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性哮喘诊断实用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试题(答案)2023
职业病医师定期考核试卷(2023年)卷1一、单项选择题。
1.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总结报告中应写明用人单位应在___日内妥善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C)A.15B.20C.30D.7E.602.职业健康检查完成后___内体检机构应将书面报告送达用人单位(B)。
A.30天B.30个工作日C.15个工作日D.15天3.广东省开展职业病诊断时,是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___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依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诊断活动。
(B)A.1B.3C.5D.7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___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C)A.上岗前B.上岗前和在岗期间C.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D.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___年(C)。
A.5B.10C.15D.206.噪声损害耳蜗毛细胞,导致感音功能下降,听力图表现为(A)A.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曲线B.传导性听力损失曲线C.混合性听力损失曲线D.正常听力曲线7.对下面听力图下结论(D)。
A.双耳语频、高频听阈值提高B.右耳语频、高频听阈值提高,左耳传导性听力损失C.右耳混合性听力损失,左耳语频、高频听阈值提高D.右耳语频、高频听阈值提高,左耳混合型听力损失8.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必检项目为(B)A.胸透B.高千伏胸片C.纯音听阈测试D心电图 E.神经-机电图检查9.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列出的主检医师要求。
(B)A.覆盖该企业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B.受委托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C.任一危害因素D.参与体检的主检医师E.个体报告中签名的主检医师10.体检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疑似职业病报告,根据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法最高可处于___元的罚款。
职业病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
职业病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一、职业病的概念什么是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有哪些?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二、职业病体检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2020年12月31日依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职位,并妥帖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八)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看期间的;四、《利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惜条例》(200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2 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利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验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以下是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的相关信息,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
1.GBZ 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2.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3.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4.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5.GBZ 7-2014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6.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7.GBZ 9-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诊断标准8.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9.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10.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11.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2.GBZ 14-2015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13.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4.GBZ 16-2014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15.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16.GBZ 18-2013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这些标准的发布时间从2002年到2015年不等,实施时间也有所不同。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得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标准已经被代替,因此需要使用最新的标准来确保准确性。
1.标准编号:GBZ 38-2006,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该标准于2006年3月13日公布实施,适用于因职业接触三氯乙烯而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的诊断。
2.标准编号:GBZ 39-2002,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
该标准于2002年4月8日公布实施,适用于因职业接触硫酸二甲酯而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的诊断。
3.标准编号:GBZ 40-2002,标准名称: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该标准于2002年4月8日公布实施,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高温环境而引起的中暑症状的诊断。
职业病诊断实用实用标准.doc
实用标准文案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工作,卫生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计110 项。
