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出台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11]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11]72号)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11〕274号),决定对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许昌市城区(含魏都区、许昌新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二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四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如下:(一)一级街道: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路转盘);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口,南至仓库路口);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三鼎商务广场);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中路口);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口);7.南关大街(北起仓库路口,南至新兴路口);8.六一路;9.三八路;10.仓库路;11.人民路;12.南九曲街;13.南大街;14.文峰中路(北起八一路口,南至新兴路口);15.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6.西大街;17.东大街;18.东关大街;19.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20.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1.天平街;22.前进路;23.榆柳街;24.古槐街;25.北奎楼街;26.南奎楼街;27.文庙前街;28.察院西街;29.文博路。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许政[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围绕全市“三化协调、两高两好、率先崛起、富民兴许”的总目标,按照“带状城市、组团布局、向心发展、城乡统筹”的总体思路和“一中心、五组团”的空间布局,积极构建中心市区、县(市)城区、中心镇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四个层次的现代城镇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发展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努力营造高效益的生产环境、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高水准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城乡规划要在满足城乡生产、服务、消费、就业功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文化、低碳、生态、文明、和谐的宜居功能,在商业网点设置、道路出入口设置、城市绿化等细节上考虑人的实际需求,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合理配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的规划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城乡统筹原则。
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11]5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11]57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总量,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为明晰国有资产产权,整合政府公共资源,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政府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设备技术用房、接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和土地、各类性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经营性房地产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房地产。
三、管理方式(一)实行统一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
市直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全部房地产(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用途外)原则上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办理房地产登记和以后新增加的房地产均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2016年9月23日附件2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
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许昌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许昌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许昌市财政局许财综〔2008〕1号)发表日期:2008年8月22日截止目前共有1409位读者读过此文为切实加强我市规划区以“城中村”改造土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严格贯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和《河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资金管理,包括市政府以出让、划拨两种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支付的全部收储成本。
二、管理原则“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国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国库设立专帐(即登记薄),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分配原则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精神,贯彻“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宗地纯收益(宗地出让收入-收储成本-规定基金)归承担改造任务的区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7]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和非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秩序场地环境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我市物业管理实行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鼓励物业管理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许政办[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整合政府公共资源,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以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1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范围包括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产及相应土地:(一)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二)技术设备用房,包括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三)接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四)各类性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五)经营性房地产等,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房地产。
