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程序介绍2-无效程序

合集下载

第一部分复审无效程序

第一部分复审无效程序


12
二、审查原则
6、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 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 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 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13
三、审查方式
1、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 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 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7
二、审查原则
1、合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 (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 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8
二、审查原则
2、公正执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 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 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 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10


二、审查原则
4、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 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 制。
11
二、审查原则
5、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 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 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 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 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 产权局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 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 的机会。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四部分第一章总则1.引言根据A41. 1,国知局设立复审委员会。

复审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兼职)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员。

主任委员由国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兼职)复审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

根据A41,复审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包括对初审和实审中驳回不服;根据A45和46.1,复审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专利权无效请求,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依法起诉的,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2.审查原则复审和无效程序普遍适用的原则:①合法②公正执法③请求④依职权审查⑤听证⑥公开原则。

2.1合法原则复审委员会应依法行政,复审和无效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2公正执法原则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2.3请求原则复审和无效均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或无效审查决定前撤回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有审查工作能够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除外。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书面决定发出后撤回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2.4依职权审查原则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2.5听证原则作出审查决定前,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应已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口审被告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

作出审查决定前,已根据法院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调解决定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2.6公开原则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其他案件的口审应公开,审查决定应公开出版发行。

1.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白剑锋

1.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白剑锋

合议审查
结案方式
1、《复审结案通知书》

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
2、 《复审决定书》
《复审决定书》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
回决定;

(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其他事务
三、复审程序的终止
终止的情形

(1)驳回请求
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
的技术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
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
同的情形除外。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 其它: 对于当事人逾期增加或变更的理由予以考虑的,首次得知所述理 由的对方当事人有选择当庭口头答辩和\或庭后在合议组指定期 限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合议审查-合并审理
• 合并审理的情形: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尽可能
合并口头审理;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
者全部当事人相同或者案件事实相互关联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 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
证据;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
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 公知常识性证据

专利代理人太痛苦了

专利代理人太痛苦了

专利代理人太痛苦了专利代理人太痛苦了,你有没有想过?说出来大家可能不信,我是一名专利代理人,在某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了五年。

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诉讼案件和无效宣告,有时候还要跟无效程序和复审阶段的无效宣告审查官打交道,有时还会被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要被扣钱。

在这里也不想多说了,就直接说几个故事吧!一、无效程序最近,我代理了一个专利权被无效的案件。

这个案件的审查意见,主要是因为该专利申请之前有过在先申请、明显不合理驳回、在审的复审申请人等多个理由,但是无效申请人只有一个。

所以无效申请人决定先将该专利给撤销掉。

我之前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但是一般都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审查员之间协商解决,所以我并不担心。

但是当我把这个案子提交给了复审部之后,发现审查官们也都挺好说话的,而且他们没有直接判我们先撤销再提交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

这让我感觉很不爽!二、复审程序1、专利无效宣告:如果在宣告该专利无效之后,再去复审,会不会还是无效的结果?如果复审还是无效的话,那么就没有办法再去诉讼;但是专利代理人需要注意这一点的。

2、无效宣告请求:一般情况下都是驳回申请人的。

3、补正意见:在进行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意见时,申请人可能还会提供其他意见。

4、最终裁决:最后的结果还不确定,需要看复审委员会是否还做出了最终裁决。

三、专利代理师看到这个标题,大家是不是也和我一样觉得很痛苦?当然,还有很多的痛苦都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我们只能尽可能地去接受这种痛苦。

我也很想知道各位发明专利代理人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又会有怎样的困难需要面对呢?你也可以在留言区告诉我啊!四、写在最后虽然这些都是故事,但不能否认专利代理人的工作是非常辛苦的。

在经历过那么多事情之后,我已经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了。

如果有时间的话,大家一定要好好地学习专利申请知识,把这些知识好好地消化。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多做专利代理人,认真负责地把专利申请的工作做好。

我是一名资深专利代理人,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或者对本文有什么疑问,欢迎私信留言!。

