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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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是什么?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是什么?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是什么?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公司业绩和核心竞争力,通过赋予员工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权益的一种激励方式。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是两个关键因素,它们决定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以保隆科技等公司为例,详细探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

一、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是指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使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权益所需满足的一系列条件。

以下是常见的行权条件:1. 服务期限条件:员工需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如3年、5年等,才能行使股票或股票期权。

案例:保隆科技在其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需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方可行使股票期权。

2. 业绩考核条件:员工需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如净利润增长、营业收入增长等。

案例: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要求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达到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

3. 个人表现条件:员工需在规定期限内表现出良好的个人业绩,如晋升、获得表彰等。

案例: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将激励对象的个人表现作为行权条件之一。

4. 公司上市条件:对于尚未上市的公司,员工需等待公司上市后才能行使股票或股票期权。

案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需在公司上市后才能行使股票期权。

二、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法律限制法律限制是指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限制:1. 法律法规限制:股权激励计划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保隆科技在其股权激励计划中,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关规定。

2.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激励计划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行权条件等有明确要求。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 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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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激励,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公司的业绩和竞争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维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规定:1.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岗位员工等。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2. 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激励权益以股票期权形式授予,激励对象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按一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限制性股票:将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转让。

虚拟股权:将虚拟股权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业绩表现,激励对象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或公司股票。

其他激励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特点,公司可以制定其他适合的激励方式。

3. 激励条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激励条件,包括服务期限、业绩目标、行权条件等。

4. 激励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激励管理制度,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激励管理应包括激励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确保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5. 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报告股权激励情况,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优势与挑战1. 优势提升员工积极性:股权激励可以让员工获得公司的股权,使员工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提高绩效表现。

激发创新能力: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更多创新的想法和建议,推动公司创新发展。

稳定人才队伍:股权激励可以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降低员工流失率,稳定人才队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经营业绩状况,确定
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激励对象的选择。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由董事会提出一个初步的实施方案(草案),
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形成正式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3.确定激励数量: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激励对象的贡献以及市场
情况等因素,确定激励股票的数量。

4.确定行权价格: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
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股票的行权价格。

5.确定行权条件: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经营业绩状况,确定
激励股票的行权条件。

6.确定激励期限: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经营业绩状况,确定
激励股票的激励期限。

7.申请备案和报批:向证监会申请备案和报批,获得批准后才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

8.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按照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确定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

9.持续监督和管理: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确保其
合规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同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春晖投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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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投行在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31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第1、2、4、7、9、13、14、15、17、23、24、25、27、29、30、33号等已修订;第19、21号已被废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

3.1 我国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分析
股东
✓ 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成 本是否可控
✓ 是否有助于稳定员工, 并建立长期的激励机制
✓ 是否能有效提升公司的 竞争力
适用公司类型:股价估值合理,有一定的上涨空间;公司处于快速增长期
2.1 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限制性股票
授予限制性股票 • 以折价转让的方 式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
▪ 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以无偿赠予或折价转让的方式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预先设定的考核 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受益。
✓ 在我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按照不同的法规进行管理。根据法规规定,股权激励主
要指针对部分中高级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业绩目标要求;而员工持股计划属于针
对所有适格员工的特殊报酬计划, 兼具员工激励与改善员工薪酬体制的双重功效
员工持股计划
✓ 目的:改善员工福利体制,提供激励 机制。使员工不仅能通过劳动获得收 入,还能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
解锁期1
解锁期2

解锁期n
• 定期对激励对象进行业绩考核 • 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按规定比例逐期解锁 • 一旦公司股价上涨,激励对象可通过出售解锁股票以获得收益
优点
➢ 打五折授予限制性股票模式下,激励对象的安全边际较高; ➢ 激励对象的收益来源于市场,公司不需要出资,不存在现金流压力; ➢ 费用分摊在多数情况下比股票期权少,且测算模式较为简单。
缺点
➢ 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激励草案公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不适合股价估值偏高的 上市公司; ➢ 按《公司法》要求,高管行权后不能立即出售股票,存在行权后股价跌破行 权价的风险; ➢ 现行税收制度要求对行权时未实现的或有收益征税,增加了激励对象的行权 成本和风险; ➢ 股权激励的效果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如果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价值,甚 至出现股价和业绩相背离的情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失效。

