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
第五条承办部门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二)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三)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四)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五)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六)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川府管发〔2007〕50号
川府管发〔2007〕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移交省级机关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7号)要求,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经研究决定,实行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部门(单位)范围根据川办发〔2006〕7号文件规定,省级机关营业用房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委托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首批移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的部门(单位)范围是:在蓉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含以上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实行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并公开对外招租根据川办发〔2005〕45号、川办发〔2006〕7号文件和四川省编委《关于组建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川编发〔2006〕23号)规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国资中心)负责实施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凡首批纳入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范围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的部门(单位),请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已签订的国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含已到期合同或协议)移交省级机关国资中心。
省级机关国资中心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国有房屋公开招租工作。
三、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川办发〔2005〕45号、川办发〔2006〕7号文件有关规定,省级机关国资中心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入汇缴账户管理的函》(川财库函〔2006〕4号)要求,负责将国有房屋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归集上缴省本级财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川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8号二○○九年三月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搭建高效便捷、服务优良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是2009年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调查研究,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办室要对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督查督办,加大考核力度,推进工作落实。
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现就全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通过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可问责的服务机制,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努力创建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使之成为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综合平台,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1993年4月5日)
为了做好省政府规章(包括省政府发XXX经省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的解释工作,保证省政府规章正确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授权省政府法制局发布。
二、对规章在具体应用或具体适用中的问题需要作出解释的,一般由规章授权机关负责。
如果规章授权机关解释有困难或其他机关对其解释有异议,要求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请示机关,并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三、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涉及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涉及地方性法规解释问题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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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
(八)持续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加
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责任单 强公共资源交易“一网三平台”建设,提高上传
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的质量,实现省本
(四)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 级公共资源交易 CA 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以及房
强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打造“一站 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无纸化”招投标。(责
一、聚焦企业关切,打造中西部国际化营 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依法整治
商环境高地
“红顶中介”,督促取消、降低相关单位中介服务
(一)扎实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 收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促进民营 委、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
雷波县文化馆馆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
2019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川办发〔2019〕29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 2019 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二、精简行政审批,释放更大活力和动力 (十)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 “立改废释”以及国家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情况, 动态调整全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同步调整省 本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指导市县开展动态调 整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动态调整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 整全省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指导市县开展 动态调整工作,按照“应上尽上”原则推动目录 内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平台规范办 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清理整改变相审批和许可。开展 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重点规范备 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消除审批和许可 “灰色地带”。(责任单位: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办) (十三)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总结成都市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全 面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区域 评估、联合评审、并联审批,将审批时间压减至 120 个工作日内。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工 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依托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推行项目审批管理服务 “一网通办“ ”一码贯通”。(责任单位: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十四)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 设。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持续深化全省一体 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 台的深度对接融合,强化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等基础支撑。2019 年年底前,省、市、 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 100%。
模拟考试(政务服务+综合第七次) (3)
模拟考试(政务服务+综合第七次)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 政府督查包括哪些内容()?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②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③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单选题] *A.①③B.②④C.①②③④(正确答案)D.②③④2.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①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②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④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单选题] *A.①③B.②④C.①②③④(正确答案)D.②③④3.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力争在()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单选题] *A.2021B.2022(正确答案)C.2023D.2024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单选题] *A.2021B.2022(正确答案)C.2023D.20245.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对代办服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要对对受理事项实行限时办理,能立即办理的,当即予以办理;对在乡(镇)、村(社区)职权范围内的,并需要做好协调工作的,一般不超过()天;对一些国家有明文规定时限的办理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56. 根据《四川省完善镇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川政公〔2021〕11号),办事群众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川办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6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职能交给省妇联。
(三)转变职能。
1、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咨询服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婚姻及儿童收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省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市(地、州)、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3
【摘要】川府发〔202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22〕49号)执行。
【总页数】5页(P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富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
87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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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川办函[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74号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 日起施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现就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深化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宣传、贯彻《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川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川办发〔202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构建了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即“一单一图一表”)管理体系。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一单一图一表”实施行政许可(一)落实“一单”加强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
