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的备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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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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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声明及承诺函

股权激励声明及承诺函

股权激励声明及承诺函
致:__________(目标公司名称)
根据目标公司的发展需要,本人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现就股权激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声明事项
1. 本人已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并认可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

2. 本人自愿接受目标公司给予的股权激励,并承诺按照本函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3. 本人承诺在股权激励期间内,将积极履行股东职责,为促进目标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4. 本人承诺在股权激励期间内,将严格遵守目标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承诺事项
1. 在股权激励期间内,本人将按照约定持有并行使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进行非法转让、质押等行为。

2. 在股权激励期间内,本人将积极履行目标公司股东的义务,按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3. 若本人因故需退出目标公司或解除股权激励协议,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或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在股权激励期间内,若本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目标公司,并配合目标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5. 若本人在股权激励期间内出现违反本函约定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以上声明及承诺事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自愿签署本函并严格遵守。

特此声明及承诺。

声明及承诺人: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__。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得设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条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得设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条款
企 业又好又 陕发展 。 中小企业要按 照科学发 展观的要求 , 着 力转 变企业 发展 方式 , 质量求生存 , 靠 靠管 理求效 益 , 靠创
服务和法律援助, 引导中小企业自 觉维护劳动者权益。
— —
建 立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
体 系建 设 。
新求发展 , 全面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已调整 了部分劳动密集型 产业 的出口 退税率 , 并将进 ~步研
究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政策; 指导和推动各地加大对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有市场、 有效益, 但经营出现困难的企
业予以扶持 , 对结构调 整中需要淘汰 的抓住 当前有利时机 ,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不得设 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条款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近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 ̄2o 年1 , o8 月
国家 提出 六项措 施为中小 企业排忧解 难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欧新黔9 1 表示 , 月2 日 针对 当 前中, 业发展 中出 的新变化 和新 问题, J 睑 现 工信部正会同有关 部门抓 紧研究中,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融 出口退税 、 J 、 结 构调整等政策措施 , 以为其排 l 尤 解难。 欧新黔表示 , 府将采 政 取如下6 项具体 措施解 决中小企业面临 的突出困难。
— —
1 日起施行。 随着目录的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 《 规定的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落实。 按 《 录》 目 的规定,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废水 ( 废气、 液)
废渣和再生资源3 大类别、 6 1项资源被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 ,
企业利用这些资源生产 《 录》 目 规定的产品, 并符合 《 录》 目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16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者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解锁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模版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代码:日期:年月日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1.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合计人。

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4.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万股的 %。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1)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2)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元。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元/股的50%确定,即每股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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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4、外部董事: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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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1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案例总结(转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案例总结(转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案例小结(转发)会计准则讲解P190开始的案例,如例题12-4,2002、2003、2004年三年每年都需要达到盈利增长率的要求,至2004年12月31日后方可行权。

但常见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只要T 年达标,T+1年就可以行权,如碧水源这个案例,相当于四个独立的小的股票期权计划的组合,彼此无直接影响。

三、具体小结(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1、碧水源【2010】+股票期权+定向增发(1)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2)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碧水源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第15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 2010 年 10 月 1 日授予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 25.466 元进行测算,则 2010 年年增长。

期权成本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注意:1、上述表格假定如何分摊费用的,无法得知,特别是2011年期末到达峰值。

2、每一份期权价值用BS 公式算出3、期权成本=每一份期权价值*授予总数=25.466元*360万=9167.76万元2010年年末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1年年末、2012年年末、2013年年末同上述分录(3)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内)《碧水源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 授权日起最长不超过5 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 4 年内有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 18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齐心文具限制性股票案例】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1)授予日,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资本公积(2)禁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齐心文具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70 元 50%确定,为每股 7.85元。

