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划转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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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上会: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3号部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一)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严格进行初审,对其上报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制度(须包括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办法)等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不予通过初审和上报,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资格申请。

对已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申请企业开具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应根据业务统计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可要求经营公司出示相关合同或协议,如发现经营公司虚开证明材料,不予通过其当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取得全方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本行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已达到《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条件,可自2004年8月26日起,按程序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如至2005年8月26日仍不能达到《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其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自然拥有向其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的资格,但不得从事单纯的劳务分包,上述劳务人员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的统一管理;如开展工程项下劳务以外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支持函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支持函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支持函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代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谨向贵处表达我们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厚爱之情。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和促进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业的发展,为推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与国际接轨、提升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整体实力作出了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权威机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一直以来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保持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组织、咨询和管理工作,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舞台、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中国企业的相关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通过提升人员素质和技能,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的竞争力。

其次,组织与国际接轨的活动。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积极组织中国企业参加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展会、论坛等活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的合作。

同时,商会还定期组织与国内相关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会议,分享行业信息和经验,提升中国企业的整体实力。

第三,开展国际合作与项目推介。

商会与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推动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洽谈和落地。

商会通过组织对外交流、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并为中国企业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

第四,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商会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同时,商会还为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在国内外工程承包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最后,商会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合作,推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更好地发展和壮大。

同时,我们也将秉持开放、包容、合作的理念,推动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参与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2015-4-20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

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

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十条第二款:“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合字第19号,1990年2月21日)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贸易经济厅(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经贸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的管理和协调。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1999年4月9日)。

二、申请条件(一)大型实体企业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以上的(包括一级)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二)设计院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外贸流通企业1、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2、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五)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1、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业务;2、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经营资格;3、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商办合函〔2017〕390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的决定,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为落实该《决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资格审批取消后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管理、设备材料出口及检验检疫等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

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依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为有关项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

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8•【文号】商合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主要形式之一,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及提升我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项促进政策和措施的相继出台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日渐提高,此项业务近年来增长迅猛。

2001至2005年,营业额年均增长24%;2006年,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新签合同额达66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7.8%和123%。

在对外承包工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的同时,业务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尚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涉及增长方式转变、经营秩序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凸显,特别是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承揽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有章不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对内对外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对我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关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对外承包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尚未能完全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形象,保持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20•【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8]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诠释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内涵,为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保证。

与此同时,根据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境外就业管理正式纳入商务部职能。

该项业务形态与劳务合作业务相近,有必要将境外就业的统计数据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件附后),我部将原《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拆分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两个部门统计制度。

拆分后的制度与原制度相关内容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和补充: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一)根据《条例》对承包工程的概念进行规范。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二)对外承包工程包括的内容中取消“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三)取消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包”的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规定2008-11-21 (已经被浏览14次)--------------------------------------------------------------------------------我国改革开放30年,在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其中相关法律的制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外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特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性、对外性、协作性和优越性。

这种国际经济合作是以构建和谐世界和共同发展为核心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走出去”战略的有力保证。

