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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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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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08‟52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落实《北京师范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师校发…2006‟57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做出的有关决议,逐步建立符合教学科研运行规律的考核评估机制,学校决定对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调整。

现将《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为落实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所做出的有关决议,逐步建立符合教学科研运行规律的考核评估机制,现决定对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调整。

一、年度考核是教职工薪级工资晋升、岗位津贴发放、业绩奖励计算等的主要依据。

它以考核教职工年度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为内容,与续聘考核一起构成教职工考核评估的主要形式。

考虑到两类考核的分工侧重,结合年度考核多年来实施的具体情况,学校决定自2008年始,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由院、系(所)自主组织实施,续聘考核工作仍由学校组织实施。

二、院、系(所)应参照已实行的《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2001年9月施行)、《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条例》(2002年5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和《北京师范大学津贴分配改革方案•岗位津贴》(试行)(师校发…2003‟49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完成所承担学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教师岗位主要考核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考核执行学校原标准。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教职工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应聘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符合本单位合格考核标准,则确定被考核教职工为“合格”;教职工不能完成应聘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不符合本单位合格考核标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学校教学评估不合格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则确定被考核教职工为“不合格”。

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北京市在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体育学院三所院校培养的师范专业学生,新拓展的支持相关院校增设相关学科教育专业(师范)学生、委托相关院校培养师范专业学生实行的,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相关院校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选拔录取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相关院校的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相关院校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通过面试等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

各区、各相关院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相关院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

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在市教委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并补发生活费补助。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09〕56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条例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比例为2:3:4:1。

在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院、系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校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建设平台及基地等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每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具体设置方案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院、系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并审议制定。

第三条教师岗位包括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和工程实验教学等岗位。

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实验)师;副高级岗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实验)师;中级岗位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实验)师;初级岗位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实验)师和技术(实验)员。

第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凡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完成受聘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完成学校、受聘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对珠海分校教职工处理方法

北京师范大学对珠海分校教职工处理方法

北京师范大学对珠海分校教职工处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工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校发〔2005〕4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注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家庭贫困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学生打工。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报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提供政策支持,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申请表7页

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申请表7页

校内、校外专家咨询费
0
二、设备费
0
通用设备购置费 一般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0
专用设备购置费 30 万以上、用于研究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0
图书购置费
纸质图书、电子图书购置
0
软件/数据库购置费 专用软件和数据库购置
0
三、空间费
0
租赁费
办公用房、实验室等空间租用
0
房屋、设施修缮及实
涉及水电工程改造的大型房屋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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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经费申报书 (引进人才工作运行和科研启动项目)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申报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一级学科
专业技术职务
获博士学位时间
进校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申请经费数额
1页
申请 人已 有工 作基 础及 已取 得的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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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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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 、 意 义 和 预 期 成 果
3页
起止 研 究 计 预期研 细化工作
日期 划
究成果 任务
年 月计划 1 成果 1 任务 1
年月
成果 2 任务 1
任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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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内容
内容 1 内容 2 内容 30Biblioteka 验室改造四、业务费
日常科研业务经费
0
办公费
印刷费
手续费
邮电费
国内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仪器设备维修费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实现我校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加强教学科研人员遴选聘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十二五”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部委各类人才专项实施办法、《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决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实施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暂行办法》、《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等,共同构成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

第二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面向境内外招聘,坚持严格标准、公开程序、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重点突出。

第三条采取灵活多元的人员聘用机制,试行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德才兼备。

第五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7周岁,境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获得者、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和我校通过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优秀人才。

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年度聘用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聘用计划,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八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材料。

第九条用人单位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教师聘用委员会会议,对应聘者的基本条件、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投票表决,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签字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并提交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

第四章聘用管理第十一条获得学校批准的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通过我校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均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聘用。

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是指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临时人员

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是指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临时人员

1、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是指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临时人员,其正式人事关系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2、各单位流动编制使用数应报人事部审批和备案,由人事部发给临时工作证。

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3、流动编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各聘用单位应保证承担被聘者的工资和单位按规定应缴纳各类保险费用。

4、流动编制人员在校内借阅图书、购买饭卡、子女上学等待遇与北京大学企业编制人员相同。

5、流动编制人员可根据学校政策参加北京大学的职称评审(按代评收费),并按新职称调整档案工资。

6、各单位应与流动编制人员签定书面的聘用合同,明确被聘者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

7、在聘期内学校可为流动编制人员提供人事管理便利,如各类人事证明等8、收费。

各单位应每年底按每人360元╳在册人数将管理费转入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在财务部的帐号,其中240元为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代收(未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9、本办法由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