GBZ3 — 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4 — 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6 –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7 — 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8 — 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9 — 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 (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GBZ11 — 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13 — 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GBZ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15 — 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7 — 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GBZ18 — 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9 — 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2 — 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GBZ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GBZ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GBZ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GBZ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 1 , 2 —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GBZ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45-2002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GBZ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GBZ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GBZ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GBZ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GBZ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GBZ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GBZ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GBZ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78-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9-2002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Z80-2002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82-200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GBZ85-2002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6-2002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GBZ87-2002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88-2002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Z89-2002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90-2002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91-2002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92-200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4-2002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6-2002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7-2002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0-2002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101-2002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2-2002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3-2002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07-2002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8-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109-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111-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版)
2007 年,国有、乡镇和民营企业平均体检率< 40%; 2015 年,乡镇和民企体检率明显提高,达到 70%;
职业病诊断机构准入门槛逐步放开,资质面向所有医疗机构 职业病诊断标准修订,更能反映接害人员的实际情况
职业病的检出率增加
HNUST-XDH
全省共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742.3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总数的11.02%; 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39.12万人;9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1.54万人; 百岁及以上老人1936人。
生育率下降:人口负增长。 我国维持人口长期不衰减的生育率更替水平2.2, 目前1.4,部分低于1。
人口增速放缓和老龄化成为经济下行首要原因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25例。 其中放射性肿瘤14例,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例,放射 性皮肤疾病3例,放射性白内障2例,放射性甲状腺疾 病2例。
HNUST-XDH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六类职业病
2014年,全国共报告1632例。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880例(其中噪声聋825例) 职业性传染病427例(其中布鲁氏菌病376例)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43例(其中中暑87例,手臂振动病36例) 职业性皮肤病109例(其中接触性皮炎63例) 职业性眼病55例(其中化学性眼部灼伤32例) 其他职业病18例(其中金属烟热13例,滑囊炎5例)
HNUST-XDH
2、行业广泛分布
职业病危害在各个行业不同程度存在,常见133种, 以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制 造最为突出,职业病病例数占报告总数的73.5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 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多样、复杂 。
哮喘职业病赔偿标准
哮喘职业病赔偿标准哮喘职业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引起的哮喘。
职业性哮喘的病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作环境中存在有害气体、粉尘、霉菌等,这种物质会刺激呼吸道,引起炎症反应;二是工作情况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压力,例如工作负荷过重、压力大、环境噪音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哮喘的发生。