改革,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立法航程开启(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管理法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第10条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此外,原外经贸部还发出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符合《管理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2005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_建市[2014]159号(附标准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_建市[2014]159号(附标准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1目录目录 (1)一、总则 (1)二、标准 (5)(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 一级资质标准 (6)1.2 二级资质标准 (7)1.3 三级资质标准 (9)1.4 承包工程范围 (9)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2.1 一级资质标准 (12)2.2 二级资质标准 (13)2.3 三级资质标准 (15)2.4 承包工程范围 (17)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3.1 一级资质标准 (18)3.2 二级资质标准 (19)3.3 三级资质标准 (20)3.4 承包工程范围 (2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4.1 一级资质标准 (23)4.2 二级资质标准 (25)4.3 三级资质标准 (26)4.4 承包工程范围 (27)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5.1 一级资质标准 (30)5.2 二级资质标准 (31)5.3 三级资质标准 (33)5.4 承包工程范围 (34)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6.1 一级资质标准 (36)6.2 二级资质标准 (37)6.3 三级资质标准 (38)6.4 承包工程范围 (38)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7.1 一级资质标准 (40)7.2 二级资质标准 (41)7.3 三级资质标准 (42)7.4 承包工程范围 (43)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8.1 一级资质标准 (46)8.2 二级资质标准 (48)28.3 三级资质标准 (49)8.4 承包工程范围 (50)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9.1 一级资质标准 (53)9.2 二级资质标准 (54)9.3 三级资质标准 (55)9.4 承包工程范围 (56)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10.4 承包工程范围 (65)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11.1 一级资质标准 (68)11.2 二级资质标准 (69)11.3 三级资质标准 (71)11.4 承包工程范围 (72)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12.1 一级资质标准 (73)12.2 二级资质标准 (74)12.3 三级资质标准 (74)12.4 承包工程范围 (75)(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13.1 一级资质标准 (78)13.2 二级资质标准 (79)13.3 三级资质标准 (80)13.4 承包工程范围 (81)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14.1 一级资质标准 (83)14.3 三级资质标准 (84)14.4 承包工程范围 (85)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15.1 资质标准 (86)15.2 承包工程范围 (86)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16.1 一级资质标准 (88)16.2 二级资质标准 (89)16.3 承包工程范围 (90)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17.1 一级资质标准 (92)17.2 二级资质标准 (93)17.3 承包工程范围 (93)3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18.1 一级资质标准 (95)18.2 二级资质标准 (96)18.3 承包工程范围 (96)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19.1 一级资质标准 (98)19.2 二级资质标准 (99)19.3 三级资质标准 (100)19.4 承包工程范围 (101)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20.1 一级资质标准 (102)20.2 二级资质标准 (103)20.3 三级资质标准 (104)20.4 承包工程范围 (105)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6)21.1 一级资质标准 (106)21.2 二级资质标准 (107)21.3 三级资质标准 (109)21.4 承包工程范围 (109)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22.1 一级资质标准 (112)22.2 二级资质标准 (112)22.3 承包工程范围 (112)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23.1 一级资质标准 (113)23.2 二级资质标准 (114)23.3 承包工程范围 (114)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6)24.1 一级资质标准 (116)24.3 三级资质标准 (117)24.4 承包工程范围 (118)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0)25.1 一级资质标准 (120)25.2 二级资质标准 (121)25.3 承包工程范围 (121)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26.1 一级资质标准 (123)26.2 二级资质标准 (124)26.3 三级资质标准 (125)26.4 承包工程范围 (126)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7)27.1 一级资质标准 (127)27.2 二级资质标准 (128)427.3 三级资质标准 (129)27.4 承包工程范围 (130)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28.1 一级资质标准 (132)28.2 二级资质标准 (133)28.3 三级资质标准 (134)28.4 承包工程范围 (136)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29.1 一级资质标准 (137)29.2 二级资质标准 (138)29.3 三级资质标准 (139)29.4 承包工程范围 (141)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2)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2)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3)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5)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6)30.5 承包工程范围 (148)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0)31.1 一级资质标准 (150)31.2 二级资质标准 (151)31.3 三级资质标准 (152)31.4 承包工程范围 (153)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4)32.1 一级资质标准 (154)32.2 二级资质标准 (155)32.3 承包工程范围 (155)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7)33.2 二级资质标准 (158)33.3 三级资质标准 (158)33.4 承包工程范围 (159)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34.1 一级资质标准 (161)34.2 二级资质标准 (162)34.3 承包工程范围 (163)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4)35.1 一级资质标准 (164)35.2 二级资质标准 (165)35.3 承包工程范围 (166)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9)36.1 一级资质标准 (169)36.2 二级资质标准 (170)36.3 承包工程范围 (171)5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2)37.1 一级资质标准 (172)37.2 二级资质标准 (173)37.3 三级资质标准 (174)37.4 承包工程范围 (175)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7)38.1 一级资质标准 (177)38.2 二级资质标准 (178)38.3 三级资质标准 (179)38.4 承包工程范围 (180)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2)39.1 一级资质标准 (182)39.2 二级资质标准 (183)39.3 三级资质标准 (184)39.4 承包工程范围 (184)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6)40.1 一级资质标准 (186)40.2 二级资质标准 (187)40.3 承包工程范围 (188)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0)41.1 一级资质标准 (190)41.2 二级资质标准 (191)41.3 三级资质标准 (193)41.4 承包工程范围 (194)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5)42.1 一级资质标准 (195)42.2 二级资质标准 (196)42.4 承包工程范围 (198)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0)43.1 一级资质标准 (200)43.2 二级资质标准 (201)43.3 三级资质标准 (202)43.4 承包工程范围 (203)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5)44.1 一级资质标准 (205)44.2 二级资质标准 (206)44.3 三级资质标准 (206)44.4 承包工程范围 (207)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9)45.1 一级资质标准 (209)45.2 二级资质标准 (210)45.3 承包工程范围 (211)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2)646.1 一级资质标准 (212)46.2 二级资质标准 (213)46.3 承包工程范围 (214)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6)47.1 一级资质标准 (216)47.2 二级资质标准 (217)47.3 三级资质标准 (217)47.4 承包工程范围 (218)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21)48.1 资质标准 (221)48.2 承包工程范围 (221)(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223)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224)49.1 资质标准 (224)49.2 承包业务范围 (224)1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变更及年审(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变更及年审(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变更及年审(北京)事项依据:1、国家部委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2)《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二00一年第7号))(3)《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二00三年第2号)(4)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1]外经贸合字第7号)2、市属委办局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经贸服贸字[2001]19号)办理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

