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职案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企业恶意注销行政非诉执行溯源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8800元,责令二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次日,某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某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600元。
后该院查明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
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
十大检察监督案例
十大检察监督案例检察监督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能够有效监督法律的执行,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过去几年,中国检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工作,下面是十大检察监督案例:1. 湖南省检察机关对莱阳市公安局涉恶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揭露了一批涉嫌打黑除恶的公安人员和犯罪团伙,为维护社会安定和法律权威做出了重要贡献。
2. 上海市检察机关成功抓获了一名盗窃犯罪分子,该分子曾在多个城市实施过盗窃行为,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多年的顽疾,该案的成功打击为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保障。
3. 江苏省检察机关曾经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该案涉及多名官员和企业家,最终检察机关成功将主犯绳之以法,根据法律对其进行了惩处。
4. 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有问题的官员和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揭露了大量的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维护了国家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5.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成功抓获了一批网络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网络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6. 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上做出了重要贡献,执法严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7. 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行为进行了彻底调查,揭露了一批罪犯和黑恶势力,为打击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8. 四川省检察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时,注重启动文明诉讼,通过文明诉讼的方式,提高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效力,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效保障。
9. 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托司法大数据,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检察监督工作,让数据成为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10. 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实施依法治贪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密切协作公安机关,坚决打击一批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的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上十大检察监督案例,展现了中国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和成就,它们不仅具有借鉴价值,更为我们创造了更安全、更和谐的社会环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
1.被告人刘爱东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8月中旬出国前其对何跃说,这次出国有市领导和市建设系统的领导在,要搞好服务开支很大,叫何跃从大邑县建委想办法拿点钱兑换美元,何跃同意,出国前给其3000美元,其都用于给全团买水、水果、招待吃饭和购买纪念品等开支。回国后,其叫何跃想办法处理兑换美元的钱,何跃说由建委写一份垫支会议费的请示,要其签字好作账上处理,其表示同意。当何跃归还出国期间向其借的1万元款时,其收下后又给了何跃,原因是在何跃出国前给其的3000美元中,自己用了一部分,不好意思再收回这1万元。
27.2002年1月25日大邑县建设局《关于划拨建设资金的请示》,申请拨款100万元,刘爱东批示为“同意列支工程款10万元”。
28.与上述三笔款项相关的付款凭证。
29.大邑县政府关于刘爱东任职的通知、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分工的通知等书证,用以证明刘爱东的身份及其分管工作情况。
30.大邑县检察院工作说明,用以证明收受王志明、张映松二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是刘爱东主动交代的。
2.证人何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刘爱东叫其兑换美元,其叫骆武从大邑县建委财务上分两次借了51 600元现金,兑换成6000美元,给了刘爱东3000美元。回国后,其叫骆武以会务费名义开了两张发票,经刘爱东和其签字同意,冲销了账上的借款51 600元。其把1万元私人借款还给刘爱东时,刘爱东先收下,后又说算了,叫其拿回去。
23.2002年2月9日市政公司向大邑县建设局所作的《关于划拨资产抵工程款的请示》和《紧急报告》,时任大邑县建设局长的何跃签字“情况属实,鉴于目前资金紧缺,建议以资产作价抵偿,请刘县长酌定”,刘爱东分别签字:“同意用资产抵偿工程款30万元。”“同意用房产抵偿财政工程款50万元。”
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开刀
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开刀作者:袁震贺贵成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09年第08期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化政务公开等工作,切实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
7月15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向全省通报8起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
工作人员违纪,分管领导同被问责[案例]2月12日,省监察厅电子监察室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万源市政务服务中心部分窗口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立即责成达州市监察局调查处理。
达州市监察局会同万源市监察局查明,2月12日下午上班时间,市交通局窗口人员李有平在网上下围棋、代正容在网上观看视频节目、鲁国雄坐在椅子上打瞌睡,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还有6名窗口人员在网上观看视频节目。
2月16日,万源市监察局决定:给予李有平等9名窗口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窗口工作岗位;给予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张德超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郭有亮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主任职务:给予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陈勋章等9名分管负责人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市国土局局长邓斌等6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万源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2月16日15时,自流井区农办副主任文铭生与区农办工作人员罗选财、赖斌、聘用司机黄某,在中午加班后到汇东某茶坊8号雅间喝茶、看电视、集体休闲。
同日16时许,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会同丹桂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
经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3月13日,区纪委、区监察局责令文铭生、罗选财、赖斌3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3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扣发3人当月目标奖,在全区通报批评;对文铭生进行诫勉谈话:向区农办和文铭生下达《党风廉政问题整改告知书》。
慢作为不作为,单位个人都“遭起”[案例]4月10日,省监察厅电子监察室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遂宁市安居区出现4件行政审批超时件,立即责成遂宁市、安居区监察局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
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引起了大家广泛讨论,本文选取了12个警示案例,旨在警示大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执法措施,合理规避监管执法风险。
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案例2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3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案例4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5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6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7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8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9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案例10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案例11蒋洋滥用职权案案例12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
