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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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热 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 、县城建档案馆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 式确定供热单位。新增的供热区域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时,热网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安全、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煤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 位、消费者协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 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省工程咨询中心、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7日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居民清洁取暖和工业用热需求,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集中布局、多式联供,以热定电、环保优先”的原则,建立省辖市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县城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或小型生物质(含生活垃圾)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产业集聚区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的工业和居民供热体系,形成布局科学、经济合理、清洁高效、安全可靠的热电联产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优先保证居民采暖需求,兼顾工业供热,供热能力应适度超前考虑未来用热增长。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供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供热。

本办法所称分散供热是指集中供热以外的其它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耗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

供热单位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长春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四)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八)调解供热纠纷,处理供热事故;(九)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22日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2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

(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

(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试行)。

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

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03年3月13日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Combined Heat and Power,简称CHP)是一种高效节能的能源利用方式,它将燃气、煤等化石能源转化为电能和热能,以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排放。

在热电联产领域,管理非常关键,本文将详细介绍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热电联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管理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热电联产设备的正常运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证电力和热力供应稳定。

2. 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保证人员安全;(2) 预防为主,保障节能效益;(3) 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4) 依法管理,落实责任制;(5) 市场导向,提高竞争力;(6)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热电联产管理的组织和职责1. 监督管理机构:由能源行政部门牵头成立,负责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2. 热电联产企业:是指拥有热电联产设备,并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及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 热电联产设备企业:是指从事热电联产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保服务。

4. 用能单位:是指接受热电联产设备供电供热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能源,避免浪费和滥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热电联产管理的内容1. 热电联产设备的立项和审批:能源行政部门负责对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合规、环保、安全、高效。

2. 热电联产设备的运营管理:热电联产企业应采用科学的运营管理模式,制定完善的运行计划、检修计划和安全措施,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3. 热电联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热电联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热电联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热电联产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培训。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一、宗旨1、本办法旨在充分发挥电能和热能的优势,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推动电热联产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等发展,保障用电安全、节能减排、安居宜居,提高用电效率,为改善国内能源结构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二、适用范围2、在国家支持下,开展电热联产发电系统建设及其生产和经营业务,采用电和热能双重利用方式,或仅采用电能本身发电等方式。

三、申报、审查和发证3、凡有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的建立意图,应当按要求填写《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申报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报。

有关部门审查后,把符合条件的系统汇总报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并发证,凡是未发证的不得从事热电联产发电系统建设及生产和经营。

四、建设与经营4、建设电热联产系统、根据发热量为电能发电和热能双重发电,或仅采用电能发电,应当做好用电安全、环境保护和技术要求的工作,完善技术设备的监控管理,实行节能减排。

5、电热联产系统的经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定期检查,每年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情况。

六、电费及节能补贴6、电热联产发电系统应根据实际发电量收取相应电费,有关部门将对发电量进行抽查,并严格执行该电费政策。

7、电热联产发电系统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节能补贴,补贴金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提供。

七、监督管理8、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的检查及监管,建立完善的行政强制及处罚机制,严格执行联产发电系统的节能减排目标。

9、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的经营失误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能源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等,将受到法律认定的处罚。

十、附则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节能管理部门所有。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热电联产健康有序发展——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长友、薄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热电联产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已基本形成“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分散燃煤锅炉和其它清洁(或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的供热格局。

随着城市和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热力需求不断增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装机容量及增速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是解决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热源和供热方式之一,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存在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是,当前我国热电联产发展也正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

二是用电增长乏力,用热需求持续增加,大型抽凝热电联产发展方式受限。

三是大型抽凝热电比例过大,影响供电供热安全,不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是背压热电占比低,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要坚持哪些原则《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热电联产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热电联产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设施选址
热电联产设施应选址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集中区域,便于供热、供电服务。

四、设计要求
热电联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设备选型应科学合理,保证能源的高效利用。

五、建设要求
热电联产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调试。

六、运行管理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运行规程进行,设备运行状态应监测和记录。

七、维护保养
热电联产设施的设备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八、运行监测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九、安全管理
热电联产设施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

十、环境保护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控制排放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十一、技术改造
热电联产设施应定期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十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热电联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热电联产健康有序发展——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长友、薄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热电联产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已基本形成“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分散燃煤锅炉和其它清洁(或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的供热格局。

