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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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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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由李克 强总理以国务院649号令形式公布,5月1日施行。
解读:
1、意义:(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明确了社会救助 的内容;(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 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 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 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 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解读:
(1)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是低保制度的重要特征; (2)为分类施保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发展预留空间。
要点:分类施保要区别于针对特定人群的福利性补贴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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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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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解读: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 责;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 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
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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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救助制度。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操作指南,对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政部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实际操作指南,以期为广大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引。
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1.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政策以基本人权和公平正义为基础,坚持兜底线、防止脱贫返贫原则,积极实施精准施策,旨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困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社会救助政策适用于经济困难、生活无着或在生活中遭受灾害等重大困难的公民。
其中,贫困家庭、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和环境灾害受害者等群体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
3. 救助内容及标准社会救助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对于基本生活保障,需确保救助对象的食品、居住、医疗、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医疗救助则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救助金;临时救助则是在临时困境下提供必要的帮助。
4. 救助程序及申请流程救助程序包括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参与、先救助后核查、救助资金统筹分配等环节。
救助申请流程一般为提供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和审批等。
二、操作指南1. 正确认识救助对象的需求工作人员要真实客观地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通过与其有效沟通,了解其实际困境,作为评估和提供救助的依据。
2. 注重精准识别和分类根据社会救助政策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对不同困难群体进行精准识别和分类。
在认定困难程度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内部合作与协同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形成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如与扶贫部门合作,共同推动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4. 建立健全的救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救助记录进行妥善保存,建立便于查询和统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为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的原则包括公平、公开、便利、灵活和务实等。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
第七条: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身体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是指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失业的公民是指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被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公民。
第三章:社会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的评估程序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评估结果作为社会救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或提供帮助,并建立相应的跟踪服务机制。
第四章: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八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解民忧、纾民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各级各部门也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关切。
《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纳入法制安排,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生存危机的风险,有效避免困难群众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
社会救助工作法律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工作法律政策解读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定和规范社会救助的实施细则,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本文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对社会救助的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困难家庭、孤儿、伤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等。
救助主要以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为主要内容。
二、城乡低保制度城乡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人群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人群获得相应的救助。
低保金的发放途径可以是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通过银行卡等方式发放。
三、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意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人群提供的一种短期救助措施。
这些情况下,救助对象可能迅速失去生活来源,需要及时救助。
临时救助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四、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旨在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我国实行了医疗救助统筹制度,通过建立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补偿等方式,为困难人群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助和保障。
五、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居民养老、救助孤儿、收养中介服务等福利服务。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管和资金支持,保证其正常运作。
六、社会救助案例解析在具体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疑问。
相关法律政策对于典型案例进行解析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例如,对于救助对象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对于不同地区的低保标准差异如何处理等等。
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精神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
《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首次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编织了一张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利。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范乡镇(街道)低保申请受理审核、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生活状况而采取的经济救助措施。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社会救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解决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管理,规范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救助对象的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特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群众等。
救助对象的认定将依据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通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是救助标准的确定。
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救助标准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救助标准的调整应充分考虑物价水平、就业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以及社会捐赠等形式。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规定,确保救助资金的合法、规范和透明使用。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杜绝贪污挪用等不正之风。
五、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发挥其特长和优势,为特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六、宣传和教育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应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救助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困境儿童、困境妇女、困境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特困群体。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保障了他们基本生活的权益。
其次,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以及其他形式救助。
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突发状况或紧急情况下的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主要是为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和生活照料,低保救助主要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帮助。
除了上述主要救助形式,办法还明确了其他形式救助,包括临时托养、临时安置、介绍就业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情况下的救助需求。
再次,办法确保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有效。
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公正使用和分配。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失职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追责机制,以保证救助工作的效果。
