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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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精炼、加工和纯化处理后的石油产品,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和家庭用途。

为了保障成品油市场的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最近我们发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管,早在xxxx年,我们制定了第一版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的实施和经验总结,我们发现原有版面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推出了最新版本。

二、主要内容2.1 体制机制改革为了提高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效能和透明度,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对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的体制机制将更加注重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

2.2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将依据企业的资质、技术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有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

同时,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失去资质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退出措施,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价格监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监管。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国家政策导向,成品油价格将进行合理调整和控制,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价格的虚高和垄断行为的出现。

2.4 资质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了管理。

经营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成品油。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的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2.5 监督与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增强了监督与执法的力度。

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成品油经营企业也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三、实施和推广为了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有效实施和推广,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普及最新版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增强市民对成品油市场的了解和认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石油提炼、加工、贮存后,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机动车用作燃料或其他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明确标注产品质量信息。

第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成品油的种类、等级、产地、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管理第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定期进行自查与自评,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定期检查,以提高成品油质量和经营水平。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厂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检测报告和凭证。

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存储过程中的成品油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便于查找和追踪成品油质量问题的起源和责任。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提供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成品油市场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具体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下面是常见的一些管理措施:
1. 价格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通常会对成品油的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管,包括价格浮动范围的限制、价格的调整机制等。

2. 进口和出口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可能涉及对成品油进口和出口的监管,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进出口关税的征收等。

3. 质量监管:管理办法通常会制定成品油质量标准,并对成品油的质量进行监管,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认证等。

4. 经营主体准入管理:管理办法可能对成品油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管理,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经营资质的认定等。

5. 市场竞争监管:管理办法可能通过禁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等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6. 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可能要求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者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和法规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如果想了解具体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请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作者------------------------------------------日期甘府发〔2013〕21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年 月 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年第 号 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 〕 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遵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州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州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和集中审核。

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每年 月 日前,报送次年本辖区需新建且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未报告的次年不予审核。

新建加油站申报材料每年 月 日、 月 日前两次报送,州商务合作局每年 月、 月集中审核。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甘孜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州政府所在地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成品油是指从原油提取后再经过精炼、加工而成的石油产品。

成品油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 法律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成品油市场的管理。

3. 成品油市场管理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管理原则:•公平竞争: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利,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格自由: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不得操纵和干预。

•质量安全:确保成品油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信息公开: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的合法权益,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4. 主要管理措施4.1. 市场准入管理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对成品油市场的准入进行管理。

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企业,均有权进入成品油市场经营。

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清退。

4.2. 价格管理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不得操纵和干预。

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可以对成品油价格进行合理调控。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发布成品油价格信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

4.3. 质量安全管理成品油的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对成品油进行质量监管。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4.4. 信息公开管理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成品油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成品油价格、质量、供应等信息,供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参考。

4.5.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保护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的合法权益,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 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 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掺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 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成品油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成品油生产3.1 生产资格成品油生产企业须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2 生产安全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 环境保护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成品油销售4.1 销售资格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4.2 产品标识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种类、产地、规格、批号等,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

4.3 价格管理成品油销售价格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得搞垄断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4 质量监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相关部门可以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相关信息。

五、成品油储运5.1 储存管理成品油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5.2 运输管理成品油运输企业应持有合法的运输资质,专业从事成品油运输工作。

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5.3 应急准备成品油储存和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简介为有效规范我国成品油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例》、《石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市场准入2.1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并取得能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证。

2.2 申请条件(1)能够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3)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能够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4)能够在市场上合理定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安全生产3.1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1)加油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加油站环境卫生、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和防雷接地设施运行正常。

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设施检验检测和保养维修。

(2)加油站应当保证加油区、装卸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按照规定限度和流量装卸成品油。

(3)所有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核定作业资格,定期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并按照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进行作业。

3.2 监管部门职责(1)加油站设施的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和竣工验收;(2)在审批、核准加油站的办理过程中,对加油站设施的在建和投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3)定期检查加油站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和职工劳动保护情况;(4)批准并监督加油站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4. 检测和验收4.1 加油站自检加油站应当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检测、维护和验收制度,并对成品油进行定期自检,确保成品油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检测部门监督加油站应当根据规定向质检部门送样检测,质检部门应当对送样加油站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向加油站提出处理建议。

同时,质检部门应当对加油站质量管理尽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

5. 价格管理5.1 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自主形成,除市场因素之外不得依据其他因素政府干预。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宣传栏1、什么是零散成品油?答: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零散成品油是指非车辆容器加注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2、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多少公升?答: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60公升。

3、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哪些内容?答:(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三)指定购油点。