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战略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战略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战略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想脱颖而出,不仅要有强大的研发能力,还需要在管理和激励机制上有所突破。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激励手段,已经成为许多创新型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工具。

股权激励不仅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更能推动企业的创新战略。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战略的促进作用,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成功案例,并结合具体企业的经验,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股权激励更好地实施创新战略。

一、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战略的关系1.1 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将公司股份或股票期权授予企业员工、管理者或核心技术人才等,目的是通过让他们分享企业的长期发展成果,从而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最终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与传统的薪酬制度相比,股权激励更能激发员工的长期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他们不仅仅是公司的“打工人”,更是公司的“合伙人”。

1.2 企业创新战略的核心要素企业的创新战略通常包含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多个方面。

企业通过不断推动这些创新,能在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

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能够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尤其是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所需的关键人员。

人才的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创新战略能否成功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不仅让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绑定在一起,还能激励他们主动思考、创新,从而推动整个企业的创新战略落地。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与创新战略的结合2.1 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

股票期权让员工在未来以固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通常设定一个行权期,等员工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行使期权。

限制性股票则是将股票直接授予员工,但这些股票会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在员工完成预定目标后,股票才会完全归员工所有。

股票增值权是让员工获得股票升值的部分收益,但并不直接授予股票。

每种激励形式都有其特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激励方案。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20年4月23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四条本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三)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4、合法合规原则。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2、个人的业绩表现和工作能力;3、个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三)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一)本公司股权激励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

(二)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一)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效期 内,公司业 绩达到行权所要求的条件 ,便可以按照约定允许管理人
二、职业经理人选聘制度不成熟 ,经营者 的素质难 以得到 保 障
之所 以要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其最 主要的 目的最终还是在于最大程
员行权 ,业绩指标每增加一定比例,公 司会采用固定 的方法增加股票 激
励数量 。然而 ,这些财务指标主要还是来 自于公司的财务报表 ,管理人 员为了能够行权 ,可能会通过粉饰公 司财务报表的行 为,而不是真正的
关注 ,而只是一 味追求短期业绩 的提升 ,忽略公 司的长远发展 。另外 , 由于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时,中小企业板 的上市公司选择的指标不 够合理 ,指标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 ,过高会减弱 高管人员的积极性 ,过低则会导致在公司业绩没有得到提升的情况下 , 经理人员仍然能够获得激励的现象发生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朱 蕾 江 重庆 工业职 业技术 学院 姗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鉴于 中小企业板的特点,从理论上讲较为适合实施 股权 激励 ,但是 由于 中国资本市场外部以及 中小企 业板公 司本 身的一些缺 陷,导致 股 票期权激励 的效 果并不明显 ,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分析 了中小企 业板 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 问题。 【 关键词 】中小企业板 股权激励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 8 3 2 . 5 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3 ) 0 4 — 1 1 4 — 0 1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 的效果并不明显 ,究其原因,主
文 ,徒有其表而不能真正地发挥其本来 的作用 ,不假思索强行实施股票
期权激励 只会带来扭曲变形 的激励效果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操作指导手册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操作指导手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操作指导手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1:目的1.2:原则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对象2.1:适用对象范围2.2:排除对象范围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3.1:股票期权3.2:限制性股票3.3:其他激励方式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4.1:业绩条件4.2:服务期限条件4.3:其他条件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5.1:提名5.2:审批5.3:授予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与解锁6.1:归属期限6.3:解锁程序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与取消7.1:终止条件7.2:取消程序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8.1:调整条件8.2:调整程序第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管理9.1:执行主体9.2:管理责任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10.1:会计政策10.2:会计处理方法第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11.1:税务责任11.2:税务申报第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管理12.1:风险识别12.2:风险控制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争议解决13.1:争议类型第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4.1:变更条件14.2:终止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1:目的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和长期利益做出贡献,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激励,使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共同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1.2:原则本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对象2.1:适用对象范围本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于公司任职满一定期限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