最后,办法强调了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根据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进行衔接和协调,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
这体现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促进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救助工作的合作。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困境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确保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有效性,同时强调了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推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困境群体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内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内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办法》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告别“碎片化”,确立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网络《办法》涵盖十分全面,包括了8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内容,确立了一个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网络。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
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办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具体供养内容。
对于受灾人员救助,《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申请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社会救助工作亮点及成效
社会救助工作亮点及成效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弱势群体、扶持困难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呈现出一系列亮点。
本文将从政策措施、精准扶贫、救助对象保障、志愿者服务等角度,探讨社会救助工作的亮点及成效。
在政策措施上,我国已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城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社会救助的政策支持力度,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和标准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精准扶贫成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一大亮点。
政府根据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通过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有力地推进了脱贫攻坚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扶贫工作队伍,并借助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对贫困人口的全面覆盖和精准帮扶,极大地提高了救助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救助对象保障方面,政府不断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保障力度,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和保障体系,满足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温暖的家。
志愿者服务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志愿者们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志愿服务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援助和关爱,展现了社会救助工作的人文关怀。
志愿者服务不仅为救助工作增添了一份温暖,也激励了更多人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
社会救助工作在政策支持、精准扶贫、救助对象保障、志愿者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呈现出多个亮点。
未来,我们应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体系,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救助服务,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特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公共服务。
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在保障社会公平和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本文将对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社会救助政策在国家层面,社会救助政策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根据《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供养、优抚安置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1.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所造成临时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的一次性、临时性救助。
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和就业救助两个方面。
生活救助是指通过发放救助金、物资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群体度过困难时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就业救助则是通过提供培训、岗位安排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人员重新就业,实现自我持续发展。
2. 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低的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或长期供养的救助措施。
特困人员供养主要包括救助供养和关爱供养两种形式。
救助供养是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关爱供养则是针对特殊群体,如孤儿、残疾人等,提供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关爱和支持。
3. 低保低保是指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供的一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基本温饱。
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基本生活补助和特殊补助两个方面。
基本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特殊补助则用于满足特殊困难家庭的特殊需求,如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社会救助法规解读社会救助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
下面将对几个与社会救助相关的法规进行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解读:
(1)基层政府的受理责任,委托申请权由居民自己行使; (2)二级公示,特别是审批公示; (3)县级民政部审查、审批、公示的责任; (4)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要点:程序合法 注重“公示”的科学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由李克 强总理以国务院649号令形式公布,5月1日施行。
解读:
1、意义:(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明确了社会救助 的内容;(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 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 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 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
解读:
此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原则: (1)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与经济社会救助发展水平相适应;
(4)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 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救助亮点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亮点工作。
本报告将总结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亮点,以期为今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借鉴。
二、社会救助亮点工作总结1. 精准救助,筑牢民生底线各地通过开展常态化摸底排查,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例如,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推出了“大爱无疆·虞你同在”社会救助品牌,通过六个民政”引导,使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弱势群体,强化了民生的温暖底色。
2. 及时救助,推进综合改革各地简化救助办理流程,实行先行救助,开展异地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
如西藏自治区通过修订出台《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适度扩大了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保障范围,并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
3. 多措并举,完善救助制度各地强化联动机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关爱特殊群体,确保民生底线。
例如,西藏自治区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简化救助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性;西藏还推动社会救助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主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摸排掌握救助需求。
4. 数字化服务,提升智慧服务水平各地利用小程序等数字手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智慧服务水平。
如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利用数据库和走访,实现救助政策的精准对接,发放资金16.02万元。
5. 强化部门协作,构建高效救助体系各地强化部门间的协作,构建高效救助体系。
如西藏自治区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监测机制,实时掌握低收入人口的收入和生活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
三、结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亮点纷呈,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我们要继续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提升救助水平,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而努力。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需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倡在救助政策上进行创新与拓展。
1.救助政策的创新
(1)探索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措施;
(2)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援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
(3)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救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十四、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
为确保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
1.绩效考核
(1)建立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将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2)开展救助政策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提高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3)制作救助政策宣传册、海报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群众。
2.普及措施
(1)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建立救助政策咨询平台,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1.建设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
(1)建立全国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信息的数据共享;