随着城市和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热力需求不断增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装机容量及增速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是解决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热源和供热方式之一,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存在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是,当前我国热电联产发展也正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

二是用电增长乏力,用热需求持续增加,大型抽凝热电联产发展方式受限。

三是大型抽凝热电比例过大,影响供电供热安全,不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是背压热电占比低,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要坚持哪些原则《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一、背景在能源紧缺的情况下,热电联产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发电方式。

通过热电联产,能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以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然而,热电联产也有着一些管理难题,包括设备维护、运行调试、安全管理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证热电联产的顺利运行。

二、设备维护设备维护是热电联产的重要环节,对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做好日常维护、及时排查设备故障是维护工作的核心。

1.设备维护计划设备维护计划要考虑到设备种类、运行状态、使用时间等因素,根据不同的设备,设计不同的维护方案。

设备维护计划应该细化到每一个设备的分类、清洗、检查等方面,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2.日常维护日常维护是设备维护的重要环节。

对于一些易损件,要进行守时清洗和更换。

其他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调试,以预防潜在问题。

同时,每个设备都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每个日常维护任务落实到位。

3.及时修复故障设备故障的及时修复不仅可以避免设备寿命缩短,还可以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的连锁反应。

及时的维护维修可以使设备的使用寿命得到充分延长。

三、运行调试运行调试是热电联产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运行调试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的效率,缓解能源压力。

1.运行方案制定不同的运行方案,根据时段、环境等不同条件来制定不同的运行策略。

如在峰值期,应该提高发电效率,并减少损耗。

而在低谷期,应该减少发电成本,优化能源使用。

2.设备调试对于新安装或更换设备的热电联产站,需要进行设备调试。

调试时要注意判断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优化设备运行效率。

3.运行跟踪通过定期的运行数据分析,可以找到问题所在,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更加精细化的运行跟踪可以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

四、安全管理热电联产站需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为员工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制定安全规范制定热电联产站安全规范,针对不同的作业任务,制定不同的安全细则,并严格执行。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热需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生产及相关监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供热。

第四条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发展改革部门是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热电联产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应纳入到全省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定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源工程、热网工程核准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七条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在进行规划编制时,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八条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进行咨询评估。

第九条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三年为一周期,统筹确定热源工程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一、概述热电联产是指通过一套设备同时提供电力和热力的生产方式,它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为了有效管理热电联产设施,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单位应明确热电联产设施的管理责任部门,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高效。

2. 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按照规程运行设备。

三、设备维护1. 定期对热电联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2.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并进行维修,确保安全。

四、能源节约1. 通过优化调整供热供电方案,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

2. 定期检查设备能源消耗情况,找出节能的方法,实施能源管理。

五、安全管理1. 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加强设备巡检和安全检查。

2. 安排专人负责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六、环境保护1. 设备运行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监测排放情况,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如发现污染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清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伤害。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热电联产设施应急预案,应对设备发生故障、事故等突发情况进行处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八、管理记录1. 每日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备份存档,以备查阅。

2. 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以上便是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严格遵循这些办法,可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热电联产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供暖期和非供暖期分别进行,实行按需或者按计划启动机组。

第四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低污染燃料。

第五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质量和能效等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供、配、销和管理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第二章机组运行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保证安全、稳定、可靠,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注意调峰,满足用户需求,合理利用机组。

(三)减少能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对环保标准的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启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根据用户需求和供电局的调度安排启停。

(二)启停前应当进行检测和试运行,确认机组运行状态良好。

(三)启停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保证机组和人员安全。

(四)启停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控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巡视和维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巡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材料,保证质量和安全。

(三)保养和维修应当要求厂家或者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确保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管理工作第十条热电联产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加强监管和考核。

(二)按照质量、效益、安全和环保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三)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做好机组档案和管理文件的建立、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热电联产的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组织架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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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

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热需求。

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热。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除经充分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第九条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

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第十条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

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一条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

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

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

第十二条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力的50%。

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计算。

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2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机组选型第十七条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50瓦/平米考虑,2台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900万平米,2台2.5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500万平米,2台1.2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300万平米。

第十八条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规划新建2台3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5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米。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

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40%。

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一)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轮发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E级或F级及以上等级燃气轮机组。

(三)选用E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的热负荷应不低于100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网源协调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

鼓励热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划、联合运行。

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25%-40%考虑。

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第二十七条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鼓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洁化改造。

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

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第六章政策措施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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