第四条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统一管理。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许政[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资产在市直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1.对外出租、出借;2.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3.其它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财政(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同时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对外投资或招租。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亚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时间: 2011-06-17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5月2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以及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步实施,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秩序。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公安、信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城中村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5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53号)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市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和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
二、审批程序(一)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单位提出土地、房屋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四)市政府召集监察、审计、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置办法(一)申报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资产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书面申请;2.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表;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房屋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4.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公示情况说明;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许政[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许政[200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
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负责。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任中和任末的考核,要增加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年度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
要实行耕地保护年度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于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市政府。
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市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和问责制的落实。
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等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许政[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许政[200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和许昌市2008年环境创优年有关要求,我市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198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制发的4470件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205件,应保留167件,废止38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废止的文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许昌市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许昌市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1许昌市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件号│├─────┼─────────────────────────┼─────────┤│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许昌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许政〔1986〕12号│││》的通知││├─────┼─────────────────────────┼─────────┤│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河南省关于优生保健的规│许政〔1992〕75号│││定》的通知││├─────┼─────────────────────────┼─────────┤│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许政〔1994〕46号│││法的通知││├─────┼─────────────────────────┼─────────┤│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许政〔1995〕88号│├─────┼─────────────────────────┼─────────┤│5│许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令第5 ││││号│├─────┼─────────────────────────┼─────────┤│6│许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令第6 ││││号│├─────┼─────────────────────────┼─────────┤│7│许昌市强制戒毒规定│1995年市政府令第7 ││││号│├─────┼─────────────────────────┼─────────┤│8│许昌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令第8 ││││号│├─────┼─────────────────────────┼─────────┤│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许政〔1996〕2号│││建设的通知││├─────┼─────────────────────────┼─────────┤│1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许政〔1996〕21号│││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许政〔1996〕26号│││通知││├─────┼─────────────────────────┼─────────┤│1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许政〔1996〕50号│││》的通知││├─────┼─────────────────────────┼─────────┤│1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许政〔1996〕65号│││通知││├─────┼─────────────────────────┼─────────┤│1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的│许政〔1996〕69号│││通知││├─────┼─────────────────────────┼─────────┤│1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许政〔1996〕85号│││法》的通知││├─────┼─────────────────────────┼─────────┤│1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许政办〔1996〕103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1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许政〔1997〕10号│├─────┼─────────────────────────┼─────────┤│1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许政〔1997〕42号│││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1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盐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1997〕45号│├─────┼─────────────────────────┼─────────┤│2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许政办〔1997〕2号│││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1│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