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偷税罪B.抗税罪C.故意伤害罪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3.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
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4.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
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
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 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
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
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
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假币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以下简称《解释二》)。
《解释二》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制造真伪拼凑货币、伪造境外货币、纪念币、停止流通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继2000年发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2009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之后,就审理假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的又一个重要司法文件。
为准确理解、适用本解释,现对《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假币犯罪是严重危害国家货币信用、金融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类犯罪,历来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
当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假币犯罪活动仍然持续高发,假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犯罪对象更趋多样,且呈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查处难度明显增大,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显增多。
为有效遏制假币犯罪活动的蔓延,自2009年初HD版假钞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开始在全国开展了为期10个月声势浩大的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
“09行动”期间,全国共破获假币犯罪案件3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74名,缴获假人民币11.65亿元,各项数据均逾2008年全年3倍以上。
其间,人民法院也加大了对假币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从严判处了一大批假币犯罪分子,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假币犯罪案件1194件,较2008年上升9.6%;结案1054件,其中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犯242人,较2008年上升32%。
2018年浙江省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竞赛
2018年浙江省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竞赛理论知识资料清单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七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至第173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五)《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0年)。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
二、相关制度规定(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样式的通知》(银发〔2000〕90号)。
(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的通知》(银货金〔2006〕58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9〕125号)。
(五)《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
(七)《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2010年)。
(八)《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59号)。
(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
(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61号)。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货金〔2013〕165号)。
浅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发表版)
从一起挪用公款案谈案发时间的确定作者简介: **, **大学**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联系电话:**Email地址:**案例:1998年8月,被告人武某开始在某局铁路分局货运营业室任核算员、收款员。
从2000年8月份起,武某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不将所收取货主的预付款在当日交存银行,而是多次私自挪出,投入股市个人炒股和借给朋友做生意使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2002年元月21日,武某被该局停职,经对其帐目核对,有近50万元未上交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被告人武某被停职后到3月5日期间,先后向单位指定帐户交还款项近48万元。
同年4月16日,该局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案。
截至5月8日当地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此案时,武某尚有2万余元未还。
争议:本案被告人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此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本案武某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对于其挪用公款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属于数额巨大,进而对其犯罪行为如何量刑产生了分歧,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指检察机关立案的时间,即2002年5月8日;此时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未还的实际数额是2万余元,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间应是武某所在单位发现其犯罪的时间,即2002年1月21日,此时被告人武某挪用公款未还的实际数额是近50万元,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应判处武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
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
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
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
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17.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1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1条⾦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1条⾦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融机构的⼯作⼈员才能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融机构⼯作⼈员利⽤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为还同时侵犯了⾦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般⼈实施同样的⾏为的危害要⼤,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作⼈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印、影印、⼿描等⽅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定的价格利⽤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为。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为。
这种⾏为⽅式,必须在利⽤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
否则,如果没有利⽤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职务之便,在这⾥是指利⽤职务范围内的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货币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职权的便利,即在⾃⼰职务范围内因职务⽽产⽣、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事权、物权等,⼜包括利⽤本⼈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论出于哪⼀种情况,都应当与⾃⼰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法刑法司法解释目录大全
最高法刑法司法解释大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2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法[2004]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秘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1991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90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88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19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2一、【案情】刘某(男,40岁)与王某(男,15岁)系叔侄,2020年3月17日(江南博哥),两人共谋通过采取谎报玩具配件进关的方法来走私假币,面值共达15万元左右。
为了加强防备,两人在国外从不法分子手中各购买了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请韩某的渔船为其提供运输。
王某骗韩某运输的是香烟,韩某有疑但也没多问。
运输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刘某和王某持枪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逸。
2020年4月1日刘某与王某上岸后,在乘坐出租车时告诉出租车司机朱某走私假币的实情,朱某表示愿意以1:4的比率购买3万元的假币。
随后朱某经朋友介绍,以2万元假币从冯某那儿换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假币骗购摩托车一辆。
刘某与王某急欲将假币脱手,以被人以10万元假币诈骗而欲将假币出售之名联系到A工商银行出纳金某,金某以1:4的比率先后购买了假币10万元,并趁工作之机将这10万元假币全部换成了真币。
黄某从金某那儿得知王某出售假币的事情,也欲参与,遂以相同比率从王某处购得假币2万元,事后则携带假币坐火车回乡,在车上与朋友赌博时以假币来交赌债,被人揭发,遂被乘警抓获。
【问题】1. 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正确答案:刘某走私假币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其购买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运输过关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其后持枪抗拒缉私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对公务人员造成了重伤结果,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都具有通过将假币运输入境从而获利的主观意图,行为上也符合了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王某只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未到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犯走私假币罪,为了抗拒缉私而持枪反抗的行为符合这种暴力抗拒的表征,原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但妨害公务的暴力导致了缉私人员重伤的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再加上刘某之前的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
刑法学分论课件第8讲(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
(五)伪造假币罪的相关案例
石某是国营企业工人,他看到不少人房屋装 修的很豪华,就十分羡慕。他想,靠我有限的工 资收入,何时才能赶上人家呢?生活上的攀比思 想使他产生了造假钞票的罪恶念头。他先后花了 不少钱买了造假钞票的用具,如笔、墨、纸张、 刻刀、油印机等。经过多次试验,终于印制出了 200张面值100元的假钞。晚上,他在夜市购物的 时候被识破,并被抓获。请问如何堆石某的行为 定罪量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相关的司法解释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 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七条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对关于假币犯罪作了规 定 (3)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 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对假币的币罪的处罚
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170条(基本条款) (2)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之后又出售或 者运输的)
2.刑事责任
(1)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金。