复审及无效程序讲稿

复审及无效程序讲稿

20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 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 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__月___日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 的驳回决定. 鉴于请求人于___年___月___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已 经克服了___年___月___日由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 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同意在此基础上撤销上述驳 回决定. 坚持原驳回决定,请继续复审程序 理由如下: (见前置审查意见书正文)
审查认为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前置审查 意见中可指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的规定,复审合议组会在复通中同时指出该缺陷, 如答复中克服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但未克服上述 权利要求2的缺陷,合议组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 第4款的规定为由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32
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举例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因使用不规范的技术 术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经审查发现权利要 求2同样因使用不规范的技术术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 清楚时,复审程序中会一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复审 请求人的答复未使权利要求2的缺陷被克服的(但克 服了权利要求1的缺陷),合议组会以不符合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维持驳回决定的复 审决定.
4
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定职责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 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专利 局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 求复审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和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 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授权阶段、复审阶段、专利无效等。

在中国,专利有三,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根据自己对产品的保护要点进行选择保护方式。

(1)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修改文本
合议审查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 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 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
复审程序
单方当事人参与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 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 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 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 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决定
同意复审 请求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提出复审请求 形式审查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撤销决定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设立目的

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专利知识讲座151)韩晓春

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专利知识讲座15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人们常说,要想了解某一事物,必须了解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

要更好的了解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更好的了解专利复审和无效制度,就应当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1)复审和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为何说复审和无效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呢?复审很容易理解,就是对驳回决定的再次审查,再次审查就是广义的复议。

那么无效程序为何也说是广义的复议呢?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怎么说是再次审查呢?回答是肯定的。

复审是对驳回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而无效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看授予的专利权是正确还是不正确。

如果不正确,就无效它或者部分无效它。

只是这种再次审查不是由知识产权局自己启动的,而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是侵权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启动的。

正是由于专利权无效程序与普通的复议或复审程序有重大的不同,多出现了一方当事人等。

因此,专利法将其称为无效程序。

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均有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再次审查制度,只是叫法不太一样,有的国家叫撤销程序,有的叫无效程序。

但无论叫什么,其本质均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即审查的客体是专利局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因此,即使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仍不能认为是民事程序,而仍应当认为是行政程序。

在日本的专利法教程中,将无效程序叫作“专利无效的复审”,而将复审叫“专利驳回的复审”亦是有道理的(注)。

因此,尽管无效程序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这种现象,但仍应当认为是再次对授权行为的审查,即仍是广义的复议。

(2)复议决定、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均要接受司法审查即三种决定均是行政决定,且均不是终局的行政决定。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均应当有后续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的机会,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损害。

因为,行政活动通常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而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更为倾向于公平。

专利申请的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的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的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对于发明及其创造人来说,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

然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

为了保证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专利复审程序专利复审是指专利权人和相关利益方对专利申请提起异议,请求专利权的复审。

其目的是核实专利是否真正满足了专利法的要求,是否与现有技术有区别,并确定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正确。

专利复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起复审请求:复审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被专利侵权的被告以及其他利益方提起。

请求书应包含具体请求内容、理据和证据等。

2. 受理审查:复审请求受理后,由专利局进行审查,对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请求将进入后续程序。

3. 被请求人答辩:专利复审程序中,被请求人可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证据和理由来反驳复审请求。

4. 复审调查:专利局将组织复审调查,收集证据、听证陈述等。

复审调查将主要关注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可行性。

5. 复审决定:在复审调查后,专利局将对复审请求做出决定。

如果认定专利不符合法定要求,专利局将撤销专利权。

二、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是指专利权利人对他人取得的专利提出异议,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有效性,要求撤销该专利权的程序。

其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确保专利的合法性。

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起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由任何人提起,请求书应当包含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2. 预审阶段:宣告请求受理后,专利局将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请求书符合法定要求,并通知专利权人进行答辩。

3. 宣告审查:专利局将组织对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全面核实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并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护。