内部员工持股备忘录合同

内部员工持股备忘录合同

写凤尾竹的作文三年级200字
你们见过凤尾竹吗?今天我见到了一盆绿油油的凤尾竹。

凤尾竹的根有粗有细,一节一节的像竹子一样。

凤尾竹的根有绿色红色和白色,每一根的颜色都不一样。

有的三种颜色都有,有的只有绿色和白色,有的只有绿色。

凤尾竹真的像风味的尾巴。

凤尾竹长长的叶子也是有粗有细,细的似针。

它发的香味比妈妈做的鱼香肉丝还香,它的颜色绿油油的,绿的似草,绿的美丽,绿的晶莹。

它摸上去扎扎的像是防身武器‘长剑’。

一阵微风吹来,绿油油的叶子随风飘动,像一个个小男孩在扭着屁股,又像一个个笔头左撇又捺。

风停了,它又像一个小女孩在妈妈怀里躺着。

啊!好一盆美丽的凤尾竹。

2024股权买卖备忘录

2024股权买卖备忘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股权买卖备忘录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买卖概述1.1 股权买卖双方1.2 股权转让比例1.3 股权转让价格1.4 股权转让支付方式1.5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2. 股权转让的条件2.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2 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2.3 股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2.4 股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司章程2.5 股权转让需经过股东会同意3. 股权转让的程序3.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3.2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3.3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3.4 股权转让的股权证书交付3.5 股权转让的股东名册更新4. 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4.1 股权转让方的义务4.3 股权转让双方的共同义务5. 股权转让的风险承担5.1 股权转让双方的风险自担5.2 股权转让双方的风险告知义务5.3 股权转让风险的防范措施6. 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6.1 股权转让双方的违约责任6.2 股权转让违约的赔偿范围6.3 股权转让违约的解决方式7. 股权转让的争议解决7.1 股权转让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股权转让争议的诉讼管辖7.3 股权转让争议的仲裁管辖8.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8.1 股权转让双方的强制执行权8.2 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条件8.3 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程序9. 股权转让的合同解除9.1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9.2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程序9.3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赔偿责任10.1 股权转让双方的保密义务10.2 股权转让保密信息的范围10.3 股权转让保密信息的期限11. 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11.1 股权转让双方的关联交易限制11.2 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11.3 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12. 股权转让的股权激励12.1 股权转让双方的股权激励计划12.2 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的条件12.3 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的程序13. 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13.1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13.2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要求13.3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14. 股权转让的附件14.1 股权转让的附件清单14.2 股权转让附件的效力14.3 股权转让附件的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买卖概述1.1 股权买卖双方甲方(转让方):[甲方全称]乙方(受让方):[乙方全称]1.2 股权转让比例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具体比例]%,即[具体股权数额]股,转让给乙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本备忘录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
备忘录1:股权激励的定义和目的
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管理机制,通过给予员工购买或获得公司股票的机会,激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绩效。

其目的是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备忘录2:股权激励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股权激励的形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票奖励和股票购买计划等。

股票期权是指员工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奖励是指公司直接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购买计划是指员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激励对象,制定激励计划,确定激励条件,进行激励授予,监督和管理激励的执行。

备忘录3:股权激励的优势和注意事项
股权激励具有以下优势:首先,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其次,能够与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相结合,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长;再次,能够与员工的个人利益相结合,实现共赢的局面。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确保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给予过高或过低的激励;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激励机制,及时调整和修正激励计划;再次,要加强对激励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激励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通过给予员工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并加强对激励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科学合理地实施股权激励,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优势,实现共赢的局面。

股权激励备忘录

股权激励备忘录

股权激励备忘录本《关于【】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备忘录》(“本备忘录”)由下列各方于2018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备忘录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上海市签订:(1)【】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女士/先生。

(2)【】,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且为【】公司员工,担任【】职位;(3)【】,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且为【】公司的创始人,第一大股东。

(4)【】有限合伙企业,系拟成立的ESOP持股平台。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公司致力于【】,为了更好更快的推动【】公司的发展,拟对本备忘录签署的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兹此,根据本备忘录所述前提以及共同约定,基于后文所述条款及条件,各方特此同意如下:第一条公司基本状况及股权激励方案1.【】女士/先生系【】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为创始人股东。

根据公司安排公司原股东将会向ESOP持股平台出让公司总股份的10%作为期权池股权来源,目前公司估值为人民币【】万元。

【】女士/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备忘录达成的相关意向【】女士/先生授权【】在符合本备忘录约定的条件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目前【】女士/先生代为持有的,持股平台成立后转移让渡至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____%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

第二条ESOP持股平台安排1.根据公司安排,公司拟成立ESOP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女士/先生将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GP),【】拟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在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与【】女士/先生及其他拟被激励对象将共同签署《员工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其他拟被激励对象将共同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根据计划,该有限合伙企业将受让原股东无条件让渡的的ESOP10%的股权。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2024

