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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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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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6日市政府第15届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21年4月2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一、《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3月19日市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市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三次修正)。

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市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09]2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2009年市政府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报告》,并对今年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通过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水平。

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也是检验政府部门施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让建议、提案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发挥作用上,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强化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等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要通过办理建议、提案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间的沟通,使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能够得到代表、委员们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联系实际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广东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广东、科技广东、绿色广东”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穗府[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府〔201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4届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善政惠民,实政利民,廉政亲民,忠于职守。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厅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府[2009]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府[2009]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府[2009]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经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我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严峻复杂,做好今年的工作,完成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解放思想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主轴,按照“三促进一保持”的要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把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为保增长的强大动力,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推动全省在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道路上取得更大进展和成效。

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粮食生产。

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发展。

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村镇银行试点。

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民就业管理体制改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在制定政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办应确保在2018年内完成审议工作。

牵头起草部门在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办抓紧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订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法制办协商一致后,向该办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

市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应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穗府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2007年1月8日第12届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立法责任制。

各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2002年第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二、坚持合法、可行、规范、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协调论证工作,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三、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广州市200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15项)┌─────┬────────────────────┬────────────┬────┐│序号│名称│起草(牵头)单位│备注│├─────┼────────────────────┼────────────┼────┤│││市发改委、市政园林│││1│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局││├─────┼────────────────────┼────────────┼────┤│2│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市档案局│制定│├─────┼────────────────────┼────────────┼────┤│3│广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国土房管局│制定│├─────┼────────────────────┼────────────┼────┤│4│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制定│├─────┼────────────────────┼────────────┼────┤│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定│市规划局│制定│├─────┼────────────────────┼────────────┼────┤│6│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市文化局│制定│├─────┼────────────────────┼────────────┼────┤│7│广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监察局│制定│├─────┼────────────────────┼────────────┼────┤│8│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市经贸委│制定│├─────┼────────────────────┼────────────┼────┤│9│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建委│修改│├─────┼────────────────────┼────────────┼────┤│10│广州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市法制办│制定│├─────┼────────────────────┼────────────┼────┤│11│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市法制办│制定│├─────┼────────────────────┼────────────┼────┤│12│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市法制办│制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13││市法制办│修改│││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14│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市侨办│废止│├─────┼────────────────────┼────────────┼────┤│15│广州市性病防治规定│市卫生局│废止│└─────┴────────────────────┴────────────┴────┘二、预备项目(16项)┌─────┬────────────────────┬────────────┬────┐│序号│名称│起草(牵头)单位│备注│├─────┼────────────────────┼────────────┼────┤│1│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市知识产权局│制定│├─────┼────────────────────┼────────────┼────┤│2│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交委│修改│├─────┼────────────────────┼────────────┼────┤│3│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制定│├─────┼────────────────────┼────────────┼────┤│4│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制定│├─────┼────────────────────┼────────────┼────┤│5│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科技局│修改│├─────┼────────────────────┼────────────┼────┤│6│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规定│市交委│制定│├─────┼────────────────────┼────────────┼────┤││广州市接受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办││││7││市侨办│制定│││法│││├─────┼────────────────────┼────────────┼────┤│8│广州市建(构)筑物外墙清洗整饰规定│市市容环卫局│制定│├─────┼────────────────────┼────────────┼────┤│9│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食安办│修改│├─────┼────────────────────┼────────────┼────┤│10│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市司法局│制定│├─────┼────────────────────┼────────────┼────┤│11│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人口计生局│修改│├─────┼────────────────────┼────────────┼────┤│12│广州港口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州港务局│制定│├─────┼────────────────────┼────────────┼────┤│13│广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市林业局│制定│├─────┼────────────────────┼────────────┼────┤│14│广州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市发改委│制定│├─────┼────────────────────┼────────────┼────┤│15│广州市珠江游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交委│制定│├─────┼────────────────────┼────────────┼────┤│16│广州市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建设管理规定│市建委│制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广州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广州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广州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穗府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广州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1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09〕4号)和《中共广州市委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穗字〔2008〕16号)以及全国深化政务公开经验交流会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2009年广州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如下:一、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深入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积极推进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办要统筹组织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包括依申请公开)和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定期考核并通报各部门各地区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绩效情况;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作用,做好全市政府信息的征集、编辑、发布工作。

(二)推进网上服务大厅建设。

市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办要组织各单位全面清理、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已收录的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及相关内容,包括中央驻穗机构、省级政府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服务事项;协调各服务事项的主办单位进一步优化网上服务、网上咨询、网上申办、状态查询等栏目;建立网上服务质量考评机制,采取用户评价、社会监督员日常监督、抽查等形式开展考评工作,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穗府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9]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2009年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年,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2020年)》,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