4. 宣告决定:在宣告审查后,专利局将对宣告请求做出决定。

如果认定专利不具备有效性,专利局将宣告该专利无效。

三、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的意义和价值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置,保障了专利权的公平、公正及有效性。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案例五
某项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复审过程中引 发争议。针对该案例,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尽可能 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实验数据来证明其创新性和实用 性,同时积极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交流,争取更多的理解 和支持。此外,还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专家的意见和建 议来增强申请材料的说服力。
案例六
某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引发广泛争议。针对 该案例,建议专利权人在面对无效宣告请求时要充分举 证和有效辩护,尽可能提供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其外观 设计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同时,还可以考虑通过 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无效宣告请求对复审程序的影响
在复审程序中,如果无效宣告请求被提出并受理,复审程序可能会被中止,等待无效宣 告程序的结果。
无效宣告结果对复审程序的影响
如果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复审程序将终止,因为该专利已失去保护;如果无 效宣告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复审程序将继续进行。
04 复审与无效宣告实践案例 分析
失败案例剖析及教训
要点一
案例三
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复审过程中被维持驳回决定。该案 例失败的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充分阐述技术方案的创新性 和实用性,导致审查员对其技术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教 训是,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要重点关注技术方案的实 用性和创新性,并尽可能提供充分的实验数据和对比文件 来证明其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其请求,证据需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 联性。
无效宣告申请条件与范围
申请条件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请求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需要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等。
申请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但需要符合相应 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无效的情况,也可以提出部分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比较:程序与证据要点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比较:程序与证据要点

CREATE TOGETHER
DOCS
•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 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对专利复审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专利局投诉或者举 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 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 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专利局投诉或 者举报
•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效力评估 • 专利局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评估证据的效力 • 证据效力评估的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 • 专利局根据证据的效力,作出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
04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理与判断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审理流程与判断标准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审理流程
• 专利局受理复审请求后,进行复审审查,作出复审决定 • 复审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者口头审查方式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和 解与调解的法律效果
•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和解与调解的法律效果 • 和解与调解可以避免专利纠纷的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 和解与调解可以作为专利复审或无效宣告决定的依据,提高纠 纷解决的效率
06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监督与救济 途径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法律效力
• 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 当履行 • 对专利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05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机制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机制
• 复审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程序中可以自愿进行和解 • 专利局可以依法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人进行调解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_复审无效分册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_复审无效分册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_复审无效分册
其中,复审无效是指在专利权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专利
复审请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进行复审,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

复审无效程序旨在消除对专利权的非法侵权、恶性竞争行为以及保护
公众利益。

专利复审请求应当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事实、理由和证据等材料。

根据《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立即受理,并开展复审工作。

复审无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受理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包括受理日期、复审案号
等基本信息。

2.应答环节:专利权人可以在接到复审请求通知书后,提出书面答辩
意见和证据。

答辩材料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3.复审审理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
对复审请求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听证等程序,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

4.复审决定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包括对专利的撤销、维持或改变权利范围等内容。

5.公告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复审决定进行公告,并将复审决
定书寄送给双方。

公告公示日期为复审决定作出之日,决定书寄送日期为
公告日后5日内。

在复审无效的全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通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复审无效程序,可以确保专
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当申请人向专利审查机关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接收申请费用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的过程。

受理通知书通常包括受理通知书编号、受理日期、审查机关名称等信息。

专利申请的受理标志着申请正式进入专利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的审查是指审查机关对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查、验证、评估的过程。

专利审查的目的是确定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文件的合法完备性、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和技术方案的明确性等。

审查机关会根据专利法律法规和审查指南对申请进行逐项审查,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回应和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当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满意或对审查机关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审查机关提出复审请求,由专门的复审机关对申请进行复审。

复审机关会重新审查申请,并作出复审结论。

复审结果可能与初审结果相同或不同,复审结论是终审的结果。

专利申请的无效是指专利权在授予后被确认为无效,并失去法律保护的状态。

专利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例如缺乏可行性、技术方案不明确等;专利权被授予时,已有先于专利申请日的相同或类似技术被他人公开或实施;专利权被授予时,专利权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等。

当他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无效宣告机关会对专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是否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裁定过程中,申请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申诉。

另外,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无效,申请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救济。

申请人可以就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被拒绝、复审结果不满意等情况,提起行政诉讼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救济。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等方式来终止专利申请或专利权。

总结来说,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审查机关的意见,及时回应和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专利申请复审是指对已经授权或被拒绝的专利申请进行特定程序的再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可授予要件,进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专利权或撤销专利权。

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指出专利的授权是不当的,要求撤销已经授权的专利权。

以下将详细介绍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具体内容。

复审程序分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受理、审查和裁决等阶段。

首先,复审程序要求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无效宣告请求须具备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可授予要件,即无新颖性、无创造性、无实用性或不属于法定可授予范围。