户外广告、标牌设置管理│许政办〔1997〕30号│││的通知││├─────┼─────────────────────────┼─────────┤│2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许政〔1998〕64号│││法的通知││├─────┼─────────────────────────┼─────────┤│2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教委、公安局、中│许政办〔1998〕12号│││保寿险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绿色援助计划”报告││││的通知││├─────┼─────────────────────────┼─────────┤│2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施工噪音管理的通知│许政〔1999〕2号│├─────┼─────────────────────────┼─────────┤│2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村民代表会议规程(试│许政〔1999〕14号│││行)》的通知││├─────┼─────────────────────────┼─────────┤│2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门前三包”有偿服务责│许政〔1999〕19号│││任制的通知││├─────┼─────────────────────────┼─────────┤│2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预算外资金调控办│许政〔1999〕20号│││法(试行)》的通知││├─────┼─────────────────────────┼─────────┤│2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发展企业集团试行意│许政〔1999〕33号│││见的通知││├─────┼─────────────────────────┼─────────┤│2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建筑管理办法》的│许政〔1999〕57号│││通知││├─────┼─────────────────────────┼─────────┤│3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许政〔1999〕64号│││法》的通知││├─────┼─────────────────────────┼─────────┤│3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许政〔1999〕78号│││暂行规定》的通知││├─────┼─────────────────────────┼─────────┤│3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许政办〔1999〕71号│││目建设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3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许政〔2000〕55号│││》的通知││├─────┼─────────────────────────┼─────────┤│34│许昌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许政〔2000〕58号│││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许政〔2000〕61号│││通知││├─────┼─────────────────────────┼─────────┤│36│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科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许政〔2000〕62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3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许政〔2000〕67号│││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3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2000〕82号│├─────┼─────────────────────────┼─────────┤│3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许政〔2000〕84号│││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4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颖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许政〔2000〕92号│││通知││├─────┼─────────────────────────┼─────────┤│4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组合贷款业│许政〔2000〕100号│││务的通知││├─────┼─────────────────────────┼─────────┤│4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许政办〔2000〕7号│││通知││├─────┼─────────────────────────┼─────────┤│4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许政〔2001〕3号│││通知││├─────┼─────────────────────────┼─────────┤│4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力量办学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许政〔2001〕26号│├─────┼─────────────────────────┼─────────┤│4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许政〔2001〕57号│││法的通知││├─────┼─────────────────────────┼─────────┤│4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1〕67号│├─────┼─────────────────────────┼─────────┤│4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政策规定的通知│许政〔2001〕73号│├─────┼─────────────────────────┼─────────┤│4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通知│许政〔2001〕74号│├─────┼─────────────────────────┼─────────┤│4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许政〔2001〕78号│││见││├─────┼─────────────────────────┼─────────┤│5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许政〔2001〕90号│││理办法的通知││├─────┼─────────────────────────┼─────────┤│5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事业单位实行人事聘用合同制│许政〔2001〕102号│││的通知││├─────┼─────────────────────────┼─────────┤│5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许政办〔2001〕101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号│├─────┼─────────────────────────┼─────────┤│5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许政办〔2001〕103 │││暂行办法的通知│号│├─────┼─────────────────────────┼─────────┤│54│许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1 ││││号│├─────┼─────────────────────────┼─────────┤│5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许政〔2002〕20号│││试行)》的通知││├─────┼─────────────────────────┼─────────┤│5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环保第一│许政〔2002〕21号│││审批权制度的通知││├─────┼─────────────────────────┼─────────┤│5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和│许政〔2002〕23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5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1〕9号文件切实加强│许政〔2002〕27号│││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5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许政〔2002〕31号│││知││├─────┼─────────────────────────┼─────────┤│6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许政〔2002〕54号│├─────┼─────────────────────────┼─────────┤│6