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2024

备忘录: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2024年5月为改变企业与员工之间传统的单一雇佣关系,实现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利益共享,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可通过各种方式使员工获得股权及其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员工获得股权的方式有: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

员工持股计划(ESOP),指员工个人出资认购公司股权,再委托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组织形式。

股权激励,指公司以其股权为标的,由公司承担一部分授予股权的成本,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具体如下,非上市公司可参考借鉴:员工持股计划的本质是员工集资投资。

实务中,若上市公司选择员工持股计划而非股权激励,容易被关注到是否存在规避参与对象、参与条件等相关要求的嫌疑。

一、股权激励下员工持股方式(如何让员工持有股权)为实现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实务中通常有三种员工持有股权的方式:员工直接持股、股权代持、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员工持股平台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员工通过持有该平台的公司股权或有限合伙财产份额,间接持有股权激励目标公司的股权。

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简单明了,但容易导致直接股东人数过多,给公司管理带来不便,同时也可能造成股权分散、控制权减弱的问题。

股权代持适合不便直接持股的员工,风险与直接持股方式类似。

为规避上述这些问题,员工持股平台应运而生,其具有以下优势:(1)保持创始人控制权稳定,确保决策高效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统一进行股权激励,创始人在持股平台中担任主要角色,避免公司股权过于分散,创始人能够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快速有效做出决策。

(2)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避免公司股权频繁变更参与股权激励员工仅需要在员工持股平台办理相关股权/财产份额变更手续,不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并做工商登记。

(3)预留期权池(Option Pool),利于引进投资期权池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激励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权,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已经预留期权池的公司,或要求未预留期权池的公司进行预留,以避免融资后投资者股权稀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国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有:1.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3.2006年1月27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4.2008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两份备忘录:《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上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作出了规范,实践中采用最多的也是这两种方式,所以以下我对这两种方式的操作程序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要素予以说明。

(一) 股票期权1. 股票期权实施程序实施之前的审核流程:(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3)董事审议通过后,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律师法律意见(4)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5)证监会自受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流程:(1)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激励对象等待行权(3)行权条件成就,激励对象申请行权,董事会审核确认,证券交易所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4)条件不成就,本期股票期权取消2.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设计(1)定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A.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国有控股企业),B.监事(备忘录1号最新规定)C.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2)定来源:股票来源用于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A.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使用最多):要注意:公司不得提取激励基金资助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要自己出钱购买(备忘录1号)B.公司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首先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委托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并代公司持有,等激励对象行权时再过户到激励对象名下。

(完整版)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参考)

(完整版)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参考)

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的精神,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我会于2016年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重要文件中均有所体现。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创新创业机制,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优化投资者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130条。

总体而言,市场各方对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理念比较认同,意见集中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规模比例、考核评价机制、股票定价机制、实行股权激励、授权、行权的时间窗口、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把关作用,以及完善不当利益回吐机制等方面。

股权转让备忘录

股权转让备忘录

股权转让备忘录一、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转让方)持有乙方(受让方)的股权,甲乙双方现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备忘录,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共计____%(具体股权比例)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权。

三、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于本备忘录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股权转让手续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等。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五、股权转让后的权益1.乙方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享有甲方作为乙方股东所享有的全部权益。

2.甲方不再享有乙方股东的任何权益。

六、保密条款1.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备忘录外,双方应对本备忘录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本保密条款自本备忘录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终止。

七、争议解决如本备忘录的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条款1.本备忘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备忘录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备忘录示例,实际合同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跨国股权转让–增加条款:•国际法律适用:本备忘录应适用____国法律,并由____国法院管辖。

•外汇管制:股权转让款应遵守____国外汇管制规定,如需办理外汇转移手续,由____方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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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备忘录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方式(一)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一)积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消极条件1、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授出权益的数量与授予/授权日(一)授出权益的数量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

(二)授予日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规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六、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三)采用其他价格上市公司未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七、实施程序(一)草案制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2、上市公司未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股东大会1、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并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的变更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

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后的变更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1、终止情形(1)上市公司发生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的;(2)激励对象发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终止需履行的程序(1)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后相关事宜(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九、信息披露(一)内部公示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告1、方案公告(1)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2)股东大会审议方案的公告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其他公告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2、方案变更公告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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