办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

需提交材料的目录:1、发放(1)商务部批准其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文件(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盖公章);(4)银行出具的交纳足额备用金进帐单(复印件二份,盖公章);或者是备用金保函原件(附二份复印件)。

2、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原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

3、年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原证;(2)《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一份);(3)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对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制作《资格证书》;审批后加盖北京市商务局公章,通知申请企业领取。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管理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管理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年月一、资格证书申请流程二.企业端用户使用流程打开,在地址栏中输入地址敲击键盘上的回车键,进入系统登录页面:网址:图如果用户首次使用该系统,请点击首页上方的“在线办事”栏,进入本系统企业端(如下图),点击“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进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系统,如下图所示”点击“在线申报”,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界面,左边为企业平台功能,包含功能申请证书,监督检查,证书管理,换证申请,换证查询企业端右侧页面将会点击“申请证书”后,依据表单的数据项录入相关内容,并提交,提交之后申请证书便录入完毕,同时记录页面上的申请单号和企业代码等相关提示信息,以便通过点击“证书管理”查询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如果用户首次提交的申请,还处于管理机关的审批环节中,用户可根据申请提交后提示的申请单号和企业代码,通过点击首页()上方的“在线办事”栏目中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再次进入本系统企业端,并通过“证书管理”进行审核进度的查询,一旦审核通过,系统将会提示企业前往国富安公司申领对外投资专用电子钥匙,具体申领流程详见申请证书用户点击用户点击界面左侧“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下的“申请证书”一栏,如果企业已经通过电子账户登录,则会显示如下界面:组织机构代码显示为登录用户的组织机构代码,无需再输入。

如果用户还没有登录,则会显示如下界面,组织机构代码一栏为空,用户需要输入位组织机构代码,然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请信息录入页面。

填写资料界面,证书类型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只读,填表日期为当前日期且也为只读。

注:选项或框后带有*为必填项填写“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其中“证书类型”已填好,为“对外承包工程”,此项不可更改。