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许政〔2002〕65号│││法》的通知││├─────┼─────────────────────────┼─────────┤│6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许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意见│许政〔2002〕66号│├─────┼─────────────────────────┼─────────┤│6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许政〔2002〕70号│││法的通知││├─────┼─────────────────────────┼─────────┤│6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所环境管理工│许政办〔2002〕17号│││作的通知││├─────┼─────────────────────────┼─────────┤│65│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许政办〔2002〕52号│││通知││├─────┼─────────────────────────┼─────────┤│66│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计委监察局关于健全和│许政办〔2002〕71号│││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见的通知││├─────┼─────────────────────────┼─────────┤│67│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民兵工│许政〔2003〕13号│││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6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许政〔2003〕14号│├─────┼─────────────────────────┼─────────┤│6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许政〔2003〕17号│││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7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许政〔2003〕20号│││施办法的通知││├─────┼─────────────────────────┼─────────┤│7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许政〔2003〕21号│││办法的通知││├─────┼─────────────────────────┼─────────┤│7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许政〔2003〕26号│││通知││├─────┼─────────────────────────┼─────────┤│7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许政〔2003〕27号│││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东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征用地│许政〔2003〕28号│││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分类的通知││├─────┼─────────────────────────┼─────────┤│75│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民兵军事│许政〔2003〕30号│││训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7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许政〔2003〕33号│││法的通知││├─────┼─────────────────────────┼─────────┤│7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开发建│许政〔2003〕34号│││设优惠政策的通知││├─────┼─────────────────────────┼─────────┤│7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许政〔2003〕40号│├─────┼─────────────────────────┼─────────┤│7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检验│许政〔2003〕43号│││管理办法的通知││├─────┼─────────────────────────┼─────────┤│8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许政〔2003〕46号│││办法的通知││├─────┼─────────────────────────┼─────────┤│8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3〕68号│├─────┼─────────────────────────┼─────────┤│8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3〕69号│├─────┼─────────────────────────┼─────────┤│8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住房国有土│许政办〔2003〕39号│││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办法》和《许昌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8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经济执法部门加强│许政办〔2003〕140 │││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暂行规定的│号│││通知││├─────┼─────────────────────────┼─────────┤│8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许政〔2004〕1号│├─────┼─────────────────────────┼─────────┤│8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许政〔2004〕2号│││预案的通知││├─────┼─────────────────────────┼─────────┤│8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许政〔2004〕7号│││法的通知││├─────┼─────────────────────────┼─────────┤│8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许政〔2004〕8号│││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8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许政〔2004〕14号│││法的通知││├─────┼─────────────────────────┼─────────┤│9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的通知│许政〔2004〕27号│├─────┼─────────────────────────┼─────────┤│9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许政〔2004〕34号│││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9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许政〔2004〕60号│├─────┼─────────────────────────┼─────────┤│9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许政〔2004〕67号│├─────┼─────────────────────────┼─────────┤│9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4〕71号│├─────┼─────────────────────────┼─────────┤│9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许政〔2004〕83号│││通知││├─────┼─────────────────────────┼─────────┤│9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工作长效│许政〔2004〕84号│││管理办法的通知││├─────┼─────────────────────────┼─────────┤│97│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许政办〔2004〕3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98│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许政办〔2004〕8号│││管理意见的通知││├─────┼─────────────────────────┼─────────┤│99│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许政办〔2004〕12号│││实施方案的通知││├─────┼─────────────────────────┼─────────┤│10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许政办〔2004〕25号│││意见││├─────┼─────────────────────────┼─────────┤│101│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