赵谈(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洛合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 元罚款。
赵我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洛合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谈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
同时赵治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兀。
【诉讼过程】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赵谈立案侦查。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李桂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李桂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李桂兰【当事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李桂兰【当事人-个人】李桂兰【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何燕四川省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崔小波四川省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燕四川省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崔小波四川省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燕崔小波【代理律所】四川省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被告】李桂兰【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前提是当事人经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限拆决定及限拆公告均载明李桂兰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街道××社区××组修建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李桂兰于2019年1月9日前予以拆除。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王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敏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蒋敏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王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王熊【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周艳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周艳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益利周艳【代理律所】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熊【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合法违法警告罚款一般程序第三人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3:18:3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熊通过美团APP在被举报人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湖滨路216号永信稀饭庄处订购了凉拌折耳根1份和红牛1罐。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贪污、受贿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贪污、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2.04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但因“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来认定,并不是以只有当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实际实现为标准,而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所以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正文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贪污、受贿案【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受贿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大邑县副县长期间,与原大邑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邑县建委)主任何跃(另案处理),将借来的公款兑换成美元用于出国期间购物等个人开支,回国后虚开发票冲销了账上的借款。
二人此次共同贪污公款5.16万元,其中刘某某个人贪污公款2.58万元。
刘某某在因贪污问题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其收受王志明、张映松贿赂各5万元,以及指使他人做假账掩盖受贿问题的事实,这两次收受贿赂行为也已查实。
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中受贿罪应认定自首,请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8月中旬出国前其对何跃说,这次出国有市领导和市建设系统的领导在,要搞好服务开支很大,叫何跃从大邑县建委想办法拿点钱兑换美元,何跃同意,出国前给其3000美元,其都用于给全团买水、水果、招待吃饭和购买纪念品等开支。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职案
高检 下 发《关 于加 大食 药领 域 公益 诉 讼案 件 办 理力 度 的 易平 台违 法 经 营带 来 的风 险 针 对 283户 个 体 经 营 者
通 知 》的 要 求 ,双 流 区 检 察 院 换 位 思 考 ,以双 流 区 创 建 分 布 全 国 各 地 的 复 杂 情 况 .双 流 区检 察 院 还 建 议 区市
商行 ”等 283户 个 体 工 商 户 未提 交 登 记 资 料 及 未取 得 检察 院遂 向双 流 区市场 监 管局 发 出诉前 检 察建 议 .提 出
任 何 审批 的情 况 下 , 为他 们 办理 了 工 商 注册 登 记 .颁 三点 建议 :建 议其 对法 定 期 限内未 申请 办 理注 销 手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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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案鉴:十起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深责度任解编读辑之:陈三冰
四川省 成 都 市双 流 区人 民检 察院 监督双流 区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职案
文◎陈 爽 习 丽 嫔
(一 )基 本 案情
场所 但 准备 从事 网 络食 品经 营 .系通过 非 法途 径
据 《个体 工 商 户条 例 》、《食 品 经 营许 可证 管理 办 法》之 施 .依 法 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销 了 283户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于 2017年 9月 、11月分 别 作 出 了撤 销 “双 流 区 证 》,并 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撤 销 、注 销 情 况 发 送 至 “美
2016年 至 2017年 9月 . 四川 省 成 都 市 双
获得 食 品经 营许 可 。 同时 ,区 市场 监管 局 在撤 销
流 区 市 场和 质 量监 督 管 理 局 (以 下 简称 双 流 区
市场监管失职失责案例
市场监管失职失责案例你知道吗,有个地方的食品市场监管出了大问题。
有一家小作坊,一直在偷偷生产三无食品,就像个黑暗中的老鼠在搞鬼。
那些食品的卫生状况简直糟糕透顶,生产环境又脏又乱,就跟垃圾场似的。
可监管部门呢,就像睡着了一样,一直没发现。
直到有好多消费者吃了这些食品后肚子疼得不行,进了医院,这事儿才曝光出来。
我邻居家的小孩就不幸中招了,可把一家人急坏了。
这监管失职得太离谱了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怎么能这么不当回事儿呢!还有个事儿,在一个电子产品市场。
有些不良商家卖假冒伪劣的手机配件,质量差得要命,就像纸糊的一样。
比如说那种充电线,用几次就坏了,甚至还有可能引发短路,多危险啊!市场监管人员居然没及时察觉到,让这些假货在市场上横行霸道。
我朋友就买过一根这样的充电线,结果差点把手机给弄坏了,气得他直跺脚。
这不是坑人吗?监管部门可得长点心啊!曾经有个药品监管的事儿也让人很无语。
一家药厂为了降低成本,在生产药品时偷工减料,那药效根本就达不到标准,这不是拿病人的生命开玩笑吗?就好比你生病了,吃了药却没效果,多耽误事儿啊。
而监管部门在这过程中,检查工作做得马马虎虎,就像走过场一样,没把好关。
有个患者就因为吃了这种劣质药,病情不但没好转,还加重了,你说多让人心疼啊。
这监管的责任可重大着呢,怎么能这么敷衍了事呢!在一个建筑材料市场,有商家销售不合格的钢材。
这些钢材的强度根本不符合要求,要是用在建筑上,那房子不就跟纸糊的城堡一样,危险得很嘛。
市场监管人员却没有严格把关,让这些不合格的钢材流入了市场。
我认识一个搞建筑的师傅,他就不小心用到了这种钢材,后来发现问题,可把他愁坏了,工程进度也受到了影响。
这监管不力,带来的麻烦可真不小啊!有个地方的化妆品市场也乱了套。
一些小品牌的化妆品,里面的成分严重超标,对皮肤的伤害可大了,就像给脸抹了毒药一样。
然而市场监管部门却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很多消费者用了之后皮肤过敏,满脸通红,又痒又难受。
汪雪君(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920号)
汪雪君(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92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发文案号】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92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9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502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1.05【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双流县【处罚对象】汪雪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5:42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市监罚字2021 号当事人:双流心源商贸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2MA6CMX8692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兴华丰食品城503-3 号经营范围:销售食品经营者:汪雪君身份证号:511121************政治面貌:群众联系电话:134****6003【案件来源】在我局“中秋"、“国庆"双节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兴华丰食品城 503-3 号的双流心源商贸部查见该商贸部销售的“AKKOH"糖未张贴中文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案件事实】1、现场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该店经营面积约 100 平方米,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汪雪君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2MA6CMX8692)、《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01160106752)。