对于患上哮喘职业病的工人来说,赔偿是他们维权的一种手段,也是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然而,由于哮喘职业病的诊断和赔偿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使得有些患者难以申请到合理的赔偿。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哮喘职业病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哮喘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经济赔偿和医疗赔偿。
经济赔偿主要包括工伤赔偿和生活补偿,用于弥补因工作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医疗赔偿主要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伤残鉴定费用,用于支付患者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其次,哮喘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应根据疾病的程度和对工人工作能力的影响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哮喘病程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且有明确的症状和影响工作能力的程度。
根据疾病等级的不同,可以确定不同的赔偿比例和金额。
例如,对于轻度哮喘患者,可以按照病程的百分比确定赔偿金额;对于中度和重度哮喘患者,可以按照病程和工人工作能力双重考虑确定赔偿金额。
再次,哮喘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可操作性是指患者可以根据赔偿标准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不需要繁琐的程序和证明材料;公正性是指赔偿标准要基于科学的依据,对所有患者一视同仁,既不能过高赔偿也不能过低赔偿。
最后,哮喘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应随时调整和修订。
哮喘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不断更新,对工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的影响也会随之变化。
因此,赔偿标准应根据最新的医学和社会科技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以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之,哮喘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一套科学、公正、可操作的体系,能够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能够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研究力度,制定并完善哮喘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为患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摘要:1.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用人单位的责任2.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3.职业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4.职业病认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正文:在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制定了一系列职业病认定标准和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到职业病危害。
一、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进行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定期、离岗时以及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体检机构发现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三、职业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目前在我国职业病目录中共有132 种疾病,大概包括了十大类,如尘肺(煤工尘肺)、职业放射疾病(外照射慢性放谢病)、职业中毒(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职业病(减压病、中暑)、生物因素职业(森林脑炎)、职业皮肤病(光敏性皮炎)、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电光眼)、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嗓声聋)、职业性肿瘤(间皮癌)、其它疾病(包括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确诊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进行卫生机构承担。
四、职业病认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疾病;3、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进行卫生机构承担诊断;4、诊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职业病哮喘诊断标准
职业病哮喘诊断标准哮喘是一种以慢性气道炎症为基础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其主要临床特征为反复发作的喘息、气促、胸闷和咳嗽。
职业病哮喘是指由于职业因素引起的哮喘,其诊断标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下面是职业病哮喘的诊断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临床表现。
职业病哮喘的临床表现主要包括,反复发作的喘息、气促、胸闷和咳嗽;工作日或工作场所接触特定的致病因素后症状加重,休息或脱离工作环境后症状缓解或消失;症状发作与工作场所接触的特定致病因素相关;既往无哮喘病史或家族哮喘病史。
二、体格检查。
职业病哮喘的体格检查主要表现为,肺部啰音;肺功能检查呈可逆性气道梗阻;特定致病因素接触试验阳性。
三、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包括,肺功能检查;特定致病因素接触试验;胸部X线或CT检查。
四、诊断标准。
根据上述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结合患者的工作史和职业暴露史,可以做出职业病哮喘的诊断。
五、诊断注意事项。
在诊断职业病哮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了解患者的工作史和职业暴露史,对可能的致病因素进行详细询问和调查;其次,要结合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最后,要根据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六、治疗及预防。
对于已经确诊为职业病哮喘的患者,应尽快脱离致病因素的接触,并进行相应的治疗;对于潜在的职业病哮喘危险人群,应加强职业病防护,减少致病因素的接触,定期进行健康监测。
七、结语。
职业病哮喘的诊断标准对于临床医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准确诊断和及时干预,才能更好地保护职业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相关医务人员有所帮助,提高对职业病哮喘的认识和诊断水平。
职业性哮喘属于什么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职业性哮喘属于什么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是职业致敏原引起的肺部阻塞性疾病,以咳嗽、胸闷和呼吸困难等呼吸道阻塞症状为主,可以自然缓解或经治疗缓解。
职业性哮喘主要是指长期暴露在工作场所的刺激物所引起的哮喘,这些刺激物可以是化学物质或有机物细屑。
在我国职业病目录中,职业性哮喘属于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一是尘肺;二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是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搜索;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是其他职业病。
