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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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务费管理制度

医院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其他劳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劳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费发放标准第四条医院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和劳务人员工作表现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政策执行,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职称津贴等,根据岗位性质和人员职称确定。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实行申请、审批、核算、发放的程序。

第十条劳务人员需填写《劳务费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劳务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劳务费,并将核算结果通知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劳务人员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申诉情况,对核算结果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给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劳务费发放前,财务部门应将发放名单及金额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劳务费发放时,财务部门应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劳务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劳务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劳务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劳务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基本费用;(二)劳务人员加班费、差旅费、误餐费等福利费用;(三)劳务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费用;(四)其他经医院批准的费用。

第十九条劳务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二)规范操作,确保财务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医院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劳务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院劳务费分配方案

医院劳务费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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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规范劳务费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根据《宁夏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的发放。

2.工作必需。

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

3.事先报批。

全校性的专项、突击性工作等应履行报批手续,按照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规范管理。

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二、劳务费的类别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内事务劳务费、校外事务劳务费。

三、劳务费发放的范围(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1.外聘教师来校承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教学工作的劳务报酬;2.学校各单位邀请和聘请的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来校承担指导、评审、讲座、论证、科研合作和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劳务报酬;3.学校教职工作为学校级专家参加指导、评审、讲座、论证、考务、科研合作、体育训练、验收等的劳务报酬;4.学校教职工参加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外有关活动的劳务报酬;5.学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的劳务报酬;6.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经费使用计划中规定的劳务报酬。

(二)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学校教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安排的有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劳务费发放标准(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1.聘请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兼职老师劳务费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的标准执行。

2.指导、评审、讲座、论证、考务、科研合作、体育训练、验收、研究生培养及学生技能培训等工作的劳务费标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4]183号)和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医院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医院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医院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院所有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包括薪酬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核算、薪酬发放等内容。

第三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全院员工工资的核算、发放和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员工的工资计算和记录。

第四条医院各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工作量和绩效,结合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相应的薪酬制度。

第五条医院对于工资支付管理相关事宜应当保持透明性,员工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支付情况,并且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薪酬制度第六条医院实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津贴等多元化薪酬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能力、绩效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薪酬水平。

第七条医院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包括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助等组成部分,制定相应的薪酬水平与晋升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八条医院对于员工的绩效评定应当公开透明,评价标准和流程应当合理公平,确保每位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到公平对待。

第九条医院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绩效表现进行薪酬调整,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其贡献相匹配。

第十条医院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不断完善薪酬制度,做好员工薪酬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工资核算第十一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工作量、绩效等因素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发放。

第十二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核算制度,规范工资核算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核算,进行比对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工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工资核算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薪酬发放第十五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及时将员工的工资发放到指定的账户中。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工作,保障医院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与医院签订劳务合同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工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务合同签订第六条医院应当与医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完成医疗服务任务。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劳务报酬计算第九条医院劳务报酬计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绩效奖金、加班费等其他收入应当根据医院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不能迟延或者拖欠。

第四章劳务结算流程第十三条医院劳务结算流程包括劳务报酬计算、发放审批、月度报表填写等环节。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在每月工作结束后填写劳务报酬计算表,并交由主治医师审核。

第十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劳务报酬的发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结算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五章劳务结算监督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劳务结算监督机制,确保结算工作的公正、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劳务报酬进行监督和申诉。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医院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务人员劳务结算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内容如有调整或变动,应当重新发布并报医务人员知晓。

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制度

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制度

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确保工资代发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医护人员的权益和福利。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院的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工作。

三、责任与义务
1.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工资代发事宜,包括工资计算、代发操作等。

2.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工资代发管理,提供人员信息和相关材料。

3.医护人员应按时提供个人信息、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性。

4.医护人员有义务配合医院进行工资代发相关事宜的确认和核对。

四、工资代发流程
1.财务部门按照工资计算标准,将工资代发信息录入系统。

2.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无误后进行确认。

3.财务部门通知银行进行工资代发。

4.医护人员查询工资代发情况,如有疑问或异议及时反馈给财
务部门。

5.财务部门对工资代发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如有错误及时纠正。

五、工资代发问题处理
1.医护人员发现工资代发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或人力资
源部门进行反馈,提供相关证据。

