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吉安监管规划字[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规划字[2007]8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源头治本的重要手段,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努力,采取积极的措施,取得了比较有效的进展。
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法律意识淡薄,行政干预严重,建设项目不能依法及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形成事故隐患,甚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做好“三同时”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三同时”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加大,经济快速增长,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矛盾更加突出,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安全发展上来,统一到保证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下大力气、下真功夫,把“三同时”工作作为硬指标、硬任务,抓好抓实,使经济增长建立在安全发展的基础上。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三同时”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保障机制,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研究和完善“三同时”工作机制。
各级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安排部署“三同时”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使“三同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三、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深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等有关“三同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宣传“三同时”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讲明不履行“三同时”的危害,纠正生产经营单位在“三同时”工作上的片面认识,增强法治理念,引导其自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为实现本质安全打好基础。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抓什么、怎么抓、怎么确保不发生事故等重大问题,切实完成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长效机制落实,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两类规范,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项内容。
同时,各行业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实施方案,这两类规范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的主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从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省安委会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自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面检查、严格治理所有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构建“安全吉林”。
二、工作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从法人代表至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三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等。
2021年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考试真题及答案模拟练习
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考试真题及答案1.某矿山过去10年平均年降水量为1765mm,尾矿库上游水平投影面积约7km。
为做好防洪工作,矿山计划编制《尾矿库汛期防洪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除洪水可能造成的事故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内容外,还应包含的内容是( )。
A.处置措施,应急恢复B.处置程序,应急恢复C.处置程序,处置措施D.应急措施,应急恢复[参考答案] C2.G建设单位负责的地铁工程工期紧张,作业现场有土建施工总包单位H、公共区装修施工单位J机电设备安装单位K以及轨道安装单位M。
这些单位同时交叉作业,其中H.K和M均为G委托的承包商,为H的专业分包商。
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G应该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 ( )。
A.与H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B.与J签订安全管理协议C.与K签订安全管理协议D.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E.监督K与M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参考答案] ACDE3.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包括:钢板切割下料、成形、焊接、无损检测、吊装组对、热处理和酸洗钝化等工序,生产过程中存在烫伤、物体打击高温、腐蚀性气体等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下列有害因素中,属于物理因素的是( )。
A.金属烟B.电焊烟尘C.紫外线D.x射线[参考答案] D4.某公司承接地铁车站项目。
车站采用暗挖法施工,埋深近30m ,地下水丰富,车站结构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作业。
结合作业方式和作业条件,公司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下列属于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 )A.有色防护眼镜B.绝緣鞋C.雨靴D.矿灯[参考答案] B5.某机械加工厂临时承接一直经3m、长9m的容器真管段内的部件安装工作。
焊工甲用电焊在直管段内进行焊接,乙在外监护。
因通风不良,焊接烟尘不易扩散,甲要求乙去找风机。
乙去办理借用手续,半小时后仍未回来。
甲着急完成当日工作量、便打开了附近的氧气瓶接上了氧气带,引至工作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为推动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和《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吉安监字425号),扎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省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9月1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及省安全监管局425号文件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及备案情况;(二)省局下达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专家库建设情况;(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宣传、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检查方式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和省安全监管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基础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会同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将对重点地区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3.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抓好2013年3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落实,深刻吸取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3.29”瓦斯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各地、各企业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快扭转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现将督查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检查时间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30日。
二、分组情况第一组(综合组)组长:张沛霖组员:李梁张洪波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4日至8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9日至13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20日至24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5日至30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第二组(煤矿组)组长:丁喜忠组员:鲍威达陶仕权(联络员)朱长江高春宝柴克岩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4月4日至6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7日至10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11日至15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16日至18日,督查检查四平市。
4月19日至23日,督查检查白山市。
4月24日至28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9日至30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第三组(危化组)组长:孙传军组员:尤智斌、赵方、熊洪海、安科院专家3月31日至4月4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5日至9日,督查检查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
4月10日至13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吉林市及吉林石化。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一系列工作部署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与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时间同步。
检查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
三、检查内容(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6•【文号】安监总煤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吉安委明电[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3]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施行3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力推动和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但在个别地区、少数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思想重视不够、职责意识不强和贯彻执行不严等突出问题,影响制约了本地区、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事故预防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高标准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认识《暂行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具体职责以及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突出强调了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是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定强制效力,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的省政府规章。
各级政府、部门务必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到位。
