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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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练习册答案

《集装箱运输》练习册答案

《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练习册答案

黑龙江交通职业技学院

习题一

一、填空

1、1931年在法国巴黎成立了集装箱运输的国际组织——(国际集装箱协会)。

2、最早提出现代化集装箱运输构想的是美国人(马尔康·马克林)。

3、I952年美国陆军开始建立(军用集装)。

4.20世纪50年代,美国铁路针对公路运输的迅速发展,相继采用了驮背运输(TOFC)和符

驮运输@COFC),就是把集装箱(半挂车)或(集装箱)装到铁路平车上进行运输。

5.1966年以前,虽然集装箱运输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该阶段集装箱运输仅限于

(欧美)一些国家。

6.箱的材质开始以(钢)质为主,到后期(铝)质箱开始出现。

7、自1966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越来越被人们承认,以海上

运输为主导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迅速,是货物运输进人(集装箱化时代)的关键时期。

8.(门到门)运输是一项复杂的国际性综合运输系统工程,先进国家为了发展集装箱

运输,将此作为专门学科。

9.国际间货物的多式联运早在(20世纪初)就产生了。

10.多式联运是多种运输方式参与的联合运输组织形式,按联合运输的地域范围划

分,可分为(国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两种。

11.(I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对国际集装多式联运作了定义。

12.多式联运的突出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输,实现运输全程的(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13.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具有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的介绍

国际多式联运的介绍

国际多式联运的介绍

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际多式联运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

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国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经贸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海商法 第四章海上运输管理

海商法 第四章海上运输管理
问题: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 还是货运代理关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主 要内容:
(1)主要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 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 条例分别规定的
3、第4057/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海上运输中不公平定价行为的条例》
反对第三国船东的不公平运价行为 4、第4058/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为了保障海上运输货物自由通过而协调行动 的条例》 对第三国的货载保留或限制货物运输采取协调一致的对抗 行动: *外交抗议 *对第三国航运公司采取装载、运输、卸载货物的许可证 制度 *强制规定货物限额 *强制征税
(三)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问题:
(1)本案中原告的货运代理人是谁?
(2)本案中的无船承运人是谁?实际承运人又是谁?
(3)如何认定上海建发和承运人NW EXPRESS INC.(以下简 称NW公司)之间的关系?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970314

【实施日期】 19971001

【章名】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

第四章托运人责任

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交水发[1997]233号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交水发[1997]233号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

正文:

----------------------------------------------------------------------------------------------------------------------------------------------------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

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

(1997年5月4日交水发[1997]233号)

第一条为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的运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运作系统。

第三条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运作过程中,电子报文逐步替代传统纸面单证。

电子报文是EDI当事人按照协议和规定,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信息,经数据通讯网络,在各自的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处理的一种电子文件。

第四条电子报文必须符合语法标准,其报文格式及代码数据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的规定。

电子报文还须保证其所载信息的完整性和确定性。

第五条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时当事人可按协议使用电子签名技术。

第六条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时,电子报文与纸面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报文的保存期与纸面单证相同。

第七条以下23种电子报文替代相应的纸面单证:

(一)船期表报文(IFTSAI)替代进出口船期预报、船期公告。

该报文应包含五日、半月或一个月内的进口船信息、挂港信息、联系人信息。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式相⽐,它具有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运输⽅式。尤其是经过⼏⼗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种利⽤集装箱进⾏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式。它通过采⽤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运输⽅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增强竞争⼒的重要⼿段。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化效益为⽬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式有机地组合在⼀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体化货物运输。通过⼀次托运,⼀次计费,⼀份单证,⼀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个完整的单⼀运输过程来安排。然⽽,它与传统的单⼀运输⽅式⼜有很⼤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少两种不同的运输⽅式,由多式联运经营⼈将货物从⼀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另⼀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

到货 通知
站场
进出口 报告
码头
舱单


船图

堆存报告 拆箱信息 交货记录
理货
挂靠信息
集装箱运输进口业务具体有三部分组成:(1)船 舶挂港;(2)卸船;(3)内陆疏运。
二、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的特点
1.使用的是与普通海运提单有本质区别的集 装箱联运提单
2.使用了一些在传统件杂货运输中未曾使用 过的新单证
证之一; (5)单证上所记载的货物和集装箱的重量是计算船
舶吃水差和稳性的基本数据; (6)当发生货损时,作为处理事故索赔的原始依据
之一。
三、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 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 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 凭证的功能。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 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
对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证的记载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的《国 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证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根 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 联运单证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定。
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具有流通性。作 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则没有流通性。
二、装箱单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管理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9.25

•【文号】交水发〔1997〕579号

•【施行日期】1997.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办、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的精神,并要学习多式联运业务知识,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可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将《规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参加《规则》的学习,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定,服从管理,依法经营。对不遵守《规则》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则》给予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铁路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则》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争取经

贸、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齐抓共管,规范市场,保护合法经营,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关于《规则》调整范围的说明

该《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于国际集装箱ISO668标准与航空集装箱标准不同,国际上航空参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很少,我国尚未开展,故该《规则》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浅析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浅析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浅析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作者:王景馨

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25期

伴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应运而生,多式联运单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运输单据,尤其与海运提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具有和海运提单一样的功能?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何在?