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胡文初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胡文初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个人】李建平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辉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辉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辉张燕民沈蓓蓓【代理律所】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建平;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被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及工商外企字(2003)第13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第二条:“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规定,西南国贸公司系19。
李绪军(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740号)
李绪军(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74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74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501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50140【处罚日期】2021.11.0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双流县【处罚对象】李绪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5:59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市监罚〔2021〕AQJC-507 号当事人:双流区香倒拐耗儿鱼火锅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6MA6AMD6G1R;住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下街 46-48 号 1层;经营者:李绪军;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5****2728。
【案件事实】2021 年 08 月 25 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双流区香倒拐耗儿鱼火锅店"购进使用的“猪黄喉"(商标:/,购进日期:2021-08-22,规格型号:无包装,质量等级:/)和“干笋子"(商标:/,购进日期:2021-08-19,规格型号:无包装,质量等级:/)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2021 年 09 月 26 日,我局接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121Z07194)显示:“猪黄喉"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ASHA121Z07195)显示:“干笋子"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刘海(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709号)
刘海(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70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709号【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3278471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7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000 【处罚日期】2021.10.1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双流县【处罚对象】刘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24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709 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CD10346082439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 333 号 2栋 1-3 层 121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 333 号 2 栋 1-3层 121 号【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 年 9 月 3 日,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双流惠信汽配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要求依法查处。
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 333 号 2 栋 1-3 层-121 号的双流惠信汽配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刘海陪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LAND>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对当事人的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立案调查。
张汝成(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993号)
张汝成(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99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993号【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 【处罚日期】2021.11.2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双流县【处罚对象】张汝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5 15:07:38行政处罚决定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0993号书文号被处张汝成罚对象统一社会null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null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17日对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二段62号的双流区张锅魁小吃店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张汝成,组成形式个体,许可项目餐饮服务,该店经营面积约30平米。
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一名不能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结果罚款0.05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1-11-26处罚机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张大伟(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1073号)
张大伟(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107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双市监处〔2021〕5101222100107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402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000【处罚日期】2021.07.0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双流县【处罚对象】张大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6:04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市监处字2021313号对双流铭瑞炒货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双流铭瑞炒货店(经营者:张大伟):双流铭瑞炒货店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青年路 62 号,经营面积有30 平方米。
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该店经营者为张大伟,男,39 岁,政治面貌为群众。
【案件来源】2021 年 3 月 24 日,依据监督抽检工作,我局委托的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双流铭瑞炒货店经营的“酸奶梅"(购进日期:2020-11-27)进行抽样检查,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日落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对该店经营的“乌梅"(购进日期:2020-12-07)进行抽样检查,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场监管系统个人满意工作和不满意工作事例
市场监管系统个人满意工作和不满意工作事例市场监管系统是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机构。
在市场监管系统的工作中,个人的满意和不满意的工作事例往往代表了整个系统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个人满意和不满意的工作事例,以及对这些事例的分析和建议。
个人满意的工作事例:1. 积极参与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行动。
市场监管人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窝点,缴获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
通过这些行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
