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最终版)-27790058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人员。
第三条劳务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需求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待遇等内容,通过合法渠道发布。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
第八条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无异常的予以录用。
第十条录用后,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务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新入职劳务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等。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需求,为劳务人员提供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第十三条鼓励劳务人员自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对取得相关证书或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劳务人员,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
第四章劳务人员的工作安排与考核第十五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劳务人员的技能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劳务人员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劳务人员薪酬调整、奖励、续聘、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劳务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第二十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薪酬。
第二十一条薪酬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体现公平合理。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劳务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与劳务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
以下是劳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定义与目的1. 定义: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单位之间的劳动管理关系,即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2. 目的:妥善管理劳务关系,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三、劳务合同1. 劳务合同的签订: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具体条款。
3. 合同解除:劳务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劳务合同可以解除。
四、劳务费用支付与结算1. 劳务费用支付: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擅自扣除或拖欠。
2. 结算方式:劳务费用可以按月结算、按次结算或按阶段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进行,双方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工作时间: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并与用工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相适应。
2. 休假制度:劳务人员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休假时间应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安排。
六、劳动保护与安全1. 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事故应急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劳动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劳动纠纷,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2. 法律援助:劳务人员在解决劳动纠纷时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八、监督与执法1. 主管部门:劳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
2.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劳务管理办法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劳务用工行为,维护用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引进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外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内容、期限、薪酬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及相关资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对于恶意违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终止其劳务用工合同,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队伍管理,维护劳务队伍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安全和劳动生产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劳务队伍是指由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集体劳动组织。
第四条劳务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具有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证照和文件。
第五条劳务队伍管理机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队伍成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
第六条劳务队伍管理应推行“三方协商”制度,即劳务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务队伍成员三方共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组成与要求第一节劳务队伍的组成第七条劳务队伍的组成应具备以下要求:1. 有合法的用工合同和派遣协议;2. 拥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所需工作岗位;3. 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4. 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工作休假等法定权益。
第八条劳务队伍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1. 优先选择本单位固定就业人员;2. 均衡选择不同性别、年龄、学历、技能等的劳动者;3. 合理设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节劳务队伍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劳务队伍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劳务队伍成员在用人单位享受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2. 劳务队伍成员享有工作休假、带薪休假等法定假期和休息制度;3. 劳务队伍成员参加工作期间,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规程履行职责;4. 劳务队伍成员有权参与与其工作相关的讨论、协商和决策。
第三章劳务队伍的管理程序第一节劳务队伍的招聘与录用第十条劳务队伍的招聘与录用应满足以下程序:1. 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进行面试或测试;3. 进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
第二节劳务队伍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劳务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应满足以下要求:1. 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应组织培训,提升劳务队伍成员的技能和素质;2. 定期对劳务队伍成员进行工作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考核。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工和用工单位双方合作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工招聘与合同管理
1.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工的岗位、工作内容、薪酬标准等信息。
2. 劳务工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 劳务工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劳务工权益保障
1. 劳务工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得有任何差别待遇。
2.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 用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工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四、责任与义务
1. 用工单位应当落实劳务工管理的责任,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
同执行。
2. 劳务工应当尊重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服从工作安排。
五、违约处理
1. 若劳务工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据劳务派遣合同规定予以处理。
2. 若用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劳务工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
自身权益。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各方
