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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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合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市辖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模式,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整治范围市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小区:(一)2000年9月1日以前全部建成交付使用;(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三)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四)土地性质为国有;(五)房屋标准成套。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

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支撑策略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需求预测第一节供电设施需求预测第二节供水设施需求预测第三节天然气设施需求预测第四节供热设施需求预测第五节通信设施需求预测第六节排水(雨水)防涝设施需求预测第七节污水(含再生水)处理设施需求预测第八节环卫设施需求预测第九节消防设施需求预测第十节加油加气设施需求预测第十一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求预测第十二节设施需求预测汇总第四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整合第六章近期建设项目库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为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深化落实“133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布局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搭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一平台,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特编制《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5.《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6.《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7.《2015-2020年合肥电网滚动规划》;8.《合肥市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2013-2020)》;9.《合肥市城市水资源配置规划(2010-2030)》;10.《合肥市城市天然气专项规划(2013-2020)》;11.《合肥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13—2020)》;12.《合肥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13.《合肥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20)》;14.《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修编(2013-2020)》;15.《合肥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2014-2020)》;16.《合肥市污泥专项规划(2013-2020)》;17.《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18.《合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7-2020)》;19.《合肥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2014-2020)》;20.《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3-2020)》;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5-7执行日期:1991-7-1生效日期:1998-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规定第三章环境卫生作业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以及城郊结合部沿主干道两侧的乡、镇村民居住区。

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搞好环境卫生。

第二章环境卫生规定第七条市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科研和特殊需要的,应经公安和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城郊结合部沿主干道两侧村民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

第八条在市区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和出入口主干道及上述范围的绿化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倒垃圾、粪便、污物和乱扔杂物;(三)筛选、堆存、晾晒煤灰、杂骨、禽毛等物品。

第九条禁止在建筑物、树杆、电线杆、栏杆上乱张贴、乱写乱挂。

第十条禁止在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公共汽车和其它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各类摊点和夜市应保持整洁。

第十二条禁止牲畜、畜力车进入环城马路以内(含环城马路)市区;进入环城马路以外市区,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三条运载粪便、垃圾和易撒易漏货物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撒漏措施。

第十四条工厂、医院、教学、科研等单位产生含有病毒、病菌、化学毒物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和污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由产生单位分别采取消毒、封闭、掩埋等措施处理。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用地分类2.2城市空间布局2.3基本生态空间2.4城市绿地与广场2.5居住用地布局2.6工业用地布局2.7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分级分类3.2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地块容积率4.2建筑间距4.3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城市景观5.2街区控制5.3建筑空间与环境5.4建筑单体5.5建筑附属物5.6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一般规定6.2地下交通空间6.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地下商业空间6.5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地下仓储空间6.7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城市道路7.2公共交通7.3停车场(库)7.4公共自行车交通7.5步行系统7.6交通综合体7.7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给水工程8.2排水工程8.3燃气工程8.4电力工程8.5热力工程8.6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环境卫生设施8.8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用地竖向8.10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人防工程9.3消防工程9.4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

完整版)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方案

完整版)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方案

完整版)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方案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方案一、进场工作进场后,对道路的标识牌等公共设施进行全范围的清扫工作,并安排人员对道路进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若遇到可以破坏公共设施的群众,进行劝阻工作。

遇到情况恶劣的,及时向上级反应进行处理。

二、范围承包作业范围为主干道范围内的道路、内街内巷、公共场所、旧村、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和各住宅小区街巷等,其中县道部分不含机动车道。

环卫清扫保洁总面积为()平方米。

三、本项目总体设想本项目采取“四化”模式,即质量管理责任化、作业标准精细化、设备机械专业化和教育培训系统化。

1.质量管理责任化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项目道路保洁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经理质量问责制。

选派具有丰富日常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本项目管理班子,并配齐所有的职能人员。

2.作业标准精细化制定本项目的保洁作业标准,参考合肥市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相关考核标准、《合肥市公园环境卫生保洁督查考核规范》以及《合肥市公园环境卫生保洁项目考核评分细则》的内容。

