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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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赣州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增、减、挂”工程及重大民生工程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等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行为。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或弃房)的,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的最高标准按相应类别主房建筑补偿费的10%的设定。

未按时腾地(或弃房)的,不得予以奖励。

奖励的办法及不同时间段的奖励比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确定,并在征地拆迁方案中明确。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土地征收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

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赣州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增、减、挂”工程及重大民生工程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等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行为。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或弃房)的,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的最高标准按相应类别主房建筑补偿费的10%的设定。

未按时腾地(或弃房)的,不得予以奖励。

奖励的办法及不同时间段的奖励比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确定,并在征地拆迁方案中明确。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土地征收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

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赣州市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政府令(第29号)《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6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有序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南康征地补偿一平米的数额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没有规定的数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

,同时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

▲一、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南康征地补偿一平米的数额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没有规定的数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南康市东山街办、蓉江街办、潭口镇25095;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23900;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潭东镇22700;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20333;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21510相关规定;一、概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二、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土地年产值标准究竟怎么算,被征地人补偿计算不能含糊。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状上诉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1、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XX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李坊伟、李干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坊伟、李干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坊伟、李干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石清王丽君古豪莉【审理法官】方石清王丽君古豪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英;李清华;李清辉;李干健;李坊建;李干燕;江金英;陈英;李干桂;赣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英李清华李清辉李干健李坊建李干燕江金英陈英李干桂赣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英李清华李清辉李干健李坊建李干燕江金英陈英李干桂【当事人-公司】赣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梁秀山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梁秀山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原江梁秀山【代理律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是否合法;二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作为村民个人请求给付土地补偿费、预留地,主体是否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是否合法;二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作为村民个人请求给付土地补偿费、预留地,主体是否适格。

赣州市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赣州市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赣州市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主管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是:(一)负责协调管理全区公益项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区人大会议批准或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区域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二)负责拟定和审核全区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相关政策、实施方案;(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设性意见以便决策;(四)负责核实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和安置用地概算,审核拨付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五)负责考评考核和培训参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抽调人员及发放相关工作考评考核补助;(六)负责按项目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档案,督导相关单位履行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职责,协助项目指挥部研判遗留问题和争议事项;(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预算单位1个,无下属预算单位。

编制数15人,全额事业编制15人,实有人数22人;其中:全额事业在职人数15人,聘请人员7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59983.37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48.37万元,较2016年减少246.48万元,减少83.59%;本年收入合计59983.37万元,较2016年增加58789.35万元,增长4923%,主要原因是:征地拆迁专账资金纳入决算,金额增加,收入增多。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59934.49万元,占99.92%;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5万元,占0.00083%。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总计59983.3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59869.6万元,较2016年增加58742.6万元,增长5212.29%,主要原因是:征地拆迁业务增多,开支增多;年末结转和结余113.76万元,较2016年增加46.74万元,增长69.02%,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逐年减少开支。

赣州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赣州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南康区所属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南康区其它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和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上农作物给予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表1);(二)地面上零星果树给予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4);(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预留用地按所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实行货币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

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

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该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这两项标准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地上物和青苗费。

在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中,当众所周知,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之后,就必须要给予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导致出现纠纷时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没有具体的规矩,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应该协商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等问题的出现。

▲2017年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南康市东山街办、蓉江街办、潭口镇25095;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23900;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潭东镇22700;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20333;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21510。

南康区属于赣州市的中心城区,最近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征地也在各处广泛的开展。

征地就要给被征收者一定的赔偿,其实因为赔偿的不一致就极容易产生纠纷,那么了解征地赔偿的地方规定就十分重要了,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关于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康拆迁协议书

南康拆迁协议书

南康拆迁协议书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南康区的房产进行拆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及对象1.1 拆迁范围:本次拆迁涉及乙方位于南康区_______路_______号的房产。

1.2 拆迁对象:乙方所有的房屋、附属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拆迁补偿2.1 补偿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补偿和/或产权置换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2.2 补偿金额:根据双方协商及评估结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

2.3 产权置换: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位于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的房产作为产权置换。

第三条拆迁时间3.1 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搬迁。

3.2 甲方应在乙方搬迁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及/或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第四条搬迁费用4.1 乙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应提供搬迁所需的必要协助。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补偿金或办理产权置换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_______%。

5.2 若乙方未能按时搬迁,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补偿金总额的_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近期,南康镜坝村进行了一场规模宏大的拆迁工作,旨在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推动乡村振兴。

