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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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石家庄市县、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石家庄市县、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对县(市)、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2004] 81号关于对县(市)、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各县(市)、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县(市)、区报来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2002]29号)文件规定,结合对你们县(市)、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摸底调查,经研究,核准你们县(市)区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别为56元、46元、40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别为44元、41元、35元,远离县(市)、区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

3、县(市)、区建制镇按上述住宅、非住宅建设项目的8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需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你们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5、除以上规定外,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二00四年七月五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3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9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字[2002]30号2002年8月29日)
邯郸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请示》(邯价呈字[2002]21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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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冀财综[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1〕51号)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三、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44号)精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在全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主城区路网结构趋于合理,道路网密度达到5.15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交通设施得到改善;排水防涝系统初步建立,雨水调蓄、排放能力明显增强;主城区、县城及工业园区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0%,天然气使用率达到95%;主城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8%,县城达到65%以上;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集中供热面积力争达到50%,县城力争达到25%;配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主城区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县城达到10兆比特每秒(Mbps);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达到80%;主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5%,绿化覆盖率达到4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1平米。

二、重点内容(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设施。

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确保1号线一期工程与3号线一期首开段(小灰楼站至新火车站段)2017年正式投用,2020年完成1、2、3号线建设及运营,积极谋划1号线北跨滹沱河、3号线东延及环城轨道工程,用2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轨道交通体系。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03]1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3.13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对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2003]12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衡水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2002年12月24日)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冀政办〔2013〕13号)和《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方案》(冀办发〔2013〕3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3个部门1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纠风办、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013年9月29日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为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1500元降为每平方米13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600元降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400元降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部分计量检定收费(一)游标卡尺(0~1000)mm由75元降为70元,(0~2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石政函〔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

二、城建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统称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178元/平方米,非住宅158元/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省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工程图纸计收,若无工程图纸,按现场勘验计收。

执行标准为5元/立方米。

三、减免审批程序及政策(一)减免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各收费窗口核算城建收费。

2.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核定其应减免的金额,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注明,并作为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城建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5.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张家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张家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张家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03]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3.13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
张家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2003]9号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张家口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重新核定张家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张价字[2002]第90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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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最新 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收费一览表

最新  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收费一览表
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人
全部土地价款
市县国土部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
每平方米10元
市县发改委、建设部门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法[1992]62号):“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上海、哈尔滨等省、市的经验,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确定减半征收
耕地开垦费
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10元—15元
市县国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
生产企业每吨2元,使用单位每吨3元
市县发改委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工科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1999]28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29号2002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石市价[2002]36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737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62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8.8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公文写作中经常用错的标点符号对照

公文写作中经常用错的标点符号对照

标点符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公文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归纳起来,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以下十二个: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粵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⑴地区省政府A、小区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⑵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勢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走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勢院扌出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 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走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且;取消虽按规走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扌比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具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石发改价调〔2018〕288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发改价调〔2018〕288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委内有关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河北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价政调〔2018〕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价格机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意见》是我省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当前到2020年价格改革的系统谋划,是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的行动方案。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价格机制改革工作重要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改革信念,增强改革定力,将改革进行到底。

二、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前做好价格改革的谋划调研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把文件的总体要求、各项改革内容、保障措施等学懂弄通,领会其精神实质。

要提前做好本地有关价格改革的谋划调研工作,把上级政策要求、本地实际情况、外地先进经验调研清楚,做好深入推进改革的准备。

三、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价格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盯国家、省各专项价格改革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细化完善措施,健全任务台账,持之以恒抓好落实,确保每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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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2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9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字[2002]29号2002年8月29日)
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石市价[2002]36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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