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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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随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发生演变,以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的需要之下,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运用历史、比较、价值等法学方法,分析其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标签: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缔约过失

1 信赖利益的概述

1.1 对信赖利益概念的讨论

(1)损失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的损害。以缔

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说。

(2)利益说。

此说又可分为两种表述。其一,信赖利益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其二,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3)不利益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故信赖利益又名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合同利益。

(4)处境变更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表现状态的变更。富勒指出: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賠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他恢复到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

的利益叫做信赖利益。

(5)权利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享有的,现有利益不受侵害及对未来可得利益善意期待的权利。

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概念是德国民法学上的产物。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指出:“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当然无过错的一方不能请求赔偿允诺履行的价值损失,即期待利益的损失。但法律可以通过给予受害人赔偿消极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使其损失得到恢复,即使是粗心大意的允诺者也应当对合同债务的实质不成立而负责。”从而正式提出了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及其保护问题。由于信赖利益内涵的丰富性,到现在为止,关于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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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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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

财务部二月份分几课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授权制度》等通过两个文件的学习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

合同法学后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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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读后感

学生:钱颜学号:xx111288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一编

第五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读后感

王利明教授通过与民法其他原则对比,总结了合同法原则的特点。认为合同法原则贯穿在整个法律之中,起着总体的指导作用。不能被当事人排除适用,也不能和合同规则混淆适用。

合同法的立法以合同法原则为出发点,宏观上指导着具体的合同行为,也可以用来解释合同。

这一章主要谈到了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既强调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协商的自由,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自由,包括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商议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7 选择裁判

的自由然而,作者认为,这些自由不是不被约束的自由,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一旦一个人的自由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他的自由也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在谈论合同自由这一原则时候,常常和合同的正义原则一起看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为了保证合同实质正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从我国的合同自由原则发展来看,我们已经意识到合同的本质是一种交易,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完善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法律不能过多地干预经济,要保证当事人主体的合同自由。如果我国民商法律不能尊重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步,不利于社会发展。除了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法律就不能给予更多的干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2020范文精选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2020范文精选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2020范文精选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更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也不可能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诚实信用原则就有了适用的空间。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2020范文精选,希望大家喜欢!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2020范文精选1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王利明民法学】【法学名家谈】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 - 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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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

2017年12月18日晚,第458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暨第3期安通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莅临论坛现场,发表题为“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的主题报告。

以下为报告内容

王利明教授:

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与完善的讨论会。

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近二十年的实践检验表明,它是一部融合两大法系先进经验、面向中国实际的法律,也是一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良法。我国《合同法》较之德国债法、台湾债法、日本债法更为先进,因为其大量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最新的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而且总结、借鉴了两大法系先进的经验。不过,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司法实践、市场经济出现了新情况,提出了新问题,《合同法》确实到了需要被修改、完善的时候。今晚,我想和大家谈谈民法典合同编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一

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是否设置债法总则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大多数人不赞成在民法典中设置债法总则,主要原因在于债法两大基本内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债的内容已经所剩无几。尤其是债法总则的内容大多被合同法总则所吸纳采用,规定债法总则可能会与合同法总则甚至《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发生重叠。基于此种考虑,立法机关目前没有制定债法总则的计划。因此,债的一般规则,尤其是那些未被合同法总则所吸纳的规则,以及合同、侵权之外的债的形式(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悬赏广告等),究竟应当规定于何处,成了当前讨论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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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方法论

(一)入门阶段专著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5.[德]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二)初级阶段专著

8.[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梁慧星:《民法学解释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三)中高级阶段专著

11.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二、民法史

(一)入门阶段国内教科书

1.谢怀栻著、程啸增订:《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二)入门阶段国外教科书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三)中高级阶段专著

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

—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彭诚信赵诗文

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

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

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

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

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

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

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

490条第2款。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

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在学习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关于合同方面的知识,从以前一

个对合同一无所知的人,现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类,我前面说的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就是要式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种合同是提前拟制好的针对大众的,因为像

电信公司这类公司不可能对每位顾客都拟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虑到每位顾客的不同需求,这样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我还知道了什么是要约邀请,电信公司张贴的海报就是一种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还有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时货架上的物品对我们就是一种要约邀请;什么是要约,学生代理向我们询问要不要办这个业务时就是要约;我们答应办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诺。随之我们就与电信公司开始签订合同,我们签订了两年,我们也很清楚这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我们在这两年内不用这个电信手机的话,就要赔付一定的违约金。这种合同是书面形式的,还有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易这种数据电文也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还有口头形式,我们坐公交车,出去买东西,等等与社会上的一切进行互利的时候,其实这些都是一种简单的口头合同形式,

民商法研究生必看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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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习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曾宪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法学》阅读书目

刘春霖

? 通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一、民法总论

1必读书目

A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B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C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D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底出版)

E 周木丹:《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 参考书目

A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B 卡尔拉仑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C 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D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E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F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G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H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民法学方法论和案例研究方法

