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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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别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外事务劳务费、校内事务劳务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与限额(一)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讲座类(1)聘请校外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3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评审类(1)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6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3、项目论证类校级以上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300元/半天,校级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项目指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4、其他类咨询类、活动评选、人才选聘等评委劳务费参照评审类标准执行。

组织讲座、评审、项目论证、咨询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以上劳务费标准。

5、加班类(1)节假日加班。

对于常规性、职责内工作的一般性加班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费。

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加班劳务,不超过100元/天。

(2)夜班值班。

小学劳务费管理制度

小学劳务费管理制度

小学劳务费管理制度
1. 引言
2. 劳务费的定义和范围
执行学校指定任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外聘教师的费用;
雇用临时工的薪酬;
实习生和兼职人员的报酬;
学校委托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临时性工作所支付的费用等。

3. 劳务费的管理流程
3.1 劳务费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经过学校审批的教职工或行政人员;
劳务费的使用必须与学校工作相关;
劳务费的申请必须按照相关流程提交。

3.2 劳务费的审批
申请人提交劳务费申请,包括费用明细、使用理由等;
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学校领导层审批通过;
财务部门核对费用明细的准确性。

3.3 劳务费的发放
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的形式支付给劳务提供者;
劳务费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

3.4 劳务费的报销
劳务费发生的依据和明细;
收款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4. 劳务费的监督机制
财务部门对劳务费的支出进行定期审计;
学校领导层对劳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学校通报制度,对违规使用劳务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和追责。

5. 总结
小学劳务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规范劳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劳务费的定义和范围、规定管理流程、审批制度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劳务费的合理使用,维护小学财务的安全性和透明性,促进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尽可能避免违
规使用劳务费的情况发生,劳务费管理制度应得到各部门和员工的严格执行和遵守。

新疆考试劳务劳务费用管理办法

新疆考试劳务劳务费用管理办法

新疆考试劳务劳务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劳务费是指由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用财X资金向参与考试组织实施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安排的工作人员,其劳务费由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作人员由考点单位安排的工作人员,其劳务费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拨付到考点后,由考点单位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

符合购买主体条件的教育考试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购买考试服务的,考试劳务费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统一支付给服务单位,由服务单位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教育考试劳务费支出坚持依法合规、从严控制、谁用人谁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教育考试劳务费计发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

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的考试日和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的按休息日核计。

第四条:教育考试劳务费支出标准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核定。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管理办法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将劳动力从一个企业派往另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旨在满足劳动力需求的同时降低用工风险。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的管理却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的管理办法,通过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的结构,探讨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问题。

正文内容:一、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1.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和选拔制定招聘标准和岗位要求设立选拔程序和面试流程引入科技手段提高选拔效率2.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指导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鼓励员工学习和成长3.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设定明确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4.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福利待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人员的基本权益提供合理的薪资和福利待遇落实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政策5.劳务派遣人员的离职和再就业制定离职和再就业政策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平稳过渡二、劳务费的管理1.劳务费的核算和结算确定劳务费的核算方法和依据建立完整的劳务费结算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分析2.劳务费的调整和筹措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劳务费的调整制定合理的筹措办法,确保劳务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3.劳务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务费的合规性与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合理的劳务费标准4.劳务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劳务费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引入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劳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5.劳务费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根据工作量和业绩进行合理分配开展费用分析和效益评估,优化资源利用总结: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人员管理和费用管理,可以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和福利待遇。

因此,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福利保障,同时规范劳务费的核算、结算、筹措和管理,以实现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费管理措施

劳务费管理措施

劳务费管理措施劳务费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受雇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和津贴的费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劳务费,以下是一些可采取的管理措施:1. 确定明确的劳务费用标准确立明确的劳务费用标准是管理劳务费的首要步骤。

通过制定具体的劳务费用标准,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准确、公正和一致的支付依据。

劳务费用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附加津贴、加班费、津贴等各种费用项目,并按照合理的标准来界定。

2. 建立健全的劳务费核算体系建立健全的劳务费核算体系是有效管理劳务费的关键。

通过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核算体系,能够对劳务费的支出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核算。

核算体系应包括劳务费用的计算方法、核算程序、会计凭证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劳务费的核算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

3. 加强劳务费用的监控和审计加强劳务费用的监控和审计是防止费用浪费和滥用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控机制,对劳务费用的支出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定期进行劳务费用的审计工作,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健全劳务费用的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的劳务费用审批流程是规范费用支出的保障。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审批环节,确保劳务费用的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和透明。

