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InterimMeasureof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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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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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由李克 强总理以国务院649号令形式公布,5月1日施行。
解读:
1、意义:(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明确了社会救助 的内容;(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 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 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 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 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解读:
(1)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是低保制度的重要特征; (2)为分类施保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发展预留空间。
要点:分类施保要区别于针对特定人群的福利性补贴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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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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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解读: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 责;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 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
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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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实施方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社会救助实施方案,以确保救助政策的全面实施和有效落地。

二、实施目标1.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过上基本的幸福和安稳的生活。

2. 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原则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先保障困难群众的利益。

2. 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确保救助政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发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救助政策。

四、实施内容1.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制度。

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采取综合评估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先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2. 建立健全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体系。

加强对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 完善救助政策和制度建设。

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政策和制度,确保救助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5. 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五、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2. 建立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3. 加强救助对象的培训和就业援助。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平、高效、法治的原则,秉持“求实、细致、人性、人本”的工作理念。

第四条本方案以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为基础,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

第五条本方案执行期限为____年至2028年。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确定与认定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以下群体:(一)生活无着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无业人员;(二)因意外事件致使生活来源断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三)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人员;(四)特困儿童、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五)其他符合国家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进行,按照居住地户籍为主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定期复核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资格。

第九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真实性、可操作性、公正性的原则,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其信息不属实,否则不得轻易取消其社会救助资格。

第十条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申请社会救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社会救助项目与待遇标准第十一条社会救助项目包括社会救助金、救助物资、就业培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金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资助,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救助物资是为了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物资。

第十四条就业培训是帮助困难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日期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社会救助制度、原则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四、社会救助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目前,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为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为200元。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同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低保工作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和《公示记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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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social assistance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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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导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导读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导读(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需要以法治方式不断推进。

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二)主要内容1. 完善救助体系——《办法》建立制度新格局《办法》首次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八项制度。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内容。

(1)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特困人员供养。

《办法》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办法》确定了四个方面的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3)受灾人员救助。

《办法》在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对属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

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

8、拓展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办法》明确要求,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 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 、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一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 设宏大社工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 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 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 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的创新之举。
2、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发展。突破城乡二元思维,统筹 城乡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 公平、规则公平,是《办法》的基本立足点。在最低生活保障 方面,《办法》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实现了困 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权利公平。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 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 困人员供养制度。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不再区分城市医 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而是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实现了 救助内容、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和救助程序的城乡统筹。在临 时救助方面,《办法》同样规定了城乡统一的资格条件、申请 审批流程和救助方法。
10、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为解决社会救助管理 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七种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同时规定,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 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 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健全社会救助 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对解决长期存在的骗助、错助问题 ,是有力的管理手段,也能够促进经办人员和负责干部增强 责任感,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出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困境儿童、困境妇女、困境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特困群体。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保障了他们基本生活的权益。

其次,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以及其他形式救助。

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突发状况或紧急情况下的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主要是为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和生活照料,低保救助主要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帮助。

除了上述主要救助形式,办法还明确了其他形式救助,包括临时托养、临时安置、介绍就业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情况下的救助需求。

再次,办法确保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有效。

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公正使用和分配。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失职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追责机制,以保证救助工作的效果。

最后,办法强调了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进行衔接和协调,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

这体现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促进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救助工作的合作。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困境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确保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有效性,同时强调了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推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困境群体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民发[2016]17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6.10.10【实施日期】2016.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6年10月10日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公布)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坚持按照“九步工作法”的原则;坚持听证评议、“三榜公示”的原则;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严格评定标准。

2017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差额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一、《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一)《办法》颁布施行,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承担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落实了党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落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权利,是党和政府对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二)《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社会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解决。

《办法》总结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办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统领性、支架性法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释放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红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政策文件,这份文件可以帮助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给需要帮助的人群必要的物质、精神和法律援助。

这其中包括了食品、住房、医疗、扶贫、失业救济、临时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主要是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这些细则包括了对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形式、救助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确保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救助标准社会救助的核心在于救助对象,也就是那些处于困境、急需帮助的人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救助标准,以确保救助对象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针对生活困难的人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标准、缴费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设定,能够使最脆弱的人们能够最大化地受益,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

二、救助范围救助范围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之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救助范围,对于救助对象、救助内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失业人员,暂行办法规定了失业救济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等。

此外,对于其他困难群体,例如低保、特困、孤老等人群,也都有专门的救助政策和方案,以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支持。

三、救助形式救助形式是社会救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中也对救助形式做出了一定规定。