3.设备机械专业化根据本项目道路保洁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保洁的要求,配齐洒水车、扫地机、油污冲洗设备、渣土应急保障设备、清雪设备、快速保洁车及各类工具、物资等,以提高保洁服务质量。

4.教育培训系统化利用公司已经取得IS质量管理体系、IS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优势及经验,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合环卫、街道及城市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专题讲座培训,提高本项目道路清扫保洁的整体质量水平。

四、项目创新突破传统的运行模式,进行保洁管理、作业措施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创新。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其相配套的环卫事业发展步伐也明显加快。

社会发展越迅速,环卫发展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便越突出。

环卫管理体制不合理、环卫行业历史包袱沉重、环卫工人待遇偏低、环卫设施条件落后、环卫作业模式落后、科技化程度低、环卫资金投入不足、过度依赖市场等已经成为了制约环卫事业发展的瓶颈。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编制组2015年2月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总则 (2)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3)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3)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6)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9)9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2)10社会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6)11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8)1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0)附录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2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

主城区以外各级城镇、用地特别紧张的旧城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具体引用文件包括: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442-200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GB 50188 镇规划标准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以及其它规范(详见附录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指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社会保障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基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特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市场以及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4总则1.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2.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效率。

3.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现状设施分布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合政办秘[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市委第11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理顺市政设施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辖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绩效和水平,为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重心下移。

除重要桥梁和道路继续由市级管理外,其它市政设施下划各辖区管理,突出各辖区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区、街的综合管理职能。

(二)强化监管,提高效能。

市级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全市市政工作管理水平。

(三)人随事走,稳妥推进。

依据下划到各辖区设施量比例将人、财、物下划到各辖区,确保分级管养改革平稳实施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三、划分范围(一)道路设施。

一环路、二环路、高架桥下地面道路仍由市级管理;其它道路下划各辖区管理。

(二)桥梁设施。

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的车行桥以及安全压力大的桥梁仍由市级管理;其它桥梁(人行天桥及其附属电梯设施等)下划各辖区管理。

(三)照明设施。

市管道路、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车行桥的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景观照明)仍由市级管理;其它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景观照明)下划各辖区管理。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基本概况城市现有各类绿地3753 公顷, 其中各类公园25个, 公园绿地面积946.33公顷,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5平方米/人(按非农业人口计);生产绿地250公顷;防护绿地440.95公顷;附属及其它绿地227.66公顷。

目前,合肥城市绿地总体格局呈两环、两片、六线、数点的空间分布。

两环:环城公园,二环路绿带;两片:蜀山森林公园、清溪公园;六线:美菱大道、黄山路、姥山路(马鞍山路)、南淝河绿带、和平路及胜利路绿带;数点:逍遥津、杏花、包河、花冲、瑶海、徽园、天乐、明珠广场等。

城市绿地在各城区的分布:瑶海区有公园绿地面积85.05公顷, 人均2.95平方米;庐阳区有公园绿地面积209公顷, 人均6.48平方米;蜀山区有公园绿地面积593.38公顷, 人均20.21平方米;包河区有公园绿地面积58.9公顷, 人均2.7平方米。

二、绿地系统规划期限、目标与指标规划期限:近期到2005年,远期到2010年。

总体目标:建立以城市为核心,风景名胜区为重点,绿色长廊为纽带,城乡一体化的多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园林绿地系统。

通过一系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以达到城乡绿化相互交融、城乡环境与自然环境更加协调、城乡面貌进一步改观,城乡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的综合效益更为显著,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更为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近期目标:重点巩固合肥“园林城市”建设成果,提高合肥“园林城市”建设水平。

通过合肥森林公园、黄山公园、天鹅湖公园、南淝河滨河绿地、大房郢水库坝下区公园等一系列大型园林绿地工程建设,保持城市绿地以较快的速度增长,确保城市绿地与城市的协调发展,使得城市绿地总量;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区绿地率等相关指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改变各城区城市绿地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实现城区内500米见“绿”。

远期目标:依据“环境优先”、“绿化先行”的城市建设方针,按照城乡一体。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为了更好地谋划合肥的长远发展,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方式,现将《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草案)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献计献策。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简介: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人口与用地规模(1)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近期201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5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6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2%;远期202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71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25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4%。

