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单元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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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性
●宁可漏网一千,不可枉屈一人。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 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民法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其一,两者的地理环境显著不同; 其二,罗马对待意大利半岛上的其他民族非常宽容; 其三,罗马人获胜还在于他们拥有优势的军力,发明了 高超的战略。 其四,共和政体的优越性。
“如果人们只注意执政官的权力, 那罗马国家就完全是君 君 主制政体,如果人们只注意元老院的权力, 它又完全是贵族政 主制政体 贵族政 民主政体。” 罗马 体,而如果只注意民众的权力,它显然又是民主政体 民主政体 人高明之处,在于使这三种权力既互相钳制,又互相支持与合 作, 从而实现了相互间的制约与均衡,不使任何一种力量过于 强大。 三种因素或力量中,“任何一个都不是绝对的”。每一 个想打破与其它部分的平衡,追求至高无上的或优势的权位, 都会遭到另两种力量的抵制。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会过分地 超过其它两个, 或轻视其它两个的存在。它们必须安于适当的 位置。 任何侵略的冲动必然会被制止,每一方都不敢轻举妄动。 --波利比阿:《历史》
公元前494年,罗马同邻近部落发生战争,在敌兵压境之际, 平民撤出战斗,以抗议贵族背信弃义,拒不停止不利于平民的债务 法。贵族被迫向平民让步,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两名保民官,他们有 权否决不利于平民利益的行为、法令和选举。保民官在职期间,其 人身不可侵犯,对元老院和执政官侵害平民利益的法令可行使“否 决权”。 --高奇《文明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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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 》 《查士丁尼学 》 《查士丁尼法学 总论》
历代罗马 的 的 , 的 的 分,于 年 成 法 》, 于 年 , 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共 卷。
又名《法学阶梯》,于533年底完成。 共分4卷,卷下分目,辑纳了历代法学家 的论文,简要阐明法学原理,是学习罗马 法学原理的简要教材。
公元前445年 又通过了卡努优斯法, 公元前445年,又通过了卡努优斯法,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 445 通婚的限制。 通婚的限制。 公元前376年,平民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针对平民土地、 债务和担任高级官职问题,提出了3项法案,史称“李锡尼绥克斯 国法案”, 主要内容是:1.全体公民都可以占用使用公有地,但不能超 过500犹格(1犹格约等于4亩)。2.平民所负债务一律停止付息, 已付利息按本金计算,尚未还清的债款分3年还清。3.两名执政官 中须有1名由平民担任。经过10年斗争,这项法案才获通过,公元 前366年,绥克斯图当选为第一任平民执政官。 公元前326 326年 波提利阿法案获通过, 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案获通过,禁止将负债的罗马公民 变为奴隶,废除了债务奴隶制。 变为奴隶,废除了债务奴隶制 公元前287年,通过了霍腾西阿法案。规定,平民会议的决议, 不必经元老院批准,即对全体罗马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罗马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暂告平息。 --高奇《文明的历程》
第一表 传唤 第二表 审理 第三表 执行 第四表 家长权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第八表 私犯 第九表 公法 第十表 宗教法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同态复 仇法
第八条: 假如某人书写了一些东西 侮辱他人或使他人受辱,那他 将被处死。 假如砍下别人的肢体, 假如砍下别人的肢体,而 又无法与之达成和解, 又无法与之达成和解,那自己 的肢体也将被砍下。 的肢体也将被砍下。假如一个 人伤害了别人,将被罚二十五 阿司的罚金。 假如是成人私自在夜晚将 动物放到他人田园里吃草,或 在别人田园里割草,即犯了死 罪。若是小孩,他将被鞭打, 并需付出双倍的赔偿,借钱给 人利息不得高于8%,作伪证 的人将被扔下悬崖。
1.维爱战争 前 406—396年 2.萨莫奈战争 前 343—290年 3.希腊战争 前 282—275年
5.三次马 其顿战争 (前 215—168 年),
4.三次布 匿战争 前 264— 前 146年
叙利亚战争 (前192—188 192— 年)
探究问题4:罗马能突破城邦局限统一意大利半岛原因
罗马的成就在于它超越了城邦制狭隘的政治框架,创 立了一个将地中海世界的不同国家合为一体的世界国家。 由于希腊人将古希腊城邦看成是通向幸福生活的唯一途径 ,所以他们不奢望拥有更大的政治整体,而且几乎完全拒 绝接受外族人做它的公民。……罗马却克服了城邦意识的 局限性,发展了一种在整个帝国范围内通用的法律和公民 制度。希伯来人因为其先知而出名,希腊人以其哲学家著 希伯来人因为其先知而出名, 希伯来人因为其先知而出名 称于世,而罗马人的天才则表现在法律和政体方面。 称于世,而罗马人的天才则表现在法律和政体方面。 为了维护罗马世界的统治,就必须维持强大的军队, 以及借以维系强大军队的一整套机构、设施、法律和制度 。罗马是一个从事建筑和工程的帝国,一个商业的帝国, 一个有着强大行政能力的帝国,一个有着一整套的法律制 度,被称为“极端的形式主义”和“死搬法律文字”的帝 国。
万民法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 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 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私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 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杨共乐《罗马史纲要》
万民法出现的原因
探究问题5: 探究问题 :罗马共和国衰落的原因分析
大规模的征服战争给罗马社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 革。 这些变革瓦解了共和制度的基础,为建立帝制准备了 前提。 小农大批的破产摧毁了城邦的根基。 1、小农大批的破产摧毁了城邦的根基。 小土地所有者的破产瓦解了城邦的公民兵制度。 2、小土地所有者的破产瓦解了城邦的公民兵制度。 3、公民权的扩大带来的公民意识的淡薄及公民公共道 德的堕落。 德的堕落。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