这种工作便是市场监管系统的责任所在,能够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高市场的诚信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小额借贷监管工作的改善。
市场监管人员积极参与小额借贷市场的监管工作,对于一些非法放贷和高利贷行为进行了打击。
通过推动合法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监管力度,小额借贷市场的乱象有所减少。
这种工作将帮助防范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 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市场监管人员通过开展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守法意识。
他们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习惯和违法行为。
通过这种工作,市场经营环境得到改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得到提升,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推动。
个人不满意的工作事例:1. 效果不明显的食品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中,有时候可能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例如,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然出现在市场上。
这种工作不满意可能是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等原因。
2. 对市场主体的不公正执法。
在市场监管方面,有时候可能存在对市场主体的不公正执法的情况。
例如,一些个别市场监管人员可能存在收受贿赂、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
这种不满意的工作会严重损害市场监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 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市场监管系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往往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途径和补偿方式。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文章属性•【案由】工商,行政登记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可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正文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9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
该局根据该283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双流区食品经营自查申请表》等资料,又为其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发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283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营业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均没有实体门店。
该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于2017年9月、11月分别作出了撤销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诉前程序】2017年11月,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与刑事部门内部协调沟通机制,获得犯罪嫌疑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线索。
检察长召集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核实发现,上述个体工商户没有线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继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虚待被监管人员罪案例
虚待被监管人员罪案例1,自贡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起涉嫌虐待被监管人案2018年12月3日,自贡市检察机关对富顺县拘留所职工余某某、黄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此案为新刑诉法出台后,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查办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黄某,系富顺县拘留所职工,负责收押、提讯、看守及家属会见登记和安排等工作。
2018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拒绝被监管人员梁某某打开水的要求,与梁某某发生口角纠纷。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泄愤树威,于当日早上交接班后,私自召集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违法使用手铐背铐梁某某双手提至无监控的洗衣房,用扇耳光、警棍殴打被害人方式泄愤,直到被害人跪地求饶才停止。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此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黄某违法使用械具殴打被监管人员,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内江市检察机关对一起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立案侦查12月21日,内江市检察院依法对内江市看守所民警雷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5日,内江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邱某、邱某某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其被内江市看守所民警雷某体罚殴打。
在省院执检局的指导和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市院执检局立即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12月21日,该院决定成立“9.24”专案组对内江市看守所民警雷某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由分管副检察长孔兵任组长、执检局局长欧力任副组长,抽调该院执检局、法警支队、技术处及部分县(市、区)院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开展案侦工作。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疆立同志组织召开专案组工作会,要求全体同志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好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能;并从统筹谋划、指挥调度、严守法定程序、严把事实证据、严格办案纪律与安全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专案组随即着手开展侦查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了侦查计划,梳理了取证责任清单,将专案组成员分为六个工作组,明确了责任与分工,确保办案规范、合法,力争将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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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职案作者:陈爽习丽嫔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
随后,该局根据该283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双流区食品经营自查申请表》等资料,又为其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发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283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营业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均没有实体门店。
该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于2017年9月、11月分别作出了撤销“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二)诉前程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上述个体工商户没有线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双流区检察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三点建议:建议其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至有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整改措施,依法注销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总部,要求上述网络第三方平台停止为283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持续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上述入网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一)案件类型特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点外卖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要选择,网络食品消费呈爆炸性增长,为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然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良莠不齐也带来了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及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完善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确保了网络食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办案亮点1.抓住契机寻找切入点。
