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及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省级有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驻陕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以及《关于2012-2013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2〕31号)精神,“十二五”期间,全国将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在全国创建1000家左右。
为做好我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示范单位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现就我省公共机构创建及推荐申报节约型示范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全省各级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十二五”期间,创建100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创建50家左右。
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形成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同时,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公共机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陕发改发[2009]1607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陕发改发[2009]1607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就各处(室)的职责界定和细化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体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联系并安排委领导参加有关公务活动。
2、负责委主任办公会以及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起草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编辑委内日常政务信息。
3、负责全委的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印发及交换、传递和催办工作。
掌管委、办印章,协调全委公文运转和指导全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4、负责催办督查委内有关处(室)和委属有关单位落实省委常委会、省长办公会、省政府常务会、省政府专题(专项)会等会议决策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督查委主任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6、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催办工作。
7、负责全委新闻宣传工作。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委政务信息工作。
负责向国家发改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编印《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动态》等内部刊物。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省属企业在建设西部强省事业中,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予以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好的做法、经验或者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各企业发布的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报告请及时上报我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省属企业在建设西部强省,推进小康社会事业建设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省属企业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光荣的使命和责任。
省属企业应立足战略高度认识和推进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做优做强的发展目标。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省属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省属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属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省属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省属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提升省属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陕发改法规〔2019〕1574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陕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附件:《陕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附件陕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一)加快拓展平台覆盖范围。
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逐步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交易等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标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现有平台进行交易,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系统梳理省级公共资源的类别和范围,对《陕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进行修订完善,各市(区)结合实际,印发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加快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02
•【字号】陕发改环资〔2009〕886号
•【施行日期】200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成员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单位: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国务院(国办发[2004]62号文)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之一,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全省的认定工作。
由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重新推荐,对原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贺久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主任:刘志华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董智明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
续大康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处长
委员:姜志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副处长
张明省工信厅节能和综合利用处副处长
薛嘉瑞省墙改办主任
王永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申银军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谈明华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副处长
张晓宏省煤炭局规划处副处长
翟国富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副主任
刘凯省发展改革委煤电处主任科员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禁止、限制供地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成文日期:2008-08-20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陕发改外资〔2018〕93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18〕9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陕政办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1号2004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3号),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_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_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环资[2011]15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部分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01号)要求,为加快前期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等单位节能硬件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示范工程、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建设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废旧服装、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淮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陕发改环资[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2〕25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我省2010年出台了《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得到了加强和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组织编制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陕发改环资〔2010〕8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组织好申报工作,特别是申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企业要按照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规定认真准备上报材料,其他企业申报认定要求和程序不变。
二、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必须对每个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报告粘贴在企业申报材料首页。
三、申报企业掺渣量证明统一填写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渣量承诺表(附表一)予以说明。
四、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初审汇总后(附表二、三、四),务必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受理时限上报,上半年截止到4月底,下半年截止到10月底。
企业申报材料一律采用胶订方式,上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上报文件提供电子版(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6]8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1.10【实施日期】200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法律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个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进行了认真审核梳理,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法律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个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予以公布。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经审定公布的执法依据目录,按照职权法定和“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教育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执法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陕西省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公安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强制戒毒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客船治安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国家安全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执法机关:陕西省监察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法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陕发改法规〔2014〕890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去年以来,我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先后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2项。
经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目前仍然保留37项审批事项(含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审批事项)。
为了打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监督落实。
特此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18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我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打造环节少、效率高、程序优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信息化、公开化。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我委现存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1.简化审批要件。
取消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以外的一切前置审批要件。
