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黑名单制度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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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黑名单作为惩戒违法行为的新兴手段之一袁对培育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遥 相 较于传统的行政监管措施袁其能够更加实质有效地惩戒违法行为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院其一袁违法 成本增加遥在行政黑名单的规制过程中袁违法行为主体除受原有的行政监管措施调整之外袁还需承担信用 贬损的后果袁间接增加了违法成本遥其二袁多领域发挥惩戒作用遥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支撑袁信息共享性与传 播的便利性进一步增强袁行政黑名单制度看似只是在某一领域进行独立适用袁但事实上是在多领域发挥 惩戒作用遥其三袁惩戒效果延伸至未来遥行政黑名单制度因其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袁一旦被列入其中袁相对 人未来的相关权利也会受到限制遥
收稿日期院 2019-01-15 作者简介院 刁梦梦渊1996-冤袁女袁安徽合肥人袁安徽大学法学院 2017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袁研究方向院行政法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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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梦梦院 论行政黑名单制度及其法律规制
第3期
综合上述定义袁笔者认为行政黑名单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等 规定的行为袁在一定的期限内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记录并采取多种综合监管方式对其相关权利依法进行 限制的制度遥 1.2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主要功能
关 键 词院行政黑名单曰法律性质曰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院D912.1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671-2250渊2019冤03-0034-07
0 引言
近些年来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热潮中袁行政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与监管方式袁在 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遥然而袁由于当前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袁顶层 设计缺失尧路径依赖等问题凸显袁导致其发展开始走向泛化和无序的道路遥 在此基础之上袁按照行政法治 精神袁系统而规范地在行政监管体系中全面引入黑名单制度袁[1]显得尤为重要遥 文章以固化和完善行政黑 名单制度中已有的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既存的发展成果为目标袁对行政黑名单制度从概念尧功能到类型尧 性质做考察的前提下袁总结发展成果袁并从设定依据尧适用范围尧程序设置及权利救济四个方面对解决当 前黑名单治理中的困境提出法律规制建议遥
用单一的行政处罚认定行政黑名单这一制度袁难以解释黑名单中的部分问题遥 以黑名单上网公布为 例袁上述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精神罚遥笔者认为袁该种界定没有考虑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渊行政权能的存在尧行政权的实际运行尧意思表示尧法律效果冤[6]遥 具体而言袁将黑名单上网公布的行为是行 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客观记录与公示袁其对该行为没有意思表示袁不会直接引起行政 法上的法律效果遥
章志远教授从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角度对违法事实公布性质进行研究 袁在此思路下袁有学者提出行 政黑名单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布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据袁向相对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袁以迫使其尽早的 履行应尽的义务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袁[7]并将黑名单制度划归为叶行政强制法曳的第十二 条第六项中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遥
随着政府职能的深入转变袁国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袁取消了上百项行政审批袁政府治理逐渐从事前 审批开始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遥但由于传统行政治理手段的有限性袁致使监管的难度逐渐加大袁失信事件频 发遥 行政黑名单制度作为信用规制的产物之一袁其自身的促进与协同监管价值袁弥补了传统政府监管方式 的缺陷袁主动与社会尧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治理袁为政府治理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式遥
2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性质
在过去行政黑名单制度法律性质的理论探讨中袁由于关注的重心尧研究的视角不同袁学界对其形成了 不同的认定标准遥 2.1 行政黑名单法律性质的单一行为认定
该种分类方式袁以胡建淼教授为代表遥 回归行政法学理论袁对行政处罚四种类型袁即人身罚尧资格罚尧 财产罚尧声誉罚袁进行详细阐述遥 他认为黑名单行为对四种类型都兼而有之袁故将行政黑名单制度定性为 行政处罚遥 并通过进一步分析认为袁将野黑名单冶上网公布, 这是精神罚曰上了野黑名单冶就被限贷尧限购, 这是资格罚曰上了野黑名单冶就被限制出国旅游, 这是人身罚遥 [4]有学者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袁认为黑名 单制度是作为兼具声誉罚与资格罚双重属性的新型行政处罚行为且不具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 性质遥 [5]
第 32 卷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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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黑名单制度及其法律规制
刁梦梦
渊安徽大学袁安徽 合肥 230601冤
摘 要院行政黑名单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袁在一定的期限
内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记录行限制的制度遥 作为一项新生
制度袁在行政机关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袁但实践中袁其出现了泛化和滥用的错误趋向袁为了应对这一
困境袁对行政黑名单的概念尧功能尧性质进行分析后袁从设定依据尧适用范围尧程序设置及权利救济四个方面对其
进行法律规制遥
1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考察
1.1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概念 行政黑名单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袁其最初产生于西方国家袁后引进我国遥 目前袁上至中央政府尧各部
委袁下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袁皆努力在行政治理活动中推行行政黑名单制度袁为该制度的发展做 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与推动遥而关于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概念袁前述主体鲜有涉及遥学理上主要是对黑名单 的概念进行相对集中的讨论遥胡建淼教授认为袁野黑名单制度袁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设定袁将一些特定的违法 犯罪人或者对社会有特别危害可能的人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入册登记袁在一定的期限内由相关部门依 法约束其行为和权利的法律制度遥冶有学者从经济法语境中将黑名单界定为政府对经营者尧经营者对消费 者的严重违法尧违约等不良行为袁予以记录袁通过公开曝光袁限制尧剥夺其权利等措施进行惩戒的规则遥[2]对 于文章讨论的行政黑名单制度袁有学者提出袁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的主体设 置野不良信息记录冶袁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袁并对其相关行为或权利予以限制的综合监管措施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