2.财务部门接到反馈后,将尽快核实问题并与医护人员进行沟
通解决。

3.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妥善处理医护人员的工资代发问题,确保及时解决并予以补救。

六、违纪处罚
1.医护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干扰工资代发流程的,将按医
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医护人员擅自更改工资代发信息或其他工资代发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补充和修改。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劳务结算工作,确保劳务费用结算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医院劳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各部门、各科室之间以及与外部合作单位之间的劳务结算。

第三条医院劳务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劳务结算;(二)公开透明:劳务结算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避免争议;(四)高效便捷:简化结算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结算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医院劳务结算范围包括:(一)内部劳务:医院各部门、各科室之间因业务往来产生的劳务费用;(二)外部劳务:医院与外部合作单位之间的劳务费用。

第五条医院劳务结算标准:(一)内部劳务:根据我院内部规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劳务费用结算标准;(二)外部劳务:参照市场价格及合作单位收费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务费用结算标准。

第三章结算程序第六条劳务结算程序:(一)提出申请:提供劳务服务的部门或个人向财务部门提出劳务结算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审批: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结算条件;(三)办理结算: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劳务费用结算手续;(四)支付费用:财务部门将劳务费用支付给提供劳务服务的部门或个人;(五)结算确认:提供劳务服务的部门或个人确认收到劳务费用,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医院设立劳务结算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劳务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受理对劳务结算工作的投诉和建议;(三)对违反劳务结算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定期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医院财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024年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

2024年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

2024年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卫生院作为医疗服务的基层单位,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劳务工作。

为了激励卫生院的参与积极性和提高劳务质量,制定了____年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动力,提高卫生院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提成计算方式1. 基本原则(1) 提成范围:劳务提成方案适用于卫生院所有的医务人员。

(2) 提成标准:根据医务人员所参与的劳务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计算相应的提成金额。

(3) 提成发放周期:提成将按季度进行发放,每年分为四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发放。

2. 提成计算方法(1) 质量提成:根据医务人员在劳务工作中的绩效表现,评定绩效等级,绩效等级分为A、B、C三个级别。

每个级别对应的绩效提成比例不同,绩效越高,提成比例越高。

绩效等级评定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价指标包括劳务工作的数量和效果等。

绩效等级 | 提成比例A | 5%B | 3%C | 1%(2) 数量提成:根据医务人员参与的劳务工作的数量,计算相应的数量提成。

数量提成比例为0.5%,即每完成100个劳务工作,可获得数量提成金额的0.5%。

(3) 总提成:综合计算医务人员的质量提成和数量提成,得到每位医务人员的总提成金额。

总提成 = 质量提成金额 + 数量提成金额三、提成分配流程1. 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医务人员的劳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定绩效等级,并向院领导汇报结果。

2. 按照评定的绩效等级和劳务工作数量,计算每个医务人员的质量提成金额和数量提成金额。

3. 资源部门负责核实计算结果,并将提成金额计入医务人员的薪资。

4.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季度发放每个医务人员的提成金额。

5. 提成发放后,财务部门向医务人员发送提成明细,并与医务人员签署确认书。

四、监督和评估1. 资源部门负责对提成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给院领导。

2.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提成发放、评估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 发放标准第四条 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报销结算第九条 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医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医院各类劳务酬金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1.接受医院邀请和聘请,来院讲座、学术报告以及为医院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医院建设有关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2.接受医院邀请来院为危重病人、特殊病人进行会诊、手术的外院专家的劳务酬金。

3.各类上级行政部门到医院进行项目验收或检查的人员的劳务酬金。

4.教师承担学生各种教学工作任务的劳务酬金(主要包括授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指导以及毕业设计指导等)。

