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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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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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 公司进口100 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 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1.答:(1)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 A 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 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 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案例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案例2】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1. 2009年,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面粉,价格条件为CFR,每袋单价为50美元。

A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巴西籍某轮承运。

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

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轮抵达了中国港口,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180袋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1)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2)承运人可否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应否赔付180袋因雨水污染造成的面粉损失?为什么?答:(1)可以。

因为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有义务按照清洁提单的要求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

(2)不可以。

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3)不可以。

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2.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

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

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

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1)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4)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答:(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

在某次争端中,国家A向WTO提起诉讼,指控国家B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B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要求其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处理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某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指控某国政府采取了不公平的投资政策,侵犯了其投资权益。

经过仲裁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政府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买方需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水平,为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希望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启发。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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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全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国会的讲坛发表⿎吹“西藏独⽴”,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论。

同年10⽉6⽇,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的恶劣⾏径,我们对相⽐表⽰极⼤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点:(⼀)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涉内政原则的互不⼲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国不准以任何借⼝⼲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另⼀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西藏⼈民是中华民族⼤家庭的成员之⼀。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权⼲涉的。

⽽美国国会的少数⼈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的⼀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主权领⼟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28⽇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完整、不侵犯别国、不⼲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韩国(参考术语)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韩国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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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

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

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4、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 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5、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

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答:(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 4分)(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 4分)(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 4分)(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 4分)6、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答:(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3分)(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 2分)(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 2分)(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 2分)7、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

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

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

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

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 5分)(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 5分)8、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15分)答案要点: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的主张合理。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5分)9、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

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

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请回答如下问题:(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答:(1)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3分)(2)有效。

(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2分)(3)合法。

(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

(1分)(4)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

(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

(1分)(5)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分)(6)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

(1分)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公司使用该技术。

(1分)10、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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