(2)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300万人;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360万人。

(3)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3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3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城镇空间结构规划城镇空间组织结构:“一核一圈五轴”。

形成以合肥中心城区为核心,周边城镇密集区为重点发展圈层,沿主要交通轴线向东、北、西、西南、东南辐射的五条拓展轴。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市域城镇体系将形成四级结构。

包括:(1)一级城镇:合肥市域中心城市,人口规模360万人;(2)二级城镇:店埠、上派、水湖、双墩、撮镇等5个城镇,人口规模为10—35万人;(3)三级城镇:主要是各重点镇,包括桥头集、三河、梁园、长临河、高刘、岗集、下塘、小庙、山南、紫蓬等10个城镇,人口规模为2—10万人;(4)四级城镇:一般建制镇共16个,人口规模小于2万人。

3、空间分区管制综合自然资源、工程地质条件、生态适宜性、文物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规划在合肥市域范围内原则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

4、市域综合交通规划(1)市域铁路系统规划形成六条线(北淮南线、南淮南线、西西宁线、东西宁线、合九线、沪汉蓉铁路),衔接七个方向(淮南、蚌埠、南京、芜湖、九江、西安、武汉),具有以合肥东站为编解系统,以合肥高铁站、合肥站、合肥西站为客运系统和以合肥北站为货运系统的枢纽格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编制组2015年2月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总则 (2)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3)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3)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6)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9)9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2)10社会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6)11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8)1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0)附录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2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

主城区以外各级城镇、用地特别紧张的旧城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具体引用文件包括: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442-200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GB 50188 镇规划标准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以及其它规范(详见附录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指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社会保障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基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特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市场以及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4总则1.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2.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效率。

3.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现状设施分布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幻灯片1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课件

幻灯片1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课件
项目概况
一、中国合肥光电显示产业基地规划
我们建议:把新站区高压线以北地区整体作为光电显示产业基地进行建设。
中国合肥光电显示产业基地占地21平方公里,分启动区和拓展区。 启动区为本次规划区,位于板桥河以东,编组站铁路线以南,二十埠河以西,礼河路以北,占地8.74平方公里。 拓展区占地12.26平方公里。
二、中国合肥光电显示产业基地启动区规划
220KV




110KV
110KV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 整合相关专项规划、结合项目布置,公共设施规划: 1所幼儿园 1所九年制学校 1处片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占地3.8公顷
三大设施规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
二、中国合肥光电显示产业基地启动区规划
片区级服务中心
九Leabharlann 幼整合相关专项规划、结合项目布置,安全设施规划: 两处公共人防地下室 以社居委中心绿地、各地块内中心绿地为主的紧急避难场所; 以社区公园、学校操场、二十埠河、板桥河两侧绿地为主的固定避难场所。 本区域位于双七路消防站、陶冲湖消防站责任区范围内。
三大设施规划—城乡公共安全设施
二、中国合肥光电显示产业基地启动区规划
项目概况
规划立意: 贯彻市委常委会精神,结合京东方项目,打造中国合肥光电显示产业基地,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承载地,作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示范区,这有利于争取国家、省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发展合肥新型产业。
项目概况
本次规划对“中国合肥光电显示产业基地”作出了初步谋划,主要任务是对京东方及其上下游产业进行布局。
50.3%
物流用地
W4
19.7
2.3%
道路广场用地
S

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基本概况城市现有各类绿地3753 公顷, 其中各类公园25个, 公园绿地面积946.33公顷,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5平方米/人(按非农业人口计);生产绿地250公顷;防护绿地440.95公顷;附属及其它绿地227.66公顷。

目前,合肥城市绿地总体格局呈两环、两片、六线、数点的空间分布。

两环:环城公园,二环路绿带;两片:蜀山森林公园、清溪公园;六线:美菱大道、黄山路、姥山路(马鞍山路)、南淝河绿带、和平路及胜利路绿带;数点:逍遥津、杏花、包河、花冲、瑶海、徽园、天乐、明珠广场等。

