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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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0‟8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临各单位:《临泽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临泽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具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通过竞聘等方式,聘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当按照注重实绩、德才兼备、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谁用人、谁聘用、谁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二章岗位聘任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在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程序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并按规定编制《岗位说明书》。

第九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岗位等级认定手续,根据认定的岗位等级,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聘任。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的人员,有工作经历的根据招聘时公布的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符合转正定职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见习期满,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由本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当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二)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

(四)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

“助师”级职务;

(五)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

博士生、硕士生聘任中级职务,本科生、大专生聘任“助师”级职务不占本单位限额。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通过考试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或省内)有效的资格证书后,方可聘任。

第十三条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转换新系列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聘任。

第十四条中专毕业生在农村乡镇工作,按优惠条件(毕业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到县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专业工作总年限达到15年以上,方可聘任。

第十五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只在本单位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一般应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对引进的人才和做出突出成绩者,可以低职高聘。

第十六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岗位要求,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竞聘上岗。

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聘任。

第十七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签订《聘约》,明确聘任的职务、岗位、期限、任期目标任务、考核奖惩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聘约》由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县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发文聘任,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受聘人员签定责任书。

其他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发文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同受聘人逐个签定责任书。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2年,最高不得超过3年。

承担国列、省列、市列的重大课题、重点攻关项目的主持人和主要完成人,可根据执行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

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后,要将聘任文件、资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证明书、考核结果等文件资料,报县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专项限额

第二十一条专项限额是指在国家限额外由省上下达的为解决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人才和一些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专业人才的聘任问题而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

专项限额不计入本单位结构比例数内。

第二十二条下达专项限额的条件是:

(一)教育、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45岁以下破格晋升为正高级职务,40岁以下破格晋升为副高级职务的人员;

(二)从市外引进的急需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经上级职改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

(四)从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被确定为省“333”、“555”科技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入选省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经省卫生厅和省职改办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头人选,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按规定不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单位,若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达到我省规定的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八)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争先创优实行优秀人才限额外聘任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限额外聘任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达专项限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相应职务晋升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任职资格后,由单位写出申请专项限额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报上级职改部门审查下达专项限额。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达专项限额条件人员,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自行失效。已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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