1 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中规定:“联运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其一国被掌管的地方,运到另一国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运输”。多式联运不仅要涉及多程运输,而且还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构成的。从现行多式联运业务看,运输方式的组合基本上是围绕着海上运输方式形成的。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

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则》做了更详细的定义:“‘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该单据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可以(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我国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中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异同点

2.1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相似之处

2022--2022物流师全国统一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2--2022物流师全国统一考试真题及答案

物流师考试

物流师级别考试试卷(第一部分)

一、判断题:(每题0.5分,共30分)正确的涂A,错误的涂B

1、供应链上的企业,根据其所处的位置来区分其供应物流和销售物流,任何来自

于上游的产品不论是何种形态,我们都称之为是原材料的供应物流。 A

2、对于生产企业来讲,即时销售是整个即时制生产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只有

将产品及时销售出去,生产企业才能获得利润。A

3、生产物流管理的目标是将正确的产品,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方式,按照正

确的数量,以正确的成本,送到正确的地方,交给正确的人。 A

4、约束理论是针对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原则所言,它指出企业有哪些活动是必

须进行约束的,从而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目标。B

5、物流系统模型化是物流合理化的重要前提,因为模型化有助于解决对被抽象的

实际来进行系统的分析。A

6、生产过程的平行性是指同一组设备和工人,在生产组织形式基本不变的条件下,适应加工不同产品的生产能力,并且能保持高的生产率和良好的经济效益。B

7、如何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对于物流运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讲,应

该在既定的客户服务水平和一定的物流服务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A

8、供应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供应、生产计划、物流和需求等。A

9、主生产计划(MPS)是生产物流计划的核心内容,是生产物流计划和管理的依据。A

10、德尔菲预测法中专家采用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自己的建议。B

11、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A

12、对供应商积极性的评价可以从采购价值和吸引力两个方面来衡量。 A 考试大

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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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类: 1)可转让 ――指示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2)不可转让――记名提单
5、货物的交付:凭一份正本提单进行货 物交付,其余各份正本自动失效。

6、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提单属于收货待运提单 2)提单签发的地点: DOOR、CFS、CY 3)签发的时间: MTO收到货物后即可签发。 4)签发人:MTO
◆远东——北美间的多式联运链
◇以日本为起点的班轮公会运输链 ◇以日本为终点的海陆多式联运链
◇以日本为起点的班轮公会运输链
☆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铁路)—内
陆公共点(OCP港) ☆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铁路)—美 国东海岸 ☆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铁路)—内 陆公共点(IPI城) ☆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公路)—内
西伯利亚大陆桥
东方港-海参威-伯力-赤塔-伊尔库茨克-新西伯 利亚-鄂木斯克-车里亚宾斯克-萨马拉-莫斯科
◆北美大陆桥
北美大陆桥包括美国大陆桥和加拿大大陆桥。 美国大陆桥运输始于1967年,它包括两条路 线,一是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的路线,一是连接 太平洋与墨西哥湾的路线。 加拿大大陆桥运输于1979年开通使用,与美 国大陆桥是平行的,是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的大 陆通道。
四条主要的小陆桥运输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180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知识点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方式。

2、集装箱

集装箱现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集装箱的定义作以下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集装箱下的定义为"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反复使用;

(2)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时无需中途换装;

(3)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

(5)内容积为1m3或1m3以上。

3、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指以集装箱这种大型容器为载体,将货物集合组装成集装单元,以便在现代流通领域内运用大型装卸机械和大型载运车辆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和完成运输任务,从而更好地实现货物"门到门"运输的一种新型、高效率和高效益的运输方式。

4、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国际间货物运输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境复杂,必须有一个总负责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全程运输的组织、安排、衔接和协调等管理工作,这个总负责人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的定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1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1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一)概念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又不同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

(二)特征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订立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的合同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据。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这是确定一票货运是否属于多式联运的最重要的特征。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可见,即使采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完成的国内货物运输亦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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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分类:部委规章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

标题: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颁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

终止日期:

类别:综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内容: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

第四章托运人责任

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工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人。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五条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必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部、铁路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

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

6、资信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

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

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满继续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主管部门申领换证。如不申请换证,其多式联运业务资格在期满后自动丧失。

交通部、铁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经营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条件和多式联运单据进行年审,铁路系统的年审由铁道部执行,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

第九条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有与分支机构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相应的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要求停止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交通部、铁道部,经审批同意后,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需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申领经营许可证、换证、停业均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第十二条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应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多式联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单据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电子计算机传递运输信息、数据时,其传送代码、报文格式应符合国内规定适应国际标准的EDI标准,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应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要求提供集装箱的动态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

第十四条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管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证明具有第四条(四)项的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

签发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注明正本份数。副本单据应注明不可转让。

第十六条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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