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实施方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社会救助实施方案,以确保救助政策的全面实施和有效落地。
二、实施目标1.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过上基本的幸福和安稳的生活。
2. 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原则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先保障困难群众的利益。
2. 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确保救助政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发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救助政策。
四、实施内容1.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制度。
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采取综合评估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先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2. 建立健全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体系。
加强对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 完善救助政策和制度建设。
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政策和制度,确保救助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5. 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五、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2. 建立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3. 加强救助对象的培训和就业援助。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而提供的一系列公共服务和救助方式。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个人遭遇的意外风险,一部分人仍然面临生存困境。
为了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和公平性,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被制定出来。
二、实施目标1. 提高社会救助的覆盖面,确保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及时救助和支持。
2. 统一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减少办理程序和时间,提高救助效率和公平性。
3. 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受助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找到稳定的就业。
4. 加强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实施措施1.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根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和民众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政策和标准。
主要包括:收入补贴标准的确定、低保标准的调整、医疗救助的范围和限制、残疾人和孤儿救助的特殊政策等。
政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制定合理和可操作的标准。
2. 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管理体系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加强对社会救助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实施。
3. 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减少办理时间和环节,提高救助效率和公平性。
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系统,通过线上申请和审核,减少人为干预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同时,加大对申请人的审核力度,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防止救助资源的滥用。
4. 加强对受助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扶持针对社会救助的受助人员,加强对其的培训和就业扶持。
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提升受助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找到稳定的就业。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简介 第2章 社会救助对象认定 第3章 社会救助保障措施 第4章 社会救助管理机制 第5章 社会救助案例分析 第6章 社会救助政策建议 第7章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总结
● 01
第一章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简 介
社会救助概述
福利待遇
认定结果也决定了个体或家庭 可以获得的相关福利待遇 如低保等
社会稳定影响
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认定结 果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社会凝 聚力
社会救助管理办 法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是为了 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 度和效率而制定的相关规 定。这些管理办法涵盖了 对象认定、救助流程、政 策落实等方面,旨在建立 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贫困 人口和处于困难境地的人 群提供经济和社会援助的 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保障 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救助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
为家庭提供基本生 活保障
住房保障
提供住房支持
医疗救助
帮助贫困人口获得 医疗服务
临时救助
临时帮助处于困难 境地的人群
社会救助主体
政府
制定政策 提供资金支持
谢谢观看!
援助形式
提供一定期限内的 临时性经济援助和
生活保障
医疗救助政策
01 医疗援助对象
贫困人口和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
02 政策内容
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或医疗费用补贴
03 目标
确保贫困人口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援助对象
贫困人口 无家可归者
诸发[2009]45号文件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4、困难劳模救助 25、困难老年人救助
2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三) 社会捐助及其他类 社会捐助及其他类:指社会各界捐助资金,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救助。 28、 “希望工程”救助 29、 “春蕾计划”救助 30、 “金秋助学”救助 31、慈善救助
32、红十字会救助 33、企业、爱心人士举办的各类奖学、助学及结对帮扶活动 34、其他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9条 对已明确规定救助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条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 260 元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年 1200 元执行。 (二)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标准按每人每年 2500 元执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标准按每人每年 1600 元执行。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三) 农村居民医疗救助 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分两类三档(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 三档 住院医药费 5000-10000 元 30 % 20 %
第二章
救助范围与项目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计生困难家庭、 城乡患病困难家庭、 第7条 社会救助的范围包括全市城乡低保家庭、 条 患病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居民、企业困难职工、困难党员、困难劳模、困难学生、困难教师、 困难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受灾居民、残疾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 (17 类)
-1-
中共诸城市委文件诸发[2009]45 号
第8条 全市社会救助项目工分 3 类 34 项: 条 (一) 党内救助类 党内救助类:指设立“党内关爱基金” ,专门针对困难党员的救助。 1、 党内关爱救助 (二) 政府救助类 政府救助类:指各级财政拨付、筹集的资金,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城乡居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4、农村五保供养 5、自然灾害救助 6、临时生活困难居民救助 7、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沪府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9日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加强制度创新,完善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政策重点聚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延伸覆盖低收入困难家庭,统筹兼顾其他困难家庭。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救助;对特困人员提供供养;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以及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生活救助;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相关专项救助。
加强制度创新,推动本市救助立法进程。
围绕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以困难群众的需求为导向,继续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的发展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等。
进一步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调研,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持续发展。
(二)把握基本原则,提升救助水平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着力强化救急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统筹发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为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的原则包括公平、公开、便利、灵活和务实等。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
第七条: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身体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是指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失业的公民是指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被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公民。