2.2:排除对象范围下列人员不适用本股权激励计划:(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人员;(3)公司认为不适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人员。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盈亏金额范围和变动范围:(一)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金额范围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50%。

(二)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

上市公司在进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时,除按要求披露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的业绩预计外,还应同时披露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四、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如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完整版)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参考)

(完整版)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参考)

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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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正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6年12月29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二、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上一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预计出现本款第(二)项情形且净利润变动的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3月31日,在3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最迟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一)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以及对应的金额范围。

公司披露的业绩变动幅度范围上下限之差不得超过50%。

例如,公司201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则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时,可表述如下: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不超过20%、增长不超过30%,盈利金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落地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落地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落地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

一个精心设计并成功落地的股权激励方案,不仅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还能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与落地。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与意义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共享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股权激励能够为企业吸引那些具有创新精神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同时也能降低优秀员工的流失率。

2、激励员工发挥潜能:当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工作动力将不仅仅来源于工资和奖金,而是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自身股权价值的增长,从而更积极地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3、促进企业长期发展: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并促使员工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而努力。

4、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点1、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岗位特点来确定。

一般来说,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员。

同时,也要考虑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业绩表现、未来潜力等因素。

2、激励模式的选择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这种模式适合处于成长初期、股价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企业。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2024年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合同

2024年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指2024年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合同的发行方,全称公司。

1.2 乙方:指2024年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合同的接收方,全称公司。

1.3 股权激励计划:指甲方为激励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而给予乙方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种类和数量2.1 甲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

2.2 股票期权的具体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权3.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授予股票期权。

3.2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股票期权的行权。

3.3 乙方行使股票期权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进行。

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和处置4.1 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

4.2 乙方行使股票期权所得的公司股票,按照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

4.3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离职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

第五条:合同期限5.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六条: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6.1 甲方应根据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业绩表现,决定是否授予股票期权。

6.2 乙方的业绩考核标准、考核周期等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激励对象的个人信息保护7.1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7.2 甲方在处理乙方的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 甲方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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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07年8月1日(2010年5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表;8、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及获授的权益总量;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16、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逐一分析其与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并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就其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否相匹配作出说明;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预留股份明确授予之前应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在其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做出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本所指定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全部名单,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正式稿);3、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4、法律意见书;5、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6、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函;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本所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办理授权时应该向我部提出申请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应按照结算分公司相关规定提供文件。

上市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中,应确定股票期权的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员工认股权的证券简称参照认购权证的编制规则,首两个汉字取自公司股票简称,后面为“JLC?”,其中“JL”代表股权激励计划,“C”代表“认购”,“?”处填股权激励计划的批次,从1开始依次编码。

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证券代码区间为【037501,037999】,由本所按实施先后顺序统计编码。

若同一公司先后实施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分别编码。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股票期权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期权事宜的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2、董事会对关于是否成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4、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5、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6、上市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如有);7、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8、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9、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10、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11、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12、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1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1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应当使用在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登记业务。

未开立证券账户的上市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应当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

(四)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了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期权时应将该部分预留期权登记在上市公司开设的公共账户下,该部分预留期权在明确授予对象之前应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原分配的期权不得转授他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上市公司应在知悉前述事项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因公司或相关人员出现上述情形而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说明;2、公司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获授期权情况;3、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其已获授股票期权的相关处理措施;4、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上述公告后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股票期权在存续期内,如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或其他原因,需要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该调整事项可以与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事项同时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最晚不得迟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发布日。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有关调整情况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八)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上市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确认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条件的成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5、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个人证券账户情况说明;6、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7、法律意见书;8、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9、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十)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申请审核无异议,向结算公司出具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通知书后,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公告事宜,公告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等情况;2、确定的期权代码、期权简称情况;3、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前次在本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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