需要企业填写的信息有:“企业中文名称”,“企业英文名称”,“企业简称”,“工商注册日期”,其中“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登录时填写,不可更改,详见下图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企业类型”“单位类型”一栏选择“工程建设类”或“非工程建设类”注:单位类型不同,页面下方的表格填写不同,具体方法见后面详解“是否中央单位”一栏可通过下拉菜单选择“是”或“否”“是否集团公司”一栏可通过下拉菜单选择“集团公司”或“集团下属企业”或“一般企业”注:企业用户在填写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时,审批流程将根据“是否集团企业”和“是否中央单位”两栏的选择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举例说明例:当“是否集团单位”一栏选择“集团单位”或“一般企业”,同时“是否为中央单位”一栏选择“是”时,“主管部门”只能选择“商务部”例:当“是否集团单位”一栏选择“集团单位”或“一般企业”,同时“是否为中央单位”一栏选择“否”时,“主管部门”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地方主管部门例:当“是否集团企业”一栏选择“集团下属单位”时(即企业不为中央单位时),“主管部门”一栏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企业所属集团单位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商务主管机关”,即实际审核发证机关点击“注册地址名称”后的“选择”键,从“选择注册地区”中选择注册地区名称,可模糊查询注册地区名称,然后选中所需注册地区名称左侧的检查框,点击“确定”按钮,既可选择该地区名称填写其余基本信息下图是一个已填好基本信息的例子下面的表格根据基本信息中“单位类型”选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举例分别说明例:“单位类型”选择“工程建设”,则需选择工程建设资质及等级其中,“建设资质”,“证书号”和“等级”必选一组填写,如选择“建设资质”和“等级”,同时填写“证书号”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对应的“建设资质”选择完“建设资质”后,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不同的“等级”注:不同的建设资质对应的等级不同,不要选错选择完“建设资质”和“等级”后填写证书号,下图是两个填写完的例子例:建设资质例:设计咨询资质例:“单位类型”选择“非工程建设”,则需填下表下图为一个填好的例子用户录入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申请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会自动检查数据格式是否有误,如有问题,将会自动给出提示;若全部正确,则保存此条信息,并自动跳转到下页:用户需按照页面提示记下申请单号和企业代码,以用于将来查询证书信息。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常见问题解答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常见问题解答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常见问题解答一、备用金相关问题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的作用是什么?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外派人员的报酬;(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2.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缴存备用金?分包企业是否需要缴存备用金?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足额缴存备用金或确保备用金账户余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总包负总责,分包企业无需缴存备用金。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无需重复缴存备用金。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和形式是什么?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到哪里缴存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到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何时需缴存备用金?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未中标是否需要缴存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初次参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如未中标,则无需缴存备用金。

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需要在2017年10月25日前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

6.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每中标一个项目都需缴存300万元备用金?企业备用金账户余额达到300万元即可。

备用金使用后,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

7.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缴纳300万元备用金,是否还需再次缴纳300万元备用金?无需再次缴存备用金。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中国对外承包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中国对外承包

第三部分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一、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企业规模仍然偏小,市场范围有限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中除少数原中央各部的专业性公司和部分发展较快的省市大公司外,大量的工程承包企业规模较小,结构单一,经营范围狭窄。

他们主要是从事劳务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较少。

而且,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依然较弱,即使我国的大公司与国外公司相比规模也偏小。

2003年进入225强的47家中国承包商国际业务营业额虽然从上一年度的71.29亿美元增加到83.33亿美元,上升16.9%,入选家数占225强的21%,但其营业额仅占225强的5.9%。

从全球最大的225家国际承包商的业绩来看,其业务重点主要分布于欧美和亚洲。

他们在这三个地区市场的营业收入为789亿美元,占营业总收入的67.7%,有l68家承包商集中在欧美拓展业务。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欧美工程市场仍然是全球最大的区域性市场,且北美市场将长期保持全球建筑市场排名第一的地位。