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深化改革的部署贯穿到各项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坚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分类推进,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进展;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要重视改革成果的转化,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制度化、法制化,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机制保障。

一、重点改革任务(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制订广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政府机构改革,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力争年内完成对816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实现精简50%左右审批事项的目标,加大力度推行审批制度管理“零收费”制度。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完善改革思路和有关配套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穗府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09〕1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是2010年广州亚运会应急准备的关键一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计划和贯彻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应急保障能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日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线,按照市委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第6调研组调研报告《广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要求,以应急演练大比武和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为抓手,以亚运应急准备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意识,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领导干部“首善”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认识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广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调研报告的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居安思危,不断完善符合广州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体系,努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办函[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的通报(粤办函〔2010〕2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201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粤府办〔2010〕15号)的安排,省府办公厅于4月上旬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布本单位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与2009年相比,今年各单位编制公布年度报告的情况有了较大改善,大部分单位都能按时公布年度报告。

从内容上看,各单位的年度报告基本涵盖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六方面内容,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本单位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情况,成为公众了解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方式。

同时,部分单位的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在公布前没有做好核实、校对工作,出现了数据失准等一些不应有的错漏,影响了年度报告的严肃性,容易误导公众;二是没有在本单位公众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年度报告,造成公众查找费时、不便;三是没有认真执行《条例》中关于年度报告公布时间的规定。

截至4月9日,省民族宗教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仍未公布年度报告。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施行《条例》、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基础工作,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市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与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不相符合的,以及已被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替的20件地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已过时,或适用期已过,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地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28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一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件)附件: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件)---------------------------------------|序||颁发|||||规章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的理由||号||机关||||-|----------|---|-------|------------|||广州市劳动监察暂行||市政府令|已被1996年7月26日省||1||市政府|[1992]5号|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规定||1992年12月6日|省劳动监察条例》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0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0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0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4•【字号】穗府办[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0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通知(穗府办[2003]2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200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立法责任制。

各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02年政府令第7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二、坚持合法、可行、规范、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协调论证工作,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三、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广州市200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项目正式项目序号名称起草单位备注1广州市出租小货车营运管理办法市交委制定2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市建委修订3广州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信息中心制定4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残联制定5广州市电梯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市质监局制定6广州市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林业局修订7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市文化局制定8广州市“珠江游”管理规定市旅游局制定9广州市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人口计生局制定10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制定11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市卫生局制定12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法制办制定13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管理办法市体育局制定预备项目14广州市企业投诉受理办法市外经贸局修订15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航务局修正16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市质监局修正17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质监局修正18广州市商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市质监局修正19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市公安局制定20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市建委修订21广州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制定22广州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制定23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市农业局制定24广州市肉菜市场管理办法市商业局制定25广州市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市工商局制定26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制定27广州市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市国土房管局制定28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规定市信息中心制定29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市交委制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穗府法[201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穗府法〔2010〕8号)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审查而发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2009年度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名单公布如下: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16号)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20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函字〔2009〕34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性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9〕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43号);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穗科函字〔2009〕2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3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3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56号)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09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号);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外国人奖励试行办法;关于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77号);关于公布《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的通告(穗公〔2009〕117号);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09〕118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第10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40号);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车陂路隧道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79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纺织路、草芳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320号);关于对长寿西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0号);关于调整中山大道BRT工程路段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2009﹞131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9〕183号);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穗民〔2009〕2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2009〕21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市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申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穗民〔2009〕286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经〔2009〕1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09〕28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发〔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3号);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9〕1号);关于印发《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综〔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诱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6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非广州市城镇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184号);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3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280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发布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指引等范本的函(穗建质函〔2009〕56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试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09〕685号);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库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050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编码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1034号);〔预公开〕关于发布《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的通告(穗建法〔2009〕1196号);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9〕159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9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函〔2009〕312号);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穗交〔2009〕346号);关于北环高速岑村立交至广清立交段双向全封闭大修施工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交〔2009〕485号);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穗交〔2009〕53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证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交〔2009〕77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74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穗交〔2009〕105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96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9〕96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58号);关于东南西环丫髻沙大桥维修施工期间禁止15吨(含1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通告(穗交〔2009〕10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穗交〔2010〕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外观技术条件的通知(穗交函〔2009〕17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0〕3号)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水〔2009〕90号);关于加强流溪河干流及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17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0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穗水河道〔2009〕34号)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穗农〔2009〕98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中海贫血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基〔2009〕7号);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穗卫疾〔2009〕32号);关于印发《免疫规划疫苗与同品种自费疫苗的选用指引》的通知(穗卫疾〔2009〕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穗卫基〔2009〕20号);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选工作规范(穗卫基〔2009〕12号);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穗卫〔2009〕26号);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28号);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卫函〔2009〕802号)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众举报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穗环〔2009〕102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延长《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有效期限的通知(穗规〔2009〕66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政园林函〔2009〕1510号)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穗新广〔2009〕13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新广〔2007〕204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穗质监法〔2009〕1号)广州市旅游局: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穗旅发〔2009〕42号)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定我市落实侨房政策中有贡献、有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通告(穗府侨〔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第11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