我委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需要补充或重新提供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全部资料,资料齐备后当即受理。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陕发改环资[2013]187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3〕1879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进行了审核,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其进行了认定,并在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众对所公示的企业未提出异议,现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本次认定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共46家;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18家,复审认定的企业28家(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二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以及未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附件:1.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情况表;2.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情况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2月30日附件1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情况表附件22013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情况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陕发改规划[2012]1813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陕发改规划〔2012〕1813号)各市发改委、杨凌示范区发改局,韩城市经发局,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实施《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知识和智慧,为建立和完善我委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为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服务质量献言献策,推动建设西部强省,经研究,决定成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提出重大事项建议: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技进步和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提出建议,争取我省在全国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提供政策理论咨询:参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对“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解读全球发展动态:就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能源、环境、生态和城市化等方面的最新动态进行解读,为我委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成员名单主任委员:徐德龙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兼任经济组组长)副主任委员:樊代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第四军医大学校长(兼任社会组组长)周卫健中国科学院院士,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陕西省主委(兼任生态组组长)成员:段宝岩中国工程院院士卢秉恒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学院院长魏炳波中国科学院院士,西北工业大学副校长胡文瑞中国工程院院士马晓河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委员会下设经济组、社会组和生态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一)经济组:宫守才中煤西安设计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周立发陕西能源化工研究院院长、教授张平祥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院长、教授(二)社会组:杨沛英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朱正威西安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席恒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三)生态组:赵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校长、教授吴轩第西安工程大学副校长、高工徐志嫱西安理工大学水电学院副教授三、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由我委统一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由发展规划处副处长蒋薇同志兼任。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考核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考核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陕发改人事[2012]260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考核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决定(陕发改人事〔2012〕260号)201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委各处室、单位和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大局,按照“善谋善为,创先创优”型机关建设要求,认真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攻坚克难,拼博奉献,顺利完成了目标责任考核的各项任务,连续五年获得了优秀等次的好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做好这些工作中,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各处室、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完成今年的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委党组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处等18个先进集体、王明华等85名优秀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处室、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为榜样,围绕开展“三问三解”活动和“五型”机关建设,进一步开拓创新,团结拼搏,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附件:2011年度考核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2011年度考核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名单(18个)1.机关处室14个固定资产投资处、人事处、社会发展处、煤炭电力处、农村经济处、办公室、经济贸易处、产业协调处、运行监测与应急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区域经济协调处、能源综合处、高技术产业处、国民经济综合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发改环资[2011]113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1〕1139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2011年6月15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的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进行了评审。
并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29日对企业名称及资源综合利用重要信息进行了公示,截至6月29日公众对所公示的企业未提出异议,现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本次陕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共58个企业,其中:初审企业39个、复审企业19个(详见附件1、2),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二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附件:1、2011年第一批认定企业名单和产品名称(初审);2、2011年第一批认定企业名单和产品名称(复审)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2011年第一批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初审)1西安顺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2.5、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炉渣、硫酸渣增值税2西安雁塔水泥公司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煤矸石、矿渣增值税3西安蓝田尧柏水泥有限公司32.5、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42.5低碱水泥粉煤灰、硫酸渣、脱硫石膏、磷石膏、石灰石废石、建筑垃圾增值税4西安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增值税5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32.5、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煤矸石增值税6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硫酸渣、粉煤灰、石灰石尾矿、硅石尾矿、煤矸石、炉渣增值税7安康尧柏江华水泥有限公司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废石、硫酸渣、建筑废渣、钡渣增值税8汉阴县金圣建材有限公司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煤矸石、煤渣增值税9铜川市耀州区东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炉渣、矿增值税立水泥厂渣1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砂浆、管材、混凝土(限C50及以下产品)粉煤灰、煤矸石、废石增值税2陕西圣新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粉煤灰增值税3西安东凯建材公司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建筑垃圾增值税4陕西秦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增值税、所得税5西安和成建材有限公司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建筑垃圾增值税6西安市恒旭建材有限公司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垃圾、粉煤灰增值税7西安市骊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委、一港四区两基地经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综合利用企业: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建设,支持和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07]707号)和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关于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现就2009年综合利用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要上报的材料:1、新认定企业要求上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申请,内容包括:建设投产时间、改扩建时间(附批复文件),认定产品的工艺、技术简况、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情况。
重新认定企业要求二年来的情况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二年来资源综合利用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量,产值和享受免税或退税额,存在的问题,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2、填写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产品申请表(新认定企业)或重新认定申请表(换证企业)。
3、当地当年环保部门证明。
4、利用纯余热、余气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应出具2009年电厂利用废气、余热的检测报告。
5、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及25MW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按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制上报材料。
6、水泥企业应有水泥生产合格证、化验室合格证和陕西水泥质检部门提供的2009年合格复合水泥的质量检验报告。
7、墙体材料和其他企业应有质检部门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和省墙改办确认登记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8、水泥企业和墙体材料企业产品中煤矸石等废渣掺入量程度证明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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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陕发改环资[2012]104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24
【实施日期】201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2〕104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的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进行评审,并在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众对所公示的企业未提出异议,现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本次陕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共45家企业,其中: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19家、到期办理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26家(详见附件1、2),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二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附件:1、2012年第一批认定企业名单和产品名称(初审);
2、2012年第一批认定企业名单和产品名称(复审)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1:2012年第一批认定企业名单和产品名称(初审)
企业详细地址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1陕西博创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
长安区大兆街办友联村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
粉煤灰、建
筑垃圾
2西安盛邦建材有限公司灞桥区水安路9号轻集料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
建筑垃圾
3西安蓝绿清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凤城九路白桦林居9幢30202
室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
建筑垃圾
4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
户县祖庵镇户祖公路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
块
粉煤灰
5宝鸡宝源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
宝鸡凤翔县常青工业园商品粉煤灰粉煤灰
6陕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马庄农场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
块
粉煤灰
7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
司
印台区顺金工业园区内
蒸压混凝土加气砌
块
粉煤灰
8韩城市柏忠新型建材公
司
韩城市新城区姚庄村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煤矸石
9神木县嘉砼建材有限公
司
麻家塔乡常家沟村
粉煤灰加气混凝土
砌块和蒸养标砖
粉煤灰
10陕西大为建材生产有限
公司
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东曹
村村北
砂浆
粉煤灰,建
筑垃圾
11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华龙
耐材有限公司
韩城市龙门镇耐火材料转炉渣
12陕西省威立雅资源利用
(西安)有限公司
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
大厦B座8楼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