协商一致后调整。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为劳务工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各相关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劳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劳务管理,提高劳务质量,保障劳务双方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签订的劳务合同。
二、劳务管理2.1 劳务实施方式(1)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方式适用于需要在我单位现场实施的项目。
具体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验收。
(2)远程管理远程管理方式适用于不需要在我单位现场实施的项目。
具体方式包括协作和在线监测。
2.2 工作流程(1)我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务合同并确定实施方式。
(2)我单位制定实施计划并下达任务。
(3)劳务提供者按照计划分配人员和制定工作方案。
(4)我单位监管劳务提供者按照计划完成任务。
(5)劳务提供者提交成果,我单位验收并评价。
2.3 人员管理(1)我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派遣的人员实行管理。
(2)劳务提供者应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费用管理3.1 工资标准(1)劳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确定工资标准。
(2)我单位在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时确定人员类型和工资标准。
3.2 结算方式(1)出勤日结出勤日结方式适用于短期项目,结算周期为每日一次。
(2)月结月结方式适用于长期项目,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
3.3 税费抵扣(1)我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务提供者收取税费。
(2)劳务提供者可以在结算工资时提出抵扣要求,我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四、保险管理4.1 劳务提供者应为派遣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2 我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派遣人员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违约与纠纷处理5.1 违约处理(1)劳务提供者违约劳务提供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我单位违约我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或提供其他相关资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2 纠纷处理(1)当劳务提供者和我单位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并接受其调解决定,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Word文档可编辑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工程文帮目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3)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 (4)第四章合同管理 (5)第五章日常管理 (7)第六章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 (10)第七章验工计价与财务结算 (11)第八章检查与监督 (12)第九章附则 (14)附表一: (15)附表二: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建设部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系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及临时用工(含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以下称劳务方)。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要把劳务用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安全质量、机械物资、劳动人事、财务、法律、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协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负责。
公司直属的项目经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
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工程队具体负责招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详见本制度第九部分。
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杜绝将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转包行为;杜绝违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非法分包行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劳务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工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务工管理法》相关规定,为规范劳务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务工合法权益,落实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制定本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劳务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在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要合法收取劳务费用,不得向劳务工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劳务工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保等待遇,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监督劳务工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劳务工的工资、福利等问题。
第八条用工单位对劳务工享有管理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并保证劳务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工档案,记录劳务工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等,并定期向劳务派遣单位报备。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劳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章劳动保障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缴纳劳动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务工享受社保权益。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概述第一节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XX条规定,为了规范劳务工管理工作,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务管理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劳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雇佣劳务工的用人单位。
第三节定义1. 劳务工:指由用人单位招聘并委托给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管理和配派的员工。
2. 用人单位:指招聘并雇佣劳务工的企事业单位。
3. 第三方劳务公司:指用人单位委托管理和配派劳务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 合同期限:指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管理第一节招聘程序1. 用人单位应在公开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劳务工的招聘,并提供相关招聘公告。
2. 招聘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要求,确保平等机会。
3.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和考核,确保招聘程序公正透明。
第二节劳务合同1. 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劳动合同中应注明劳务工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关键信息。
3. 劳动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节劳动条件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2. 劳务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劳动成果进行合理确定。
3. 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权益。
第四节劳务工的管理1. 用人单位和第三方劳务公司应加强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和管理流程。
3. 第三方劳务公司应定期与劳务工进行沟通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劳务工的培训与晋升第一节培训计划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
2.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具体细则。
第二节培训机制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工培训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培训机制包括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资源整合和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
2024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劳务分包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等领域。
下面是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属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劳务保险,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不得随意扣减。