而我国企业仍然局限在传统的亚非市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障碍。

(二)恶性竞争严重,经营秩序混乱我国工程承包企业之间缺乏合作,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有的企业仅以中标为目的,不计成本和利润,报价远低于合理的价格水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

国际市场的低价竞争也引起了其他国家承包商的担心,大部分国际承包商表示担心新的竞争者出现,特别是中国这样低成本的国家进入国际市场,担心投标正在变得不公正和不适当。

他们认为投标价过度低于建筑业平均水平虽能中标,但结果往往导致不完整的或低质量的产品。

此外,低价竞标可能导致业主担心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而拒绝授标,使承包商中标困难,并影响到今后的进一步合作。

随着越来越多的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国门,如果不能正确引导和管理,低价竞标的现象将更加突出。

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水平的竞争,最后也可能会受到国际多边贸易机制的制裁。

公司喜获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公司喜获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20 年 1 2 09 O月 4日, 国内已是深秋季节 , 在 可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气候依 然是骄 阳似 火的夏天。
由公 司双 塔 项 目部 承 建的 阿联 酋 阿布扎 比诺 富特 一 比斯 宾馆 项 目,在 项 目部 的科 学部 署和 精 密筹 划 艾
下 ,经过 全体 员工连 日来的奋 勇拼 搏 ,于 1 O月 2 4日凌晨 4时 2 ,顺 利 完成 基础 筏板 最后 一 仓混 凝 8分
达到 1 , 0万迪拉姆 ,约合人 民 币 1 , 9万元 。 01 5 88 7
公 司喜 获 商 务部 颁 发 的 《 外承 包工 程 资 格 》 证 书 对
日 ,公 司喜获商务部颁发的 《 前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证 书,标志着公 司具备 了独立承包国际工程
的能 力和 资格 。
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提 高公 司的国际竞争力,加快落实集团公 司国际优先发展战略 ,彰
困难 ,团结一 致 ,奋 勇拼搏 ,经过近 五 个月的艰 苦努 力 ,终 于 完成 了这 一艰 巨任 务 。这期 间 完成 的主
要 工程量为工程桩 26 4 根、建筑防水 5 0 , 0平方米、钢筋 1 5 吨 、混凝土浇筑 1, 8 7 ,8 0 0 4 立方米,其 中, 9

次性 浇注单块筏板最大方量 3 0 余立方米。随着该分项工程的完成 ,工程产值 已突破 1 ,0 6 亿迪拉姆 ,
作 ,就 可 以使
上 述 内容 只 是 工程 分包 管 理 的 一个 基 本 理
参考文献:
【】 1 李杰. 正确认识工程分包 加强工程分包管理Ⅱ. 】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0( 2 8) 0 1 【】 2 张勇. 浅析工程分 包管理的问题 与对策田. 民长江. 0 5 人 2 7( ) 0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承包部部门职能与人员编制(合约商务部)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承包部部门职能与人员编制(合约商务部)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承包部部门职能与人员编制(合约商务部)部门职能与人员编制(合约商务部)部门职能概述合约商务部是公司的职能治理部门,要紧职能为:组织编制项目投标时期的经济标文件;组织公司合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及分包商选择工作;组织项目成本治理和操纵,建立健全公司建筑成本库和内部定额;组织开展公司物资采购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司投资评估工作;贯彻落实公司ISO9000质量治理体系中归口治理要素或过程,领导、组织本部门严格贯彻公司质量治理体系文件;收集、整理和治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种内外部文件和资料;代表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总公司或其他法人、社团等进行接洽、联系。

