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建筑领域出现不合格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 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建筑业得到了持续的监管,将在长期内保持卓越的口碑。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际案例 分析
案例一
某小区西区3号楼分户验收中发现结构漏测,开 裂严重等问题,业主代表阻止验收。
案例二
某小区南区2号楼新房交付全面,阳台面积小, 故障也小,业主舒适度极强,验收完美。
2 风险控制
对工程实施中的技术措施和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审核,提前发现问题,控制工程施工风险
3 阶段性评审
对分户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阶段性评审,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组织工程质量 编制验收方案 提实管理责 任。
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要求,编制分户验收 方案。
资料的查看
工程验收时,必须查看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勘察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控制手 册及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工程质量接收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验收结果公示
将合格工程的验收结果公示,允许验收人员和业主进一步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分户验收程序和管理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 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及合同约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概述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根据分户实际需求和建筑面积的大小,按工程的 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部分进行单独验收。保证整个工程 施工质量的依据。
分户验收资料
准备齐全资料确保验收的严谨性,如《住宅工 程交付验收资料汇总表》等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自治区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工〔2014〕166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呼铁局、民航局、大专院校,各大企事业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50万元以上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各部委在自治区境内的建设项目;2.自治区直属机关、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3.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自治区投资并在自治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
各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盟市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前言住宅建设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一部分,保障房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住宅工程建设的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
管理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
主要内容分户验收的基本要求1.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坚持“把握重点、突出重点”的原则。
2.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两部分。
3.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建筑安全、使用性能以及工程质量,同时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过程中应该与购房人进行沟通,告知验收的详细过程和前期工作。
重点关注购房人的需求,给予满意的解决方案。
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1.资料审核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应在分户验收前完成审核,以保证分户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组成,分别负责现场验收、技术交流和备案工作。
验收重点在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建筑施工、水电和供暖等方面,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分户验收的结果处理1.验收合格若住宅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2.验收不合格若住宅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复验,验收合格后再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后记住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是很重要的,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表):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内容为基准,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内建工[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建工〔2012〕230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
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报建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流程和程序,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对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验收部门1. 验收部门应当是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由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师组成。
验收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验收部门要组建专业的验收团队,包括工程设计师、工程质量监督员、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员,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 验收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验收程序1. 验收工作应在住宅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程序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2. 初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验收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
3. 终验收:在初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终验收,确认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符合相关标准。
4. 验收过程中,验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
五、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住宅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综合评定。
2. 验收标准应当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设备、给排水系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住宅工程的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 验收标准应当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住宅工程进行制定,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六、验收结果1.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证等手续。
2. 不合格的理由和要求需详细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 不合格的住宅工程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向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七、验收监督1. 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验。
2.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2009〕3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2013.9.3
3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09〕35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0
4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2012.7.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00〕15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08〕4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2008.12.26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人〔2008〕30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8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9.12.21
3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7
3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2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分户验收控制措施质量管理办法
分户验收控制措施质量管理办法引言分户验收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技术标准完成验收的一项重要程序。
分户验收不仅是建筑工程的收官工作,也是质量管理、安全控制和成本控制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分户验收的控制措施和质量管理办法。
分户验收控制措施设计控制措施•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要对项目进行全面规划,确保建筑物的基本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遵循建筑行业的最佳实践,以及应用最先进的技术。
•设计师应在项目设计草稿中注明分户验收的相关细节,包括测量尺寸、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等。
•通过严格控制设计程序、施工程序和验收标准,确保每个阶段都符合标准和规范。
施工控制措施•施工队应确定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在施工前获得必要的资质和证书。
•建筑施工中的每个过程都应按照标准完成,包括起草概念和设想,确定施工流程以及使用材料、设备和技术等。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监督和检查所有细节,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应配备优秀的质量控制专员,他们负责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现场检查和记录,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反应。
验收控制措施•验收人员应当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国家和地方法规、标准和规范,并熟悉分户验收程序。
•验收前应完成所有必要的材料准备工作,并确保细节符合法规要求。
•验收人员应按照标准检查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物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和环保设施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达到规格等,确保建筑物的完整性和质量达到标准和规范。
•验收人员应记录检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和缺陷,提出必要的纠正措施,并确保换新或补救措施已经实施。
分户验收质量管理办法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制定合理的质量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如何控制分户验收的过程、如何解决出现的问题以及确保验收进展顺利。
•质量管理方案应明确每一项验收控制措施的责任分工,以及必要的培训、记录和沟通要求等。
培训质量保证人员•培训限制控制措施的认识和责任,确保每位质量保证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规定和标准,了解分户验收的程序和细节,并知晓实施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内建工[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住宅小区灭鼠后检查验收表格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宅小区灭鼠后检查验收表格篇一:通辽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表表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内建规工[20xx]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竣工住宅房屋的结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xx]29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经验,现决定于20xx年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为此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住宅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分户验收,并按照“办法”附表进行填表汇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xx]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住宅工程质量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需求,也是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需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具体流程与措施,以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和施工质量的监控。
