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实施时间】2002年7月1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首先,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分类。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质量和特征,在加工、制备、保存、运输过
程中对食品进行的加工和处理所使用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根据其用途和功
能分为色素、调味剂、保鲜剂、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酶制剂、增稠剂、稳定剂、膨松剂等多个类别,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在食品制造和加工过程中,只能使用经过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并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用量和比例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食品安
全标准和残留限量标准,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合格。

此外,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进行
严格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且必
须遵守生产工艺和管理规范。

对于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
的销售许可证,并且对所有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标识和记录,以便追溯
和监管。

最后,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和检测进行了规定。

相关的监督机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生产进行抽检和检测,以确保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使用符合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销售不合格食品
添加剂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0.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一、新食品原料解读材料(一)桃胶桃胶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桃树(Prunuspersica(L.)Batsch)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

主要营养成分为膳食纤维、多糖、水分、蛋白质和维生素等。

桃胶在我国湖北、江苏及浙江等地区有一定的食用历史,食用方式主要有做汤、粥、羹、甜品等。

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桃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

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油莎豆本产品的基源植物为莎草科莎草属植物油莎草(CyperusesculentusL.var.sativusBoeck.),原产于中非洲,在地中海地区被广泛种植,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引入我国,目前在我国河北、甘肃和山东等地区种植。

申报产品油莎豆为其地下块茎,主要营养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脂肪、膳食纤维、水分和维生素等。

欧洲将油莎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加拿大认为油莎豆奶具有作为食品安全食用的历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油莎豆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

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五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五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____部公告____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8、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____《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____部公告____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____》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____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____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____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31•【文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和质量管理,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满足社会需要,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天然的、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系指专供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过程中加入的用以改善或提高食品的色、香、味、形,增强食品感官性状,保持食品新鲜度,强化食品营养价值的天然或合成的物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分别由原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主要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管理仍按(82)轻-字第70号文执行。

第二章行业管理第六条积极做好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产品质量监督等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对制定长远规划,协调地区之间的品种布局方面的安排等提出建议;(二)做好扶优限劣的服务工作,引导科研和生产真正为食品工业的需要服务;(三)做好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四)协调产品的应用和开发工作,推荐最优食品添加剂应用品种;(五)根据国内生产发展的需要,提出新产品定点生产的建议。

第三章生产条件第七条企业条件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生产要求的技术工人和产品质量检测人员;(三)具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工艺操作规程及其他技术文件;(四)具有进行正常生产所必需的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五)具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用仓库和运输工具;(六)对“三废”(废水、废渣、废气)要有治理措施,三废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四)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如属于个人申报,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第八条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检验报告以及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公司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用和贮存等过程中的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适用范围:公司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储存、采购的所有部门。

3、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食品安全法》、《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 GB2760)、《GB26687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4、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5、管理职责5.1研发部门负责识别、收集并更新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规标准,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选择、测试及确认审批。

5.2采购部门整体负责与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沟通及协调工作,包括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协调开展供应商准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5.3各业务部品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样品及添加剂进厂检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检测,以及添加剂储存情况检验,评审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规性。

5.4 生产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程和使用人员进行管理,做好计量和记录工作,收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5.5品管部门负责依据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分析的结果、同行业食品添加剂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本单位食品添加剂的选用、采购、测试、储存、检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必要时协同进行供应商现场评估。

6、食品添加剂的选购6.1全部添加剂要从GB2760 中关于肉制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进行采购:共有 15 种类别,分别是护色剂、着色剂、彭松剂、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水分保持剂、增稠剂、乳化剂、甜味剂、稳定剂和凝固剂、防腐剂、增味剂、抗结剂、食品用香精香料和营养强化剂(除了钙允许添加在肉灌肠类产品中外,其他营养强化剂均不允许添加到肉制品中)。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通用11篇)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一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

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二一、目的为了使厂对采购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使用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

