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
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
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
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
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居民的临时救助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救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各类救助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政策,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相关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
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宿政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和低保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加强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按时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强化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工作手段,准确认定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差额救助,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那些因临时困难而无法自助的人们渡过难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下面是一个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的确定1. 困难群众的范围包括低收入者、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独居人员、孤儿和特困家庭等。
2. 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份救助对象的清单,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
二、救助标准的确定1.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以及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2. 救助标准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受助者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三、救助方式的确定1. 救助方式可以包括直接发放救助金、提供救助物资、提供医疗救助等。
2. 救助方式应根据受助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既要保证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又要避免浪费和滥用。
四、救助程序的规定1. 救助程序应明确救助申请的流程、审批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等。
2. 救助申请者应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困难证明等,并经过合法程序的核实。
3. 救助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和发放,并向受助者提供及时的反馈。
五、救助管理的规定1. 设立专门的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 建立救助对象的档案,定期审核救助对象的资格,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3. 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六、宣传和宣讲工作1. 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受助者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2. 定期在政府网站、社会媒体等平台上发布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的信息,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和联系方式。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众的实际情况,确保实施方案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救助工作还应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的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七、资金保障和监督1.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需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倡在救助政策上进行创新与拓展。
1.救助政策的创新
(1)探索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措施;
(2)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援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
(3)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救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十四、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
为确保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
1.绩效考核
(1)建立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将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2)开展救助政策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提高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3)制作救助政策宣传册、海报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群众。
2.普及措施
(1)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建立救助政策咨询平台,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1.建设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
(1)建立全国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信息的数据共享;
(2)推进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1)加强救助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严格执行救助对象隐私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救助服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第三章救助程序第四章救助方式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七章责任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二)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三)规范管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应急、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临时救助审核意见、在委托权限内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和资金发放。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发〔X〕3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函〔X〕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XX 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
二、救助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
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
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
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两正”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提供临时安置、急病救治、协同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四)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五)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相衔接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合作制。
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负总责。
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下六类对象可享受临时救助:(一)户籍城乡居民;(二)与户籍城乡居民结婚并在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对象;(三)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户籍人员;(四)居住在但未报户口的户籍城乡居民的子女;(五)居住在且持《省居住证》或《省临时居住证》人员;(六)困难发生在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各县区在做好以上六类对象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向其他需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第六条本办法救助范围包括家庭救助和个人救助,具体为:家庭救助。
指向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家庭成员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个人救助。
指向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仍有一部分群众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急需得到临时救助。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救助资金的作用。
二、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相关渠道。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是主要来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临时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资金使用范围。
1. 生活救助,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2. 应急救助,针对突发事件或灾害造成的临时困难,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提供紧急救助。
3. 临时救助,对临时遇到的特殊困难情况,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一定期限内的救助。
四、资金使用程序。
1. 申请审批,困难群众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评估,并形成初步意见。
2. 审批决定,经过审核评估的申请提交给临时救助管理委员会,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审批决定。
3. 发放资金,经过审批决定的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直接到位。
五、资金使用监督。
1. 财政部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
2.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媒体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曝光。
3. 审计监督,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六、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的生活改善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方面,为制定更科学的资金使用方案提供依据。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救助资金的作用,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好的帮助和关爱。
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
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个人或家庭陷入困境,需要临时救助来度过难关。
因此,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应该包括一个完善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这一机制需要明确规定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例如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急需性,避免救助资源被滥用或浪费。
其次,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需要明确救助方式和标准。
救助方式可以包括直接发放生活补助金、提供临时住所和食品等。
而救助标准则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既要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避免造成救助资源的浪费。
此外,还可以考虑为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脱离困境,重新实现自给自足。
再次,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一机制可以包括定期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救助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救助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起多方合作的机制。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应共同参与到临时救助工作中来,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投入,提高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效率;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以提供志愿服务和捐赠物资等支持;而个人则可以通过捐款捐物等方式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共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总之,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建立健全的认定机制、明确的救助方式和标准、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让更多的人在面临困境时得到及时帮助,重拾信心,重新走向美好的生活。
临时救助分类实施方案
临时救助分类实施方案临时救助是指对临时遇到生活困难、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或家庭提供生活和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或家庭暂时处于困难境地,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与支持。
为了有效地进行临时救助工作,以下是一个临时救助分类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的分类:1. 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划分:(1)贫困人口:主要指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无法维持的人口,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人口。
(2)突发困难人群:指因突发事件(如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导致生活困境的人群。
(3)特殊困难人群:指因身体残疾、老年、孤寡无依、单亲家庭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4)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来到外地打工的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开除或无工作机会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2. 根据困难程度的分类:(1)一般困难:指生活困境不严重,可以通过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2)重特困:指生活困境非常严重,需要通过综合救助措施来帮助其摆脱困境。
二、救助措施的分类:1. 经济救助:包括提供一定金额的救助金或物品,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食物、住房、医疗等。
(1)一次性经济救助:针对突发困难人群,提供一次性经济救助金或物品,帮助其迅速渡过困难。
(2)定期经济救助:针对贫困人口、特殊困难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通过一段时间内定期发放一定金额的经济救助金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
2. 教育帮助:针对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包括助学金、免费教材和学费减免等措施。
3. 就业帮助: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4. 社会服务帮助:为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社会服务,如医疗、健康、康复、养老、孤寡老人关爱等。
5. 心理帮助:为遇到突发困难的人群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帮助他们积极面对困境,重建信心。
三、救助流程的分类:1. 申请救助:救助对象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救助申请表进行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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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临时救助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临时性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有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临时救助的相关政策,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保障救助工作经费。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