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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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
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解读:
(1)基层政府的受理责任,委托申请权由居民自己行使; (2)二级公示,特别是审批公示; (3)县级民政部审查、审批、公示的责任; (4)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解读:
(1)低保标准制定权限的调整;
(2)低保标准制定应考虑的因素;
(3)明确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的制定 权限。
要点:科学把握“当地居民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
要点:程序合法 注重“公示”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 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 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刘喜堂 2014年3月13日 长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由李克 强总理以国务院649号令形式公布,5月1日施行。
解读:
1、意义:(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明确了社会救助 的内容;(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 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 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 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解读:
(1)首次赋予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织网)。2008年民政部“三定”方案的规定是:牵头拟订社会
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应的,地 方民政部门负有统筹本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2)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解决了统筹体系建设与部门 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 (3)规定了地方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管理的职责。
解读:
(1)纳入发展规划,意味着要确定发展目标、量化考核标准 、实施重点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 (2)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突出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 (3)明确救助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保障;
(4)规定资金管理方式,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 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
立法依据,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制度功能:
(1)公民基本生活;
(2)促进社会公平;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
要点:主体责任和协助责任的区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 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 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收入条件;
(3)财产条件。
要点:结合国务院45号文件有关规定;家庭财产状况(不同类 型的财产设定不同的财产标准)。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 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解读:
(1)明确社会救助不只是政府救助,还包括社会力量参与;
(2)表彰性条款,为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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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解读:
(1)以家庭为单位(强调家庭保障为先);
解读: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
责;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 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
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
此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原则: (1)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与经济社会救助发展水平相适应;
(4)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 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 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解读:
(1)明确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内容;
(2)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
(3)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