三、职责技术部指定所需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生产部根据技术部提出的工艺要求做小批量生产试验;副厂长负责对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审批;厂长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四、工作程序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调查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供应商的档案包括: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B、产品的质量状况;C、价格与交货期;D、历史业绩等。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交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应 提 交 以下 材 料 : 还 ( ) 【 叫( Ⅸ )} 部 门 或 机 构 … 的 允 } 陔 一 ¨ 地 卡1 火 , l =
7 应 当 向社 会 公 开征 求 意见 , 兑, 同时 征求 质 量 监 督 、 商 T 行 政 管 理 、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 和信 息 化 、 务等 有 食 业 T 商 火 部 门和相 火行 业组 织 的意见 对有 重大 意 见分歧 , 或者涉 及 重大 利 益关 系 的 , 以 可
举 行 听证会 听 取意见 。
反映 的有关 意 见作 为技术评 审 的参考 依据 。 第 卜 条 卫生 部应 当在受 理后 6 口内组 织 医学 、 0 农 业 、 品、 食 营养 、 ] 艺等方面的专 家对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技术
上确 有必 要性 和安 全性 评 估 资料进 行 技术 审 查 .并作
( ) 二 未列入卫 生部公 告允许使 用 的食 品添加 剂品种 :
(二 生 产 企 所 国 ( 区 ) 关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具 二) 地 有
的对 生产 企业 审查 或者认 证 的证 明材料
第八 条 申请人 应 如 实提交 有 关 材料 .反映 真实 情况 , 并对 申请 材料 内容 的真 实性 负责 , 承担 法律后 果
郎 K 陈 竺 o - 。 月 f ] }
《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管理 办法》 食
第 一条 为 加强 食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管理 , 根据 《 品 添加 剂在 本 罔( 区 ) 产或者 销售 的证 明材料 : 食 地 生
安全 法》 食 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 和《 有关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是指 : ( ) 一 未列 入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食 品添加 剂品 种 :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新品种审批,是指对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新品种审批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新品种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条食品新品种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新品种审批的下列事项:(一)新食品原料的审批;(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审批。

第七条食品新品种审批程序分为申报、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申报环节:(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食品新品种审批的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食品新品种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新品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生产工艺、安全评价报告、营养价值评价报告等;(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

第十条审查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二)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决定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食品新品种的决定;(二)对予以批准的食品新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三)对不予批准的食品新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发给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能够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连续稳固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意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治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剔除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白费资源的情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8.17
•【文号】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维生素A的相关规定”已被: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2号――关于批准叶绿素铜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17日)废止
卫生部公告
(2012年第15号)
关于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批准乳酸钙等13种食品添加剂、白油(液体石蜡)等5种食品用加工助剂和铁等8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增补已批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的质量规格要求,增补食品用酶制剂蛋白酶的原料来源。

特此公告。

附件: 1. 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略)
2. 乳酸钙等13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略)
3. 白油(液体石蜡)等5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用加工助剂(略)
4. 铁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略)
5. 增补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的质量规格要求(略)
6. 增补食品用酶制剂蛋白酶的原料来源(略)
卫生部
2012年8月17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的证 明文件 ;
( )质 量规 格 要 求 、生 产 使 用 工 艺 和检 验 四
方法 ,食 品中该添 加剂 的检 验方 法 或 者相 关 情况
说明;
( )生产 企业 所 在 国 ( 区 ) 有关 机 构 或 - 地 者组织 出具 的对生 产企 业 审查 或 者 认证 的证 明 文
件;
卫 生 部关 于 印发 《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食 申报 与 受理 规定 》 的通 知
卫监督发 [0 0 9号 2 1 ]4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卫 生厅局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卫 生 局 ,中国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卫 生 部 卫 生监
督 中心 :
为 了贯彻 《 品添加剂 新 品种管理 办法》,规范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申报与 受理 工作 ,我 部组 织制 定 食
( ) 应载 明 出 具 单 位 名 称 、受 委 托 单 位 名 二
称 、委托 申报产 品 名称 、委 托 事 项 和委 托 书 出具 日期 ;
( )应 有 出具 单 位 印 章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或 其 授权人 )签 名 。
第 十五条 对 申报 材 料 符合 要 求 的食 品添 加
围;
的 ,除提 交第三 条 规定 的资 料外 ,还 应 当提交 以
下资 料 : ( ) 出 口国 ( 区) 相 关 部 门或 者 机 构 出 一 地
( )证 明技 术 上确 有 必 要 和使 用 效 果 的资 三
料或 者文件 ;
具 的允 许该 添加剂 在本 国 ( 区 )生 产 或者 销 售 地
第 十一 条
申请 人 可 以将 科 研 文献 、研 究 报
剂新 品种 申请 ,应 当 自接 收 申请 材料 之 日起 5个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

现将我中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一)常用食品添加剂。

如食用盐、食用碱、酵母、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

如葡萄糖内脂、拉面剂、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 反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 甜味剂,允许使用甜叶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

3. 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加工凉菜、酱制品中使用。

4. 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 亚硝酸盐(硝酸钠)。

亚硝酸盐是一种发色剂,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鲜红,我国规定亚硝酸盐(硝酸钠)可用于肉类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0.5克/千克,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肉制品不得超过0.03克/千克。

为严防残留量超标,淹制后的肉类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篇2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

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

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6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6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6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做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订立的呢?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订立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管。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

采购人员应当把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学问以及食品感官辨别常识。

餐饮服务单位重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含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含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

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含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照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照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准明确的计量工具,严格依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3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

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
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