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工程质量,既是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是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厘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者概念,有助于承包人明确自身责任义务,有助于发包人主张质量权利,有助于物权人实现物权价值。
一、定义(一)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完工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 保修期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二者都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补救的一种责任期限,二者存在重合,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包含于保修期内。
但缺陷责任也有其独特之处: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及相关费用。
若在该期限内,承包人既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应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有担保人赔付。
即使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也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一般损失的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发包人来说,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辅相成,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有效的分散质量缺陷损失给承包人带来的压力。
二、区别(一) 责任期限不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
3、对应的责任不同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区别一、前言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瞧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规定都就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得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得限制,但就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得本质区别.二、基本概念1、质量保修期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得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得约定而规定得维修期限。
三、两者得区别1、起算点得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2、法定与约定得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就是否竣工验收得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是质量保修期开始得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问题。
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确定的。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若在责任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
或者,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品的性质。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
然而,保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此外,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承担责任也不同。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包商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负有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然而,在保修期内,承包商通常只对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并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修复或维护服务。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都会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出现缺陷或者质量问题,由卖家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缺陷的定义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该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家提供维修、替换或退货等服务。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指卖方对于商品质量问题所承担的责任期限。
在购买电子产品、家电等大件商品时,消费者往往会看到卖方提供的3年、5年或更长的质量保修期。
在该期间内,如果商品出现了任何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区别与联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缺陷责任期是卖家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商品的缺陷进行赔偿和维修,担当法定的赔偿和维修责任。
而质量保修期则由卖方自行提供的,在该期间内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维修内容不同缺陷责任期仅仅对商品出现的缺陷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维修和更换,而质量保修期通常是针对商品的品质保障,包括外观、性能等所有方面。
在保修期内,即使商品没有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卖方也可以免费提供检测、保养、升级等一系列服务。
时间上的区别缺陷责任期通常是固定的、法定的一个时间段,根据不同的商品和行业,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也不同。
而质量保修期一般由卖方自行决定,通常是大于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段。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作为消费者的重要权益,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
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品牌和商家,仔细比较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方面,选择信誉好、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商品。
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也要及时咨询卖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一、定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是指承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因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修复责任的期限。
二、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实践当中,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样的观点,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上,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混同起来,出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工程种类(如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同,分期退还的情形。
本文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的约定来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期限应为缺陷责任期而非质量保修期,即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之余额退还给承包人,而非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在质保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主体结构、基础工程所应承担质保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一般为50年,50年期满后再退还质保金,不具有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及争议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及争议附案例分析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作为两个概念,在造价管理、案例分析中都会涉及,也是很多建筑从业者容易混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其做以区分。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每次扣款比例: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总比例: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百(通常为5%);起扣点: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计算质保金的基数:以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一个与质保金收回有关的概念出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
概念:承包人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即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保金。
期限:由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期限长短只能在6个月、12个月、24个月中三选一。
起算日:(1)、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源warranty period 3~5年/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1年1.两者的相同之处(1)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都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9. 1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1.1.3.7款关于“缺陷通知期”的定义,缺陷通知期从接收证书证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2)在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都有修复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第11.1款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或其代表)的通知,在缺陷通知期期满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
(3)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9.2.3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费用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两者的不同之处(1)依据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修期作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1.4.5款规定,缺陷责任期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约定所作的延长。
(2)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它不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开展建筑活动应保证工程质量及其安全性。
在这种基础上,“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修期制度”随之衍生出来。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二者的概念极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本文通过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异同点展开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异同引言质量保修的提出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得到广泛采用。
它是建筑工程合同中极为普遍、地位最高,同时也是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
但随着我国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也逐渐应用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但由于缺乏对其的分析与研究,大多数企业一般会混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只是“生搬硬套”相关条款。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本文对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展开论述,帮助人们普及这方面所欠缺的知识,并更好的应用它。
一、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及内涵质量保修期这一概念在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被首次提出。
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施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承包商要将完工验收报告和保修通知书同时提交,另外,保修书中应至少包含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范围以及保修责任。
一旦建筑工程在有效期内出现缺陷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本质就是对项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的一个保修承诺。
缺陷责任期最早由建设部和财政局共同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并在2007年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与质量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是自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在有效期内应对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如果出现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缺陷又出现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导读: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
缺陷责任期相对较短,具体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而质保期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时间较长,像防水工程可以质保五年。
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一个缺陷责任期,这个期限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要承担责任。
而建筑工程本身还有一定的质保期,这段期限内,承包方也负责工程质量维修。
有些人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是不对的。
那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听听的说法。
一、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二、缺陷责任期是多久?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在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对⽅当事⼈混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情形,甚⾄有时候某些地⽅的主审法官由于审理⼯程案件的经验不多,也会分不清楚这两个期限,接下来就分析⼀下这个两个期限的不同之处。
⼯程质量保修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其他项⽬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与承包⽅约定。
建设⼯程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程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是指发包⼈与承包⼈在建设⼯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程出现的缺陷进⾏维修的资⾦。
缺陷是指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第⼋条缺陷责任期从⼯程通过竣⼯验收之⽇起计。
第⼗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认真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向发包⼈申请返还保证⾦。
由以上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不同点:⼀、性质不同:保修期是承包⼈对⼯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是发包⽅预留质保⾦的⼀个期限。
⼆、期限不同:保修期的期限往往会长于缺陷责任期。
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类⼯程建设保修的最低期限,⽐如防⽔⼯程是5年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法律规定了发包⽅预留质保⾦的最⾼期限,从⼯程通过竣⼯验收之⽇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三、期限届满的后果不同:⼯程保修期届满,承包⼈就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如果⼯程质量出现问题,则由发包⼈⾃⼰承担维修费⽤;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就要把质保⾦返还承包⼈,如果保修期还没有过,承包⼈还需承担维修责任,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从教材的叙述中,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过了缺陷责任期后,质量保证金是要返还的。
最低质量保修期法定的有2年,5年,2个采暖、供冷期,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在法定最低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都是由施工单位来进行维修的。
然后根据责任划分来进行维修费用的承担者.由此看来,缺陷责任期包括在质量保修期内,只规定质量保修期就是可以了。
为什么又规定出一个缺陷责任期呢?二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答: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所以,本质上二者基本没有区别,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关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和商业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不太清楚。
本文将详细解释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定义及其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定义。
缺陷责任期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对于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出现缺陷或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或服务提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是指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自愿承诺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如果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将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那么,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呢?首先,缺陷责任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质量保修期是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自愿提供的。
这意味着无论卖方或服务提供方是否提供质量保修期,消费者都有权利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维修或退货。
其次,缺陷责任期通常比质量保修期长。
在很多国家,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为数年。
然而,质量保修期则可以根据卖方或服务提供方的自愿决定,通常比缺陷责任期短,一般为数个月到一年不等。
此外,在维权时,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维权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
而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通常只需要联系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他们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
此外,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适用范围也不同。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或服务,无论其价值大小。
而质量保修期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例如电子设备、汽车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并不互相排斥,它们可以同时存在。
如果产品或服务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消费者既可以根据质量保修承诺要求解决,也可以根据缺陷责任期的规定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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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
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
发包人说了,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
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
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