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为规范专家咨询费与劳务费发放,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发放流程一、登记信息经费使用人(申请人)在财经登录平台中查询校外人员信息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填写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银行具体名称、银行账号、单位名称、电话。

注意事项:国内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其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规范录入,除少数民族姓名的特殊性之外,姓名中间不能加空格。

外籍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护照上的标准信息进行采集,并严格遵照证件中的字母大小写、空格、姓和名的顺序。

按所持护照区分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进行采集。

外籍人员无中国国内银行卡的情况,在采集时其他信息为本人信息,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填写校内经办人信息,打卡至经办人。

身份证最后一位X,必须大写。

银行账号校验不支持存折号,和信用卡号。

务必采集银行借记卡卡号。

校外人员在北京师范大学只能关联一个银行卡号。

二、提交单据向学部财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

如遇紧急事项,在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教师可自行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

针对公共经费、个人经费、以及外籍人士发放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如下:(一)公共经费1. 填写《地理科学学部经费使用申请单》2. 劳务/专家咨询签收单(1)姓名(2)发放人员证件信息(校外人员提供身份证号、在职(退休)人员提供工作证号、长期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作证号、学生提供学生证号)(3)发放金额(二)个人经费1. 财务系统网报劳务单(三)外籍人士1. 根据经费来源填写相应申请单2. 护照(首页)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复印页3. 签收表4. 工作量表5. 邀请信(四)专家咨询费还需提交《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表》(五)相关表格可到学部主页中下载三、未发放成功处理方式(一)发放不成功信息获取渠道1. 月初向被发放人了解是否收到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款项;2. 学部将财经处反馈的发放不成功清单转发至工作群中供老师和学生核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人[201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
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1]2号)
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我们制定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3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结合北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与市教委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适用本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 -京中字〔2015〕51号 签发人:徐安龙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 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报酬发放程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调整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中医药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中医药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中医药大学2015年3月23日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 2 -附件北京中医药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调整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党干规定的通知》、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报酬发放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劳务报酬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酬、校内职工工资外收入等,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关系的各种劳务所得。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前,应落实劳务报酬支出来源。

在未落实劳务报酬支出来源情况下擅自决定发放的,学校一律不予支付。

第四条支付给学生及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月累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工资外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3 -第五条支付给学生的劳务报酬,须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须打入其本人的银行卡中(信用卡除外)。

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工资外收入,作为工资外收入在工资中合并发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京教办函〔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
理信息系统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教办函〔2022〕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请根据通知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认真完成师范生信息样表的首次填报工作,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并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联络员,于7月6日前将《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联络员名单》(附件3)电子版(含盖章扫描件)报送我委。

附件:1.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21号)
2.报送信息样表
3.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联络员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标准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标准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晚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上。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

**师范大学财经处师财通[2021]第11号XXXX《**师范大学XX调查费实施细则(XX)》XX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XX调查费的发放,落实放、管、服精神、优化服务,《、**XX进一步完善**财XX科研项目XX管理等XX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21〕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财经处制定了《**师范大学XX调查费实施细则(XX)》,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XXXX.财经处2021年10月24日XX**师范大学XX调查费实施细则(XX)第一条 XX调查是指学校科研人员为科研工作的开展而进行的访谈、XX 研究、问卷测试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为XX调查费,包括向调查人员提供的XX费、餐费、被调查人员的酬劳(以下称“被试费")等.第二条调查员的差旅费按照**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列支“国内差旅费”经济分类。

第三条调查过程中产生的调查员的市内XX费填报《出租车车票报销明细表》,凭XX实报销,列支“XX费”或“国内差旅费”经济分类.调查过程中产生的被调查人员的市内XX费填报《出租车车票报销明细表》,凭XX实报销,列支“被试费”经济分类。

调查员和被调查人员的《出租车车票报销明细表》要分开填报。

第四条调查过程中产生的调查员餐费,填写**师范大学《工作餐审批单》和**师范大学《工作餐清单》,按照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凭XX 实报销,列支“工作餐”.调查过程中为被调查人员提供的餐食,填写**师范大学《工作餐审批单》和**师范大学《工作餐清单》,按照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凭XX 实报销,列支“被试费”经济分类.调查员和被调查人员的《工作餐审批单》、《工作餐清单》要分开填报.第五条XX调查活动中需制作或购买耗材的,如:展板、器皿等,须在学校国资处低值易耗品系统中进行填报,凭XX实报销,列支“专用材料费”经济分类,并和当次XX调查活动中的其他费用一起报销。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师财〔2019〕第5号关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细则(试行)》(师校发〔2019〕50号)核心内容解读 2019年11月6日,我校发布了师校发〔2019〕50号《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细则》(师校发〔2016〕84号)同时废止。