第三章:社会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的评估程序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评估结果作为社会救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或提供帮助,并建立相应的跟踪服务机制。
第四章: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八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渠道。
20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按以下目录进行展开:
一、背景介绍
1. 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2. ____年的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二、总体目标
1. 主要目标
2. 具体目标
三、政策与措施
1. 社会救助政策调整与完善
2. 救助对象的界定与评估
3. 救助资金的保障与管理
4. 救助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5. 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6. 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与推广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1. 制定实施计划
2. 开展相关调研与论证工作
3. 确定政策与措施
4. 确定实施的具体步骤与时间节点
5. 开展试点工作
6. 逐步推广与完善
五、预期成效与风险分析
1. 预期成效
2. 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六、监督与评估机制
1. 设立监督与评估部门
2. 监督与评估的内容与方法
3. 监督与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对措施
七、总结与展望
1. 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2. 对未来的展望与建议
以上仅为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9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资金统筹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安排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八项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或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救助。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一优化供给,统筹整合。
围绕供给侧改革,以“统筹整合、盘活存量、优化供给、提高效益”为目标,推动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绩效,形成资金合力。
一一明确责任,放管结合。
围绕放管服要求,省级将社会救助资金统筹打包下达,授权市、县(区)打破条块限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依法依规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一一精准发力,提升实效。
围绕精准救助,瞄准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推进分类救助,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第二章统筹管理第四条坚持统筹保障、注重绩效,省级结合中央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测算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需求,统筹编制省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结合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根据当地各类社会救助工作需求,统筹编制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省级根据救助人数、财力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公式化统筹分配省级以上社会救助资金,打包下达各市、县(区)统筹使用。
补助资金对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给予倾斜。
第六条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统筹衔接,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依法开展救助,根据中央、省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着眼于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相关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具有我市本地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一)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2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科学制定、及时公XXX动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恩格尔系数、消费支出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测算、制定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特点,制定和细化社会救助申请和转办程序,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公布)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坚持按照“九步工作法”的原则;坚持听证评议、“三榜公示”的原则;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严格评定标准。
2017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差额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需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倡在救助政策上进行创新与拓展。
1.救助政策的创新
(1)探索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措施;
(2)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援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
(3)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救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十四、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
为确保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
1.绩效考核
(1)建立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将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2)开展救助政策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提高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3)制作救助政策宣传册、海报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群众。
2.普及措施
(1)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建立救助政策咨询平台,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1.建设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
(1)建立全国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信息的数据共享;
(2)推进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1)加强救助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严格执行救助对象隐私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而提供的一系列公共服务和救助方式。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个人遭遇的意外风险,一部分人仍然面临生存困境。
为了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和公平性,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被制定出来。
二、实施目标1. 提高社会救助的覆盖面,确保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及时救助和支持。
2. 统一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减少办理程序和时间,提高救助效率和公平性。
3. 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受助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找到稳定的就业。
4. 加强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实施措施1.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根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和民众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政策和标准。
主要包括:收入补贴标准的确定、低保标准的调整、医疗救助的范围和限制、残疾人和孤儿救助的特殊政策等。
政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制定合理和可操作的标准。
2. 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管理体系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加强对社会救助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实施。
3. 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减少办理时间和环节,提高救助效率和公平性。
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系统,通过线上申请和审核,减少人为干预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同时,加大对申请人的审核力度,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防止救助资源的滥用。
4. 加强对受助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扶持针对社会救助的受助人员,加强对其的培训和就业扶持。
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提升受助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找到稳定的就业。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特困人员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社会福利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民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
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受理本省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委托部门要向民政部门提交核对委托书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授权书。
第六条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和身份信息。
第七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
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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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social assistance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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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业救助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