引起职业性哮喘常见原因:一、动物性粉尘:蚕尿干燥后的风尘被吸入;蚕蛾交尾、产卵期间,鳞毛和鳞粉飞散到空气中被吸入;未加工的蚕丝中,含有很强的吸入性致敏原,反复接触时可以引起哮喘。
此外,惨死、僵蚕及蚕蛹也可引起哮喘发作。
工人敲打贝壳,撬开取肉,吸入附着在壳上的肉粉也可以引起哮喘,多在共工作2个月至5年内发病。
吸入动物皮毛粉尘可引起哮喘。
与动物密切接触,而在通风条件不佳场所的作业人员,如皮毛加工厂工人易得哮喘;接触小动物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10%-32%了出现过敏症状。
对公务皮屑及鼠尿过敏者,常见于兽医工作人员。
二、植物性尘埃谷物粉尘是一种含有植物、化学物质、微生物以及游离二氧化硅和其他无机物的混合粉尘。
其中的有机粉尘、无言的微生物等,作为抗原进入机体后,可产生I型和Ⅲ型变态反应,导致谷物性哮喘。
接触谷物粉尘的职业工人中,有谷物收获脱粒工人、谷物储存和搬运工人、粮食和饲料加工工人,以及糕点、面包行业的工人等。
三、其他:药物、生物酶制剂、工业化学原料、金属盐类等。
近年来职业性哮喘发病人数有逐年增多的趋势,这主要由于合成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不但使接触人数有所增加,同时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种类与数量极多的职业性变应原或半抗原物质。
因此唤起职业医学工作者及劳动者的重视,有效地控制与改善工作环境,是当务之急。
法律普及---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卫防字[1987]第82号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13年12月23日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更新。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人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职业性哮喘的赔偿标准
职业性哮喘的赔偿标准职业性哮喘的赔偿标准简介职业性哮喘是一种由于工作场所中接触到特定的化学物质或物理因素而引起的哮喘症状。
工人在长期接触这些有害物质后,可能会发展出职业性哮喘,并对其工作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套职业性哮喘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受害者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赔偿标准的设立原因职业性哮喘是一种工作相关病症,是由于工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而引起的。
这些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粉尘、气体等。
职业性哮喘会给受害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永久的健康损伤。
因此,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的内容职业性哮喘的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包括诊断、治疗、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等医疗费用。
2. 护理费用:对于严重的职业性哮喘患者,可能需要长期的护理和照顾。
赔偿标准通常会包含这部分费用。
3. 经济损失:包括因职业性哮喘导致的工作能力下降、工作时间减少等所引起的经济损失。
4. 残疾赔偿:对于因职业性哮喘导致的永久性残疾,赔偿标准通常会考虑到残疾程度和受害者的年龄等因素。
5. 精神损害赔偿:职业性哮喘对患者的心理和精神健康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赔偿标准可能会考虑到相关的心理咨询和治疗费用。
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职业性哮喘的赔偿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到特定的化学物质或物理因素,并被诊断为职业性哮喘。
职业性哮喘对工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产生了明显的不良影响。
工人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职业性哮喘与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有关。
赔偿标准的具体程序职业性哮喘的赔偿标准的具体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诊断确认:受害者需要通过医生的诊断确认患有职业性哮喘。
2. 申请赔偿:受害者需要向相关的赔偿机构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与职业性哮喘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 调查核实:赔偿机构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2号)--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2号)--职业性哮喘诊断标
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06
•【文号】卫通[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2号)
现发布《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代替GBZ 57-2002)
GBZ 68-200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68-2002)
GBZ 91-2008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91-2002)
GBZ 92-2008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 92-2002)
GBZ 209-2008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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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sthmaGBZ57-2002前言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37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不少化学物质具有致敏性,可在致敏个体引起哮喘,常见的工业化学物中,可引起过敏性哮喘的物质不下200 余种。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哮喘,根据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贵州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sthmaGBZ57-2002职业性哮喘是在生产环境中吸入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狭窄性疾病。
脱离致喘物后哮鸣可缓解。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哮喘史,结合劳动卫生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哮喘或呼吸道疾患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并有发作性哮喘,两肺可闻及哮鸣音,但缺少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者;或在体检中仅发现有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而临床上缺少典型的发作性哮喘症状、体征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轻度哮喘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哮喘:a) 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出现胸闷、气短、发作性哮喘,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痰。
脱离有害物质,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可再发。