许政办〔2004〕34号│││大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许政办〔2004〕71号│││的通知││├─────┼─────────────────────────┼─────────┤│10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许政办〔2004〕72号│││的通知││├─────┼─────────────────────────┼─────────┤│10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天然气工程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许政办〔2004〕82号│││批复││├─────┼─────────────────────────┼─────────┤│10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2005〕36号│├─────┼─────────────────────────┼─────────┤│10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许政〔2005〕57号│││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0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若干意见│许政〔2005〕61号│├─────┼─────────────────────────┼─────────┤│10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许政〔2005〕79号│││行办法的通知││├─────┼─────────────────────────┼─────────┤│10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05〕81号│├─────┼─────────────────────────┼─────────┤│1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许政〔2005〕106号│││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11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许政〔2005〕108号│││法》的通知││├─────┼─────────────────────────┼─────────┤│11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许政办〔2005〕40号│││范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11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许昌市农村中小学│许政办〔2005〕31号│││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1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许政办〔2005〕65号│││通知││├─────┼─────────────────────────┼─────────┤│115│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返还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许政办〔2005〕76号│││使用监管的通知││├─────┼─────────────────────────┼─────────┤│116│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许政办〔2005〕82号│││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117│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许政办〔2005〕83号│││的通知││├─────┼─────────────────────────┼─────────┤│118│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工作的通│许政办〔2005〕84号│││知││├─────┼─────────────────────────┼─────────┤│119│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许政办〔2005〕95号│││的通知││├─────┼─────────────────────────┼─────────┤│120│许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9 ││││号│├─────┼─────────────────────────┼─────────┤│12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底价评议暂│许政〔2006〕5号│││行办法的通知││├─────┼─────────────────────────┼─────────┤│12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许政〔2006〕7号│││通知││├─────┼─────────────────────────┼─────────┤│12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许政〔2006〕14号│││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2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许政〔2006〕31号│││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暂│许政〔2006〕33号│││行规定的通知││├─────┼─────────────────────────┼─────────┤│12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发展的若干意│许政〔2006〕40号│││见││├─────┼─────────────────────────┼─────────┤│12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的意│许政〔2006〕41号│││见││├─────┼─────────────────────────┼─────────┤│12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提高集│许政〔2006〕42号│││中供养率的通知││├─────┼─────────────────────────┼─────────┤│12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项目建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许政〔2006〕43号│││作的指导意见││├─────┼─────────────────────────┼─────────┤│13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许政〔2006〕44号│├─────┼─────────────────────────┼─────────┤│13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许政〔2006〕49号│├─────┼─────────────────────────┼─────────┤│13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许政〔2006〕50号│││意见││├─────┼─────────────────────────┼─────────┤│13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许政〔2006〕59号│││通知││├─────┼─────────────────────────┼─────────┤│13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许政〔2006〕64号│├─────┼─────────────────────────┼─────────┤│135│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许政办〔2006〕4号│││的意见││├─────┼─────────────────────────┼─────────┤│136│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许政办〔2006〕7号│││暂行规定的通知││├─────┼─────────────────────────┼─────────┤│137│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许政办〔2006〕34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38│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事│许政办〔2006〕36号│││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39│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许昌市│许政办〔2006〕43号│││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许政办〔2006〕106 │││执行办法的通知│号│├─────┼─────────────────────────┼─────────┤│141│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许政办〔2006〕112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号│├─────┼─────────────────────────┼─────────┤│14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许昌市│许政办〔2006〕113 │││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号│├─────┼─────────────────────────┼─────────┤│14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许政办〔2006〕129 │││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4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许政〔2007〕4号│││试行)的通知││├─────┼─────────────────────────┼─────────┤│14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许政〔2007〕10号│├─────┼─────────────────────────┼─────────┤│14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许政〔2007〕19号│││督办法的通知││├─────┼─────────────────────────┼─────────┤│14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许政〔2007〕20号│├─────┼─────────────────────────┼─────────┤│14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许政〔2007〕34号│││通知││├─────┼─────────────────────────┼─────────┤│149│关于印发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许政〔2007〕35号│││知││├─────┼─────────────────────────┼─────────┤│15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许政〔2007〕43号│││通知││├─────┼─────────────────────────┼─────────┤│15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许政〔2007〕48号│││见的通知││├─────┼─────────────────────────┼─────────┤│15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许政〔2007〕51号│││理使用工作的通知││├─────┼─────────────────────────┼─────────┤│15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许政〔2007〕54号│││通知││├─────┼─────────────────────────┼─────────┤│15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许政〔2007〕6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9•【字号】许政〔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9日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实现国有企业良性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国有经济领域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隶属于我市市级管理的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国有虽不占控股地位但国有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参股公司。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条许昌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宏召朱雅乐李兵【审理法官】王宏召朱雅乐李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孙建申【当事人-公司】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康东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康东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宁康东升【代理律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建申【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系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上诉人已选择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系要求给付赔偿金,并未主张房屋置换或者异地安置,则法院应就本案涉及的违法强拆房屋的赔偿问题综合裁判。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废止行政赔偿拖延履行举证责任保全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系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上诉人已选择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系要求给付赔偿金,并未主张房屋置换或者异地安置,则法院应就本案涉及的违法强拆房屋的赔偿问题综合裁判。
一审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本案的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割裂,单独对安置住房补偿问题另行作出诉讼指引,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当。
对同一栋房屋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当事人要求法院所救济的是同一权利,在当事人已经启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并提出房屋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直接判决赔偿与否,而不能将行政补偿视为另一法律关系,让当事人另行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进行解决。
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许丽亚【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姚要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要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要春【代理律所】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丽亚【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拆迁许可证是仅适用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现行立法上已予以取消的一种证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称其申请公开的是拆迁许庄村的拆迁许可证,许庄村是2019年进行的拆迁。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称的许庄村拆迁时间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拆迁许可证是仅适用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现行立法上已予以取消的一种证件。
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拆迁许可证制度。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拆迁"已改为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征收",取消了由政府向需要用地的建设单位发放拆迁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并给予补偿的拆迁许可制度,并建立了统一由政府对房屋进行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征收补偿制度。
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各地陆续推出房票政策 加速信心恢复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行业研究周报各地陆续推出房票政策 加速信心恢复——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投资摘要:每周一谈:各地陆续推出房票政策 加速信心恢复6月20日,郑州市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标志着郑州房票政策正式落地。
今年已有多座城市开始推行房票政策,包括郑州、江苏宜兴、浙江温州、浙江宁波、河南许昌等地。
房票的本质是一种票据化的征地安置措施。
不同于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分别使用安置房或直接发放货币给拆迁住户,房票安置的过程为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可以抵扣未来一定购房金额的结算凭证实现征地拆迁,并在被征收人未来使用房票购房时,由征收人支付房票载明金额的购房款,完成征迁补偿。