同时,加强对审批流程的监控和控制,防止费用的滥用和超预算支出。

5. 提高劳务费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劳务费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是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

通过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劳务费用的在线录入、实时查询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信息化管理系统也能够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采取上述劳务费管理措施,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劳务费用,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实现企业的合理费用支出和合规运营。

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外协劳务队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工作1、每月20号左右,由建设集团经营部曹玉慧下发由建设集团核定后的各分子公司劳务总结算数。

结算数字以两种表格体现,表1为:按工程名称分解劳务费用,并由逢时公司开具劳务发票交至冶建公司财务部;表2为: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劳务结算数。

2、以建设集团经营部下发的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结算表为依据,将各分公司、项目部结算额返至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做二次分解,此次分解具体分解到各劳务施工队负责人以及结算费用出自哪个施工合同。

分解结束后制表并将纸质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返至我部。

3、我部在接收到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二次分解的当月劳务结算后,分别核对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结算总额与集团经营部下发的按单位结算表格即附表2中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结算总额是否一致。

如若不一致,联系相关负责人重新分解。

4、确认结算结果无误后,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费分解表按劳务负责人为汇总单位,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结算分解表做汇总,计算出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

5、以汇总出的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为准,扣除逢时公司税金%。

同时通知各劳务负责人以税后结算数开具劳务发票,并将发票收齐于每月30日前进行逢时劳务费挂账。

二、劳务费的支付1、依据每月各劳务负责人给逢时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挂账数制表。

并以此挂账数为基数扣除当月承兑贴息费用(按当月实际贴息费率浮动)及保证金(5%),得到当月劳务负责人实付劳务费金额。

如下表所示:2、将此表格发至各分公司、项目部,由分公司通知所属劳务负责人,督促各劳务负责人依据其实付金额制作所属劳务人员工资表(工资表必须详细到每个劳务工并提供卡号,且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供当月劳务人员信息表、考勤表。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试析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是现代制造业的重要领域之一。

随着工业的发展,机械自动化已经成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对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存在的问题进行试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技术标准不统一目前,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的技术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甚至不同产品的标准差异很大,这导致了自动化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差,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2. 制造精度不稳定在机械自动化制造中,制造精度往往难以保持稳定。

这主要是由于设备的老化、磨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变化导致的。

3. 设备故障率高机械自动化设备的故障率相对较高,这给企业的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故障率高意味着生产线的停机时间增加,直接导致生产效率的下降。

4. 能源消耗较大目前的机械自动化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较大,这不仅增加了生产成本,还加大了对环境的负荷。

5. 需要人工干预尽管机械自动化设备可以自动运行,但在实际生产中往往需要人工干预。

这不仅减弱了自动化的优势,还增加了人工成本。

二、应对措施1. 统一技术标准为了解决技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产、学、研等各方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技术标准,建立行业标准体系。

政府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技术标准的统一化。

2. 进行设备维护为了保持制造精度和降低设备故障率,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工作。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部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 优化能源结构企业应该采用节能环保的机械自动化设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利用新能源技术,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4. 加强自动化技术研发企业应该加大对自动化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设备的智能化程度。

通过引入先进的传感器、控制系统等技术,增强设备的自我调节、自我诊断能力,减少人工干预。

5. 增强人才培养企业还需要加强对自动化技术人才的培养。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概述劳务费是大学机构在学术和教学科研工作中,向个人或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教授、研究生、本科生等人员的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为了规范大学劳务费的管理,提高大学劳务费使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劳务费管理办法。

管理原则大学劳务费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合规: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保证合法合规;2.公开透明:劳务费的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财务运作规范,并对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3.真实有效:劳务费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真实、高效、有效,确保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4.合理平衡:根据学校的经济情况和任务需求,统筹安排劳务费支出,实现资源的合理平衡和效益最大化。

劳务费支出范围大学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学术、科研咨询费:邀请专家进行科研咨询、学术讲座、教学活动等,支付专业咨询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报酬等;2.研究和开发费:实验设备仪器的维修调整、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等的相关费用;3.人才引进支出:为引进优秀人才进行的相关开支,包括差旅费、招聘费用、津贴等;4.学生课程支出:为学生研修、培训、研究生课程等支付相关的劳务费用;5.其他:依据实际需要的相关劳务费用。