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b) 哮喘临床表现不典型,但有气道反应性增强的实验室指征( 如乙酰甲胆碱或组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 ,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5.2重度哮喘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喘发作,具有明显的气道高反应性表现,伴有肺气肿,并有持久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6 处理原则6.1治疗原则急性发作期应尽速脱离作业现场,对症治疗,如吸氧,给予平喘药、抗过敏药及中药等;必要时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慢性反复发作者,除给以上处理外,尚需配合适当的支持治疗。
参见GZBl8。
6.2其他处理6.2.1观察对象应注意临床症状及体征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尽速确立症状与职业因素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可暂脱离原作业环境,或进行“脱离一恢复”试验,并对症治疗。
6.2.2职业性哮喘确立诊断后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适当休息和治疗。
恢复后可安排其他工作。
对重度哮喘患者可考虑改变生活、工作环境,对症治疗,并根据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无害轻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附录 B、C、D、E(规范性附录)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下列职业性致喘物( 职业性变应原) 的人员:a) 异氰酸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TDl) 、二苯甲撑二异氰酸酯(MDl) 、六甲撑二异氰酸酯(HDl) 、萘二异氰酸酯 (NDl) 等;b) 苯酐类:邻苯二甲酸酐(PA)、1,2,4 苯三酸酐(TMA),四氯苯二酸酐 (TCPA)等;c) 多胺固化剂:乙烯二胺、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等;d) 铂复合盐;e) 剑麻。
A.2 确切的职业史及病史是指:a) 工作中接触以上范围的职业致喘物( 职业性变应原 ) ;b) 从事该项工作前无哮喘病;c) 从事该项工作后出现发作性或可逆性哮喘,伴有肺部哮鸣音;d) 有可靠证据,证明哮喘发作与其职业密切相关,即接触后出现哮喘,而节、假日症状改善或消失,再接触后可复发;e) 速发型变态反应介质阻滞剂、抗组织胺药以及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均有预防及治疗效果;f) 作业工龄一般在半年以上。
A.3 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目前仅限于:a) 职业型( 现场) 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b) 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c) 抗原特异性 IgE 抗体检查( 放射变应原吸附试验—RAST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T) 阳性;d) 变应原皮肤试验 ( 皮内、点刺或划痕法) 重复阳性。
A.4 诊断本病时应与上呼吸道感染、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心源性哮喘、外源性变应性肺泡炎以及非职业原性支气管哮喘等病进行鉴别。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B.1 斑贴试验按GBZl8—2002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施行。
B.2 皮内试验B.2.1 操作步骤B.2.1.1 受试者上臂外侧常规消毒。
B.2.1.2 用已消毒的lml 结核菌素注射器及26~27 号皮内注射针头抽取皮试液,注入皮内约 0.02-0.1ml ,局部皮肤呈苍白色和圆形隆起,直径为3-4mm,不应出血。
B.2.1.3 于另一例上臂同时作抗原溶媒对照试验。
B.2.2 观察与判断注射后 15-20min 观察反应结果,其判定标准为:受试局部皮肤无反应,或仅出现与对照类似的小丘疹或红斑反应( —)受试局部皮肤出现直径小于0.5cm 的丘疹和不太明显的红斑反应( ± )受试局部皮肤丘诊直径0.5 ~1.0cm,有红斑反应 (+)受试局部皮肤丘疹直径 1.1 ~1.5cm,有明显的红斑反应(++)受试局部皮肤丘疹直径大于 1.5cm,有明显的红斑反应,并出现伪足(+++)受试局部皮肤反应同(+++) ,而同时出现周身反应如皮痒、潮红、憋气、哮喘等症状(++++)B.2.3 注意事项a) 皮试应在病情缓解期进行;b) 有明显皮肤划痕症者不宜皮试;c) 试前应停用抗组织胺药物,条件许可时应停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d) 所用抗原应无菌,浓度合适。
试验操作要准确,不应出血;e) 应注意有无全身反应,并备有应急药物,以防万一。
B.3 划痕试验B.3.1 操作步骤B.3.1.1 受试者上臂外侧或前臂内侧皮肤常规消毒,并用蒸馏水或生理盐水洗净。
B.3.1.2 待皮肤干燥后,用针尖作一直接划痕,每条划痕长3—5mm,严防出血。
B.3.1.3 将皮试液滴在划痕上。
B.3.1.4 用抗原溶媒进行对照试验。
B.3.2 观察与判断划痕后 15~20min 观察反应结果,其判定标准为:划痕局部皮肤与对照试验相同(-)划痕局部皮肤稍隆起,周边有淡红斑(+)划痕局部皮肤有丘疹样隆起,其长度超出划痕的长度,并在丘疹周边绕以明显的红斑(++)划痕局部皮肤丘疹隆起并有伪足,并绕以明显的不规则红斑反应(+++)划痕局部皮肤丘疹有两个以上伪足,发痒,四周皮肤红肿明显(++++)B.3.3 注意事项同B2.3。
如皮试后不到15min即出现强烈皮肤反应,则可用棉花蘸蒸馏水将抗原拭去,以免反应进一步发展。
B.4 点刺试验B.4.1 操作步骤B.4.1.1 受试者前管内侧或上臂外侧皮肤常规消毒。
B.4.1.2 于皮试部位先滴上一滴皮试液。
B.4.1.3 用特制点刺针 ( 或用普通注射针头代替) 在滴有皮试液的皮肤中央沿皮面平行刺入0.5 ~lmm,然后将针尖稍抬高,使皮试液流入皮内,随即迅速退针。
点刺后lmin 用滤纸条吸去多余的皮试液,整个操作不宜出血。
B.4.1.4 用抗原溶媒进行对照试验。
B.4.2 观察与判断点刺后 15~20min 观察反应情况。
其判断方法可直接记录风团和红斑的直径大小,并与对照比较,判定是否阳性( 正常对照应无风团或仅有直径小于3mm的小皮丘,周围无红晕) 。
B.4.3 注意事项同B2.3。
文案大全标准实用附录C( 规范性附录)抗原特异性IgE 测定—放射变应原吸附试验(RAST)C.1 原理将变应原交联到固相聚合体,如葡萄糖凝胶、纤维素粒子或纸片上,然后加入被检血清。
血清中的特异性抗体(1gE 等) 与变应原结合,洗去多余的血清,加入125I 标记的抗IgE 结合物,经过一定时间培育后,最后形成固相载体一变应原一特异性IgE 一抗IgE、125I 复合物。
洗去多余的标记抗体。
用Y射线计数仪测定留在纸片上的放射素含量,便可知血清中特异性IgE 的含量。
C.2 器材新华滤纸或瓦特曼I 号滤纸、微量加液器、布氏滤纸、y 射线计数器、负压吸引器、磁力搅拌器、 pH计或试纸。
C.3 试剂a). 变应原;b). 溴化氰;c).0.01mol /L(pH7.4) 磷酸缓冲液;d).5mol /L 磷酸钾溶液;e).0.005moL 、0.1/L 碳酸氢钠溶液;f). 马抗人 IgE—IgG;g). 丙酮;h).1mol /L、0.05mol/L 乙醇胺;i).0.1moI /L(pH4.0) 乙酸—乙酸钠缓冲液;j). 牛血清白蛋白,或人血清白蛋白(HSA)。
C.4 方法C.4.1 制备溴化氰活化滤纸片标准实用华特曼 I 号或新华滤纸,用打孔器打成直径为6mm纸片(100 片约 300mg)。
称取 4g 溴化氰加80ml 双蒸水,水浴溶解,搅拌。
称4g 纸片放火带塞三角瓶中,并用冷双蒸水浸泡30min 。
吸净蒸馏水并加入5%溴化氰液80ml。
用5mol/L 预冷的磷酸盐调整pH在11 左右,搅拌8min ,不断调整 pH值。
然后用0.005mol/L 的碳酸氢钠800ml,分5 次连续洗,再用400ml 双蒸水连续洗3~4 次。
最后用400ml 丙酮连续洗 4 次,放人大平皿中抽干。
C.4.2 制备抗原( 根据抗原种类而异 )C.4.3 偶联蛋白:称取 30mgHSA用0.1mol /L 碳酸氢钠 60mi 溶解。
每200 片纸片放人HSA液15ml,在 8C条件下转鼓转动48h。
用0.1mol /L 碳酸氢钠洗 3 次,0.01mol /L(pH7.4)的PBS洗3 次。
C.4.4 偶联抗原:配制适当浓度的抗原,加入纸片后,转鼓8℃48h,之后用0.01mol/L(PH7.4) 的PBS液洗3 次。
C.4.5 封闭:将以上纸片加入0.25mol /L 乙醇胺 15ml,SC,转鼓 8h,0.1mol /L 碳酸氢钠洗3 次,0.1mol /L(pH4.0) 乙酸一乙酸钠洗 3 次,0.01mol/L(pH7.4)PBS 洗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