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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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 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人。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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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6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集装 箱汽车运输规则》。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 施。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 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 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 者外,均适用该规则。
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 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 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
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发展,保障经营人合法权益,加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是指由境外装船启运的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经上海口岸换装国际航运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箱中转运输和装卸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海口岸上海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组织协调工作,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管理工作。
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以下企业可以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一)具有在上海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资格的国际海上运输企业(以下称海上承运人)。
(二)具有经营国际集装箱港口业务资格及符合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监管要求的场地、设施、人员的港口企业(以下称港口经营人)。
(三)具有在上海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和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称港区短途承运人)。
具有在上海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资格的代理企业(以下称船舶代理人),可以受海上承运人的委托承办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
第六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和外国的海上承运人从事上海口岸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须按规定委托具有代理中外籍船舶经营资格的船舶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企业需要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登记:(一)海上承运人、船舶代理人持有关书面材料向市政府交通办和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然后向上海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运输实务—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优点+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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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势
特点 1
特点 2
特点 3
特点 4
责任统一 、手续 简便
缩短运输 时间,减 少货损货 差
降低运输 成本,节 省运杂费 用
实现“门到 门”运输的 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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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多式联运的局限性
局限 1
局限 2
局限 3
局限 4Biblioteka 局限 5局限 6全球的运 输网络有 待完善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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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
学习内容 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2.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势
4.国际多式联运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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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
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 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 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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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
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
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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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尚需改进 和完善
信息技术 水平需要 提高
协调力度 低,缺乏 统一规划
货运站 区域分 布不合 理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国际 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 实施。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 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而制 定的。该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 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 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 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 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 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 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 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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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 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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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
❖ (4) 在某些货品、货源量随季节变化时,能够经过短期租赁或 临时租赁方式租用集装箱来满足这种不平衡旳需要,提升箱 子旳利用率。
❖ (5) 经过租赁既能满足不同货主、不同运送要求所需旳不同类 型(尤其是特种箱)旳集装箱,以降低自有箱中利用率低旳多 种类箱,又能确保运送旳实际需要。
❖ 1.交箱条款 ❖ 2.还箱条款 ❖ 3.损害修理责任条款 ❖ 4.租箱人旳责任与义务 ❖ 5.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 ❖ 6.保险条款 ❖ 7.转租 ❖ 8.设备标志旳更改
第二节 集装箱箱务管理 ❖ 箱务管理
(一)集装箱调运 (二)集装箱堆存与保管 (三)集装箱旳发放与交接 (四)集装箱损坏、灭失、逾期还箱旳处理 (五)对箱管业务人员旳要求
(六)集装箱租箱量旳调整
集装箱租赁业在集装箱运送中旳作用
❖ (1) 船企业或其他集装箱运送经营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长集 装箱数量,能够采用以租代购旳方式补充,以降低临时巨额 投资或借款,或将资金用于其他需要旳方面和项目。
❖ (2) 需要对长久使用旳集装箱进行更新时,同购置新旳集装箱 一样,可经过租赁集装箱临时弥补箱量不足,从而减轻资金 旳筹备及利息旳承担。
国
际
一、与集装箱运送有
集
关旳主要法律
装
箱
运
二、与集装箱运送有
送
关旳行政法规
管
理
法
三、由交通部颁布旳与集 装箱运送有关旳行政规章
规
第二节 集装箱箱务管理
❖ 集装箱旳配置
1 影响航线集装箱配置量旳主要原因 (1) 航线配置旳集装箱船艘数N; (2) 集装箱船舶旳载箱量D及其利用率f; (3) 集装箱船来回航次时间tR(tR=t往+t返); (4) 集装箱内陆平均周转天数tX(X取A、B),涉 及集装箱在港口旳堆存期及在内陆旳平均周转 天数。
国际多式联运的介绍
国际多式联运的介绍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际多式联运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哦!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
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
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70314【实施日期】 19971001【章名】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第一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
第一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是指在一次运输中,集装箱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如船舶、铁路、公路等进行运输,以达到更快、更安全、更经济的目的。
它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趋势。
而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务与法规,国际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首先,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方面,关键的一环是要确保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安全。
对于集装箱的装载和固定,需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规定。
比如在船舶运输中,集装箱需要通过码头起重机进行装卸,所以需要有相应的装卸设备和流程。
而在铁路运输中,集装箱需要通过铁轨运输,所以需要保证铁路的强度和平整程度。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如堆放高度、装载重量等。
其次,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规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
国际上制定的一些主要法规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铁路公约》等。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费的支付、货物的保险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解决跨国运输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
因此,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规制定需要涵盖运输合同、运输责任、保险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中,还需要制定一些监管机构和机制,以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监管机构可以负责执行有关法规的检查、审计和执法。
此外,还需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以便各个运输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