4、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事项应当包括哪些?答:(一)加油种类、数量、用途;(二)加油地点;(三)加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详细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5、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售油?答:(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购油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非本加油站的;(五)所携设备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6、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每月几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答: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

7、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什么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的销售点?答:(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擅自销售零散成品油的;(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三)超过零散成品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数量销售零散发成品油的;(四)未按照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种类销售零散成品油的;(五)向储运设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且并按时上报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的。

成品油的销售管理制度

成品油的销售管理制度

成品油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成品油销售行为,提高销售效率,保障公司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目标1. 公司成品油销售目标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制定。

2. 销售目标由销售部门提出,并经公司管理层审批确定。

第三章销售计划1. 销售部门应根据销售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包括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任务分解等。

2. 销售计划应在每个销售周期开始前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3. 销售计划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1.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销售政策和销售流程,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3. 销售人员应定期参加销售培训,提高销售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销售流程1. 销售流程包括市场调研、客户开发、销售洽谈、合同签订、产品交付等环节。

2. 销售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流程,确保销售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合理规范。

3. 销售流程应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保持灵活性和时效性。

第六章销售合同管理1. 销售合同应采用标准格式,经过法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2. 销售合同应明确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

3. 销售合同应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七章销售考核1. 销售考核应以销售目标、销售额、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指标为依据,定期进行。

2. 销售考核结果作为销售人员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并影响相应的奖惩措施。

3. 销售考核结果应公平公正,确保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客户服务1. 销售人员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包括售前咨询、售中跟踪、售后服务等。

2. 销售人员应建立客户档案,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3. 销售人员应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反馈,维护公司形象和客户关系。

第九章售后管理1. 销售人员应定期拜访客户,了解客户使用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支持。

2023修正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初步加工、分离后一定次数连续蒸馏所得到的各种油料。

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的运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制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阐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点,包括成品油市场的组织管理、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质量监管措施、价格调节机制等内容。

二、成品油市场的组织管理2.1 成品油交易中心的设立和管理为促进成品油市场的有序发展,成品油交易中心将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并监管。

成品油交易中心负责跟踪成品油市场行情,发布行情报告并提供交易信息服务。

同时,成品油交易中心也要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2.2 成品油市场参与者的注册和准入成品油市场参与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终端销售商等各类经营主体。

为确保市场的良性竞争,减少潜在风险,各类经营主体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注册和准入。

- 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

- 经销商和终端销售商需具备相应的交易许可证,严禁未经授权进行成品油交易,涉及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三、成品油的质量监管措施3.1 质量检验与监测成品油的质量监管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成品油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产企业在销售成品油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成品油进行抽检,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处理。

3.2 质量追溯体系建立成品油的质量追溯体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检验数据等信息的保存和核实。

在质量问题发生时,追溯体系可以帮助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四、成品油价格调节机制4.1 成品油价格的基准确定成品油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进行确定。

国家将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成品油价格基准,成品油交易中心也将参与价格的监测和调节工作。

4.2 成品油价格监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将建立成品油价格监管机制。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以下简称零油)销售,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西藏自
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零油的生产、销售环节的活动。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应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本
办法的监督和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无论是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从事零油的生产、销
售活动,都要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勘探开发公司)负责从事零油生产
活动,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勘探开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零油销售活动。

第七条零油销售单位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国家、省、市税务机关缴纳营
业税。

第八条零油销售单位应设立有效的采购、核查、保管和销售的体系,并建立完善的
安全监督等措施,保障零油的质量与安全。

第九条零油销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消费者发放会员卡,设立优惠政策,
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消费服务。

第十条勘探开发公司及零油销售单位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消费者第一的质量理念,做到以质量求市场,通过不断完善销售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零油产品。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零油时,应当以买卖双方核实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成品油市场销售、经营等活动的管理。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
1. 企业资质
凡有销售成品油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方可进入成品油市场从事销售活动。

2. 标准要求
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或伪冒伪劣产品。

3. 安全要求
销售成品油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成品油市场行为规范
1. 价格合理
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价格,保持价格合理稳定。

2. 营销行为
销售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诚信。

3. 服务规范
销售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监督管理
1. 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

2. 投诉处理
消费者如对成品油销售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处罚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销售资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有相关企业应切实落实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是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成品油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优化成品油市场的运行,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 市场准入管理2.1 市场准入许可任何企业在成品油市场上经营销售成品油,均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市场准入许可手续。

市场准入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在成品油市场上经营销售的合法资质和条件;•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仓储和物流配送能力;•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2 准入条件的调整根据成品油市场的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适时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供有意从事成品油经营销售的企业参考和遵循。

3. 价格管理3.1 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形成机制应当公开、透明。

相关主管部门应监测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指导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3.2 价格干预机制当成品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4. 质量监管4.1 质量检验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成品油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2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于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质量标准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5. 行业协会的作用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离不开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成品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追究法律责任。

