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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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七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和承担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监部门、承检机构,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为掌握、了解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为监督医疗器械质量所进行的抽验。

国家局组织的抽验以评价性抽验为主,省级局组织的抽验以监督性抽验为主。

第五条医疗器械质量的判定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xx年第64号)xx年12月29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xx年第64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xx年12月29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10月21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5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53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国家药监局修订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3年12月4日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贮存与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七条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传递和存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制作的电子证照。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201807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20180716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是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1.2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并应当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2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3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1.4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2 厂房与设施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2.2 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
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
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
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
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
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
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
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XXX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XXX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XXX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XXX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存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园地、环境条件、生产装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装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效劳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步伐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六章设计开发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

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

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

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采购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24年第64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24年第64号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总则: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基础条件: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包括企业资质、场地设施、设备设施、生产管理人员、员工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3.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确定、质量手册的编制和实施、程序文件的编制和实施等。

4.生产资料的控制: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采购、验收、存储、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商的选择、仓储条件的控制、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验证等。

5.生产过程的控制: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控制要求,包括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生产操作的控制、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产品质量的监控等。

6.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的抽样检验、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等。

7.售后服务: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售后服务方面的要求,包括客户投诉的处理、产品召回和更新的管理等。

8.不符合品的管理与处理: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发现不符合品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记录和纠正措施的制定、不符合品的处理和分析等。

9.文档和记录的控制: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质量管理相关的文档和记录进行控制,包括文档的编制和变更、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10.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11.监督检查: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包括抽样检验、现场检查、质量认证等。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该规范也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该规范,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年第号(年月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年第号(年月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设立公告

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设立公告

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设立公告一、背景为了加强我国医疗设备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我国决定设立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

二、目的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的主要目的是:1. 加强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可靠。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 推动医疗设备质量改进,提升我国医疗设备行业整体水平。

三、组成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1. 组长: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小组的整体工作。

2. 副组长:由医疗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 成员:由医疗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

四、工作职责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1. 制定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医疗设备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4. 定期对医疗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

5. 收集医疗设备质量信息,为改进医疗设备质量提供依据。

6. 完成医疗机构交办的其他与医疗设备质量相关的工作。

五、工作方式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疗设备质量问题,推动质量改进。

同时,小组还将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成员的医疗设备质量管理水平。

六、设立时间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设立。

七、工作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小组的各项工作,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可靠,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医疗机构名称)(公告发布日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30•【文号】国药监械[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我局依据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针对当前注册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对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一、申请更改或补发注册证须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就更改注册证的适用情况和申请手续补充说明如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所说的注册证变更,系指证面(包括附表)文字的更改。

除《关于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做出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478号)第七条(一)已有规定外:“产品技术指标无变化,增加适应症的,补充相应临床报告,经审查后,变更原注册证”,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变更:(一)技术性内容无任何变化,属名称类登记项目的变更1.企业名称变更(1)境内产品须递交以下文件:原注册证、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新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真实性承诺(2)境外产品须递交以下文件:原注册证、境外生产企业关于更名的公开声明、企业的真实性承诺2.产品名称(包括商品名)变更(1)境内产品须递交以下文件:原注册证、变更的原因说明、真实性声明(2)境外产品须递交以下文件:原注册证、变更的原因说明、真实性声明3.企业变更售后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文件:原注册证、由生产者提供的变更声明、对新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对已售出产品今后售后服务的处理和承诺、新售后服务机构的承诺书、生产者撤销原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事宜的声明。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5年10月2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10月21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2•【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2月12日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医疗器械试题库(附答案)

医疗器械试题库(附答案)

医疗器械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共49题,每题1分,共49分)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A、5B、10C、15D、3正确答案:B2、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A、广告批准文号B、注册证书C、广告注册文号D、广告备案文号正确答案:A3、第三类诊断试剂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家(含)、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家(含)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A、53B、32C、42D、43正确答案:B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A、1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的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A、排查B、突击检查C、理论培训D、抽查检验正确答案:D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A、1520B、1515C、2020D、1530正确答案:D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A、委托方B、受托方C、生产方D、以上正确答案:A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

总局关于批准发布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1
号)
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

该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编号、名称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适用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YY/T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编号、名称及适用范围
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需要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持续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医疗器械和相关服务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产业链的各类组织,即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和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科研机构、维修服务公司、安装公司,以及向医疗器械组织提供产品的供方或其他外部方(如提供原材料、组件、部件、医疗器械、灭菌服务、校准服务、流通服务、维护服务等组织)。

本标准代替YY/T 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8号――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8号――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8号――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9年第1期,总第40期)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9年第18号)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2009年第1期,总第40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输液泵/注射泵、软性角膜接触镜3个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

现将抽验结果予以公告。

一、输液泵/注射泵
此次共抽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广西7个省(区、市)24批产品。

涉及14家生产企业17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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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上海沪通电子有 上海沪通电子有
7
高频电刀
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福建八方科技发 福建八方科技发
8
高频电刀
展有限公司 展有限公司(国内)
上海交大南洋医
上海交大南洋医
9
高频电刀
疗器械有限公司
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内)
上海医用电子仪
多功能高频 上海医用电子仪
10
器厂理疗分厂(国
电刀
4
麻醉机
凯泰
RY-IIM 060404028 合格
限公司
公司(国内)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深圳晨伟电子有限公 深圳晨伟电子有限公司
5
麻醉机
晨伟 CWM-301 0401687
合格