这对于提高多式联运的效率和安全性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务与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国际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这样可以确保集装箱的运输更加高效、安全和经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国际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制定一致的标准和规范,以实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顺利进行。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主要业务及程序
经营人代为办理 ,也可以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委托各区段
的实际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进行办理。
• 货物的结关手续,主要在交货地办理 。如 果货物交货地在目的港口 ,则结关手续在港口 所在的海关进行; 如果交货地在目的国内陆地 区 ,则货物在进入该国口岸时在当地口岸办理 保税运输手续 , 由当地海关加封后继续运输至 内陆交货地 ,并在内陆交货地当地海关办理结 关手续
• (八) 办理通关结关手续
•
在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中 ,货物的通关手续以
及结关手续非常重要。
•
货物的通关主要包括集装箱进口国的通关手续 ,进
口国内陆的保税手续等内容 。如果在货物的多式联运过
程中还需要通过第三国 ,则应该要办理第三国的国家海
关和内陆保税等手续 , 由于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通
关保税费用均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 ,一般由多式联运
• (三) 出口报关
•
如果多式联运是从内陆地区开始 ,应在附近的内
陆地区海关报关 ,如果是从港口开始 ,则在相应的港
口报关 , 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
理 ,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这种情况下
加收报关手续费 ,并由发货人负责海关派员所产生的
全部费用) 。
• (四) 货物装箱并接收货物(此流程和海运 有很大不同 ,它是先报关 ,然后在海关人员监管下装箱)
• (五) 订舱并组织安排货物的运送
•
经营人在合同订立之后 ,便根据托运人的托运要
求和目的地开始制定该批货物的运输线路 ,运输方式 等运输计划内容 ,并确定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并与选定 的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分运合同 ,分运合同的订立可以 直接通过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人与分运
集装箱运输实务09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
第九章 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
一、产生与发展: 1、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开展。 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开展。 2《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3、1997年,我国颁布 1997年,我国颁布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特征: 1)必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 责 3)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 组成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6)必须是单一的运费率
1)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1)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 人 凭其收取全程运费,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 不同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完成货物全程运 输的合同。 (2)托运人只与MTO有业务和法律上的 )托运人只与MTO有业务和法律上的 关系。 (托运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不发生任何 业务和法律上的关系)
2、MLB运输: MLB运输: MLB Miniland Bridge 小陆桥运输 指远东海运至美西港口,再转铁路, 指远东海运至美西港口,再转铁路,将货 物运至美东沿海地区交货的一种海铁多式 联运方式。 联运方式。 大陆桥是“ ---铁---海 大陆桥是“海---铁---海”,小陆桥是“海小陆桥是“ --铁” --铁 MLB是国际多式联运
5)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1)MTO在接管货物后签发多式联运单 MTO在接管货物后签发多式联运单 据。 (2)从发货地到收货地,一单到底。 (3)发货人凭多式联运单据向银行结汇。 (4)收货人凭多式联运单据向MTO或代 )收货人凭多式联运单据向MTO或代 理提货。 6)单一运费率 以一种运费率结算全程运费。
2)全程运输负责 MTO从接货地到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 MTO从接货地到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 3)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 海-----铁、 海------公、 海-----空 -----铁、 ------公、 -----空 (海----海,不是多式联运) (海----海,不是多式联运) 4)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货物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25•【文号】交水发〔1997〕579号•【施行日期】199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办、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的精神,并要学习多式联运业务知识,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可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将《规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参加《规则》的学习,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定,服从管理,依法经营。
对不遵守《规则》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则》给予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铁路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则》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争取经贸、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齐抓共管,规范市场,保护合法经营,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关于《规则》调整范围的说明该《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于国际集装箱ISO668标准与航空集装箱标准不同,国际上航空参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很少,我国尚未开展,故该《规则》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鉴于我国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考虑到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状,《规则》规定将国内水运和国际海运视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这就规定了经营国内水运与国际海运的国际集装箱水水联运按照多式联运进行管理,凡经营此类联运的企业必须按《规则》的规定中先经过批准。
2022--2022物流师全国统一考试真题及答案
物流师考试物流师级别考试试卷(第一部分)一、判断题:(每题0.5分,共30分)正确的涂A,错误的涂B1、供应链上的企业,根据其所处的位置来区分其供应物流和销售物流,任何来自于上游的产品不论是何种形态,我们都称之为是原材料的供应物流。
A2、对于生产企业来讲,即时销售是整个即时制生产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只有将产品及时销售出去,生产企业才能获得利润。
A3、生产物流管理的目标是将正确的产品,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方式,按照正确的数量,以正确的成本,送到正确的地方,交给正确的人。
A4、约束理论是针对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原则所言,它指出企业有哪些活动是必须进行约束的,从而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目标。
B5、物流系统模型化是物流合理化的重要前提,因为模型化有助于解决对被抽象的实际来进行系统的分析。
A6、生产过程的平行性是指同一组设备和工人,在生产组织形式基本不变的条件下,适应加工不同产品的生产能力,并且能保持高的生产率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B7、如何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对于物流运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讲,应该在既定的客户服务水平和一定的物流服务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A8、供应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供应、生产计划、物流和需求等。
A9、主生产计划(MPS)是生产物流计划的核心内容,是生产物流计划和管理的依据。
A10、德尔菲预测法中专家采用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自己的建议。
B11、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A12、对供应商积极性的评价可以从采购价值和吸引力两个方面来衡量。
A 考试大13、安全库存是指为了预防需求或供应方面的可以预测的波动,在仓库中经常保持的最低库存数量。
B14、DRP在逻辑上是MRPII的扩展,但是这两种技术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B15、倒序排产是指将MRP确定的订单完成时间为起点,然后安排各道工序,找出各工序的开工日期,进而得到MRP订单的最晚开工日期。
A16、物资消耗定额是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所需要消耗的物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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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交接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使用规定的集装箱运输单证,或者不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或者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不实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
第三章货运管理
第四章交接和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二)、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四)、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1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一)概念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
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然而,它又不同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
(二)特征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订立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的合同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据。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这是确定一票货运是否属于多式联运的最重要的特征。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可见,即使采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完成的国内货物运输亦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的范畴。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
