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1-
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 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
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
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
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1前言
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xx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2011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2497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13466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
GB/T17981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综合热效率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热电比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发电量
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供电量
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总厂用电量—2011统计期内用于发电、供热和其他的电能消耗量。3.8发电厂用电量
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量。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
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
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
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
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ICS27.000 F00
DB32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
GB/T17981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综合热效率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 热电比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 发电量
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 供电量
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 总厂用电量
江苏热电联产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江苏热电联产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办理
流程
Getting a License for Power Generation from Combined Heat and Power Units in Jiangsu Province
江苏热电联产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Introduction:
介绍:
Combined heat and power (CHP) units, also known as cogeneration plants, are an efficient way to simultaneously generate electricity and heat for residential,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use. In Jiangsu Province, China, businesses that operate CHP units need to obtain a license for their power generation operations. This license is known as the "Power Generation License for CHP Units" (热电联产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 In this article, we will explore the process of obtaining this license step by step.
热电联产机组,也称为余热发电厂,在江苏省是一种同时发电和供热于居民、商业或工业用途的高效方式。在江苏省经营者需要取得其动力发电操作所需的许可证,该许可证被称之为“热电联产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本文将逐步探索获取此类许可证的步骤。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附件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
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试行)。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3日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
[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绩
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火电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改规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新(扩)建火电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和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燃料的纯凝发电项目和纯凝发电兼顾供热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燃煤发电项目、天然气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本办法不适用垃圾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生物质直燃发电、气化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发电项目)和以
1 / 6
煤炭、天然气、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燃料且实行热电联产管理考核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
实施、火电项目的核准和建设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规划要依据能源及电力发展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电力需求变化和电网调峰需求等情况编制,并做好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省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
符合电力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经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转报,可以作为备选项目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已经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备选项目,经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业主提出,可以自愿退出。已经列入备选项目且获核准的、自动退出备选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不得再次申请纳入备选项目。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Combined Heat and Power,简称CHP)是一种高效
节能的能源利用方式,它将燃气、煤等化石能源转化为电能和热能,以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排放。在热电联产领域,管理非常关键,本文
将详细介绍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热电联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1. 管理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热电联产设备的正常运营,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证电力和热力供应稳定。
2. 管理原则:
(1) 安全第一,保证人员安全;
(2) 预防为主,保障节能效益;
(3) 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
(4) 依法管理,落实责任制;
(5) 市场导向,提高竞争力;
(6)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热电联产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1. 监督管理机构:由能源行政部门牵头成立,负责热电联产项
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2. 热电联产企业:是指拥有热电联产设备,并对其进行运行、
维护、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明
确职责及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 热电联产设备企业:是指从事热电联产设备的生产、销售和
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技
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保服务。
4. 用能单位:是指接受热电联产设备供电供热的企业、机构或
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能源,避免浪费和滥用,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
三、热电联产管理的内容
1. 热电联产设备的立项和审批:能源行政部门负责对热电联产
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合规、
环保、安全、高效。
2. 热电联产设备的运营管理:热电联产企业应采用科学的运营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热电联产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热电联产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设施选址
热电联产设施应选址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集中区域,便于供热、供电服务。
四、设计要求
热电联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设备选型应科学合理,保证能源的高效利用。
五、建设要求
热电联产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调试。
六、运行管理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运行规程进行,设备运行状态应监测和记录。
七、维护保养
热电联产设施的设备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八、运行监测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九、安全管理
热电联产设施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
十、环境保护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控制排放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十一、技术改造
热电联产设施应定期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十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热电联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
《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范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特制定本大纲。
(二)本大纲适用于全省所有供热区域。供热区域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现状热负荷和热源点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并明确具体的地理范围和界限。
(三)热电联产规划以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为基准年,包含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近期规划一般期限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0年。
(四)通过评审的热电联产规划是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招标选择项目开发商的依据,是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申报列入近期电力发展规划的依据,是热网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也是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依据。
二、编制依据和主要原则
