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_3828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2013年11月)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京保监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13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1999年9月13日保监公告第11号发布)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了审核。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为1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三、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并根据其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代理合同文本,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此次审核为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
八、各界群众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者,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71530传真电话:(010)66086309特此公告c25895--010402ljk——结束——。
(2015年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3)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3)(一)申请须知 (3)(二)申请材料 (4)二、区域性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申请 (6)(一)申请须知 (6)(二)申请材料 (7)三、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9)(一)申请须知 (9)(二)申请材料 (10)四、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11)(一)申请须知 (11)(二)申请材料 (12)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13)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13)(一)报告须知 (13)(二)报告材料 (14)二、机构解散报告 (14)(一)报告须知 (14)(二)报告材料 (15)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5)(二)报告材料 (16)四、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6)(一)报告须知 (16)(二)报告材料 (16)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7)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8)(一)报告须知 (18)(二)报告材料 (18)七、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9)(一)报告须知 (19)(二)报告材料 (19)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21)(一)报告须知 (21)(二)报告材料 (21)九、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21)(一)报告须知 (21)(二)报告材料 (22)十、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22)(一)报告须知 (22)(二)报告材料 (23)十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23)(一)报告须知 (23)(二)报告材料 (23)十二、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24)(一)报告须知 (24)(二)报告材料 (24)十三、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24)(一)报告须知 (24)(二)报告材料 (25)十四、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25)(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25)(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25)(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的报告 (25)(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26)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27)一、指定公告报纸 (27)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7)三、监管费 (28)示例及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保监局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注意事项(一)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需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兼业代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
已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数据录入以及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只需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二)北京地区以外的银行类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向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需要在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由法人机构指定一家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作为北京辖区负责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三)对于邮政集团下属由邮储银行委托代理金融业务的网点,参照本办事指南办理。
管理网点在录入时,邮储银行网点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直营”,邮政集团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委托”。
二、资格申请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参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三条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并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申请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2);(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保险公司申请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质的,建议各家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网点资格报备北京地区以外法人机构授权的北京辖区负责机构应当于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并上传该机构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文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年月)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18•【文号】保监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99号1999年6月18日)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20日起,保监会将开展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审核工作。
二、保监会将于1999年6月29日分区域召开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会议,会议安排另行通知。
三、请你公司通知下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至20日按照《方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人进行资格申报。
申报工作包括书面资料申报和电脑数据录入两个部分。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关书面资料的要求1.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2)兼业代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兼业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没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机构,其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格式要求印制,该表共两页,印制成一张16开正反两面。
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保监会,另一份留申报公司存档。
(二)录入数据的要求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的内容以地市为单位录入由保监会监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文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事项。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定义和条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并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3. 主要负责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4. 能够保障客户利益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和限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1.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2. 不得随意变更业务经营范围;3. 不得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4. 不得与其他保险代理机构联合从事保险业务。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是保证机构合法运营的重要手段。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申请人应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与注册有关的材料;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核意见;3. 如符合注册条件,应颁发注册证书,否则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注册有效期届满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出续期申请。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是保障机构健康发展的关键。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内部管理要求:1. 设立并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2.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3. 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客户权益保护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把客户权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其行业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以外的保险中介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律管理,诚信经营。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经纪业务,不得代理办理未经核准的保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注册,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障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资格审批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与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相适应的机构设置、资金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个人,应当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经营能力,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组织、设备和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财务安全。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提供的经营场所的产权、租赁证明;(三)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合法经营许可证明;(四)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拟设立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第九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办理保险代理注册手续,颁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证书。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二)分支机构的产权、租赁证明;(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证明;(四)分支机构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以外注册运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合法、诚信、专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区依法注册登记。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与保险兼业业务相适应的业务场所、设备和人员。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金,并在经营期间保持合规经营。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买卖客户信息。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客户利益。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1.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 发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
2. 其他未在本规定中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各省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数据。
(二)Hale Waihona Puke 审核和未审核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书面资料。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版)。
(四)《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打印系统。
二、数据与资料的核对与存档
各保监办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交接1999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期间已审核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料,并对
