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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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标人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第三条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采取最具竞争力的招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
第七条招标资格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clarifications 和解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投标文件,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中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标、瞒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中标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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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投标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下文是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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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其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销投标,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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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组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依法组织招标的义务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其中一招标活动规定不用招标或者不得招标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对待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的封面;(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招标文件的价格、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有关费用问题;(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以及递交方式和格式要求;(五)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六)中标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七)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申请和报名的时间和方式,不得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与投标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依法获得全权代表权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格式、内容和数量的准备,并写明投标价格和报价日期。
第九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截止时间前申请撤回,但是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招标保证金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保证金。
招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项目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招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招标保证金在投标人开标或者撤回投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2023招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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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质量和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为了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工作,2023年制定了招投标实施细则,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二、招投标范围招投标实施细则适合于2023年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设备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三、招标人的资格要求1. 政府采购:招标人应为具有法定资格的政府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2. 工程建设:招标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3. 设备购置:招标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4. 服务采购:招标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要求。
3.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4.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五、招投标程序1. 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和时间安排。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准确、合规的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4.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
6. 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约定项目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7. 履约管理: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六、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意向和承诺等。
2. 技术方案:详细说明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解决方案和实施计划等。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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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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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9c48ee7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f.png)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和质量,不得追求低价竞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业绩的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及时公开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投标人的条件和资格第九条参加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技术资格和经济实力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技术资格审查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和难度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并采取资格预审和技术交底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经济实力审查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指标,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在资格审查阶段,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四条工程招标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和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告,并通过政府招标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投标人有权检查和复制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招标实施细则
![招标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a43b43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ad.png)
招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标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招标过程,确保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效率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采购、服务等。
二、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各类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
具体招标项目的范围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2. 投标准备潜在投标人应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方案、投标保证金等。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指定。
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逐一开封,并进行评审。
评标标准应明确,并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
4. 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
5. 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中标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履约保证金等。
6. 合同签订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技术方案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2. 商务方案投标人应提供商务方案,包括价格、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证。
4. 其他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招标文件可能对投标人提供其他文件或者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普通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商务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等。
六、中标与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
2. 中标通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商定合同签订时间、履约保证金等事宜。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https://img.taocdn.com/s3/m/39eb5eb3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6f.png)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2db1eb34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a0.png)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的重要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开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公开透明地进行评标。
3. 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如果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存在疑义或建议修改的情况,招标人应及时予以澄清或修改,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 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一定金额的招标保证金,以确保其真实投标的意愿。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5. 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以确保公平公正。
6. 投标文件的保密:招标人应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保密,除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和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7. 异议处理:如果有投标人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招标人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8. 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签订合同,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以上是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制定和调整。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指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各项制度和要求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个可能内容: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整、准确、合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样本等。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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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合同条件、招标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义务,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获取。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在封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中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财务和信用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履约能力评估。
第五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治,对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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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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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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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完整正式规范)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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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招标活动主体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1 编制组织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质量。
2.2 适用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2.3 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必要内容,在表述上要准确、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发布程序2.4 发布媒体的选择招标文件应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发布,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招标信息公告板等。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发布。
2.5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提前发布,确保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2.6 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应明确表达对投标者的要求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一、投标文件的接收3.1 接收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避免因时间和地点的偏差而产生争议。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3.3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包括能对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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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的特点,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而制订。
第三条公司内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形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的招标投标。
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按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五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或单项合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第六条按项目投资额将投标活动分成以下三种类型:1、直管招标;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招标,公司负责推荐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企业;2、监管招标: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公司负责推荐参与领导小组成员人选,负责组成评标委员会,考察推荐投标企业,招标具体工作在集团公司监管下组织实施;3、自行招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计划、统计月报、年报制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四个阶段,各阶段主要工作及程序见附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相关领导组成,委员由公司发展计划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等相关部室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2、监督管理公司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公司和招投标单位的合法利益;3、全面负责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4、总结、交流招投标工作经验;5、调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并接受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招标办),项目招标办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主管建设工程的副经理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室选派,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与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1、具体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2、负责组建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等招标临时机构。
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发展计划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的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如审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投标单位,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等。
招标工作小组由工程管理部、发展计划部、监理单位及生产单位等相关单位推荐人选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招标活动中的事务性工作。
如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评标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公司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中提出人选,报请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
专家具体要求见《公司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
(见附件四)3、审核参加公司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查处违反本规定、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履行市场监督职能。
4、填写自行招标项目招标申请,审定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及评标、定标办法,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和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发放中标通知书;5、协助集团公司招标办做好直管招标和监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6、编写招标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办是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全面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唯一机构,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组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招标第十二条:对于集团公司直管招标项目,由项目招标办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推荐评委和投标企业,经招投标委员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中其它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项目招标办负责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集团公司监管招标项目,由项目招标办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考察推荐投标企业,经招投标委员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中其它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办负责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经集团公司批准自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招标办负责按集团公司规定申报招标计划(见附件一)、招标申请(见附件二),经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投标结果(见附件三)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招标条件时,由生产单位每年填写招标计划报项目招标办,当项目实施进度满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后由生产单位报送招标资料、推荐参加投标实施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人选,项目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投标实施工作,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招投标办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由于石油化工等项目技术密集、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大部分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对工程质量要求高、对公共安全、环保影响大,为此,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下达计划;3、建设项目规定的资本金和融资的金额已有明确的来源;4、建设用地的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条件、工期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九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由项目招标办组织相关单位编写,招标领导小组审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评标的原则;在开标后不得对招标文件中的原则进行更改和补充。
在招标文件计划发出前7天送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同意后方能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2、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3、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4、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5、项目的技术要求;6、标价编制的依据;7、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8、评标及定标原则;9、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10、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二十条自行招标时,由项目招标办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定,不得随意压低或提高标底,不得实施无标底最低价中标。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标办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凡参加编标和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予以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程序1、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由招标办按第二章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成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2、确定招标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
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时,应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3-7天);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有关单位推荐,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从建设工程资源市场成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
邀请招标的直接进入第(6)步(即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
3、接受潜在投标单位的报名,出售资格预审材料;4、对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报送资格预审文件的单位,资格预审合格的列入投标单位长名单;5、企业考察,确定投标单位短名单;6、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7、编制招标文件;8、发售招标文件;9、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10、由项目招标办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答疑记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11、成立评标委员会;12、接受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报送的投标文件;13、编制标底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14、开标、评标、定标;15、发中标通知书;16、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商谈、签订承包合同;17、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五条凡参加公司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
即工程建设服务商只有取得《中国工程建设资源库成员证书》(以下简称资源证书)或《工程建设资源库成员证书》(以下简称资源证书)加入一级或二级市场资源库,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取得投标条件人程序见《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的条件一般应达到《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的条件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规模、特点、技术要求等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和补充,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10-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将中标单位保证金双倍返还。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