在“一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自行取消、下放、委托行政许可。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按照“一图”提供审批服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在各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网、掌上服务平台等展示运行图谱,让办事群众知晓申请方式、了解审批流程、形成稳定预期,并对审批服务流程、时限等进行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川办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73号2010年8月13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和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各部委发送省政府的文电。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二)研究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川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2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承接中央层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编制公布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乡镇、街道实施事项纳入县级目录),实现运行实施规范化。
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
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实现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管理。
建立由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示例见四川人民政府网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栏https:///10462/c100365/fgf.shtml)构成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体系。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构成。
将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颗粒化”分解到最小单元,梳理事项运行流程图,并逐环节确定基本要素,形成事项运行图谱。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事项运行实际,全面梳理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要素,形成实施要素一览表。
通过“一单一图一表”,详尽直观展示并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理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保障省级机关履行职能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简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省级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
第五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01]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川府发〔200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我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审批项目(一)全面清理。
以2011年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要求,对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切实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审查公告。
在部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省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逐部门、逐项目审核,提出进一步保留、取消、下放、整合或作其他处理的建议,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社会公告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
市(州)、县(市、区)据此清理调整并公布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三)动态调整。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外,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对行政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
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7日川府函〔2008〕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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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 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
所
双方协 商约定
10
基金会设立验资报 告
基金会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
基金会设立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0 号)
依法登记 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
所
双方协 商约定
11
基金会原始基金变 基金会设立、变更、 基金会原始基金变
更登记验资报告
注销登记
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0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川办发〔2019〕44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
2020 年)的通知》(川府发〔2019〕15 号)要求,在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的基础 上,形成了《四川省省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 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 入实施“法律七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推动建设西部法律服务中心,加快整合律师、 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建成覆
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拓展法律 服务领域,深化法律服务实践,提升涉外法律 服务质量。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 律师行业特点的配套扶持政策。深化公证体 制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探 索公证服务便民化举措。健全统一司法鉴定 管理体制,扩大司法鉴定服务覆盖面,推动建 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2019 年 年底前完成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 境损害鉴定四类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认 证认可工作。〔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有关部 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公安 厅
务院令第 466 号, 2014 年 7 月 29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予以修改) 2《 . 爆破作业单位 资质条件和管理
会计师事 务所或审 计事务所 及其他具 有相关资 质的机构
双方协 商约定
要 求 》(GA990—
2012)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13 期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验资报告
立、变更、注销登记
立
厅 登记管理暂行条 注册的会 双方协 例》(国务院令第 计师事务 商约定
251号)
所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 办资金变更验资报
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 办资金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251号)
所
双方协 商约定
7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成立、变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
变更验资报告
更、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0 号,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予以 修订)
依法登记 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
所
双方协 商约定
民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法登记
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 资质认定 的,且检测 能力满足 《实验动物
双方协 商约定
施改/扩建审批
环境及设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变更适用范围、设
施改/扩建审批
施》要求检 测项目的
机构
1《 .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国
4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 位注册资金、净资 产、专用设备净值审
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营业性)
审批
服务 时限
备注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 筹备后正式设立实
1
的民办高等学校资 等学校和其他高等 施专科教育的高等 产证明(银行存款或 教育机构的设立、变 学校和其他高等教
验资等有效证明) 更和终止审批
育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银行或依 法登记注 册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双方协 商约定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议案件审查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 发挥行政复议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 范化水平。积极构建“府院”法治共建机制,优 化行政与司法互动方式,推动实现依法行政与 公正司法双促进、双提高。行政复议机构加强 与审判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实现复议审查与司 法审判有机衔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责任单 位:司法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1《 . 民用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66 号, 具有“烟花
2014 年 7 月 29 日 爆竹、民用
5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 库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营业性)
公安 厅
《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予以修改)
爆破器材 制造业”甲 级资质的
双方协 商约定
直接正式设立实施 专科教育的高等学 校和其他高等教育
机构审批
教育 厅
2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所需体检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省级 事项,高校教师资格
认定)
1《.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 2《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实施办法》(教
二级乙等 及以上医
院
育部令第10号)
双方协 商约定
取得国家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认证认可
证申领、换发审批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3
有资质的实验动物 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的实验动物设施环
境质量检测报告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 用许可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申领、换发审批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证变更适用范围、设
科技 厅
《实验动物管理条 例》(1988 年 经 国 务院批准,国家科 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2号)
依法登记 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
2《 . 爆破作业单位 安全评价
资质条件和管理 机构
要 求 》(GA990—
2012)
6
社会团体成立验资 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0 号,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予以 修订)
依法登记 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6 月 28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13 期 5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川省省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设 中介服务
部门 定依据
实施机构
筹备设立实施专科 教育的高等学校和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