城市绿地在各城区的分布:瑶海区有公园绿地面积85.05公顷, 人均2.95平方米;庐阳区有公园绿地面积209公顷, 人均6.48平方米;蜀山区有公园绿地面积593.38公顷, 人均20.21平方米;包河区有公园绿地面积58.9公顷, 人均2.7平方米。

二、绿地系统规划期限、目标与指标规划期限:近期到2005年,远期到2010年。

总体目标:建立以城市为核心,风景名胜区为重点,绿色长廊为纽带,城乡一体化的多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园林绿地系统。

通过一系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以达到城乡绿化相互交融、城乡环境与自然环境更加协调、城乡面貌进一步改观,城乡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的综合效益更为显著,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更为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近期目标:重点巩固合肥“园林城市”建设成果,提高合肥“园林城市”建设水平。

通过合肥森林公园、黄山公园、天鹅湖公园、南淝河滨河绿地、大房郢水库坝下区公园等一系列大型园林绿地工程建设,保持城市绿地以较快的速度增长,确保城市绿地与城市的协调发展,使得城市绿地总量;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区绿地率等相关指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改变各城区城市绿地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实现城区内500米见“绿”。

远期目标:依据“环境优先”、“绿化先行”的城市建设方针,按照城乡一体。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招商引资工程,加大合肥工业园区建设的力度和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建设合肥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工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

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建设到位。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五条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标准(一)、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

规划道路按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快速路红线控制宽度60—80米,双向八到十车道,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45—60米,双向六到八车道;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4米,双向二到四车道。

园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

(二)、工业园区道路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10—18%。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规划确定的园区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

合肥淮南路改造方案

合肥淮南路改造方案
3.强化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4.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沿线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5.做好交通组织及施工管理,确保施工期间交通秩序。
七、项目效益
1.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
2.提升道路品质,改善沿线居民生活环境。
3.提高城市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4.增加城市绿化,提高市民生活品质。
本方案旨在为合肥淮南路改造项目提供总体指导,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为合肥市打造一条高效、美观、安全的交通干道。
3.城市景观得到改善,提升合肥城市形象。
4.促进沿线经济发展,提高区域价值。
本改造方案依据合肥市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制定,旨在为合肥淮南路改造工程提供科学、严谨的指导。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合规,为合肥市打造一条高效、美观、安全的现代化城市道路。
5.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改造:
(1)人行道:拓宽人行道,设置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2)非机动车道: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安全。
6.沿线建筑立面改造:统一规划沿线建筑立面,采用现代化设计风格,提升城市形象。
六、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完善项目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3.施工准备: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许可申请等。
4.施工实施:分阶段、分区域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5.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
6.运营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改造效果持续发挥。
七、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项目指挥部,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项目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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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工程编号:编制单位: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甲级院长: 姚本伦高级工程师分管副院长:陶其中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副院长:黄德清高级规划师总工程师: 张敏高级规划师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三所所长:赵华中城市规划师副所长:姜莘高级规划师高平城市规划师主任工程师:施强城市规划师工程负责人:吴建国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吴建国周瀚章助理规划师凌翔见习规划师审核:施强审定:张敏协编单位: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编制日期: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年)文本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公共厕所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生活垃圾收集点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废物箱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粪便处理厂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机构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环卫道班房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近期重点建设项目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对策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合肥“”空间发展战略,实现合肥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发展目标,积极落实《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年)》的实施,确保城市各项环卫设施的正常运转,不断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特编制《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主要是“”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城镇密集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以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

第三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号令);、《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法律法规与相关规范标准;、合肥市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年;、远期~年。

第五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合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合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内建设,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本规划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建设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努力推进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把合肥市建设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滨湖大城市。

第七条规划原则、统一协调的原则,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和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以人为本的原则,方便群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创造生态良性循环的人居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统一。

、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原则,以产业政策和设施设置标准为依据,全面推进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立足中心城区,发展外围城市组团,兼顾周边乡镇,实现城乡环境面貌同时改善。

、科技兴业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实用技术,保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提高环卫设施现代化水平。

、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投资多元化,加快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环卫管理法制化。