在检察公益诉讼法定几大领域中,由于食药领域案件较为隐蔽,一般不易发现,一直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短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的要求,双流区检察院换位思考,以双流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活动为契机,从普通市民的视角,聚焦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社会发展新业态,抓住网络食品消费这一新型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交叉点位,重点关注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相继开展未将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人员纳入禁业黑名单、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者即入网进行食品经营等问题的专项监督,寻找切入点。
2.“一案多查”获得线索明确方向。
本案线索来源于双流区检察院早就建立的“一案多查”办案机制。
从公安机关移送获得案涉犯罪嫌疑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罪案线索后,鉴于案件较为新颖,可能涉及公益诉讼,检察长决定启动“一案多查”程序,召集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办案人员召开专题分析会,要求各部门分别从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角度分析履行检察各业务职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既要履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职责,追究违法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又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注销违法主体的相关从业许可;还要以点带面提出完善体制机制的工作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推动从根本上解决因监管不到位所造成的公益受侵害问题,通过发挥检察整体监督职能维护正常的网络食品消费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3.跟进监督保障监督效果。
跟进监督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监督效果,进一步放大监督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检察建议发出后不久,双流区检察院对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履职情况开展跟进调查,在掌握到该局并未完全落实建议内容,仅在接到个别消費者投诉后被动抄告被投诉的个体工商户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客观情况后,及时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沟通联系,监督该局进一步将抄告范围从“美团”“饿了么”扩大至“淘宝”、“京东”等知名度较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的撤销、注销情况全部纳入抄告范围,最大范围、最大程度防范其在网络交易平台违法经营带来的风险。
针对283户个体经营者分布全国各地的复杂情况,双流区检察院还建议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改进工作措施、强化与辖区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合力维护公益。
4.部署全域行动放大监督效应。
为放大监督效应,成都市检察院以双流区检察院办理的本案为突破口,迅速部署全市21个基层院进行全域排查。
在2018年春节假期前,各基层院共向行政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5件,督促行政机关吊销证照4件,列入食药从业黑名单的企业或人员共19家(人)。
同时,在基层院对“点”进行监督的基础上,成都市检察院系统梳理了食药部门在监管网络食品消费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和制度缺陷,随即开展“面”上的监督,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全面整治违法行为的工作建议。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餐饮案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食药领域公益诉讼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集体约谈外卖平台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清理和查处违法行为,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借鉴意义1.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既要讲究法律智慧,更要讲究政治智慧。
张军检察长要求,办案公益诉讼案件既要讲究法律智慧,更要讲究政治智慧。
鉴于本案涉及范围较广,双流区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主动向本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院的指导,有效避免了办案中可能出现的违法个体工商户的信访风险和舆论风险,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2.切实运用好检察建议这一诉前监督方式。
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为切实增强诉前程序效力,双流区检察院一方面探索建立了诉前检察建议“圆桌会议”,即通过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召开圆桌会议,调动多方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积极性,形成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良性互动,凝聚公益保护的共识,营造合力保护公益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建立了诉前检察建议同步抄送报送机制,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同级党委、人大报送,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抄送检察建议或者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利于党委、人大以及政府法制机构了解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刚性。
3.正确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在本案中,双流区检察院在办案各阶段始终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一把手”层面保持良好沟通,在全面摸清了行政机关相关监管职责、执法流程和执法规律的同时也提升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有力排除了被监督对象的抵触情绪。
以此案的办理为契机,为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食药安全领域公益保护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双流区检察院、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在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就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调查核实协助、办理情况通报、相关人员纳入禁业黑名单工作常态化等有关内容明确协作职责,为该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持续有效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建议。
在办理本案中,检察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本领恐慌”现象较为突出。
拿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办案检察人员普遍对纷繁复杂的网络食品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特点和运行规律不熟悉,调查取证一度找不到方向,本案所涉办理注销手续极易被忽视。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总结全国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件,制作同类型案件的“专题办案指引”,以为全国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借鉴,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王天颖(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行政二处副处长)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业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施行),进一步强化了对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保障,并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检察机关也积极履职,与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形成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保护合力。
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诉前程序的精准发力。
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发挥好诉前程序作用,有利于激发行政机关充分行使其富有效率的行政权,快速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有利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诉前程序作用的发挥更加凸显。
成都市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过程中,发现全市多个区市县存在食药领城刑事案件判决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作出吊销相关证件或禁止其继续从业的情形,被判缓刑或刑满释放人员继续从事食品药品经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食品安全领域作为检察机关公益维护的主要发力点。
双流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 283户个体工商户没有线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故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菅许可证被撤销后继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成都市检察院以本案作为突破口,迅速部署全市21个基层院的全域排查,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该局高度重视,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
对外卖平台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约谈,处理违法行为,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二是对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