三、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四、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约定内容。
五、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确保劳务人员身体健康。
六、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七、劳务分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劳务分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
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分包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格执法。
九、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劳务分包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建立运行有序、调控有力的劳务市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等目标的实现。
根据《合同法》、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以及轨道交通工程劳务用工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是轨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管理层,是以外部劳务管理、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等全面负责机构。
第三条本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经理部直接管辖。
项目经理部以劳务承包形式为主,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都应纳入项目经理部统一集中管理,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各一人,劳务人员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劳务承包应按公司劳务招标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劳务招标,以工序或分项劳务工费承包为基础,在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并签定相关合同。
合同签订后,外部劳务队应纳入项目经理部工班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督导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所有劳务队伍务工人员的工资在项目经理部进行发放。
劳务工资的发放必须先由劳务工班负责人制定工资表,经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经理部只有在确定劳务工资发放完毕无拖欠后方能对劳务工班进行余款的拨付。
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项目经理部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六条劳务管理是建设单位对我单位信誉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实行责任人制度。
项目经理及劳务工班具体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直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
劳务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或缺位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包括信誉评价),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主要职责:1.在集团公司的监督下进行劳务招标;2.与劳务队伍签定劳务合同;3.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务过程管理,及时进行劳务状况台帐登记;4.严把劳务人员质量关,定期进行劳务状况摸底,对施工过程中劳务人员的数量及出勤等明晰有数;5.严格进行劳务工资的发放,确保劳务工资由项目财务人员发放到务工人员工资卡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劳务项目经理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损害务工人员利益,杜绝劳务分包单位利用务工人员工资造成项目效益流失现象;6.加大协调力度,及时为劳务分包单位创造有利的内外部施工环境,并且将“给劳务分包队伍解决问题即是为项目解决问题,劳务分包单位干好了也是项目干好了”这一观念深入人心,解决杜绝以包代管等现象的出现;7.给劳务队伍进行验工计价,进行定额用料(即按配合比、设计图纸允许损耗)与实耗材料的考核兑现;8.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认真监督,全面控制、指导劳务分包单位加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劳务工的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与本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被派遣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劳务工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
第五条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
第六条应聘劳务工应当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应聘表格。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
第八条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组织,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体检和背景调查合格的,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新入职的劳务工应当接受入职培训,包括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用人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定期对劳务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薪酬调整、晋升、奖励、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劳务工的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劳务工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六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劳务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七条劳务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本单位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其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劳务工的工作安排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务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劳务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工的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务工。
三、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一)招聘原则招聘劳务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二)招聘条件1、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经验。
3、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招聘流程1、用人部门提出劳务用工需求,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工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
3、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5、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组织面试,对面试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6、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
体检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
四、劳务工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务工录用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1、劳务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三种。
2、初次录用的劳务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 1 年。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3、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务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1、劳务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劳务工加班,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劳务管理办法(最终版)-27790058
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中科集团对劳务公司和班组(以下简称劳务单位)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水平,促进双方的合作交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合同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三级管理模式下的所有项目的劳务公司和班组的分承包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专业分包的用工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通过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层次对劳务分承包方实施管理。
每一层次的劳务管理人员所在部门为劳务分承包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余有关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集团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集团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集团劳务管理专员开展工作、对集团属单位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4.1、招标采购中心职责:4.1.1、负责制定和修改《劳务招标管理办法》,对分公司及项目在劳务招标方面予以指导。