现就《细则》的主要变化和核心内容解读如下:一、《细则》的主要变化一——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的预算调增权限履行校内审批流程旧规定VS新规定旧规定新规定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得调增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增减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行提出申请,根据调整额度履行相应校内审批流程。

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以调剂使用,但一般不得超过三项预算总额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以调剂使用,三项总额的增减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行提出申请,根据调整额度履行相应校内审批流程。

科学技术类项目设备费预算一般不得调增科学技术类项目设备费预算总额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如基金委等);拟购置设备的明细确需发生变化的,应履行学校内部审批流程。

其他科目的预算增减调整,新旧规定保持一致,履行学校内部审批流程;科技类项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科目;社科类项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科目。

二、《细则》的主要变化二——进一步下放了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权限序号单个预算科目调整金额(X)预算调整权限预算调整程序备注1 X≤该科目核定支出预算额度的10%,且X≤5万元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填写《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报科研院、财经处备案。

2 X>该科目核定支出预算额度的10%,或X>5万元所在单位(学部/院系/机关部处)审批填写《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3 X>该科目核定支出预算额度的30%,或X>10万元科研院审批填写《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科研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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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经处
师财通[2018]第12号
关于试行《**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员费、劳务费的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财经处制定了《**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予通知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财经处
2018年11月1日
**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
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有效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做如下管理指导意见。

一、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范围
本指导意见针对使用**大学经费发放的,且在**大学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各类人员费、劳务费,包括在职部门酬金、在职年终奖、院处聘工资、院处聘部门酬金、院处聘年终奖、返聘费、学生劳务、校外劳务、被试费、咨询费、稿酬等。

二、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所需资料
1.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所需材料分如下两类:
第一类是由发放单位制定的发放依据、发放标准、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由发放单位保存;
第二类是由财经处作为凭单附件保存的相应资料。

2.由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纸质资料)应由发放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留存、整理、保管,以便相关检查人员查阅。

3.由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主要包括:
①在职部门酬金、在职年终奖的申报发放应保存发放
标准、考勤表、加班统计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②院处聘工资、院处聘部门酬金、院处聘年终奖的申
报发放应保存符合学校规定的劳动合同、工资组成详单(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考勤表、加班统计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③返聘费的申报发放应保存符合学校规定的返聘协
议,在协议期间可以发放返聘费。

④学生劳务、校外劳务的申报发放应保存发放劳务说
明,应详细描述发放对象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并说明发放标准及收款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等信息。

⑤申报发放实际入境的境外人员劳务时需留存境外人
员护照首页复印件、签证页复印件、入境页复印件。

⑥咨询费的发放标准依据《**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
费发放实施细则》执行。

⑦其余人员费、劳务费发放标准,有国家和学校具体
发放标准的,说明执行的具体标准;没有国家或学校具体发放标准的,由各发放单位按“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相关标准,并保留会议纪要。

4. 由财经处作为凭单附件保存的第二类资料主要包括:
①“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的《发放表》。

②申报发放实际入境的境外人员劳务时需提交护照首
页复印件、入境页复印件、工作说明(包括工作协议、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

③申报发放未实际入境的境外人员劳务时需提交向境外汇款发放劳务的证明、工作说明(包括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

④申报发放专家咨询费时提交《**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表》。

5、由财经处作为凭单附件保存的第二类资料中的《发放表》,应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三、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审批责任
1.项目负责人为人员费、劳务费发放的直接责任人,对申报发放的人员费、劳务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2.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对人员费、劳务费发放负有监管责任,对其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核。

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依据由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审签《发放表》。

3.1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的人员费、劳务费支付,在支出项目预算范围合法、支付申请单位严格把关情况下,经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初审、财经处审核岗审核、财经处复核岗复核后,不需再由财经处领导审批。

四、监督检查
1.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内控管理,对无发放标准、发放标准不清楚、发放内容不清楚、无工作量统计、无用工协议、无发放劳务说明等资料不完整的网上人员费、劳务费申报,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拒绝审签。

2.财经处对由各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每年组织2次抽查。

学校审计、财经等部门对二级单位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二级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审计、财经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对于虚构人员费(劳务费)、冒领人员费(劳务费)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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