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0]148号2000年8月8日)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100]号)的要求,各保监办负责保险兼业代理审核等工作。保监会将就有关审核工作的数据处理、审核程序、审核原则进行培训,并发送相关资料和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8.08
【实施日期】2000.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鄂保监中介[2008]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1.02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保监中介[2008]1号)
湖北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发挥保险中介行业的协会优势和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关于申请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申请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关于办理申请及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农信联社为做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报和变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和变更,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冀信联字[2011]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
按照省联社要求,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报和变更工作要于2月底前完成,在3月底前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目前全辖有600多个网点需进行许可证申报、22个网点需进行许可证变更,时间紧、任务重,各农信联社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有关申报资料并认真审核,确保资料齐全、合规,内容准确,保证全市申报和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审查,确保工作质量。
目前接收的部分农信联社资料,存在很多问题,增加了办事处审查工作量及资料反复修改的时间。
为提高组织资料效率,请各农信联社认真学习1月11日召开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培训视频会内容,同时对几点注意事项提示如下(一)各农信联社只上报机构清单(附件1)电子版。
(二)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1、主营业务只填写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等。
2、申请代理险种填写培训资料中的8个险种。
3、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为办理。
4、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填写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5、申请机构日期打印填报日期,受托机构日期晚于填报日期5日后(三)附件3委托代理意向书1、有关声明选择是或否处,在“是”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具体是在Word 文档中“选择插入特殊符号数字符号√”选择。
不能用“V”代替。
2、“拟委托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日期不填。
(四)附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清单只需填写一个人员。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手工填写“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时间及有关要求(一)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冀信联字[2011]1号)的规定,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障你单位依法合规地开展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共同促进我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庆保监局特提示如下注意事项:一、有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企业只有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才能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若你单位下设有分支机构,则分支机构也应在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才能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你单位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你单位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四)当你单位的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五)如你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不慎遗失或毁损,请立即在我局指定报纸(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重庆商报)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六)当你单位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有关与保险公司业务往来(七)你单位应与我市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不得与个人或外地保险公司建立兼业代理关系,更不得与非法机构建立兼业代理关系;合同规定的代理期限应以合同订立时你单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大地产险省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大地产险省公司)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4.15
•【字号】黔保监中介[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的批复(大地产险省公司)
(黔保监中介〔2010〕39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请示》(大地财保黔发〔2010〕4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桐梓县金典汽车保养场”等4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1)。
二、不予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清镇市交通事故援助服务部”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2)。
三、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并提示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1、核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名单
2、不予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附件一:
附件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02
•【字号】鄂保监中介[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保监中介[2008]1号)
湖北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发挥保险中介行业的协会优势和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你协会将负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信息录入工作。
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单位必须先将申报材料送交你协会初审,初审合格后,再交由我局复审。
二、你协会指派专人、定岗负责该项工作,务必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我局将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复审和把关,保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二○○八年一月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9.02
•【文号】保监厅发[2011]48号
•【施行日期】2011.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1〕48号)
各保监局:
现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
二、不得核准党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为其颁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三、不得向保险公司和有关单位以发文等各种形式,批准或者同意保险公司以代理等方式,通过党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揽、推销保险,并支付手续费或其它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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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银行、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银邮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补发许可证和资格终止等申报事项,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申报事项和其他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一)银邮机构申请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通过信息系统导出的资格申请机构清单;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资格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资格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4);2.通过信息系统导出的资格申请机构清单;3.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银邮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5);2.通过信息系统导出的变更机构清单;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6);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7);2.通过信息系统导出的变更机构清单;3.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6);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代理险种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三)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附件8);2.通过信息系统导出的变更机构清单;3.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一)银邮机构申请延续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9);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0)。
(二)其他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0)。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11);2.通过信息系统导出的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
六、补发许可证报告(一)银邮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和电子数据:1.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2);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二)其他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附件13);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4);2.通过信息系统导出的补发许可证机构清单;3.机构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七、终止资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或主动终止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附件15);(二)许可证原件。
八、其他事项(一)许可证由北京保监局统一打印。
(二)银邮机构许可证由其法人机构或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从北京保监局领取。
其他机构许可证由行业协会从北京保监局领取后交代为申报保险公司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放。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险种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在向北京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同时,应交回原许可证。
(四)行业协会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本机构郑重做出如下声明:一、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受合作保险公司针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控。
三、接受合作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本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公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申请资格机构采取机打方式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银邮机构无需填写“拟代理险种与主业的相关性说明”和“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我公司近期收到(××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代理险种变更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补发许可证报告)材料。
我公司已对相关机构及材料进行初审,现提交协会代为申报。
此次申报机构清单如下:(可增行增页)保险公司联系人:电话: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关于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应机打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 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变更险种与主业的相关性说明”和“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变更代理险种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注:1.本表由申请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号)北京保监局: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文号)北京保监局:我单位(或我单位下属××等××家分支机构)因(原因)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相关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妥善保管许可证。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注:1.本表由申报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及“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部分;3.其他机构申报补发的,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需确认盖章。
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文号)北京保监局:××等××家机构不慎遗失(或损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