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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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欠费学生和超学制年限在籍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达到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2—3年,专接本2年)的第一学期末,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暂缓修读下学期课程。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选课,未经学校允许的选课无效。

成绩不合格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注册的学生,归入下一年级管理。

二、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6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学制+1”年)内,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成绩仍不合格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四、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科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学籍注册、学习管理、学籍异动、毕业和学位认证等内容。

各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合法。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强化教育教学主体地位,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维护学生学习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袋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系)报到注册。

第五条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

逾期不报到者,学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消学籍。

第六条学生报到注册时,由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署《入学注册确认书》,确认入住学校学生公寓,并承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注册失败者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学籍。

第八条学籍注册后,学生可获得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证件。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含病假学生)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休学期不得超过两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退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退学后,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更换专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更换专业后,学生应重新安排学习课程,如有差额学分,需按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1)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1)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校教字(2009)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升降级、评奖、毕业、学位评定和就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的主要方法。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规范教学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考试。

考试分为校管考试课程和院管考试课程。

专业主干课和必修课应为校管考试课,每学期每个专业校管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为3-5门,具体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商定。

其他的课程为院管考试课程,一周以上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单独考试并记载成绩。

第四条校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以及其他有利于考查教学效果的方式,但需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院管考试课程的考试由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报学院批准后自行安排,考试时间为1-2学时。

第五条每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于学期结束前两周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对于期中结束教学进程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提前进行考试。

第六条学生因故缺课(免听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实验课、实验操作、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其课程必须直接重修。

开课学院于考前两周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命题与试题管理第七条命题是考试的关键,决定着考试水平及标准,无论是校管考试课程还是院管考试课程,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涵盖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题型设置要合理、难易度适中;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有适当比例的综合题目;试题的份量要以中等水平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下文是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两个《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两个《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两个《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共13页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共13页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校学字(2008)56号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样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

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在留校察看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中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四)因心理疾病造成违法、违规、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作者:————————————————————————————————日期: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校教字(2009)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升降级、评奖、毕业、学位评定和就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的主要方法。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规范教学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考试。

考试分为校管考试课程和院管考试课程。

专业主干课和必修课应为校管考试课,每学期每个专业校管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为3-5门,具体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商定。

其他的课程为院管考试课程,一周以上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单独考试并记载成绩。

第四条校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以及其他有利于考查教学效果的方式,但需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院管考试课程的考试由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报学院批准后自行安排,考试时间为1-2学时。

第五条每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于学期结束前两周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对于期中结束教学进程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提前进行考试。

第六条学生因故缺课(免听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实验课、实验操作、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其课程必须直接重修。

开课学院于考前两周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命题与试题管理第七条命题是考试的关键,决定着考试水平及标准,无论是校管考试课程还是院管考试课程,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涵盖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题型设置要合理、难易度适中;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有适当比例的综合题目;试题的份量要以中等水平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精品)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精品)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携带的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教务处或院办公室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三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后领取校徽、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消入学资格。

如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下学年开学,不作休学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凭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申请重新入学,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的通知书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凡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请假与考勤第五条学生均须接受考勤。

凡教学计划或选课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及学校(学院、系)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校教字(2013)12号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事假需附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未请假或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60号(**年五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自然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学籍管理规定既是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合格,方可重新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有严重违法行为;(二)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不合格;(三)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注册是学籍的延续,也是学期学习资格的再认可。

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之前三天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保持学籍。

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复学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

大学专科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专科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专科学籍管理制度大学专科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生入学注册1.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请假,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3.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因故不能连续注册者,可以休学。

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

二、学籍档案建立1.学生入学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2.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生学籍档案表》、《学历证明》、《就业推荐表》等。

3.学籍档案一经建立,学生毕业时随学生就业去向转移。

三、课程修读规定1.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修读课程。

2.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学生须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3.学生每学期选读的课程不得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二。

4.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指定的教学计划以外选读课程,但所选课程必须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其正常毕业。

5.学生选读的课程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二部分相同或内容相似时,可以申请课程的替代与替换,是否准予替代与替换,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6.替代与替换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

7.学校实行辅修制,学生在校期间可选修一门辅修专业。

四、考试与成绩管理1.学校规定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考试形式有:笔试、口试、操作等。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考试。

否则以缺考论处。

3.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表。

考试成绩必须注明优秀、良好、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主考教师姓名。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或重修。

是否准予补考或重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5.学校建立学生考试试卷档案,对学生考试试卷进行归档保管,并实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阅试卷。

五、学术诚信与违纪处罚1.学校提倡学术民主,严禁学术抄袭、剽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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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3〕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事假需附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未请假或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学生应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按学年缴费。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持相关手续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无故不到或者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七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四年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165学分左右,学制为五年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200学分左右。

专接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75学分左右。

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3-6年内毕业;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4-7年内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两年,可延长一年毕业,不能提前毕业。

第八条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无论何种原因,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学制为两年的在2-4年内毕业,学制为三年的在3-5年内毕业。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具体规定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办法见《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成绩无效,旷考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具体规定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

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相关当事人的证明。

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完成学业。

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指导思想,以更好地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为出发点,大学生进校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

大学期间本科学生有两次机会可以申请转专业,即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初。

专科学生只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转专业的共同条件1.品学兼优,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2.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原则上转入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转入专业本批次招生数的15%。

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院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第二十条转专业的禁止条款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2.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学院决定;3.对口招生者、单独招生者(含专接本)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4.跨高考录取批次转专业者;5.已办理试读手续和休学手续者;6.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7.应予退学者;8.不得跨保定校区、渤海校区、秦皇岛校区转专业;9.不得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1.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1)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2)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3)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25%的学生;2.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1)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三周;(2)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向全校公布转入专业的接收名额;(3)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接收学院可以对申请转入该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由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4)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按申请人所申报专业凭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转入语言类专业应当进行笔试和口试;(5)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为了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20%的本科学生可以在专业类内(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申请转专业,按大类招生已经分专业的除外。

专业差别较大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1.选课和课程的认定(1)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中,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由转入学院视课程性质和专业性质情况确定作为业务素质课或者公共选修课予以记载。

专科学生在转入专业中没有学过的课程应随低年级学习。

(3)凡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不同、课程性质不同的课程,已修课程学时比要求的学时多的,或本科与要求的学时相差折算不大于0.5学分、专科相差不超过8学时的成绩有效;本科相差大于0.5学分、专科大于8学时的需重新选修,相关课程的认定由转入学院和开课学院共同研究后认定。

2.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8.二次转学的;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2.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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