7. 结束语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1. 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制和处理后,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产品。

由于成品油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

2. 规范管理范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我国成品油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及质量监管等方面。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重点内容和要求3.1 成品油生产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生产需要遵守以下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成品油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应的检验记录;•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2 成品油流通与销售成品油的流通与销售环节也受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范,包括以下要求:•成品油经销商必须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可靠;•成品油经销商应公开销售商品的价格信息,并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成品油经销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市场销售信息。

3.3 质量监管与投诉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的质量监管和投诉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测和抽检工作,确保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发现的成品油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成品油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要及时、公正、公开,保障消费者权益。

4. 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搭建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监管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巡查和执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行为;•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抽检工作,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标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成品油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并依法实施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

第五条成品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

第六条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销售。

第七条成品油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成品油的销售行为应当真实记录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炒作、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封停、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各类石油产品。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甘府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14〕2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4年9月23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储备粮油的购入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第四章储备粮油的轮换第五章储备粮油的动用第六章损耗与损失第七章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甘孜州州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州级储备粮油的安全,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的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案)》,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川府发〔2009〕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州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州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州政府确定,权属州政府,用于调节全州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州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州发改委负责州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州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州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州财政局管理州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7.17•【字号】甘办发〔2005〕100号•【施行日期】200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办发〔2005〕10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七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甘孜州州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05〕20号)和《甘孜州州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甘委办发〔2005〕3号),撤销原甘孜藏族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建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以下简称州商务局),挂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局牌子(简称州招商引资局),为主管全州国内外贸易和国内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原州招商引资局的职责。

3、原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包括流通行业、酒类专卖、盐务、民爆器材、成品油的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

4、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5、增加对各类进出口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责。

6、原州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将原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进出口经营资格审核转报职责改为备案制。

2、加强内外贸工作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成品油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成品油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成品油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成品油市场上的成品油生产、流通企业,以及成品油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品油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成品油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监督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成品油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成品油质量监督第五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质量规定进行生产,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指标。

第六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成品油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质量监督人员,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八条成品油流通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对成品油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九条成品油流通企业应当对存储和运输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成品油质量的稳定。

第十条成品油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销售等相关资料进行完备记录,并配合有关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一条油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抽检机制,确保对市场上的成品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油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成品油监督抽检结果,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违规处理和监督执法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不合格成品油产品,油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企业,油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暂停生产经营,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油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议吊销企业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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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府发…2013‟21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5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1 —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遵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州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州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

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新建加油站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和集中审核。

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次年本辖区需新建且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未报告的次年不予审核。

新建加油站申报材料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两次报送,州商务合作局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2 —(一)符合甘孜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州政府所在地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查:(一)对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预报告制。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申请项目,州商— 3 —务合作局委托相关县组织开展新建加油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向州商务合作局报送新建加油站预报告(需附稳定风险评估材料);(二)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对各县新建加油站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下达通知进入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报程序;(三)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请材料由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州商务合作局;(四)州商务合作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州商务合作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五)申请企业收到省经信委确认函并依法办理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修建;(六)加油站建成投入经营前,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申请企业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 4 —(七)州商务合作局按照《细则》及本办法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州商务合作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省经信委确认函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确认函,申请人在获得州商务合作局对新建加油站预报告的确认通知后,应当向州商务合作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信委。

1.州商务合作局初审的明确意见,具体包括:该站建设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修建地址道路类别,与最近加油站的距离,加油站设计中是否有便民店和厕所,重点旅游集镇加油站应配备必要的停车位、休息区,是否符合《细则》及本办法其他规定;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 5 —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加油站;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州商务合作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信委。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须电脑打印,且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须注明所在州、县、乡镇、街道);2.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同意上报文件;3.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确认函);4.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 6 —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当附验资报告);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9.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加油站正面、侧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与遗失补办— 7 —第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及第九条2款要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信委,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州商务合作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审核。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信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一)加油站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3.独立法人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 —5.国土证(复印件),如果国土证是加油站的名字,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国土证(复印件);6.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7.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其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8.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油站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3.不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供国土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或民政局出具的道路地址变更证明(原件)或县级以上拆乡并镇文件、区划调整文件等(复印件),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省经信委同意迁建的确认函(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证或国土成交确认书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监验收合格意见,加油站员工培训上岗证(复印件)。

5.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9 —6.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其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国土证(复印件);6.加油站租赁经营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供缴纳税费发票(复印件);7.股份制、一般合伙(指工商注册股份制、一般合伙企业,非私下协议)人出资比例调整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新的出资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证明等法律证明文书;8.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9.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其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10.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加油站是企业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加油站私营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公证书变更新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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