劳务费管理流程大学劳务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劳务费需求发起:根据科研和教学任务需求,提出相应劳务费的需求申请;2.预算编制:学校财务负责对需求申请进行预算编制,并制定相应的劳务费预算;3.劳务费支付:学校财务在审核预算和支付条件合规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4.劳务费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核对和备案管理,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5.劳务费使用情况更新:学校应当对劳务费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包括资金来源、用途和资金去向,对外公示和披露相关信息。

劳务费支出监督为保证大学劳务费支出透明和合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外部审计:学校应当每年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劳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内部审计:学校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自身的劳务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3.公众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劳务费使用情况公开和披露的机制,加强对外公开和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费管理办法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多元化需求,劳务派遣成为一种常见的雇佣方式。

劳务派遣可以为企业提供灵活的用工方式,同时也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了一种就业机会。

然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何管理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劳务费的支付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受派遣单位工作的人员。

为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加强管理,以下是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要点:1. 派遣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备案更新。

2. 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双方权益和义务等条款。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4. 劳务派遣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职业素质。

5. 用工单位应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 用工单位应与派遣机构建立健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通过以上的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劳务费管理劳务费是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为了确保劳务费的合理支付与使用,以下是劳务费管理的要点:1. 劳务派遣机构应向用工单位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劳务费用明细和结算报告。

2.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

3. 劳务费的支付应透明,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款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 用工单位应建立劳务费专项账户,将劳务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公示劳务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通过以上的劳务费管理措施,可以实现劳务费的合理支付与使用,提高用工单位的财务透明度,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得到正常支付。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XXXXXXX中心劳务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支付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XXXXXXXX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属各部门各项劳务费开支管理。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范围如下:(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项目聘用的专职人员(含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项目财务助理等),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聘请、邀请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其他资金: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聘请、邀请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第四条劳务费实行预算管理,全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以财政项目资金(含配套资金)支付的劳务费,必须在财政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额度内使用。

第五条劳务费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

其中财政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1 / 5第六条劳务费支付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心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劳务费原则上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转账支付。

对有些需要即时支付的劳务费(如讲课费等),经财务部审核后以现金支付。

各部门从财政科研项目支付项目聘用专职人员劳务费时,需在每月20日前,根据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按项目向财务部提交劳务费支付审批单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经财务部审核后列支劳务费。

各部门申请支付其他劳务费时,需向财务部提交劳务费支付审批单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3)。

凡审批手续及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

第八条除项目聘用的专职人员外,各部门不得给本中心和中心属企业员工发放劳务费,本中心员工也不得在中心属企业领取劳务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XXXX中心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 5。

北京住总-劳务费工资管理办法

北京住总-劳务费工资管理办法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集团建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1、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上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外施队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第三条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建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是集团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企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中心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1、土建公司按产值的12%、专业公司按产值的6%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外施队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3、集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集团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集团预留规定比例提出劳务费,按程序结算后打入各公司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的预留帐户中。

当自行开发工程已结算劳务费全部付清后,开发公司停止预留劳务费扣款。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劳务费列支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是高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第二类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课题)批复的预算额度内。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应在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劳务费发放标准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劳务费发放程序: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处将劳务费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个
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从项目(课题)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发放劳务费。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学校劳务费规章制度

学校劳务费规章制度

学校劳务费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学校内部劳务费使用,保障劳务费的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务费的范围学校的劳务费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等各种形式的报酬,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劳务费的支付1.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内部规定结算、支付劳务费。

2.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能拖欠员工的工资,且应当完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3. 奖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发放,不得私自克扣或者迟迟拖延。

4. 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及时发放。

第四条劳务费的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在发放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员工相关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和规定。

3. 劳务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私用或挪用。

4. 学校应当加强对劳务费的审计监督,确保劳务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服务保障1. 学校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2. 学校应当为员工购买合格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提供综合保障。

3. 学校应当建立劳务费发放的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责任1. 学校违反劳务费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应当对劳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其他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规章制度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学校劳务费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员工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环境。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 发放标准第四条 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报销结算第九条 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费的规章制度

劳务费的规章制度

劳务费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劳务费用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使用劳务费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劳务费的使用合规、合理。

第三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申请使用劳务费时,必须填写劳务费使用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劳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薪酬、人力资源服务费、培训费用、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支出。

所有以上费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五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使用劳务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要求进行报销流程,保留好相关发票、凭证等财务资料,以备查验。

第六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使用劳务费时,必须注明具体的用途和用款事由,不得存在虚假、偷漏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使用劳务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结算清算,不得拖延或逾期。