以郑州本次推行的房票政策为例,我们可以发现房票安置的一些特性: ♦ 房票有一定使用期限,以郑州实施办法为例,房票自核发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使用,将视同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并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并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性奖励;不同城市房票使用期限各异,期限普遍在12-24个月; ♦ 房票限定了适用范围,郑州房票使用范围在郑州中心城区,并针对政府明确参与房票安置房工作开发企业提供的楼盘;其他城市房票也均限于本市范围内使用,部分城市不可跨区使用;♦ 房票政策多带有一定优惠倾斜,郑州房票政策优惠包括:①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作为政策性奖励;②以现金方式奖励3个月过渡费;③房票购房不计入限购套数;④房票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部分征收契税等。
从以上房票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房票的优势:♦ 房票降低了政府的资金压力,不同于货币化安置需即时支付,或实物安置需推进安置房建设,房票安置的资金支付在商品房销售后发生,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短期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销售转暖后,土地财政有望被促进转暖; ♦ 房票减少了资金外流的风险,由于房票限制了使用区域,资金外流风险降低,即降低了货币化安置所导致的资金向高能级城市流动的风险; ♦ 房票为所在城市实现了商品房市场价格的“锚定”,由于被征收者的资金其实质反映在票据化的房票,且仅在指定区域内用于购买商品房,当地商品房价格一定程度与被征迁人的征迁补偿完成了挂钩。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5•【字号】许政〔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5日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76号)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监控设施、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物业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许政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48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居民建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保证城市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普查目的摸清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民改居民房屋现状情况,为城市规划、建设及房屋管理提供准确详实的资料和依据;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行为,把居民建房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有效遏制私搭乱建行为;为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提供依据,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为城中村改造提供相关资料,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北外环快速路以南,西外环快速路以东,南外环快速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及邓庄组团以西。
其中涉及: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新兴办事处、七里店办事处、丁庄办事处、东大办事处、西大办事处、南关办事处、西关办事处、北大办事处、五一路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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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详 细 规 划 、 济 源 市溴 河 片 区J H — C 0 2 控 制性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论 证 、济 源 市溟 河 片区J H — J 0 1 — 0 1 、 苇泉 河 片 区W Q— E 0 8 — 0 1 、
济 渎片 区J D— D0 6 — 0 1 地 块 控制 性 详细 规 划及 济 源市 苇 泉 河 片 区
体 干部 职 工开 展创 建服 务活 动 ,对黛 眉广 场进 行清 扫 。 开展 创 建活 动 ,对于 提升 新 安县 城市 品位 ,改善 该县 居 民生 3 月1 0日 ,济 源市 城 乡规 划委 员会 组 织 召开 城 乡规 划 第4次
按照 “ 履 行 市场 监地 管职 责 ,保障 房屋 交 易安全 ,提升 产权 管理 效 率 ,方便企 业群 众办 事 ” 的原 则 ,扎 实开 展房 地产 交 易与市 场 监
机 制 ,强 化管理 措土 施 ,以 “ 为 民、务 实 、廉 洁、 高效 ” 为宗 旨,
上 房 管 工作 ,创 新机 制屋 ,加 强房地 产 经纪 机构 管理 ,加强服 务 窗 口建 设 ,不 断提 高服 务水 平 ,探 索房屋 交 易新模 式 ,提 高工作 效 率。 征 ( 李俊现 ) 收 弹 估 3 月1 1 日下午 ,为 响应 县 委县 政府 “ 创 建 为 民 ,为 民创 建 , 济源 市城 乡规 划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召 开 城 乡规 划 管 持 续创 建 ,提 升创 建 ” 的号 召 ,新 安县 规划 局局 长 卢光辉 带 领全 第4 次 专 家 评 审会 理
活 环境 ,促 进 该县 经济 社 会发展 ,具 有十 分积 极 的推 动作 用 。据 专 家评 审 会。 副 局 长 李 佩军 及 相 关单 位 ( 科室 ) 工作 人 员参 加 悉 ,此 次 新安 县规 划局 所组 织 的活动 也将 会成 为 一种 常态 进行 下 会 议 。 会议 听取 了设 计 单 位 关 于 济 源市 克 井 镇 K J 一1 4 地 块 控 制
许 办 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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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
出
汝 州市 房 产 管理 中 心 荣获 河 南 省房 屋 交 易 和产 权 心 管理先进单位 城
区
近 日 ,汝 州市国 房 产 管理 中 心荣 获 2 0 1 6 年 度 河 南 省房 屋 交 易
厶 口 中
有 和 产 权 管理 先进 单 位 。2 0 1 6 : S F - ,汝 州 市 房产 管 理 中 心创 新 工 作
WQ — K 0 2 — 0 5 地块 控 制性 详 细规 划 的汇报 和讲 解 。与 会人 员 结合 现 场踏 勘 情况 ,认 真 审阅 了规 划文 本 ,对规 划 方案进 行深 入研 究
为完 善许 昌市 国 有土地 上 房屋 征 收政 策体 系 ,加快 棚 户 区改 和 讨论 ,并提 出 了建设 性 意见 。会议 要 求 ,设计 单位 应按 照 会议
造 、曹魏 古城 建设征 收工 作顺 利 进行 , 日前 ,许 昌市 出 台了 《 许 意见对 方 案进 行认 真修 改完 善 ,及 时报送 成 果稿 ,有 效指 导 济源 昌市 国 有土地 上 房屋 征 收评估 管理 办 法 》,对 国有 土地 上房 屋征 城 乡规 划工 作 。
收评 估工 作 的评 估原 则 、评估 程序 、评 估 标; 隹等 方面做 出了详 细
扬 尘 污 染 问题 的治 理 成 果 ,继 续 保 持 “ 高压 严 打 ”态 势 ,3 月1
日起 ,许 昌市数 字城 管 中 心在 全 市建 成 区范 围 内 ,深 入开 展春 季 建筑 施 工工地 和 运输 车辆 扬尘 污 染专项 整 治活 动。 是 紧扣 工作 重 点 ,重点 整治 施 工工地 防 尘 、建筑 垃 圾 、植
格 , 以及 对相 关评 估 结果 进行 复核评 估 和鉴 定 等活动 都 有 了明确 依 据 ,将切 实维 护被征 收房 屋 所有权 人 的 实际利 益。
(田 苗 )
许 昌市数字城管 中心深入开展春季建筑施工工地 和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春 季 是建 筑施 工 工地 开工 的高 峰 期 ,为 了有效 巩 固全 市建筑
规定 。 ( 济 源 市城 乡规 划局 )
该 办法 分七 章 ,共计 三 十 八条 。该 办 法的 出 台 ,使该 市 中 心 城 区范 围 内国有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工 作 中 ,需要评 估 被征 收房 屋和 用于 产权调 换 房屋 的价值 ,测 算被 征 收房 屋类似 房地 产 的市 场价
三 门峡墙 改办获该市住 建系统先进 集体
一
草 绿化 措施 不 力等 问题 。二 是全 面排 查 问题 ,采取 多种 形 式 ,对 拉 网式 ”排 查 ,摸 清底 数 ,查 近 日 ,三 门 峡 市 住 建 局 组织 召 开 全市 住 房 城 乡 建设 工 作 会 城 市规 划 区内 建筑开 工工 地进 行 “ 准 问题 。三是 强 化督 办落 实 ,建立 专项 台账 ,跟踪 督导 督查 ,强 议 及2 0 1 6 年 工 作 表彰 大 会 ,表 彰 了2 0 1 6 年 度 先进 集 体和 先进 个
人 ,市 墙 改办 荣获 目标 管理优 秀单位 和工 会工 作 先进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单 位 。
化考核 问责。针对重大污染问题 ,启动应急预案,指派责任单位
-8 - , I 间现场 处置 ,降低 扬尘 污染 问题 的不 良影 响。 三 门峡市 住 建局 每年 年初 都下 达年 度 考核 目标 , 目标 分主 要 第- 工 作任 务及 党风 廉政 建设 ,并 且 签订 工作 目标 责任 书 和党 风廉 政 据 许 昌市数 字城 管 中 心主任 王磊 介绍 ,截至 目前 ,此 次专项 建 设 目标责任 书 ,年 底 由市住 建局 考核 小 组对 墙 改办 进行 实地 考 整治 活 动 共采 集 各 类 扬尘 污 染 问题 8 9 3 件 , 已结 案8 2 7 件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