4.1.2、负责集团公司劳务档案库的建立与维护,并将结果运用于劳务招标。
4.1.3、组织分包商满意度调查,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4.1.4、负责组建和组织考察小组,对劳务进行考察评估。
4.1.5、参与并监督指导各分公司劳务招投标工作,对中标候选人有一票否决权。
4.1.6、负责对分公司在劳务招标管理及过程报表报送方面予以考核。
4.1.7、负责劳务履约保证金、劳务合同签订的督促管理。
4.1.8、负责组织召开劳务供应商大会。
4.2、工程管理中心职责:4.2.1、负责劳务入场后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4.2.2、参与劳务考察和招标工作。
4.2.3、负责向集团招标采购中心提交诚信或者不诚信的记录。
4.2.4、负责推动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考勤、劳务工资发放监督。
4.2.5、落实集团劳务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4.2.6、负责审定各公司及项目部制定的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4.2.7、负责对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方面予以指导,并对分公司的劳务管理予以考核。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务工管理,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务工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劳务工的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以个体形式自愿提供劳动力,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由用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劳务工享有与本单位直接雇用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的权益保障第五条劳务工享有下列权益:1. 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工与用工企业约定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派遣协议支付劳动报酬,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 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休假等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3. 社会保险和福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务工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待遇;4. 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保护设施;5. 劳动纠纷解决:劳务工享有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的权利;6. 其他权益:劳务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义务:1. 根据劳务工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派遣协议;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劳务工的权益,支付合法劳动报酬,并保证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4. 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5. 依法与劳务工解决劳动纠纷,确保劳务工合法权益得到保护;6. 其他依法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金达到法定标准;3. 有权利进行劳务派遣的书面授权证明;4. 设有与劳务派遣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5. 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工的管理行为,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第二章劳务派遣
第一节派遣单位的条件和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三年以上,(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招聘代理等服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拥有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二)在过去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成立之初应当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工程承包、劳动力输出等活动。
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向用工单
位派遣劳务工。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工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工工
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劳务派遣期限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劳务工提供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由劳务派遣单位
和劳务工签字或者盖章并交各自保管一份。
第三节劳务派遣的管理
用工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务工前查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和劳务派遣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用工单位与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妥善处理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用工单位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劳务工收取中介服务费、押金以及其他名义的费用。
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后的劳务工再次派遣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劳务派遣后的劳务工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区别对待,不得降低对劳务工的医疗、生育、退休等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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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中科集团对劳务公司和班组(以下简称劳务单位)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水平,促进双方的合作交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合同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三级管理模式下的所有项目的劳务公司和班组的分承包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专业分包的用工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通过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层次对劳务分承包方实施管理。
每一层次的劳务管理人员所在部门为劳务分承包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余有关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集团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集团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集团劳务管理专员开展工作、对集团属单位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4.1、招标采购中心职责:4.1.1、负责制定和修改《劳务招标管理办法》,对分公司及项目在劳务招标方面予以指导。
4.1.2、负责集团公司劳务档案库的建立与维护,并将结果运用于劳务招标。
4.1.3、组织分包商满意度调查,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4.1.4、负责组建和组织考察小组,对劳务进行考察评估。
4.1.5、参与并监督指导各分公司劳务招投标工作,对中标候选人有一票否决权。
4.1.6、负责对分公司在劳务招标管理及过程报表报送方面予以考核。
4.1.7、负责劳务履约保证金、劳务合同签订的督促管理。
4.1.8、负责组织召开劳务供应商大会。
4.2、工程管理中心职责:4.2.1、负责劳务入场后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4.2.2、参与劳务考察和招标工作。
4.2.3、负责向集团招标采购中心提交诚信或者不诚信的记录。
4.2.4、负责推动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考勤、劳务工资发放监督。
4.2.5、落实集团劳务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4.2.6、负责审定各公司及项目部制定的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4.2.7、负责对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方面予以指导,并对分公司的劳务管理予以考核。
4.3、商务合约中心4.3.1、负责各项目驻地劳务市场价格的调研,制定劳务指导价,每季度第一月5号前公示。
4.3.2、负责劳务合同的价格、工作内容等审核。
4.3.3、负责劳务结帐管理。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集团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指导公司劳务管理专员开展工作;组织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料、信息等。
5、1、负责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分公司内劳务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
5.2、具体落实劳务从招标、评标、施工过程到清帐退场期间的管理。
5.3、审核项目填报劳务与分包班组招标文件,组织劳务分包招标,并在限价范围确定分包价格及单位。
参与劳务队伍的考察。
5.4、审核并严格履行施工分包合同,跟踪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
审核劳务(含零星用工)结账。
负责劳务维修期间维修工作的落实,负责维修费的代扣工作。
