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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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就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编者
――依法行政,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
此《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并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在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在受理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一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明确措施,发挥社会最大效益
“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
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办法》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意味着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救助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必须完善制度统筹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既各负其责,又衔接配合的局面,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此外,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必须以科学、高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查核为前提。
《办法》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方面,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办法》首次明确了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这一
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大步骤,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服务转变的创新之举。
(据人民网)
(本栏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