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重大专项预算调整规定补充通知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日期:2012年09月19日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四、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六、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课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课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国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
1.3 课题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资金管理职责2.1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2 项目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2.3 财政部门负责对课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课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用于与项目研究任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3.2 课题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3.3 设备购置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重复购置、超标购置。
3.4 劳务费应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合理发放,严禁发放给未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
四、资金审批与报销4.1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4.2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使用规定,审批课题资金支出。
4.3 报销时,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
4.4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资金报销的审核,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资金。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5.1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对课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课题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5.3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课题资金审计工作。
六、违规处理6.1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2 对虚报、冒领、套取课题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
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医院使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社会 的进步 ,对有效防治重大疾病 ,提 高全民健康水平 , 促进 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提供 了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因此 , 使 用民口科技
重大专项 ( 简称重大专项 )资金 项 目 ( 课题 )的医院越来越 多,探析项 目 ( 课题 )承担单位的财务 处理成为迫切需要 。文章对此
进 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医院 ;重大专项 ;财务处理
经过“ 十一五” 医院使用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 目( 课题 ) 的完成,医院在使用和管理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方面积累 了
一
算 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为专 门用于科研项 目的民口科技 重大专项补助收入, 财务处理列入科教项 目收入 , 取得时区别于 财 政专项拨款 收入和 上级拨付 的其他收入 。《 民 口科 技重大专
各 种 措 施对 项 目建 设 中 可 能 出现 的 各种 风 险进 行 及 时 有 效地 防 控; 在贷款后期阶段: 高校 需 要 重 点 防 控 内部 的 管 理 风 险 。
助学的方式来促进 以企业和高校的双赢 ; ④通过正当的渠道 向 社会发行教育彩票和债券等方与高校绩效评价挂钩的拨款机 参加 国家教育部等部门的科研活动 , 通过承担科研项 目的方式
( 二) 构建和 完善 高校 的资金安全管理体系 1 . 完善高校 领导层 的决策制度 。要求高校首先完善 自身 的 领导管理层 的决策体系 , 从而规范资金的使用 流程 。比如可 以 通 过 制 定 严 格 的 财务 工作 管 理 细 则 , 在 出 现较 大 资 金项 E l 的时
此, 加强高校财务风险管理 已经成为 了目前高等教育管理 中十
分重要的研 究课题 。 文章 以我国高校 目前财务风险的主要成 因
为重点, 进行了深入剖析, 希望能够对高校发展 中存在的突出财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 民 口科 技 重大 专项 领导 小组 组 长单位 、牵头 组 织 单位 ,国务 院有关 部 委 、有 关 直 属 机构 ,有 关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 局)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 ,保障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的重大 问题 研讨 与调研 、专 项实 施情 况监测 与
作 经费 ( 以下简称 管理 费 )的管 理和 使用 ,保 障 民 口科技 重 大专项 ( 以下简 称专 项 )工作 的顺 利 开 展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根据 《 口科 技重 大 民 专 项资 金管 理暂行 办 法 》 ( 财教 (0 9 28号 ) 20 ] 1 和 国家有关 财政 财务 规章 制度 ,制定 本 办法 。
育 ,限期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民政 部 门责 令 限期改 正 ,并恢 复 原状 ;造 成损 失 的 ,依 法承 担赔偿 责 任 。 第 三十 二条 集 中供 养对 象 应 当珍 惜 荣 誉 ,
部 门文件
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财 政 部
二。 一。 年十 二月三 十一 日
民 口科技 重 大 专 项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条 为 了规范 民口科 技重 大专 项管 理 工
领导 小组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和 专项 咨询专 家组 开
报 ,列 入科 技 部 部 门预算 。其 中 ,项 目 ( 题 ) 课
和支 付 。 第 四条 管 理 费按 照 “ 年 核 定 、滚 动 使 分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在年度指南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中予以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和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
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二、特设账户的开立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国办发﹝2016﹞105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国科发专〔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解读“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
虽然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 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 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存在项目安 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 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
基于此,在现有财政支持模式上,引入了后补助管理机制。
➢2013年11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 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 ➢2013年11月18日 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及后补助管理 规定》(财教[2013]433号)
➢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大科学装置等项目采用 共享服务后补助。
2024/7/9
四、我厅落实文件精神的建议
(三)加强后补助管理机制的监督和创新 加强对后补助管理机制的监督,加强对后补助项目的组织验 收,绩效考核,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等监督机 制。 加强实行后补助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券等后补助 的管理机制和模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 助等方式。