罗马当时实行的是习惯法,贵族按习惯审理案件,可任意解释 法律,以压迫平民。平民通过坚持不懈的斗争,最终迫使贵族同意 制定成文法。公元前451-450年,罗马贵族被迫同意制订了罗马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因刻于12块铜牌而得名。这 《十二铜表法》 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它被安置在罗马元老院前面的广场上, 让人们都能看到。从此量刑定罪就有了一致的标准。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 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 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 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 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 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 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一个居民分散开来的城市再也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而且既然人们不过是由于一个特殊的法律上的规定才成为罗马 公民的,人们便不再有同样的高级官吏, 同样的城墙、同样 的神、同样的庙宇、同样的坟墓, 因此人们就不再用和先前 相同的眼光看待罗马,人们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地爱自己的祖国, 对罗马的依赖之情也不复存在了。”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历代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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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查士丁尼 的 《查士丁尼 》。 法 , 于
法典 完 成 , 要 于 的

公法 罗 马 法 结 构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公

罗马法包括三个大的分支或组成部分,即公民法、万 罗马法 民法和自然法。 公民法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它以成文和不成文两 公民法 种形式存在着。民法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敕令、大 法官的公告,此外还包括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 万民法则是不论种族如何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法律。 万民法 该法律承认奴隶制和财产私有是合法的,明确了买卖、合 作和契约原则。万民法并非凌驾于民法之上,而是作为民 法的补充,主要适用于罗马帝国的外来居民。 自然法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结晶。斯多 自然法 噶派发展了具体体现为正义和公正的理性自然的思想。他 们断言,所有的人在本性上都是平等的,都有权享受一些 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政府无权侵犯。这一法律优先于国 家本身,任何擅自亵渎它的统治者必然成为暴君。 P.L.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
罗马斗兽 场
高架引水桥
罗马城的古罗马遗迹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平民和贵族的斗争 ①罗马共和国 ②平民和贵族的斗争 2.《十二铜表法》 ①《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 ②《十二铜表法》的公民法属性 二、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1.罗马的扩张和帝国的建立 2.万民法的形成 3.《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的完成 三、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1.罗马法的精神 几个案例 2.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罗马执政官有12名扈 从,独裁者有24名。扈从 每人手持一束打人用的棒 子,中间插一把斧头,这 种象征暴力的束棒就叫作 “法西斯”。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反 动的“法西斯党”就是用 这个词来命名的。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共和国时期,贵族不仅在政治上专权,而且也在经济上扼制平 民。平民无权参与国有土地的分配和使用,贫苦的平民在绝境中往 往向贵族举借以人身为抵押的高利贷,偿还不上就沦为债务奴隶 债务奴隶。 债务奴隶 于是政治权力、土地和债务问题构成了当时平民与贵族之间矛盾的 焦点。此外,平民在司法审判中也经常成为不公正判决的牺牲品, 因为当时的习惯法是不成文的,而解释权掌握在贵族充任的执政官 手里。这一切触发了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长达200多年之久 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王政时代 据传,自前753年罗慕 路斯建城 至前510年塔克文王朝 结束, 罗马历经七王统治, 史称王政时代。 其中,1、3/拉丁人; 2、4/萨 宾人; 5、6、7/ 伊达拉里亚人
王政倾覆之后,罗马政治转入共和体制。其主要变化是:两 两 名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取代了国王,任期1年,从贵族中选出,掌握 名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取代了国王 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并有指挥军队、召集元老院会议和百人队会议 之权。可是由于执政官任期短,又是2两人平权,彼此牵制,所以 , 真正的大权掌握在元老院。此时的元老院已取得了监管国库和否决 真正的大权掌握在元老院 民众大会全部决议的权力,可以监督执政官并解决两人之间可能出 现的争端。执政官本身通常就是元老,退任之后还要进人元老院, 元老是终身制。元老院实际上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权力的核心 元老院实际上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权力的核心。如遇 元老院实际上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权力的核心 非常时期,元老院则推举1名独裁官执掌国家最高权力.任期不得 超过6个月,危机解除后必须卸任。
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 律已经不能继续满足现实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 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那 么遇上这种情况该适用什么法律呢?尤其是考虑到当时 存在着这样的观念:一个民族无论去何处,总要携带它 自己的法律。罗马人设立专门法庭来审理这类案件。多 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各有自己的法律 制度,但是近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却只有少数几条。 因此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 万国法》 --《 因此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他们认 为这部法律对罗马人与非罗马人皆可适用。 为这部法律对罗马人与非罗马人皆可适用。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万民法的特点
1.万民法的规范渊源于其他民族的习惯法,是通过行政 长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创制形成的以“案例”为主的法律。 2.万民法摆脱了公民法繁琐的形式主义,具有灵活方便 特点。 3.万民法是在各个不同民族的人民扩大交往、扩大贸易 往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具有商法的某些特征。 4.万民法突破了以往公民法那种狭隘民族性的局限。 --杨共乐《罗马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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