二、深入查找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有的地区虽然制定下发了与之相配套的本地区监管规定,但对抓贯彻落实思想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督促检查措施;有的部门对《暂行规定》所明确的部门职责不认真学习、深入研究,不制定具体的实施保障措施办法,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措施不严,导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理局,有关省直企业:现将《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一是摸清各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一)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30•【文号】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各直属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较好地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实施人才兴业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紧紧围绕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解放事业单位的生产力,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吉办发[2005]9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吉办发[2005]32号)、《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吉办发[2005]33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2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3号)等政策性文件(简称“1+5”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紧密结合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事业单位特点,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分配制度,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自主权,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97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保证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能否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并取得预期的成效,思想认识是关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战线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而必须承担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促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到位的有效形式;是锻炼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的一次很好的机会。
要认真仔细研究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
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揭露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批评曝光排查治理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等现象,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应急〔2018〕32号
安监总煤调〔2010〕67号
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5·8”重大瓦斯燃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79号
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8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5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监〔2010〕39号
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意见
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江西两起煤矿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3号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
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调〔2010〕174号
6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09年度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装﹝2010﹞41号
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号 安监总明电〔2010〕6号 安监总明电〔2010〕8号 安监总明电〔2010〕11号 安监总明电〔2010〕13号
序号
文件标题
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按照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部门(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煤矿: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非煤矿山: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交通运输:(1)公路运输: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2)铁路运输:沈阳铁路局、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3)水路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负责;(4)航空运输: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安监局负责。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停产整顿工作措施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停产整顿工作措施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停产整顿工作措施的紧急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吉林煤监局,吉煤集团:为进一步切实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停产整顿的决策部署,确保停产整顿的煤矿“真停、真查、真改”,推动停产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强化停产整顿工作措施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各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进一步明确停产整顿的目的和目标,坚定停产整顿的决心和信心,克服厌战情绪和急躁心理,善始善终地抓好煤矿停产整顿工作。
二、全面细致地做好停产整顿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专家组的技术资源,督导企业认真排查隐患、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是充分发挥驻矿督导组对停产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
增派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驻矿督导组力量,一方面做好包括整合关闭矿井在内的所有停产整顿煤矿的督导工作,另一方面做好复产矿井安全生产指导、包保工作。
确保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加大巡视和督导工作的覆盖面。
按照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六个督查组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片督查,在此基础上,省、市、县三级督导组对全省煤矿企业的覆盖率要做到每周巡视或督导一次,实现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督导、巡视不断线。
对企业的督导情况,县(市、区)每周要向市(州)报告情况,市(州)每周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报一次。
四是严把转段和验收关,达不到要求坚决不予转段和恢复生产(建设)。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矿长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矿长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吉安监管煤监二字[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矿长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安监管煤监二字[2009]126号)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煤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规范发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现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请人必备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规定,申请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请人必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年龄必须在60周岁以下,男性,身体健康,适应煤矿现场环境,有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实践经验。
(二)省属煤矿矿长,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其他煤矿矿长,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办证程序(一)申请人首先要认真填写《煤矿矿长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一),并按煤矿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申请人是否具备任煤矿矿长的条件,初审合格盖章后,报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盖章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盖章,交申请人两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一份。
省属煤矿的申请人申报材料由矿业(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总局李毅中局长王显政副局长近期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总局李毅中局长王显政副局长近期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总局李毅中局长王显政副局长近期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的通知(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7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月19日至20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金华同志在原局长丁维东同志陪同下,赴北京向国家总局李毅中局长、王显政副局长汇报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在听取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后,李毅中局长、王显政副局长对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同时对吉林省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做出重要指示。
现将李毅中局长、王显政副局长的重要指示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李毅中局长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在吉林省经济快速发展中,必须把“安全发展”放在第一位。
吉林省委、省政府针对吉林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加快发展、加速发展的战略,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
但是,吉林省GDP的增长率连续几年超过两位数,确实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
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当好省委、省政府的参谋,履行好省委、省政府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
建议省委、省政府,在每年的发展计划中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体战略,摆在重要的位置。
要有目标、有项目、有投资,有支撑条件和保障措施,这样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安全才有保障,才能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
二是加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吉林的国有企业改制虽然起步较慢,但进展很快。
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原来还有安全基础,但改制后放松了安全管理,甚至无人管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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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煤矿安
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1.23
【实施日期】2010.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2010年,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要求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这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统一部署,特制定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基础管理工作为重点,预防为主,严格监管,科学监管,求真务实,
为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而不懈努力。
二、工作目标
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力争实现比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努力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煤矿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实行目标、责任控制。
鼓励各地政府把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完成好的单位给予重奖,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大型煤矿企业在分解落实到成员企业和煤矿的同时,也要落实业务保安部门的责任。
提倡支持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特别奖罚办法。
(二)以防大事故为重点全面加大监管力度。
把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自燃发火期短的矿井、入井人数较多的矿井,作为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单位。
要把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政府监管的基本工作路数,把煤矿“一通三防”措施、水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隐患,依法下达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