部门职能组织编制项目投标时期的经济标文件;与造价咨询机构建立并保持日常联系,协助经营主管作好项目经营工作,参与由市场经营部牵头进行的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参加图纸审查会、答疑会和讨论会,按照项目投标策划书组织编制经济标,开展工程量运算、组价和物资询价工作,并按照有关意见,对报价文件进行必要调整和最终审核;参加项目开标会,代表公司进行项目开标经济标答辩,协助市场经营部作好投标时期的价格谈判与合同谈判工作;参加由市场经营部组织的投标结果分析和评估会,着重对经济标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体会教训;项目中标后,配合市场经营部开展合同谈判工作,拟订工程项目主合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并负责向项目经理部转交有关投标资料,进行投标及合同交底;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公司投标报价文件和资料,按照住宅、厂房、公共建筑、道路及其他建筑的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投标报价案例库;对授权由分公司投标项目的经济标投标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组织公司合同治理工作;对主合同履行情形进行过程操纵,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对业主及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形及相应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形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合约执行情形报告;编制公司各类合同标准文本、分包招标标准文本,组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贯彻实施,并按照反馈意见及时进行版本更新工作;审核公司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及时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组织对公司各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储存有关评审记录,并按照具体需要参与各类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归口治理公司各类合同,储存公司除劳动合同外的各类合同文本正本,组织对合同文本的归类、编号、统计、保管和存档,以及合同台帐建立等工作,为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参阅合同提供支持和协助。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5.09.20•【文号】商技发[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商技发[2005]139号)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是科技兴贸战略与“走出去”战略的有机结合,是“走出去”战略向高层次发展的标志,也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依靠知识产权,拓宽发展空间。

依靠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关键设备、技术、劳务和技术服务的出口,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二)工作目标以经贸为龙头、以科技为动力、以产业为基础、以有利于培育中国自己的跨国公司为工作目标。

通过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推动我国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同时化解贸易摩擦,降低贸易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

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科技型企业和高科技项目界定科技型企业“走出去”从事高科技项目时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的界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科技型企业: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

商务部关于同意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商合批[2006]913号_1

商务部关于同意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商合批[2006]913号_1

商务部关于同意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商合批〔2006〕913号)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赋予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机电安装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黑商合函〔2006〕765号)悉。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一、承包境外机电安装、钢结构、消防设施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督促公司在批复下达六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手续及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到你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你厅办理上述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部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并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及统计报表。

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与人员安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遵守项目所在国法规并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

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结束——。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便于企业准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请材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现就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及我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经营资格需提供如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护照号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

商务部援外项目管理学习

商务部援外项目管理学习

四、援外项目资金
(四)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结算遵循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 (1)按期结算与支付 (2)按节点结算与支付 2、实施企业申请结算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签发并经驻外经商机构确认的拨款通知,应 包含拨款合同依据、实际已完成工程量和造价等内容
四、援外项目资金
(五)不可预见费结算 不可预见费用于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必须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 出,项目管理企业审批(承担全部经济技术责任),在暂列金额下据实结算,超出暂列金额的设计变更费用按照设 计变更风险处理规定办理。 中期验收、竣工验收企业在验收期间对技术洽商和变更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变更金额列入不可预 见费项下,尾款结算时一并结算,审核不通过的由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四、援外项目资金
(一)相关管理制度 (二)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资金 (三)编报XXXX年度援外项目用款计划(近期报) (四)工程进度款 (五)不可预见费的结算 (六)竣工结算价款报表
四、援外项目资金
(一)相关管理制度 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对外技术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字[2016]1号) 2、对外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10]540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行[2016]12号 4、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36号)
四、援外项目资金
(一)相关管理制度 5、对外经援项目会计核算 6、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91]外经贸财字第90号 7、关于部分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违规使用援外项目资金情况的通报
四、援外项目资金
(二)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资金 1、由商务部在对外援助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资金,纳入对外援助预算后报财政部审批,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2、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相关实施合同价款总额和实际结算总额均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 (受此政策影响,变更补款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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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划转对外承包工程
经营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合批[2006]93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商务部关于同意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划转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批〔2006〕939号)
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申请划转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豫商外经〔2006〕109号)悉。

经审核,同意将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划转给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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