1、必读书目

A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B 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出版社

C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D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

作为一部商法中的基础法律,合同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和商

业合作的方方面面。阅读了合同法,我深刻地认识到合同的重要

性以及一份合同所包含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涉及到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多年以来,我们已

经逐渐发展起各种类型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等。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特殊性和约束力,当然,

一份良好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阅读合同法,我认识到一个良好的合同不仅仅是写下相关事项,更重要的是将其合法化和合规化处理。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对合

同内容进行深入地规划和协商,以避免任何存在漏洞的部分或需

要解释或修改的内容。同时,合同法的规定也为各方提供了保护,即使一份合同存在漏洞或者疑点,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

维权。

当然,阅读合同法也让我认识到在与他人达成合同协议时必须

谨慎,不能轻易地相信对方言语。尽管有条约勿欺的法律原则,

但如何律师们普遍认为,在协商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金钱

方面时,一些不诚实的当事人不仅可能在合同中想方设法地绕过某些问题,甚至可能在违法合同下使用合同条款对另一方进行操作。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与他人协商合同时有所准备和了解。

此外,合同法中还涉及到多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案,例如法院诉讼、仲裁等等方式。这意味着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存在任何争议或矛盾,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平台获得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实质上为各方提供了保障。如果没有这些方案,当事人将不得不承受损失或采取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去解决问题,这将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浅谈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邹蒙蒙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作者简介:邹蒙蒙(1987—),男,汉族,江西乐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本文从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及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着手,根据《合同法》中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现状,逐一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合同;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已经成立但其效力还有待确定的合同。依据《合同法》,大部分学者认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尚未确定的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1]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种类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现行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不足

产权案例-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案例-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2006年3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购买的集资房一套出卖给胡某,房价12。6万元,同时约定,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胡某付清了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2008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房屋转让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互退房退款.

经认真研究,认为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分析:(1)没有任何关于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规定;(2)《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指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并不是指不能订立转让房产所有权的合同,更不是指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可见,合同关系是因,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是果.过户登记能否进行、所有权能否转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反推合同无效是颠倒因果关系,不符合交易的顺序与逻辑.

结合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王某已实际取得对房屋的支配权,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至于过户手续,当然可以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履行。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

我很高兴为您撰写一篇关于《合同法》的读后感文章。在阅读这本

法律类的书籍后,我对合同法的认识和了解有了很大的提升。下面是

我的读后感。

《合同法》是一本重要的法律著作,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合同行

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合同的概念、要素和

效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通过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建立了法律关系,约束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威胁、错误等情形,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合同的内容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即一般情

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

一些禁止性条款,比如不得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合同。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弱势方的权益。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违

反合同的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要求

强制履行、要求赔偿损失等。

除了合同的履行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是合同法关注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

规定。如果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时未经对方同意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通过阅读《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合同不仅调整了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关系,还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

制度保障。它不仅约束了当事人的行为,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价格问题

论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价格问题

论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价格问题

陈思

【摘要】价格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都以清晰的方法表示,但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价格不再是订立买卖合同的要件,允许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待定.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不予确定,但该法对买卖合同中价格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有必要加以改进.我国合同法在规定价格问题时,可以调整总则与分则的内容,明确合同有效成立的内容要件,同时丰富确定价格的方法.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12(000)001

【总页数】7页(P69-75)

【关键词】买卖合同;价格;完善措施

【作者】陈思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一般而言,标的物价格对于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是指合同中商品单位价格或者总值,其意义在于直接决定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实现〔1〕Universal Scrap Metals,Inc.v.J.Sandman and Sons,Inc.,337 Ill.App.3d 501,272 Ill.Dec.35,786 N.E.2d 574(1st

Dist.2003).。买卖合同之实质是买卖当事人之间完成标的物和一定数量货币的

所有权对调。而标的物的价格,即为其对应货币的数额,价格不仅是标的物价值的直观表现,更是出卖人所追求权利的量化表示。所以,出卖人最为关注的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价格问题。

价格在买卖合同中地位特殊,故一般情况下,都以其清楚、明白为要求〔2〕Universal Scrap Metals,Inc.v.J.Sandman and Sons,Inc.,337 Ill.App.3d 501,272 Ill.Dec.35,786 N.E.2d 574(1st Dist.2003).。如此可以明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发生纠纷和冲突的几率,并为可能发生的仲裁或审判提供证据。相反,如果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处在随时的变动之中,违背合同安全的基本要求,故在合同法的历史中,价格条款确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基本的法律要求〔3〕在罗马法、英美法和中国古代合同法中,都规定买卖合同的价格必须确定,否则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研究心得(精品7篇)

合同的研究心得(精品7篇)

合同的研究心得(精品7篇)