(国内)
通气管道连接标
多功能麻醉 无锡市中原医疗器械 无锡市中原医疗器械有
6
东皇 M-903E #0401072 不合格 记、蒸发器浓度标
1 高频手术器
设备有限公司(国
设备有限公司
内)
延陵
医用多功能
蚌埠市英特电子 蚌埠市英特电子
2 电脑高频电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国内)

张家港市航天医
张家港市航天医
3
高频电刀
疗电器有限公司
疗电器有限公司
(国内)
健马
北京英特仪器公 北京英特仪器公
4
高频电刀
/

司(国内)
5 智能高频电 南京三赢科技有 南京三赢科技有 SANYING
附表 1:
精选资料
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5)第 4 期
麻醉机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序号
标示产品名 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国内/国 外)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 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 主要问题
德尔格医疗设备(上 德国 Drager Medical 公
1 麻醉工作站
图形
海)有限公司
司(国外)
Primus ARTE-0085 合格
北京保康攀龙医疗设 英国攀龙有限公司(国 Penlo
2
麻醉机
Primal02 #P050206
合格
备有限公司
外)
n
广东鸽子医疗器械有 广东鸽子医疗器械有限
PN-2000M 040601/203
3
麻醉机
/
合格
限公司
公司(国内)

4
江苏凯泰医疗设备有 江苏凯泰医疗设备有限
器厂理疗分厂
内)
11 微电脑多功 苏州康迪电子有 苏州康迪电子有
精选资料
/
DD-2
──
GD350-P
──
NBF-300
──
JDGD-I
──
GD2000-300
/
S900C
可修改编辑
P3/01028
合格
(087)92195
合格
300B04133
合格
0309E-07 NA04040476
#04130
随机文件、人 不合格 为差错、工作
附表 2:
光固化机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序号
标示产品名 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国内/ 国外)
商标
可修改编辑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综合判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
出厂编号

要问题
精选资料
广州从化生华实业有 广州从化生华实业有
1
光固化机
/
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杭州中润医疗器械有 杭州中润医疗器械有
2
光固化机
/
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北京市中北医疗保健 台湾启定实业有限公
3
光固化机
/
科技公司
司(国内)
郑州市一美牙科工业 郑州市一美牙科工业
4
光固化机
图形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国内)
佛山市康德医疗器材 佛山市康德医疗器材
5
光固化机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国内)
LED 光固化 佛山市佛亿波光导纤 佛山市佛亿波光导纤
6
fibop
数据的准确性 随机文件、工 不合格 作数据的准确
性 不合格 工作数据的准
能高频电刀
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精选资料
确性
附表 4
序号
标示产品名 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国 内/国外)
商标
多参数监护 长沙心电电脑电子 长沙心电电脑电
1

有限公司
子有限公司(国内)
多参数监护 海南同济医疗设备 海南同济医疗设
2

有限公司
备有限公司(国内)
多参数病人 深圳安科高科技有 深圳安科高科技
3
监护仪
限公司
有限公司(国内)
4 便携式多参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 深圳迈瑞生物医
/
海格兰
AS 迈瑞
可修改编辑
心电监护仪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 综合判
编号

主要不合格 项或主要问

ZWC-A
2004-4-17
合格
haigreen TC-8000

维制品厂
维制品厂(国内)
7
光固化机 广州从化奥孚光业有 广州从化奥孚光业有 图形
3H HL-1VS CU-150
0311001 0311002
合格
2004S0155 2004S0177
合格
EB00507 EB00482
合格
560 型
2246 2207
合格
GDJ-I
2004.5.23 2004.5.28
外部标记、导线绝 不合格 缘颜色、网电源熔
断器和过流释放器
FB-AI 型
NO 405012590 NO 405012690
不合格
网电源熔断器和过 流释放器
HLS-IIB
20040109
不合格 外部标记、网电源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20040110
熔断器和过流释放 器、导线绝缘颜色
杭州奥索医疗器械有 杭州奥索医疗器械有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 综合判 主要不合格项
编号

或主要问题
POWER-420X
X04.45
合格
BC-50A
A01139
合格
JGD-8AB 型
040109
合格
YT-70 SY-2400 型
02044 #417
合格 合格
可修改编辑

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国内)
北京市京大新技 北京市京大新技
6
6825537
10 光固化机
LITEX LITEXTM680A
材有限公司
司(国内)
6825539
外部标记、网电源 不合格 熔断器和过流释放
器、光谱特性
附表 3: 验结果表
可修改编辑
高频手术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
精选资料
序号
标示产品名 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国 内/国外)
商标
常州市延陵电子
常州市延陵电子
8
光固化机
奥索
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ALC-50
0404015 0404027
网电源熔断器和过 不合格 流释放器;外部标
记;指示灯和按钮
杭州四方医疗器械有 杭州四方医疗器械有
9
光固化机
SMACO SLC-Ⅲ
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0404020 0404060
不合格 导线绝缘颜色
深圳市施崴特齿科器 台湾奇祁科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
限公司(国内)

多功能麻醉 南京普澳医疗设备有 南京普澳医疗设备有限 PROL
7
金陵-1B 型 #13040476 不合格 蒸发器浓度标定

限公司
公司(国内)
ONG
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 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8
麻醉机
图形 MHJ-IIIB
25007
不合格
蒸发器概述
限公司医疗设备厂 公司医疗设备厂(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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