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交水发[1998]511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铁道部交水发〔1998〕511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深圳市运输局,各部委直属运输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市场管理,促进外贸运输的发展,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颁发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完善和顺利实施《规则》,两部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目前,大量中外公司按《规则》的规定提出了申请,经交、铁两部批准,已有12家公司获准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规则》的实施,得到广泛认同。
外经贸部与交通部、铁道部对《规则》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是否有矛盾认识不一致,并分别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协调。
国家经贸委领导在1998年5月19日与交通部领导协调时明确表示:在国务院未颁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条例前,交、铁两部的《规则》不能停止实施,考虑外经贸部的要求,交、铁两部的《通知》中要求在1998年7月1日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的协调意见,同时考虑到《规则》的宣传、贯彻也需要一定时间。
经两部研究,决定将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延长到1998年12月31日。
届时未经交、铁两部批准仍继续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将依据《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高效、环保,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集装箱的制造、检验、装载、运输、装卸、仓储、拆箱、维修、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海关、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装箱制造与检验第五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集装箱制造完成后,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检验。
第九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应当加施检验标志。
第三章集装箱装载与运输第十一条集装箱装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装载货物应当符合集装箱的规格和载重能力;(二)装载货物应当固定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三)装载货物应当符合货物分类、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运输;(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三)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污染和被盗。
第十三条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通风;(二)按照货物性质、运输路线和气候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三)运输途中,应当及时检查货物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章集装箱装卸与仓储第十四条集装箱装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二)装卸作业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三)装卸作业应当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项规定的通知-交水发[1997]233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项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项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4日交水发(1997)233号)现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保障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有关当事人按照协议或规定,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信息,经数据通信网络,在各自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以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外轮理货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陆上运输企业、场站企业和多式联运企业,以及EDI中心等。
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订EDI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制订EDI管理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制订EDI运行的费目、费率和费收规则;(四)审批EDI中心的组建。
我国已批准12家经营多式联运公司
我国已批准12家经营多式联运公司
集
【期刊名称】《集装箱化》
【年(卷),期】1998(000)007
【摘要】我国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后,对我国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总页数】1页(P6)
【作者】集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2.6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20号(批准阿根廷贝德森公司等14家公司生产的32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93号(批准15家公司生产的18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30号(批准德国巴斯夫欧洲公司等10家公司生产的24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0号(批准2家外国公司生产的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3号(批准15家公司生产的20种饲料和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等)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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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分类:部委规章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标题: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颁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内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工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人。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五条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
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
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必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部、铁路部申报。
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
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6、资信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满继续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主管部门申领换证。
如不申请换证,其多式联运业务资格在期满后自动丧失。
交通部、铁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经营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条件和多式联运单据进行年审,铁路系统的年审由铁道部执行,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
第九条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有与分支机构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相应的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要求停止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交通部、铁道部,经审批同意后,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需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申领经营许可证、换证、停业均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第十二条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应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
多式联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单据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电子计算机传递运输信息、数据时,其传送代码、报文格式应符合国内规定适应国际标准的EDI标准,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应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要求提供集装箱的动态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十四条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管业所;5、托运人名称;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证明具有第四条(四)项的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
签发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注明正本份数。
副本单据应注明不可转让。
第十六条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单据:不得转让;(二)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十七条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误,如系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一)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内;(二)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三)运输标志不清,包装不良。
第十九条由于托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第十一条与前款规定取得这种赔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该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包装,粘贴或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输该种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在发现该种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发生危害。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适用于所发生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接收是指货物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送,并由其接管。
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贸易作法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当局、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上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
第二十四条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二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
第二十六条收货人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