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2024/7/9
奖励性后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概念、程序管理、验收管理
概念
程序 管理
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 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 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 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浅析如何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议 。财政部对各课题预算编制进行审核 时, 通 常会对 预算经费 进行不 同程度的削减, 经费增加的情况极少发生, 无研究任 务为 依据的支 出、 未列 明详细 明细的支 出、 目标和 目的不 明确的支 出、 缺乏充分理 由和说明的支 出, 基本均会被削减 , 所 以说预算编制 质量 的好坏直接影 响到项 目能申请 的总经 费。 ( 二) 项 目资金 的管 理 民口重大专项项 目预算批复后 , 重要的就是执行预算 , 执行 预 算 的 过 程 也 就 是 使 用 资 金 的过 程 。 所 以财 务人 员 是 资 金 管理 的关键人员, 财务人员对项 目成本 开支要履行严格 的审核手续 , 从发票的合法 性、 合规性、 资产的验收入库、 仓库物 资的保管 、 出 入库 管理 登记、 专家咨询费的标准 、 劳务费的支付方式等多方面 进行 监督管理 。 财务人员也要帮助项 目研制人员 的提 高规 范使
法, 若有必要 , 需到联 合承担单位进 行现场 了解和实地检查 , 防 止资金被挤 占或挪用 。 下面按科 目分别说明会计 人员在 日常核 算 中 应 关 注 的 内容 。 1 . 设备费支出 。对于购置固定资产, 要求提供招投标文件 、 合同、 发票 、 固定资产入库单 , 设备验 收合格证明, 要核对设备是 否为预算 内设备 , 单 价是 否超预算单价 , 如超过预算单价 , 请经 办人 提交书面原因 , 并要求做 好预算调整报批准备工作 。 2 . 材料 费 。 重 大专 项用材料 由研 发部提 出采购计划 , 交由采 购 部采购 ,采购部在采购重大专项物资时须在借款 单中明确课 题名称 , 采购员凭票报销时, 会 计 人 员根 据 借 款 表 核 对 发 票 是 否 为专户 开支借款 , 发票、 合 同、 入库单金额是否一致 , 入库单存货 应注 明课题编号 。材料 出库领用时, 仓 库保 管员核对领料 单上 是否注 明课题 名称 、 课题编号, 是否有项 目负责人签字等信息 , 以确保 重大专 项用材料及时准确入账 。 3 . 测试 加工费用 支出。 要核对 发票 、 测试 加工合同金额 是否 致, 同时测试要有测试报 告, 外协加工要附外协加工检验证明、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计〔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制度)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
组织实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旨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社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实现以科技发展的局部跃升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发展。
据测算,十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实施需要资金7000多亿元,中央财政投入将超过200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十分重视对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近年来,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结构不断优化,管理不断加强。
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是规范中央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是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各承担单位编制和执行预算的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于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新。
壹是明确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突出了牵头组织单位作为各重大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是创新了财政支持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方式,《暂行办法》中新增了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更加符合部分项目组织实施及经费支持的特点。
三是增设了间接费用支出,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能够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用支出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四是赋予牵头组织单位适当的预算调整权限,使经费安排使用更加符合科研项目的规律和特点。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和预算管理问答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让有关部门和单位理解和掌握关联规定,我们编写了这本《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和预算管理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作为《暂行办法》的参考资料,《问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解读,各部门和单位于使用本手册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国家关联财务财政管理制度,切实把关联规定理解好、宣传好、执行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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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按照前补助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第七条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二)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的研发费用;(三)承担因研发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组织项目(课题)价值评估、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九条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中央财政核定专项经费总额30%的启动经费。
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30日内,应当向牵头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任务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验收方法等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并在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应根据事先确定的预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及时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项目(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执行。
第三章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十四条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重大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成果完全满足重大专项的任务要求,可验证和评价;
(二)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已经完成的项目(课题);
(三)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申报成果未获得过重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参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将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经核定拨付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获得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牵头组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重大专项相关问题。
未按照协议要求解决问题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组织后补助项目(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课题)验收费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后补助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后补助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后补助项目评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