(五)热电联产规划应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并注重与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发展规划、环境治理规划以及电力发展规划相协调。
(六)热电联产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适度规模”的原则,适度超前并鼓励采用长距离输送等先进技术。
(七)热电联产规划应深入调研热负荷供需现状及存在问题,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及经济效益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推荐合适的热源点布局和装机方案,并对规划的实施提出建议。
(八)热电联产规划应以满足工业、公共设施和城市居民生活用热的需求为主要目的,结合近期和远期热负荷需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使热电联产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热负荷和热网
(九)热负荷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基础。热负荷要按工业热负荷、采暖(制冷)热负荷、生活热水负荷进行分类统计。热负荷按时间段划分为现状热负荷(基准年热负荷)、近期热负荷和远期热负荷。
热电联产管理制度规定
热电联产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热电联产项目的管理,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居民的供热和供电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项目运行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热电联产项目管理应遵循“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合理设计和合理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热电联产项目的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成立,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九条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前应择优选址,合理规划,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四章项目运营
第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热电联产项目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热电联产项目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项目运行情况,做好项目运行数据的记录和汇总。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概述
热电联产是指通过一套设备同时提供电力和热力的生产方式,
它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为了有效管理热电联产
设施,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
1. 单位应明确热电联产设施的管理责任部门,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高效。
2. 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按照规
程运行设备。
三、设备维护
1. 定期对热电联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
状态。
2.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并进行维修,确保安全。
四、能源节约
1. 通过优化调整供热供电方案,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
2. 定期检查设备能源消耗情况,找出节能的方法,实施能源管理。
五、安全管理
1. 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加强设备巡检和安全检查。
2. 安排专人负责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六、环境保护
1. 设备运行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监测排放情况,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如发现污染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清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伤害。
七、应急预案
1. 制定热电联产设施应急预案,应对设备发生故障、事故等突发情况进行处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八、管理记录
1. 每日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备份存档,以备查阅。
2. 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以上便是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严格遵循这些办法,可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剖析
ICS27.000 F00
DB32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
GB/T17981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综合热效率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 热电比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 发电量
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 供电量
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 总厂用电量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热电联产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供暖期和非供暖期分别进行,实行按需或者按计划启动机组。
第四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低污染燃料。
第五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质量和能效等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供、配、销和管理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第二章机组运行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一)保证安全、稳定、可靠,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注意调峰,满足用户需求,合理利用机组。
(三)减少能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对环保标准的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启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一)根据用户需求和供电局的调度安排启停。
(二)启停前应当进行检测和试运行,确认机组运行状态良好。
(三)启停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保证机组和人员
安全。
(四)启停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控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巡视和维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一)巡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
(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使用合适的工具和
材料,保证质量和安全。
(三)保养和维修应当要求厂家或者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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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试行)。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3日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内的限下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审批。
第五条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报批项目的热力网工程投资超过1500万元,必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省审批。供热范围内,联接作为设计热负荷的热用户的热网管道,应与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八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设计文件应符合《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9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55-93)等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预期寿命内的中小凝汽机组,周围有稳定的热负荷,可改造为供热机组,改造后其热电比和热效率必须达到《关于发展热电联产规定》的指标。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内未进行初
步设计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对批准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重新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
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并应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热电联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年报(附表二)上报市经贸委(经委),各市经贸委会同市供电公司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根据各企业供热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上报的年报数据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扣减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三条发电量计划的制定充分体现“以热定电”
的原则,自备热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公用热电厂按照年度供热量与机组
总容量的比值(简称热容比,单位GJ/kW)确定利用小时,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
50MW以下机组:热容比为14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10,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64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50MW及以上机组:热容比为7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5,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32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热电厂建成投产三年、新建或扩建热电厂投产一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热电比和热效率应达到规定的指标,并按本办法安排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发电量计划。
在保证电网安全、满足供热需要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热电机组的调度及运行方式。在“热电机组运行优化调度系统”投入使用后,省经贸委将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另行制定热电机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热电联产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除背压机组外,供热机组应根据供热状况参与调峰。
第十七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小锅炉,已有的燃煤小锅炉应限期拆除。各地经贸委(经委)要积极会同换环保、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努力做好拆除小锅炉工作。
第十八条热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用热单位应本着共同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汽费。
第二十条热电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表。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二十一条热电企业应积极开拓供热市场,不断扩大供热范围,拓宽供热渠道,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发展城市热水供应。要树立为热用户服务的观念,确保稳定、可靠的热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