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健康安全环境【关爱生命专注健康安全环境知识分享】2020-10-10健康安全环境【关爱生命专注健康安全环境知识分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健康安全环境】百度文库金牌店铺通过百度专家认证百度文库V字标签根据需要删除封面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31号精编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建设、运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危险性较大工程。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权限。
2. 建设、运营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3.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严格执行。
2.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落实安全检查、巡视和监测措施,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五、安全监测与报告1.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2. 建设、运营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妥善处理。
3.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反馈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并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六、规定执行情况监督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运营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9.03.01)-(7416)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1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7.01
•【字号】晋建质字〔2019〕156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9〕1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日。
住建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本细则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实现安全无事故的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一、本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起重机械、落地式脚手架、移动操作平台、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本工程共需安装塔式起重机2台。
(2)本工程为多层建筑,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须采用落地式脚手架、自制移动式钢悬挑卸料平台。
(3)本工程底层顶板砼模板支撑搭设高度达5.4m。
(4)本工程外装饰面为玻璃幕墙。
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的特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多、范围大、施工期较长,高处作业危险大,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较复杂。
二、监理工作流程图(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流程图:(2)落地式脚手架、钢卸料平台、砼模板支撑、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三、监理控制要点:A、起重机械及吊装的监理控制要点:(一)、认真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文件。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时,旁站、监督、检查安装单位是否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操作。
(五)、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 :云建规〔 2018 〕 3 号( 发稿时间: 2018-11-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8日(此文件主动公开)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2018]31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保障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省境内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企业主管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程施工中的安全。
3.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四、安全生产管理1. 企业主管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2.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3.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五、安全技术措施1.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企业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六、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援,同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2.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全力配合事故处理,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3. 监理单位要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七、处罚和奖励制度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八、附则本规定由某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九、安全管理培训1. 企业主管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确保员工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程序。
2. 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普及教育。
3. 监理单位要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其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住建部危大工程37号令精编版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版]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15号)精编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 1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危大工程管理细则(442号文)
危大工程管理细则(442号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某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本模板】
目录第一章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细则4㈠安全监理的目标 4 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 ㈢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 4 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 ㈤认真履行“审核”、“审查”职责6第二章㈠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理细则71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7■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审核7■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审核72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73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变形监控检查内容 7㈡模板及其支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131 模板及其支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13■方案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3■方案设计的有关规定142 模板及其支撑工程搭、拆安全检查内容 14㈢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细则151 起重吊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152 起重吊装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15■对起重作业人员资质及对起重机械的要求16■对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16■起重吊装作业一般安全检查内容16■防止吊装结构失稳检查内容16■防止起重机倾覆检查内容17■防止触电检查内容17 ㈣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17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18■对方案编制及审核的要求18 ■设计计算书中需计算并验算的项目18 ■审核时应注意的问题19 ■脚手架搭设方案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主要表现19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检查内容 19■对作业人员资质及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20 ■脚手架材质检查内容 20 ■立杆基础检查内容21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连墙件)检查内容 21 ■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大、小横杆)杆件构造检查内容 22 ■剪刀撑及横向斜撑(横向剪刀撑)检查内容 22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检查内容 22 ■杆件搭接检查内容 23 ■架体内封闭检查内容 23 ■通道(斜道)检查内容 23 ■卸料平台检查内容 24 ■外电防护检查内容24 ■对脚手架搭设验收的有关要求 24 ■脚手架搭设易出现的问题归纳 24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使用安全检查内容 25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安全检查内容 25■对脚手架拆除的安全要求25 ■脚手架拆除时易出现的问题归纳 25 ㈤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251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25■门式钢管脚手架的特点 26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拆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262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拆安全检查内容 26■对作业人员资质及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26 ■脚手架材质检查内容 26 ■架体基础检查内容 27■连墙件及架体稳定检查内容 27 ■杆件、锁件、脚手板检查内容 27 ■加固杆、剪刀撑检查内容 27 ■扣件检查内容27 ■架体防护、荷载及通道检查内容 27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方法有关要求 28 ■对脚手架搭设验收的有关要求 28 ■对脚手拆除的有关要求 28 ㈥模板(含高大模板)及其支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291 模板及其支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292 模板及其支撑工程搭、拆安全检查内容 29 ㈦预应力张拉工程安全监理细则301 预应力张拉的安全 302 预应力张拉注意事项 303 后张拉预应力监理要求事项 3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安全监理细则301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312 临时用电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31■ TN-S接零保护系统检查内容 31 ■配电箱、开关箱检查内容 31 ■漏电保护器检查内容 32 ■现场照明检查内容32 ■配电线路检查内容 32 ■电气装置检查内容 33 ■变配电装置检查内容 33 ■外电防护检查内容 34 ■用电档案检查内容 3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一)安全监理的目标杜绝特大、重大、较大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事故死亡率为零;预防并减少重伤、轻伤伤害几率指数;采取有效措施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可控状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住建委发布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
住建委发布最新版《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
全管理实施...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章施工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组织
第六章培训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法律
第九章附则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危(wei)险的分部份项工程,例如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电气设施等。
(2)安全管理: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进行安全措施和管理的过程。
(3)施工单位:指承载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4)建设单位:指责任主体,为投资、管理建设工程的单位,可为政府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等。
(5)监理单位:指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管的单位,包括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建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认证。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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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版]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1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方案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 3 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5、6),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三)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8 表一)。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8 表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附件9),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10),并记录存档。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