5.院内教职工在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讲座的劳务酬金。

6.院内教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外的有关活动的劳务酬金。

7.医院招聘考试工作人员、考官等。

8.医院组织的外出的体检、健康扶贫、义诊等。

9.医院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二、发放标准(一)医院邀请来院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院外专家的劳务酬金,参照《管理办法》()及《》文件规定,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四学时,下同)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本项酬金列支学术活动费。

(二)请市内专家、教师为医院职工进行专题讲座,专题培训每半天/次元。

(三)邀请市内专家到医院会诊,每次至元,手术会诊根据手术难度,每次至元,材料及设备按照价格单独付费。

(四)各类上级行政部门到医院进行项目验收或检查的人员的劳务酬金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五)院内教职工以专家身份在院内开展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继续教育等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院、市级: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中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省级: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国家级: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

(六)各专业委员会评审劳务酬金标准由医院组织各类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类项目评审,按以下标准给予劳务酬金:医院专家评审,每半天元;院外专家会议评审,每半天元。

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院发〔2017〕140号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处、部(室)、临床医技科室、科研机构、教研室及直属部门:《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经2017年8月30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5日兰大二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附件: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部门向院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部门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兰州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院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医院劳务费分发汇报材料

医院劳务费分发汇报材料

医院劳务费分发汇报材料亲爱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向您汇报医院劳务费的分发情况。

以下是有关材料:1. 分发计划: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分发计划,确保劳务费公平合理地分发给医院的所有员工。

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年限确定基本工资水平。

-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分配绩效奖金。

- 特别奖励:针对表现突出的员工,我们设立了特别奖励计划,以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和业绩。

- 其他福利:医院还提供一些其他福利,如带薪休假、医疗保险等,这些福利将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分发。

2. 分发标准:为了确保分发的公平合理,我们制定了分发标准,考虑了以下因素:- 职位和级别:不同职位和级别的员工拥有不同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 工作表现:员工的工作表现将作为绩效奖金和特别奖励的重要依据。

- 员工需求:我们会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一些附加福利,以满足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需求。

3. 分发过程:分发劳务费的过程是透明、公正的。

我们建立了一个分发小组,负责审核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申请,确保分发过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分发小组会定期进行会议,审查和讨论分发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4. 分发结果:我们将在每个月底向您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发报告,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总体分发情况:报告将包括医院劳务费的总体分发情况,包括工资总额、绩效奖金总额等。

- 部门分发情况:报告将展示各个部门的劳务费分发情况,以便您了解各个部门的分发情况和差异。

- 特殊情况说明:报告还将包括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例如特别奖励的分发情况、福利申请的调整等。

以上是我们的医院劳务费分发汇报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此致。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劳务结算管理,确保劳务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各类劳务费用的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药品配送、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等。

第三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劳务费用结算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二)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结算;(三)准确及时:确保劳务费用结算准确无误,及时到位;(四)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劳务结算中的责任。

第二章费用结算流程第四条劳务费用结算流程如下:(一)劳务提供方提交劳务费用结算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内容、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劳务内容、数量、单价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劳务费用进行核算,并出具结算凭证;(四)财务部门将结算凭证送交劳务提供方;(五)劳务提供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费用支付至医院指定账户;(六)财务部门核对到账情况,确认费用已结算。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一)对于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并要求劳务提供方补充完善;(二)对于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行为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并报告医院领导处理;(三)对于劳务提供方提供的劳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并要求劳务提供方进行整改。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在劳务结算中的责任如下:(一)劳务提供方: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劳务费用结算申请;(二)审核部门:负责对劳务费用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三)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的核算、结算和监督;(四)医院领导:负责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医院设立劳务结算监督小组,负责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结算过程合规、透明。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会计制度劳务费(3篇)

医院会计制度劳务费(3篇)

第1篇一、引言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制度在确保医院财务稳定、提高医院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务费作为医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医院会计制度劳务费管理的背景、原则、内容、方法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医院会计制度劳务费管理的背景1. 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医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其中,对劳务费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医院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制度,规范劳务费支付。

2. 医院内部管理需求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加剧,医院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需要加强劳务费管理。

一方面,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有利于降低医院运营成本;另一方面,规范劳务费支付,有利于提高医院内部管理水平。