例如,在低保救助中,暂行办法明确了救助形式,包括发放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在扶贫救助中,暂行办法也规定了扶贫的形式,包括转移性支付、无息贷款、物业支持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救助方式的多样性,满足救助对象不同的需求。

四、救助流程救助流程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关键步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明确了社会救助流程,从申请到发放,再到监督管理全程监管。

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鞍委发[2006]26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18【实施日期】200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鞍委发[2006]26号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8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构建和谐鞍山,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生活救助1.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并予以差额或定期定额救助。

2.对城市低保对象当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75岁以上老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有公费在校大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4.对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对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的城区低保家庭,实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最低水价。

6.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市民政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居家养老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按每月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补贴。

7.对城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发放补助费200元。

城乡9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1)明确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内容; (2)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 (3)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职责。
要点:主体责任和协助责任的区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 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 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 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解读:
(1)基层政府的受理责任,委托申请权由居民自己行使; (2)二级公示,特别是审批公示; (3)县级民政部审查、审批、公示的责任; (4)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要点:程序合法 注重“公示”的科学性
解读:
(1)低保对象的告知义务;
(2)县级民政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定期核查责任;
(3)根据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调整救助额度;
(4)书面说明停发理由(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 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解读: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 责;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 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

曲线救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曲线救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曲线救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唐钧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施行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全面统管全国社会救助事务的法规,为日益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搭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为最终订立《社会救助法》进行了必要的准备。

【总页数】1页(P56-56)
【作者】唐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论社会救助的精准实施r——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执行机制创新为视角
2.社会救助制度如何实现法治化?--专家学者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提出建议
3.社会救助倒计时:确保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民政部接续召开三个会议全力推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落实
4.曲线救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5.农村反贫困战略中的社会救助策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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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社会救助管理法规

2005年的社会救助管理法规

2005年的社会救助管理法规摘要:1.2005 年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背景和意义2.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3.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实施效果4.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正文:一、2005 年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背景和意义2005 年,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性法规,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救助的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

2.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乡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受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等。

3.社会救助的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

4.社会救助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强调公开、公平、公正。

5.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

三、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实施效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救助力度逐步加大,救助对象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在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社会救助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需求的变化,社会救助管理法规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

总之,2005 年的社会救助管理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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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意愿,也可以在家里分散供养 Recipients can also choose to get individual support at home.
受灾人员救助
Disaster Relief
20世纪80年代 1980s
2010年9月 September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Law of P.R. China on Reaction to Emergency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Law of P.R.China on Mitigating Earthquake Disarster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Decree on Assistance Relating to Natural Disaster
标准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确定
The standards are defined by each of the governments at provincial level or the municipal-level governments with districts.
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在当地建设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Recipients can choose to get collective support in local agency.
医疗救助 Medical Assistance
救助对象 Target Group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Members of Dibao households
特困供养人员
People with extreme poverty receiving social assistance.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
pay for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并 对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Citizens of P.R.China have the right to obtain helps from the society and the state when aged, deseased and without work ability.
1.It is administered on behalf of the law,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2.It guarantees and improves basic life of about 800 milion low-income people. 3. It has improved social
Aged, seriously deseased and disabled member of lowincome household.
医疗救助 Medical Assistance
救助方法 Different Ways
资助贫困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People with extreme poverty are given financial support to
特困人员供养
Support to People with Extreme Poverty
受灾人员救
编织保障贫困人群基本生活的

安全网 It is a safety net for poor people.
Di医sas疗ter救Rel助ief
Medical Assistance
临时救助
Temporary Assistance
低保没有时间限制,当家庭收入变化且超过当地标准将不再发放 Dibao will be provided to eligible households until their incomes are higher than local benefit standard.
特困人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养
Support to People with Extreme Poverty
It improves the top design of SA system. Minimum Livelihood Guarantee
制度内容、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保 障和法律责任等 institution, procedures,
financial supports & legal responsibilities, etc
就业救助
Employment Assistance
教育救助
Education Assistance
住房救助
Housing Assistance
最低生活保障
Minimum Livelihood Guarantee(Dibao)
一项补差型现金救助制度 It aims at narrowing people’s income gap with financial support.
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It guarantees almost all the people in need of assistance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s.
低保标准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费用确定 The benefit standards are defined according to local minimum life cos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坚持依法行政,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2.有效保障和改善近8000万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民政;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球反贫困事业作出巨大贡献。
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The Consititution of P.R.China
justice, and contributed to poverty reduction in global context. China’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Interim Measure of Social Assistance
加强制度顶层设计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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