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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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20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琼府[20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执法,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是确保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日益突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得到根本遏制,影响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协同联动机制。
因此,有必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多部门互相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一)责任主体。
我省土地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国土、建设、规划、城管、监察、公安、发展改革、水务、交通、房管、工商、环保、税务、农业、林业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承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给予配合。
上述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职责分工。
1、各市、县,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查处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没收和复耕复绿;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规划区外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以及国土、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各乡镇政府在市、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在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各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实施动态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
对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追究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