第八条规划目标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高起点规划、高标准配置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实现总体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先进,管理科学高效,构建与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要求相适应的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保障体系。

、近期(年)目标()进一步规范垃圾袋装化,逐步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全覆盖;()将现有设施改造与新增设施建设有机结合,按规范要求逐步实施,力争环境卫生设施基本满足城市需求;()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道路清扫机械化率达到以上;()通过环卫装备的升级换代,实现垃圾收运车辆“全密闭、压缩化、高运能”,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水渗漏,降低垃圾在收运过程中对环境卫生的影响;()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以上;()大力发展节水型公厕,水冲式厕所普及率达到;新建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二类以上公厕所占比例达到以上;、远期(年)目标()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善,满足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发展的需求,达到国内同等城市的先进水平;()建立和完善资源回收系统,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垃圾收运系统,提升环卫装备水平,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力争达到;()完善城市日常保洁系统,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水平,道路清扫机械化率达到以上;()继续完善公厕布局,提高公厕建设与管理标准,大力发展节水型、生态型公厕;()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以上;()建成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在市区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宜划分为可回收物、可燃垃圾和其他垃圾等类别,届时具体应按合肥市政府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执行。

第十条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近期(年)按平均每人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公斤推算,城市产生的生活垃圾约吨日;、远期(年)按平均每人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公斤推算,城市产生的生活垃圾约吨日。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第十一条以公共厕所规划建设为重点,采用独立式与附属式相结合,活动式为补充的建设方式,坚持小型化、精品化、生态化、景观化相结合,有效地保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用地,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第一节公共厕所规划第十二条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主城区和滨湖新区按每平方公里设置座公共厕所的标准;外围组团的工业、仓储区按每平方公里设置~座公共厕所的标准,沿路按以下间距设置:主、次干道为~米;支路~米。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布点公共厕所布局宜统筹各个功能区,以求面的平衡;结合各条道路设置,以求线的平衡;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公园等重要公共设施优先布置。

、近期(年)共设置公共厕所座;其中,现状保留座,新增座。

、远期(年)共设置公共厕所座;其中,其中,新增座。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位置要求、公共厕所布局宜统筹各个功能区,以求面的平衡;结合各条道路设置,以求线的平衡;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公园等重要公共设施优先布置。

、公共厕所应与垃圾转运站建设相结合,今后凡新建或改建垃圾转运站都应同时建设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公共厕所应与公园绿地、加油(气)站、公交首末站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公共厕所应与道路建设,尤其是商业街建设相结合,要求按商业街~500m,交通性干道~800m距离设置。

、应加强居住小区公共厕所配套建设。

鼓励小区公共厕所靠近城市道路设置。

目前滨湖新区集中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模式值得提倡。

、现有的余座社会公厕,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公共厕所起到补充作用。

今后应大力倡导宾馆、饭店、商场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厕所对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其他街区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居住用地内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按~平方米座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内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按~平方米座控制;、工业、仓储用地内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按平方米座控制。

第二节生活垃圾收集点规划第十七条垃圾收集点的设置,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第十八条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米。

第十九条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三节废物箱规划第二十条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第二十一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米。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第二十二条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加强垃圾转运、处置与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日常保洁服务能力、保证城市垃圾日产日清,不断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城乡环境面貌整体协同改善。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规划第二十三条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本次规划根据合肥市实际情况,确定主城区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为主、非机动车收运为辅,垃圾转运站按每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外围组团和滨湖新区应大力推广机动车收运,垃圾转运站按每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依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Ⅴ类垃圾转运站(≤吨日)用地面积按~平方米,Ⅳ类垃圾转运站(~吨日)用地面积按~平方米标准控制。

第二十四条垃圾转运站布点、近期(年)共设置垃圾转运站座;其中,新增座,现状保留座。

、远期(年)共设置垃圾转运站座;其中,新增座。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的地区。

第二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规划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垃圾处理现状,近期积极筹建~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改变目前垃圾处理的单一卫生填埋方式,远期逐步形成一个集成焚烧、填埋及堆肥等多种垃圾处理设施的综合处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近期(年):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达到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以上;、远期(年):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达到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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