(2)推进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1)加强救助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严格执行救助对象隐私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一、《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一)《办法》颁布施行,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承担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落实了党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落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权利,是党和政府对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二)《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社会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解决。
《办法》总结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办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统领性、支架性法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释放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红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个人和群体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支持。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民政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
一、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制定的,针对贫困人口和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基本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
该制度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贫困人口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帮助。
2. 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是针对突发性、短期性困难的群体所制定的措施。
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获取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或其他形式的帮助。
3. 分类救助制度分类救助制度是以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体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制度。
如孤儿、残疾人、无业人员等群体可以获得特殊的救助政策和优惠政策,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
二、社会救助法规除了政策之外,民政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用于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法规:1. 《社会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条例》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条例明确了社会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等重要内容,规定了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它为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审核方式和发放标准等。
通过该办法的制定,可以有效避免滥发和漏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有效运作。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的落实和实施效果,相关部门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从社会救助的对象、助力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提供一个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改善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2. 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3. 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无业人员;4. 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临时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方式《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种救助方式,以满足不同救助对象的需求。
具体方式包括:1. 临时救助:提供临时性的物质资助,如食品、衣物、住宿等;2. 经济救助:向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3. 医疗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补贴或医疗服务;4. 康复救助: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或康复设备;5. 教育救助: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教育资助。
三、申请条件为了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家庭经济困难;2. 身体或精神困境;3. 目前没有其他合适的救助来源。
四、申请流程《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申请流程,以确保救助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并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递交申请;2. 审核评估: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评估,包括经济状况调查、身体或精神状况评估等;3. 救助决策:社会救助机构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救助,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或服务;4. 救助发放:社会救助机构将救助资源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保救助资源得到合理使用。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的局限性及其完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统筹和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其成就主要体现在构建了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破除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城乡二元分割、恪守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三个方面。
但它也存在诸多局限,如立法位阶不高、授权条款偏多、央地财政责任不清晰、对违法的惩罚力度不够以及忽视农民工的特殊性等。
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提升法律位阶、出台法规实施细则、明晰央地财政责任、加大对违法的惩罚力度以及重视农民工的特殊性等,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而织牢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的最后安全网。
标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立法;反贫困一、问题的提出“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用唐朝诗人白居易在《琵琶行》中描述琵琶女羞涩登场的这句诗来形容《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是再合适不过了。
自1994年伊始,《社会救济法》先后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
2005年,在众多学者的呼吁下,《社会救济法》更名为《社会救助法》。
之后,《社会救助法》再次被列入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
2008年8月至2013年12月,《社会救助法(草案)》曾先后三次上报国务院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12月至2013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三次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
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国务院颁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换言之,社会各界翘首以盼的《社会救助法》的立法之路一波三折,历经20年,最终由法律降格为行政法规出台。
尽管《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是一个尽如人意的结果,但是学术界对于《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还是给予了比较积极的评价。
学者们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降低了法律的层次①,但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它仍然搭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②,是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与法制化的重要举措③,也是社会救助制度走向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④。
《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及创新亮点【模板】
《**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及创新亮点《**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潍政字【20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拓展和改革创新,其中在总则部分充实了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相关内容,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独立成章,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具有很多亮点,可以概括为十二个方面:(一)畅通了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方便困难群众救助申请。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和责任,及时跟踪和公开办理结果。
(二)明确了低保办理情形。
《办法》根据城乡人口流动性强和户籍迁移特点,明确了低保办理有关情形。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要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城镇和农村混合居民家庭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三)明确了低保民主评议、动态管理、长期公示内容。
《办法》规定,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
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四)明确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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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就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编者
――依法行政,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
此《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并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在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在受理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一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明确措施,发挥社会最大效益
“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
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办法》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意味着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救助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必须完善制度统筹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既各负其责,又衔接配合的局面,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此外,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必须以科学、高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查核为前提。
《办法》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方面,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办法》首次明确了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这一
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大步骤,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服务转变的创新之举。
(据人民网)
(本栏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