接着,受理阶段是指专利复审机构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形式。

在受理阶段,复审机构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确认是否满足申请要求,要求申请人补充不足材料,以及对复审费用进行审核等。

然后,审查阶段是对专利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复审机构将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以确定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规定。

在审查阶段,复审机构会进行技术审查和法律审查,通常会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审查过程,以提供技术意见和法律意见。

同时,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最后,裁决阶段是由复审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即确定专利是有效还是无效。

如果复审机构认为专利的授权是不当的,它会撤销专利权。

但如果复审机构认为专利的授权是合理的,它将保留专利权。

此外,复审机构可以对专利进行部分撤销、修改或限制。

总结来说,专利申请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对已授权或被拒绝的专利申请进行再审查的程序。

该程序分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受理、审查和裁决等阶段。

通过这一程序,可以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复审与无效

复审与无效

复审与无效●审查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对于无效还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保密原则●合议审查制度组成三人或五人合议组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长各申诉处负责人和复审委员、其他人员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获得组长资格主审员复审委员、复审员、兼职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员可以担任主审员或者参审员参审员从审查部依个案聘请的审查员可以担任参审员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布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五人合议组处理(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独任审查●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合议组成员不符合细则37条规定的,应当自行回避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客体、请求人资格、期限、文件形式、费用、委托手续、形式审查通知书●前置审查细则六十二条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坚持驳回决定修改文本的审查修改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参加口头审理修改应符合细则61.1的规定即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不符合规定示例(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例外修改明显文字错误,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审查方式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针对复审通知书,一个月内书面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

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 款、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31条第1 款或者本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或者 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的。
整理课件
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可能发生的行为 如下:
整理课件
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 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 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整理课件
细则第19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 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 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 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 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36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 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 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整理课件
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的是尽早向申请人 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一般难以用补正方式来消除的 实质性缺陷,尽早结束审查程序,以免不必要的拖延。 应当审查的实质性问题包括: (1)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法第2条二款); (2)申请发明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 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第5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五、无效请求案件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 依职权引入证据或认定事实的情形:
1、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 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专 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 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 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基本问题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处 郭鹏鹏 13811468741@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无效程序流程图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依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 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2、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 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3、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 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 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 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定的事实,并且 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 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4、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 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 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 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 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6、无效程序中的委托手续
特殊之处: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双方当 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 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 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 的文件。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3、无效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与举证责任 (1)举证期限: 请求人的举证期限(都应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一般原则:一个月 例外: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 证,请求人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 (ii)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 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iii)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 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例如书证的版权页、专利文件的著录项目页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6、无效程序中的委托手续
一般规定:专利法第19条 特殊之处:


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 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 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 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 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 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 手续。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二、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二、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 特点:
客体: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 授权后程序 -------授权后程序 启动方式:当事人请求 参加者:请求人、专利权人 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 内容:请求人提出的“质疑” ---
专利无效程序介绍
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3、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的形式审查
二、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
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1)为什么需要无效程序 (2)授权后程序 (3)如何理解“居中裁决” (4)无效程序的本质 受“请求”限制的审查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1、请求原则
� �
无效宣告程序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 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 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 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五、无效请求案件的合议审查
2、无效请求理由的增加 一般原则:提出请求时、一个月之内(请求人从提出请 求之日起,有一个月的时间来补充证据、理由) 例外: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指定期限内可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应具体说明; (ii)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四、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

确定是否符合受理立案的条件
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条件
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 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 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 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 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2、无效宣Fra bibliotek请求人资格审查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 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 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1)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 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 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 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Adobe Acrobat Document Microsoft Word 文档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五、无效请求案件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 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许其变更或者依职权变更为相 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2)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3)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 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 由并进行审查。 例如,请求人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是权利要求1因为不清楚而 无法确定范围导致不能对创造性进行审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五、无效请求案件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 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4)存在特殊情况导致不引入相应理由会使得审查结论不合理的; 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而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 查。 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 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 求2进行审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4、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 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 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 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 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需要声明特别授权的事项 :
(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i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iii) 代理人代为和解; (iv)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五、无效请求案件的合议审查
1、审查基础与审查范围 审查基础: � � � 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 经过无效程序但是被维持有效、部分有效 被放弃但是非自始放弃的(在一段时间内有效过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