合同的研究心得篇1

本学期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研究性学习。高二的学姐在给我们介绍的时候说,这是一门“可以增强女汉子技能”的学科。在经过了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之后,我想学姐要表达的,应该是这门科目的实用性和严谨性吧。

(一)课程总结

1、新知识

研究性学习,在我看来,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探究性极强的学科。开学的第一个月,我在老师的指导和教授下,了解到研究性学习的内容、特点和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具体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研学是一门很有用的学科,它可以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以及动手能力,对文科和理科的学习,特别是理科的学习,有非常大的帮助,如设计实验时对方案的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要有非常具体可操作的步骤以及强大的理论支持。同时,这段时间的学习也为之后的课题研究实践打下了基础,指导我们在进行研究前要确定课题、制定研究方案等等。

2、九连环和四巧板

九连环和四巧板是这学期的课程中最有意思的内容了。九连环和四巧板都是中国的传统益智游戏,是祖先们的智慧结晶。九连环是小时候就学会的,看到老师带着一大箱九连环来到教室的时候,觉得很亲切。下课了同学们常常花上10分钟的休息时间来一场速度大比拼。可以说玩九连环的时候,整个人的思维都必须高度集中,要能提前预想到下一步甚至是整个解锁的过程,先下哪个环,再装哪个环,注意力稍不集中有可能就会解错掉。我更喜欢的是四巧板。我们不仅花了一节课亲手制作了四巧板,了解了它的组成和构成的过程,而老师给大家尝试

的那些图案,更是让我兴趣满满想要挑战一下。最后在我和小伙伴们的齐心研究后,我们成功地从“幼儿园”级别拼到了“研究生”级别,让我觉得很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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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读后感

学生:钱颜

学号:**********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一编

第五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读后感

王利明教授通过与民法其他原则对比,总结了合同法原则的特点。认为合同法原则贯穿在整个法律之中,起着总体的指导作用。不能被当事人排除适用,也不能和合同规则混淆适用。

合同法的立法以合同法原则为出发点,宏观上指导着具体的合同行为,也可以用来解释合同。

这一章主要谈到了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既强调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协商的自由,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自由,包括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商议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7 选择裁判的自由然而,作者认为,这些自由不是不被约束的自由,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一旦一个人的自由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他的自由也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在谈论合同自由这一原则时候,常常和合同的正义原则一起看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为了保证合同实质正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从我国的合同自由原则发展来看,我们已经意识到合同的本质是一种交易,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完善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法律不能过多地干预经济,要保证当事人主体的合同自由。如果我国民商法律不能尊重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步,不利于社会发展。除了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法律就不能给予更多的干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另外,还谈到了,传统的合同法强调的契约规则是一旦订立合同就不能再进行改变。这一点与作者谈论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不同。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确实出现了不得已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变更无法履行,这种合同自由原则为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诚实信用原则,作者提出了学界其他学者的四种观点,分别是主观判断说,

利益平衡,行为规则说,恶意排除说。作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分别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合同行为规则中体现。在基本原则中,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内心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在具体规则中,作为合同当事人,要在交易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诚实坦白,不侵犯他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护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两队关系之间的平衡。

此外,作者还谈及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既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债务关系,以及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环境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有如下功能:1确定行为规则的功能2确定附随义务的功能3衡平的功能4 解释的功能 5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6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总体而言,作者是表达,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道德正义观念的要求和体现,能够很好的维护合同交易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利益。

合同正义原则,作者认为是一种“交互正义”,主要侧重于人们正常交往或者经济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分配及正义实现问题。对正义的维护又体现于:1保障缔约当事人的平等 2保障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3维护等价有偿的原则 4维护公序良俗、保障正常的交易和生活秩序5维护公平原则

我们在前面也提到了,合同正义原则常和合同自由原则相关联。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合同的自由可能导致当事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合同正义的实现。正义考虑的不是当事人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因而两者不能单独谈论,应当相互配合,只谈合同正义不谈合同自由,或者不谈合同正义只谈合同自由都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个是鼓励交易原则,作者认为,合同法除了要保护当事人交易外,也要鼓励当事人从事资源交易行为。我们的民商法律要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看待,鼓励交易功能能够帮助提高交易效率,增进社会经济发展。

当我们将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一起看待的时候,也要注意到,我们所说的鼓励交易原则,是鼓励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交易,而非攫取他人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这种鼓励交易,鼓励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合意交易,而不是强迫进行的交易。因为当当事人意思不一致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不公

平、不正当的合同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是不加以鼓励的。

我们平时提到《合同法》基本原则时,常分为以下五点: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王利明教授提到的以上四点,除了相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外,合同正义原则其实就涵盖了这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合同。另外也要保证合同双方负担和风险分配合理,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经济秩序。合同自由原则,则其实是对自愿原则的一种体现,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权利,不得被单位和个人干涉。而自愿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也是有条件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另外就是王利明教授提到的鼓励交易原则,是一个新意之处,结合社会市场经济来谈的,能够更好地帮助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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