3. 医疗纠纷风险防范劳务费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影响医院声誉。

因此,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制度,有利于防范医疗纠纷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三、医院会计制度劳务费管理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劳务费支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劳务费支付合法、合规。

2. 公平性原则劳务费分配要公平合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 效率性原则劳务费管理要高效便捷,简化支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安全性原则劳务费管理要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四、医院会计制度劳务费管理的内容1. 劳务费范围医院会计制度劳务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医务人员劳务费: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

(2)其他医务人员劳务费:包括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

(3)辅助人员劳务费:包括清洁工、保安、司机等辅助人员的劳务费。

2. 劳务费标准(1)医务人员劳务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及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劳务费标准。

公立医院劳务费编制与发放

公立医院劳务费编制与发放

公立医院劳务费编制与发放摘要:劳务费的编制、关注、支付是科研经费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

简化预算编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将预算科目从9个精简为3个。

一、劳务费控制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具体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2、控制重点:一是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对访问学者、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有细化的管理要求。

二是不得超范围列支劳务费。

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工资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课题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工资不得编列劳务费;上述人员可以在课题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列支。

三是不能以计提或分摊方式列支劳务费。

四是不能列支研究生培养费、奖学金、博士后进站费、生活补助和房租补助等。

五是不能列支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是不能一次性、集中式列支劳务费,需要按照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工作时间及时支付。

3、关注重点:一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二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是项目聘用人员,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解决。

二、专家咨询费控制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2、控制重点:一是发放标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 执行。

2023年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

2023年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

2023年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一、背景介绍卫生院作为基础医疗机构,为了激励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行劳务提成制度是必要的。

劳务提成是指卫生院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按一定比例发放额外的奖励,以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服务工作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劳务提成激励,使医务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 原则:(1) 公平公正:制定劳务提成方案时,要考虑到各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2) 鼓励奖罚并存:除了为医务人员提供额外的奖励,还要确保对工作不积极、效率低下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 透明公开:劳务提成方案的制定应透明可查,确保医务人员清楚了解奖励的计算和发放标准。

同时,通过定期公示工作成绩,让大家都能了解到自己和他人的表现。

三、劳务提成的计算方式1. 劳务提成比例:根据岗位不同,设置不同的提成比例,以激励不同岗位的医务人员。

2. 计算公式:劳务提成金额 = 个人劳务量× 达标金额× 提成比例其中,个人劳务量表示医务人员个人完成的任务量;达标金额是指根据卫生院的服务目标和质量标准所设定的标准金额。

四、劳务提成的分配方式1. 个人提成:个人劳务提成金额直接发放给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可选择将提成金额按一定比例拿取现金,或者将一部分或全部提成金额用于购买医疗保险、参加职工福利活动等。

2. 团队提成:将医务人员的劳务提成金额进行累计,形成团队总提成金额。

团队总提成金额将根据团队绩效评价结果的权重进行分配。

3. 分配权重:根据卫生院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对各个科室设定分配权重,以确保绩效优秀的科室和医务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激励。

五、劳务提成方案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劳务提成的发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奖励金的正确、及时发放。

2. 评估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评估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患者满意度等。

医院发工资管理规定

医院发工资管理规定

医院发工资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该规定旨在规范医院的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发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员工的工资发放。

二、工资核算
1. 工资核算按照员工的岗位级别和工作时间计算。

具体核算方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2. 工资核算周期为每月,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工资发放途径
1. 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员工需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2. 如遇特殊情况,员工可提供书面申请,通过其他方式领取工资,但须经过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四、扣款和补发
1. 如遇到员工有违规行为,医院有权扣发该员工的部分或全部
工资,扣款金额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2. 如发现工资发放有误,员工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医院将及时补发工资。

五、工资保密
医院将严格保护员工的工资隐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员
工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员工的工资信息。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
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任何条款变动或解释争议,应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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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
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
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完备、原始单据齐全的支付申请,财务科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十三条劳务费发放应按照医院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监察室、审计处应对劳务费发放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劳务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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