(2)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 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金融诈骗罪概述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非法融资、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 融工具或者保险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规 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 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当然,金融管理秩序是该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 后者是次要客体。
反假货币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4.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分类贴 标工作的通知》(银贷金[2014]105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 发[2007]280号)
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 、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 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 ,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 印“样币”字样。
银办发[2014]113号) 2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
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 2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
目录
2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的通知》(银 贷金[2013]16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人民币的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 、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 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 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6页。
2、邮电部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31页。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23页。
4、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29页。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8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9-10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9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5页。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5页。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39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0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22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1页。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9-4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9-421.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认定。
A项:《刑法》第170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可知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
变造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加工处理从而改变货币币值或者货币数量的行为。
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行为属于变造货币。
B项:金属货币溶化后已经丧失了货币的功能,不能再称之为货币而只是液体金属,因此将此种液体金属制造成货币的,属于伪造货币。
该项说法错误。
C项:《刑法》第172条规定了使用假币罪。
此罪中的“使用”不仅包括以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等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赌博等以非法的方式使用。
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
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练习题
1、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 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B.赵某购买10万元假币,从中拿出5000 元假币用于缴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C.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D.刘某用3万元假币冒充真币,以比牌价略低的价格在黑市上兑换4300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解析:D.出售假币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A项不构成出售假币罪。
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直接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B项错误。
C项中李某只是炫耀行为,并未使用,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D项属于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
2、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解析:A。
本题中,A的行为人使用假币赌博,就是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B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成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C的行为人拿假币来炫耀,显示其财力,并未直接使用以换取利益,并不成立使用假币罪;D答案中甲拿假币换取真币,属于销售假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出售假币罪。
3、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
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
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BCD。
本题为分析运用型的试题,考查几种财产犯罪的界限。
浅析真伪拼凑币社会危害性及解决思路
浅析真伪拼凑帀社害ttSIKaJKK ■马刚/文■辺摘要1目前在流通领域中存在真伪拼凑币类型的假1币,由于这种假币含有真币的部分,很容易■鱼目混珠。
本文从真伪拼凑币对社会和公众■所造成的危害性入手,分析真伪拼凑币常见■的种类和形式,以及对现金机具鉴伪和公众■识假所带来风险和难度,研究相关法律制度■概念、司法解释和有关具体条款内容,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中具体条款和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并结合反假货币工作实践,对防范和打击制作真伪拼凑币犯罪行为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拼凑币;反假;货币币泛指伪造国家货币与变造国家规层面上明确真伪拼凑币法定概念,修订和完善相关司法处罚条款,采取防范和堵截措施,从根本上抑制和打击制作真伪拼凑币违法犯罪活动。
真伪拼凄币社会危害性真伪拼凑币作为一种类型假币,它源于真币与假币之中,介于伪造币和变造币之间,可谓是“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给识别和防范带来很大困难。
常见的真伪拼凑币有以下种类:一是将人民币约二分之一处裁切掉,粘贴上对应假币;二是将人民币局部揭开,正面保留,背面从水印部位与人民大会堂主图景结合处揭去,粘贴上假币;三是挖去人民币光变油墨面额数字,粘贴上假的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四是揭去正面头像部分,粘贴上假币;五是将人民币水印部位的四分之一部分裁切掉,粘贴上相应假币,在冠字号码处粘贴上小面额的冠字号码或者涂抹磁性材料,以此欺骗磁性检测;六是将人民币不同部位裁切掉,粘贴上对应假币(如:无色荧光图案被剪裁掉,补上相应假币)。
由于此类型假币欺骗性、危害性极大,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一方面,如果真伪拼凑币使用真币机读部分,那么通过现金机具防伪时,一般机具检测到钞票上机读信号就有可能出现假币误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防伪机具鉴别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真伪拼凑币使用真币公众防伪部分(如光变油墨面额数字、阴阳互补对印图案、固定人像水印、手工雕刻头像等),那么在日常现金交易流通中,一般消费者主要观察钞票上防伪特征也有可能误收假币,给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带来很大损失。
假币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6号)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4篇实务指南)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1.04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8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8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正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点为伪造货币罪。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以使用为目的,大量伪造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成立诈骗罪定罪,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A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
虽然行为人伪造的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但仍成立伪造货币罪。
B选项正确。
C选项构成诈骗罪。
选项D 错误。
变造货币罪是指非法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数额较大的行为。
变造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
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
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进行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而非变造货币罪。
故本题选ABC。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关于犯罪过失说法正确的有( )A.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B.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C.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正确答案:A,B,C,D解析:因为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具有本质的差别,所以刑法规定犯罪过失的罪责与犯罪故意的罪责明显不同。
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综合类试卷
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综合类试卷一、判断题。
(每题1 分,共20 题) 判断题。
1、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探索与比较,从正反两个方面选出结论:还是要搞德治,实行以德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3、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 )4、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履行职责。
(× )5、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
(× )7、遇有拒捕、暴乱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 √ )8、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履行职责。
(× )9、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应先行警告。
(× )10、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武器。
(× )11、某人因泄私愤到甲家持炸药相威胁,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发现该人正欲点燃炸药引爆,即开枪将某人击毙,该民警未经警告即使用武器,是错误的。
(× )12、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只能使用警械和武器。
(× )1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 )14、我国《刑法》第13 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 )15、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
(√ )1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17、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处以治安处罚的,应按规定办理撤销刑事案件手续,改立治安案件,将案件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18、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准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文字号】法释[2000]2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9.08
【实施日期】200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
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