二、实施主体与职责1.建设单位:负责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保证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监理单位:负责住宅工程的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分户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3.施工单位:负责住宅工程的具体施工,保证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合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整改。
4.业主: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参与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过程,保护自身利益。
三、分户验收流程1.前期准备:建设单位完成住宅工程的主体施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住宅工程进行自查整改,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验收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代表进行预验收沟通,明确验收的目标和计划。
2.分户验收准备:建设单位委托独立的检测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土壤和地基的稳定性、建筑结构的强度、墙体和楼板的质量、电气线路的安全性等。
3.分户验收过程:按照分户的原则,依次对每一户住宅进行验收。
验收组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验收组根据住宅工程的图纸、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对每一户住宅进行逐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屋顶、墙体、地板、门窗、给水排水、电气设施等。
对于存在问题的项,验收组成员一同现场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
4.验收记录与整改:验收组根据每户住宅的具体情况填写验收记录,记录住宅工程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将其报告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报告。
5.补充验收与入住: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进行补充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之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新问题的解决情况。
内蒙古工程审批 验收制度
内蒙古工程审批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流程,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审批和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程审批和验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审批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工程审批和验收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工程审批第七条工程审批分为规划审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竣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相衔接,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和规划。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应当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和安全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核实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确保工程项目的完工合格。
第三章工程验收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分为初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初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确保施工质量和设计要求的符合。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的各项指标和工程质量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项目的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重新验收。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审批和验收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表):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内容为基准,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总页第页总页第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单位工程名称:阿荣旗碧水华庭小区#楼户型:制图说明:1、根据确定的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绘制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简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此图基础上进行(该表仅适用于户内部分);2、形成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即在平面示意简图上,按一定的顺序明确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九)中涉及的房间编号(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卫等)、门窗编号、栏杆编号(阳台护栏、落地窗栏杆、室内楼梯护栏、屋面露台栏杆等)、防水部位编号(屋面、沿沟、露台、阳台、厨房、外墙等),确保验收记录表中检查记录明确、真实,并有可追溯性;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已进行的分户验收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需保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及已抽查的房(户)相关分户验收的检查资料,以备核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楼地面、墙面、顶棚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阿荣旗碧水华庭小区 #楼房(户)号:填表说明:1、室内墙面应全数检查,墙面无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2、楼地面应全数检查空鼓、裂缝,裂缝应分别记录找平层和结构层裂缝。
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踢脚线空鼓长度不大于300㎜且不多于2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3、顶棚要求阴角顺直、表面平顺。
顶棚应全数检查,未发现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4、涉及结构层的裂缝,应绘制形状图,并将相关处理材料作为本检查表附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门窗安装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阿荣旗碧水华庭小区#楼房(户)号:填表说明:1、窗台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呼和浩特某住宅楼分户验收施工方案
目录1. 编制依据: (1)1.1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1)1.2质量标准: (1)1.3施工图纸: (1)1.4其他 (1)2. 工程概况 (1)3. 分户验收的组织部署 (1)3.1分户验收的程序 (2)3.2分户验收组织机构: (3)3.3各方职责及验收人员安排: (3)3.4检测仪器及工具配备 (5)3.5分户验收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5)3.6分户检验批的划分 (6)3.7分户检验批合格判定标准 (6)4.分户验收的原则和主要检查、验收内容: (7)4.1验收原则: (7)4.2户内检查、验收内容 (7)4.3公共走道、楼梯间、地下车库检查、验收内容: (8)5.分户验收时间安排: (9)6.分户验收抽查点分布图: (9)7. 主要分项工程验收方法 (9)7.1楼地面、墙面、顶棚质量分户验收 (9)7.2门窗安装质量分户验收 (11)7.3栏杆及护栏安装质量分户验收 (14)7.4防水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16)7.5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分户验收 (17)7.6公共部位质量分户验收 (19)7.7室内给排水采暖卫生器具分户验收 (21)7.8室内电气工程分户验收 (25)8. 分户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成品保护 (26)9.各分项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7)10.分户验收相关资料的说明 (27)11.附表: (28)1. 编制依据:1.1 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1.2 质量标准:1.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2.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2.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2.5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2.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2.7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GB50201- GB50303)1.2.8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1.3 施工图纸:由中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呼和浩特***广场一期工程住宅区建筑、结构、水暖、通风、电气施工图纸》1.4 其他《呼和浩特***广场一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 工程概况2.1 本工程为呼和浩特***广场一期住宅楼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程序内容为基础,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明确各方职责。
(二)施工单位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工具。
(三)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方案和内容,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做出验收结论。
(四)分包单位和已选定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组成员,在每户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结束后验收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六)分户验收项目应全数检查验收。
观感检查的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进行检查。
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通过专业检查工具,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符合要求后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实测实量质量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严重的应协商验收。
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第九条分户验收检查、填写记录表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理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第十条合格判定标准:依据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合格判定标准执行。
当合格点率达80%及其以上,不合格点不超出允许偏差的1.5倍(净高、净距除外),且观感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应整改复验并重新填写验收检查表。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施工单位应对分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元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于业主。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应进行如下监督检查: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随机抽查实体,如发现抽查结果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不符,应立即停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三)对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专项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