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应用的过程,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休学、退学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绿色学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生评价、学业规划等活动,提高学习成绩,培养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各教学单位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籍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条学生入学报到:新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如不报到或逾期报到,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学生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如未按时注册,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学习管理:学校将分班、选课、考试等学习管理工作纳入学籍管理范围,学生需按规定完成相关学习任务。
第九条休学管理:学生如须休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计入学制。
第十条退学管理:学生如须退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退学,退学后将不再享有学籍。
第三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信息库,保存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相关信息,确保资料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校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档案管理:学生如需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审核后方可领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考核第十四条学校应每学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考核,对学籍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学籍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申请档案管理等方面。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学生信息的采集、整理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八条学校将学生分为普通生和留学生,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学籍管理政策。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术、文体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学生学有所获。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评价工作,不断改进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籍违纪惩戒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评估学籍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学籍登记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须按时、规范地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学历证明、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
第二节课程选课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开设各类课程,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设置选课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并不得私自更改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生需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和专业需求选择合适的课程。
第三节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考试,完成实验、报告等相关学习任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考试成绩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成绩管理应及时公布,学生可登录学校学籍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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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 学生入学:学生入学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按照学校招生办法进行报名和录取。
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是确认学生正式成为该校学生的手续。
学生需要提供入学所需的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学生如需转专业,需要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并经过学校的审核批准。
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4. 学籍注销:学籍注销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该校就读,并注销学籍的手续。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要注销学籍,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此外,教育部还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提出了要求和规范,包括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成绩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奖惩措施等内容,学校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记录学生的学籍信息。
同时,学生也需要通过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学籍手续,并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学生和学校都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学籍管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工大[2005]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厚德博学,求实创新”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大学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提出请假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的工作,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决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辛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气;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抗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标准。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七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第九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确实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升级与留、降级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第十六条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第十七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1/3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九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第二十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6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1/2者;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一条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考勤与纪律第三十四条鉴定与考勤: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第三十五条教育与纪律: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六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第三十七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第四十一条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四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第四十五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毕业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第四十九条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第五十条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①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②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第五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第五十四条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第五十五条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素质教育、科学研究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合格成绩,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教育教学安排,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资格,按照招生章程和国家相关政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录取通知书后方能注册入学。
第七条学生注册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学校的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应参加全面的新生教育,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园文化。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学时和学分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如课程学习、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困难,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各类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需要办理退学手续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退费或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学籍信息,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籍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便利的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章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各类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服务。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五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录取办法。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须亲自到学校指定的地点提交入学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学习成绩证明。
第七条学生的入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口本、中学学业成绩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学生的学籍建档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签署确认,并由学校正式盖章。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学生遵守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转专业、休学、复学、停学、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停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等。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核查,要求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新生经身体复查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向班主任报到,同时办理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习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以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凡及格以上者则取得相应学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务规章制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一、入学与注册1.凡被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3.学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确遇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申请获准后,可暂缓注册,允许修当学期计划课程,但成绩须在缴费注册后才有效。
二、学制、课程体系与学分计算1.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三年。
学院根据学生在三年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依据。
2.学生未能按期修满学分的,允许重修或申请重考以获满学分,从入学之日起,最迟六年修满学分。
3.学院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每学期平均19周,其中含复习考核两周,教学十五周,实训两周。
第五、六学期安排考证、毕业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
4.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
各专业总学分略有差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表。
5.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一个学分是指一学期内一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时量。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注册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所以,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生须登录()网站,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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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专业实行专业培养方案指导下的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来电或者来函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入学,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认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各年级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报到并注册。
注册前,须按规定缴费,否则,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年初,待报到与注册结束后,学院汇总注册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完成学年注册手续的学生方获得学校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暂缓注册手续从每学期的报到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逾期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有效期内可参加选课和听课,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
待正式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未报到或报到但未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八条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以教育部相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至6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4至7年,2年制专科升读本科修业年限为2至3年,3年制专科修业年限为3至4年。
第九条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应按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条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修业期,经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申请当年所修读专业的相关标准缴纳学费,并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超过修业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期间不计修业年限。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修读第十二条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相应的课程。
第十三条各专业人才国家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由理论教学(含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教学、创新素质教育三部分组成。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各类课程的学分。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要求是:学生在限定3学分的兴趣体育选修、2学分的形势政策选修的基础上,还应在基础科学、工程与信息科学、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五类课程的任意四类领域中至少每类各修得2学分;创新素质教育的学分要求是:学生毕业时获得不少于10学分,其中创新能力培养不少于4学分、素质教育不少于6学分(含社会公益劳动、体育达标测试各1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修读完已经选修的课程,不得随意退选。
确有特殊困难,应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退选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外的其他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得以改选其他课程代替。
第十五条计算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校实行课程统一编号制度,一个课程编号对应同一门课程。
(二)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可自主安排选修课的学习进程。
每学期应在院系指导下制定个人修业计划。
一般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修、通识课),也不宜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期平均学分的2/3,以便合理安排学习负担。
第十七条免修与免听。
(一)学生可申请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后,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辅修双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准予免修。
(二)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可在本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核资格,期末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每个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含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听或者免修。
第五章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计算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核合格的,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平时成绩一般按总成绩30%的权重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
任课教师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权重,最高不得超过60%。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见习、设计)等过程中,未经教务处备案,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1/4者,教师可以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
等级记分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
等级记分在计算学分绩点时,对应转换成百分制。
其中“优”对应为95分,“良”对应为85分、“中”对应为75分、“及格”对应为65分、“不及格”对应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其他考核成绩记载。
(一)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超过3/4,但临近课程考核时,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于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登分时将在成绩栏注明“缓考”字样,其成绩将以零分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缓考成绩不作为补考或重修成绩处理。
(二)无故缺考课程,登记成绩时将注明“缺考”字样,其成绩记为零分。
缺考课程可参加补考。
(三)学生考核违纪、舞弊,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者“舞弊”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舞弊课程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计算课程学分,以该课程的上课时数(周数)为主要依据。
学分最小单位为0.5分。
一般情况下,课程每16学时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32学时按1学分计算,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按1学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规定如下:(一)课程绩点当成绩分数小于60分时,课程绩点=0;当成绩分数大于等于60分时,课程绩点=分数÷10-5。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两位小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计算学生的班级成绩排名的依据。
第六章 补考、重修和清考第二十六条 补考。
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安排的考试环节,称为补考。
每学期经考核后,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原则上均应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
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参照期末考核方式处理,超过75分的,以75分记载。
第二十七条 重修。
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已修习的必修课课程补考后仍未及格,应重修;通识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九条 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清考。
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新考核,称为清考。
学生申请清考的课程门数根据毕业当年的情况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回校补考。
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拿到毕业证者,可于离校后、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考。
回校补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编级第三十二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达到一定学分的学业进程滞后学生,给予的特别提醒。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教务处将通过学校网站对学生个人发布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应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
第三十四条编级是指将学生编入上或者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入下一年级:(一)一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到应得学分的1/2者;(二)二、三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到应得学分的2/3者;编级情况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
编级学生应在编级通知下达5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提出编级申请,由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办理编级的学生已修课程的及格成绩有效;对已及格课程再次考核并取得比前次较好成绩的,记其较好成绩,但不累计考核次数。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转专业:(一)通过学校举行的转专业考试;(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四)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