第八条公司内部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提交的劳务费用进行监督审查,确保费用使用合规、合理。

第九条公司内部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劳务费用管理报告,对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公司内部领导层要对劳务费的使用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违反劳务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取消其使用劳务费的权利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以上为公司劳务费管理办法,各部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公司内部各部门必须加强沟通配合,共同维护公司财务安全,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

希望各部门引以为戒,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外协劳务队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工作1、每月20号左右,由建设集团经营部曹玉慧下发由建设集团核定后的各分子公司劳务总结算数。

结算数字以两种表格体现,表1为:按工程名称分解劳务费用,并由逢时公司开具劳务发票交至冶建公司财务部;表2为: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劳务结算数。

2、以建设集团经营部下发的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结算表为依据,将各分公司、项目部结算额返至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做二次分解,此次分解具体分解到各劳务施工队负责人以及结算费用出自哪个施工合同。

分解结束后制表并将纸质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返至我部。

3、我部在接收到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二次分解的当月劳务结算后,分别核对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结算总额与集团经营部下发的按单位结算表格即附表2中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结算总额是否一致。

如若不一致,联系相关负责人重新分解。

4、确认结算结果无误后,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费分解表按劳务负责人为汇总单位,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结算分解表做汇总,计算出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

5、以汇总出的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为准,扣除逢时公司税金3.42%。

同时通知各劳务负责人以税后结算数开具劳务发票,并将发票收齐于每月30日前进行逢时劳务费挂账。

二、劳务费的支付1、依据每月各劳务负责人给逢时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挂账数制表。

并以此挂账数为基数扣除当月承兑贴息费用(按当月实际贴息费率浮动)及保证金(5%),得到当月劳务负责人实付劳务费金额。

如下表所示:2、将此表格发至各分公司、项目部,由分公司通知所属劳务负责人,督促各劳务负责人依据其实付金额制作所属劳务人员工资表(工资表必须详细到每个劳务工并提供卡号,且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供当月劳务人员信息表、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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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务费管理,规范临时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专家咨询费等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劳务费开支,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费用申请与支出管理。

二、定义
㈠劳务用工:指不定期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而并未与公司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

劳务用工原则上必须从代理机构派遣,劳务用工人员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代理机构全权负责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和明细申报。

劳务用工分临时劳务用工与劳务外包用工。

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用工类型进行申请。

1、临时劳务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短时或不定时任务等临时聘请的外部劳务人员。

2、劳务外包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相对长期、费用包干的任务等与外部代理机构合作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由代理机构派遣到公司从事各项工作的人员。

3、销售劳务用工:因销售业务需要,为获取订单而聘请的外部市场服务、翻译、咨询劳务人员。

㈣劳务费:因使用劳务用工须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或外部代理机构的费用。

㈤专家费:因售前技术咨询、标书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及指导安装等所需支付给专家的专家咨询费。

三、职责
㈠需求部门:
1、按制度中规定表格模板提交申请,并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做好临时劳务用工的考勤登记工作。

3、协助劳务外包合同、专家咨询合同洽谈与签定。

㈡人力资源部门:
1、审核各申请单与支出单的合理性;
2、向劳务代理机构落实临时劳务人员、劳务外包人员招聘;
3、复核劳务费实际发放情况;
4、进行劳务费、专家费支出申请及报销;
5、负责劳务合同、劳务代理合同、专家咨询合同签订。

㈢财务部门:
劳务费及专家费借款审批、支付、报销审批。

四、管理流程
㈠劳务用工
1、临时劳务用工
临时劳务用工人员聘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代理机构聘用,并派遣到公司。

临时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支出以用人部门劳动考
勤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月支付给代理机构或劳务用工人。

2、劳务外包用工
劳务外包用工的劳动报酬及支付节点、支付方式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共同与代理机构约定,并签定外包协议。

劳务费支付根据外包协议约定执行。

劳务外包合同中需明确定义代理机构负责其所派遣人员的各项保险缴纳及个税代扣代缴。

3、销售劳务用工
为简化销售业务管理,适应市场快速变化,销售人员可临时聘用销售服务、翻译及咨询人员开展销售工作,销售劳务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场部门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后,领导审批后执行。

㈡专家咨询
用人部门可聘请专家进行售前技术咨询、标书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及指导安装等,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用人部门与专家签订书面协议,经用人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审核,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除销售劳务用工外,劳务用工提供人及劳务费、专家费的所得人不能为公司在职员工。

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解释和维护。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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