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1月30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
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
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
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办理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规章草案的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规章草案,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年度立法计划执行。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实际,急需制定规章但年度立法计划又未列入的项目,应当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上报。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规章草案,应当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过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以该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

上报文件应当包括规章草案文本及其注释稿(注释稿的有关要求见已下发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4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4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4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广州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为促进我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制定我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一、评议考核机构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市2009年度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工作由市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等单位派员参加。

二、评议考核对象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象是下列具有行政处罚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及机构(共28个):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交委、人口计生局、环保局、规划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计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人防办、城管局、无线电办,广州港务局,市档案局、公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方法(一)评议考核的内容。

2009年度,我市主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评议考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穗府办〔2004〕50号)、《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考评方案》(穗府办函〔2009〕117号),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09年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考评的形式和方法本次考评对象包括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67个单位和部门,其中分为区(县级市)政府、市直一类部门(重点是有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执法事项的单位、部门)和二类部门三种类型。

考评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单位自评、社会公众评价、网站绩效评价、抽查、综合评审等5个阶段进行。

其中自评分作为综合评审时评分参考,不直接计入总分;在公众评价方面,委托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以抽样方法,系统收集公众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评价,评价结果按35%计入总分;在网站绩效方面,由原市信息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网站绩效进行评估,按35%计入政务公开考评总分;选取7个区(县级市)政府和23个政府部门共30个单位进行抽查;在综合评审方面,将定期上报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情况、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情况、“百姓热线”栏目群众投诉和咨询回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定结果按30%计入总分。

二、考评的基本情况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萝岗、越秀、番禺等3个区政府被评为“优秀”,其余区(县级市)政府被评为“良好”;市环保局、原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等7个市直单位被评为“优秀”,36个单位被评为“良好”,12个单位被评为“合格”。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无车日活动的通告-穗府[2009]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无车日活动的通告-穗府[2009]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无车日活动的通告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无车日活动的通告
(穗府〔2009〕44号)
为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定于9月22日开展无车日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9月22日7:00至19:00,在北至东风路、东至仓边路、南至中山路、西至解放路围括所形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以下简称无车倡议区),允许步行、自行车、公共汽车、出租车、其他公共交通车(集体通勤车、校车)、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运款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绿化车、邮政车、新闻采访车等)、应急公务车进入,倡议其他社会车辆不要驶入,无车倡议区内住户居民的私人车辆停驶一天;允许公文交换车辆通行连新路与府前路。

禁止任何车辆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

二、活动期间,提倡市民选择公交车、出租车、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

全市各社区、街道、单位、学校,要组织开展绿色交通与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全市政府机关小客车、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小客车除保留10%(10辆以下单位保留1辆)应急公务车外,全部车辆入库封存。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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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9]2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穗府办〔2009〕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3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

牵头起草单位要制订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于4月底报市法制办,由该办监督执行。

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
草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送审稿。

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积极推进预备项目的起草工作。

各预备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市法制办予以指导和督促。

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

个别条件成熟的,可于中期调整为本年度的正式项目。

四、建立计划中期评估及调整制度。

市法制办于年中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正式项目起草工作推进不力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调整不再作为正式项目。

五、提高立法质量。

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对所要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制度切实可行,真正解决问题。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牵头起草单位向市法制办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起草说明、征求部门意见情况以及公众参与规章起草情况的说明等材料,经调研的要上报调研报告。

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必要性、现行法制状况、立法依据、本市待解决的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六、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执行《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实践与探索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与方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除依法通过座谈会及政府网站上公开等方式征求意见外,对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规章草案,要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应经过牵头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并经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制度和措施,
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相对成熟。

七、重视规章清理工作。

要把规章的修订、废止工作与新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2007年市政府清理规章工作中确定的需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修改(废止)项目的相关单位,要抓紧调研和论证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现实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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