5.5、组织对项目部劳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5.6、组织公司劳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交所辖劳务与分包商的诚信评价。
5.7、收集并分析项目所在地劳务市场价格并于每季度第三月30号前报集团招商务合约中心。
5.8、负责协助项目部处理劳务纠纷、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
参与劳务诉讼案件的处理。
5.9、监督劳务费的发放,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10、负责分包队伍退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公司(分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6.1、具体落实劳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报审,参加劳务考察及开评标工作。
6.3、负责做好分包队伍的进场管理,包括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对工人的劳务用工合同签订、民工花名册、考勤、保险办理等。
6.4、负责现场劳务管理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6.5、监督分包企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务工资的及时发放到工人手上。
6.6、负责办理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并对劳务结账结果负责。
负责代扣、代缴费用的扣除。
6.7、积极开展劳务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6.8、现场劳务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6.9、收集并分析项目所在地劳务市场价格,并于每季度第个三月25号前报分公司。
6.10、负责分包队伍每月或季度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价。
6.11、负责劳务及分包队伍的进场、出场场管理。
6.12、负责处理劳务纠纷、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选定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选定根据集团劳务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进场管理第七条中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持与公司(分公司)签订的《中标通知书》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第八条项目部与中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完善各类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后方可组织人员及材料、设备等生产资源进场。
第九条劳务队伍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需向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提交以下资料:9.1、《中标通知书》和与公司所签订的各类合同;9.2、劳务分承包方的“五证一照”等证件;9.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9.2.2、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证书》;9.2.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9.2.4、企业法人的《法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9.2.5、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2.6、外埠企业应提供由项目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备案证明》。
9.3、劳务分承包方进场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一)、劳务用工协议(附件二范本)、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的照片、身份证及复印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复印件、操作上岗证及复印件和技能等级证书及复印件等资料。
在重庆地区有平安卡的,还要提交平安卡材料。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资料整理归档。
同时据此发放工作牌以及门禁卡(重庆地区推行平安卡的,还要发放平安卡)。
第十一条工作牌及门禁卡需由劳务管理员统一编号管理,同时收取一定的押金,劳务工人退场时凭退还的工作牌及门禁卡退回押金。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退还押金。
第十二条入场教育。
12.1、入场教育的内容。
包括规章制度、治安规定、文明施工规范以及1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应列为重点培训内容。
12.2、入场教育的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授课、看录像、办黑板报等各种形式进行,累计学习必须达到16学时。
12.3、入场教育记录。
入场教育必须有文字记录,每人建立学习档案和三级教育卡,必须有学习内容和时间、地点、授课人的详细记录,以及受教育人员的亲笔签名,并将此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现场施工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生产部门根据生产任务和匹配的劳动力需求计划,组织劳动力进行现场施工。
劳动力需求计划,原则上每月编排一次。
第十四条工程收方、验收。
劳务分承包方按照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后,由项目经理部预算部门进行工程量的核定,质量、安全、材料部门分别对其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消耗等方面予以评价、考核,并在劳务结账审批单上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核。
第十五条对劳务分承包方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15.1、人员的增减、变更要报项目经理部同意。
未经项目经理部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
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人员,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勒令其退场。
未经登记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5.2、项目劳务管理人员、保卫人员应定期对劳务分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劳务分承包方每月应上报人员变更情况。
15.3、对于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记录。
15.4、新增人员也要按进场管理规定进行查验资料和进行入场教育。
第十六条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劳动用力考勤统计及日常管理。
每月22日前将截止上月19日至本月20日期间实名制执行情况、劳务人员进出场情况、劳务人员合同(用工协议)签订情况、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劳务考勤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汇总,并形成报表报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分公司劳务管理人员每月25号前将各项目实名制执行情况、劳务人员进出场情况、劳务人员合同(用工协议)签订情况、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劳务考勤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汇总并总结各项目执行状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并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劳务实名制管理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每月20日前根据劳动人员进出场登记,及时完成劳务实名上墙工作。
18.1、入场工人逐一照相并存档。
18.2、宿舍粘贴名单,定期更新。
18.3、条件容许或者创优工地的项目部在大门明显位置将照片上墙公示。
第十九条劳务用工协议管理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督促各分承包单位与每一位民工进场后7天内签署劳务用工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劳务用工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四份(项目部、劳务单位、民工及劳务班组长各一份)。
劳务用工协议必须包括工作内容、计价方法、工资发放方式及时间要求等。
由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收集存档,并报分公司劳务管理人员备案。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劳务考勤20.1、施工员或者工长每天晚上9点前统计所辖施工范围工人出勤情况,形成项目部现场实时考勤记录表(见附件三),每月22日前将截止上月19日至本月20日期间与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核对签字后报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汇总。
工人出勤汇总表作为劳务每月工资发放凭据之一。
此项考勤工作作为施工员或者工长月度考核及排序的依据之一。
20.2、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每月22日前将工人出勤统计汇总报分公司备案。
25日前由分公司报工程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劳务管理员对不配合的工长或者施工员需及时提出要求,对拒不执行的人,项目劳务管理员需及时向项目经理提出考核扣分或者处罚的建议。
20.3、项目部工人进出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打卡制(门禁或者面部识别打卡),并要求民工佩戴工作牌。
因故暂未办理好门禁卡的的工人必须在进出施工现场时出示工作牌后进行登记。
登记记录纳入打卡记录。
20.4、没有条件安装门禁打卡等设备的,必须严格按照20.1条实施出勤登记工作,由项目劳务管理员每周不少于一次抽查工长或者施工员执行情况。
20.5、打卡要求要结合当地建委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需按现行的《重庆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渝建发【2013】65号)、《重庆市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要点》(渝建【2014】7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2014年平安卡管理制度推进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11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