经过数月的努力,拆迁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此我们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首先,我们要感谢所有参与拆迁工作的村民和工作人员,他们付出了大量的时
间和精力,为村庄的改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拆迁过程中,大家团结一心,相互帮助,共同面对困难,展现了南康镜坝村人民的团结和勇敢。

其次,我们要肯定拆迁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成功地清理了村
庄中的旧房屋和废弃物,为新建房屋和道路的修建创造了条件。

同时,我们也成功地安置了受影响的村民,确保了他们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各方的合作,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然而,我们也要正视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
一些村民对拆迁政策不够理解,导致了一些纠纷和矛盾。

同时,一些拆迁后的安置房屋质量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改进。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要展望未来。

南康镜坝村的拆迁工作只是乡村振兴的一个开始,我
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推动村庄的发展和建设。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和交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引进新的产业和项目,为村庄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南康镜坝村的拆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努
力和改进。

我们相信,在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下,南康镜坝村一定会变得更加美丽和富裕。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近年来,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村民
们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完成了这项艰巨的任务。

以下是对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的总结和回顾。

首先,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
的政策和措施,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村民们充分了解到拆迁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增强了他们的参与意识。

其次,村民们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们在政府的指导下,主动腾退土地,拆除房屋,整理物品,为新村的建设做好了准备。

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舍小家,顾大家”的拆迁精神,展现了良好的拆迁风貌。

再次,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在整个过程中,注重了对村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

最后,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的成功离不开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在这个
过程中,村民们之间的团结合作,互相帮助,共同面对困难,共同享受成果,形成了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

总的来说,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村民的积极配
合和相关部门的精心组织。

这种成功的经验不仅可以在其他地方得到借鉴,也为南康镜坝村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南康镜坝村能够继续保持这种良好的发展态势,为村民们带来更好的生活。

刘建红与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土地纠纷上诉案

刘建红与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土地纠纷上诉案

刘建红与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土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赣07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红;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当事人】刘建红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当事人-个人】刘建红【当事人-公司】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长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赖艳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长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赖艳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长东刘明斌赖艳【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红【被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本院观点】关于房屋所在区域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网络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房屋所在区域的认定问题。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规划中载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包括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全域:南康区蓉江街道、东山街道、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全域以及唐江镇、朱坊乡、龙华乡的部分行政村(居委会);……”。

上诉人房屋所在地不属于上述范围内,不属于城市规划区。

其次,关于测绘面积问题。

2020年3月17日,在赣州市南康区干部见证下,依法委托江西省水星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测绘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绘,并出具了《测绘评估报告》。

南康105国道二期拆迁公告

南康105国道二期拆迁公告

南康105国道二期拆迁公告
一、征收范围
南康105国道二期改扩建(滨湖大道至双桥段)一期剩余9公里项目双桥镇境内红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4日为征迁安置补偿签约时间。

三、实施单位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确定为安置人口的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合法房屋或经认定为可以补偿的房屋,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 文件规定执行。

对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
损失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1.经认定作为安置人口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集镇规划区内的安置人口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不足部分按100元/㎡补齐,补齐部分按砖混结构九成新予以补偿。

大于人均50㎡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经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按基准价补偿。

按人均建筑面积35㎡调换安置住房,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集镇规划区外的安置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5㎡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结合楼层系数找补结构差价。

大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按基准价补偿;小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安置对象可以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至人均35㎡。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南康镜坝村拆迁工作总结
南康镜坝村是一个位于乡村的小村庄,经过多年的发展,村庄的建筑和基础设
施已经老化,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为了推动乡村振兴,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当地政府决定进行村庄的拆迁工作,并进行新的规划和建设。

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政府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规划,制定了详细的拆迁
方案和补偿政策。

同时,政府还积极与村民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政府部门组织了专业的团队,对村庄的建筑进行了评估
和拆除。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拆迁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拆迁工作完成之后,政府部门开始了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他们重新规划了
村庄的布局和道路,修建了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村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通过南康镜坝村的拆迁工作,不仅改善了村庄的环境和生活条件,也提高了村
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为乡村振兴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地区的乡村振兴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总的来说,南康镜坝村的拆迁工作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为当地乡村振兴工作树
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继续推动乡村振兴,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2022年南康市龙岭镇安置房补偿方案

2022年南康市龙岭镇安置房补偿方案

2022年南康市龙岭镇安置房补偿方案Xx市xx镇安置房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由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

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

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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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二)分户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四)安置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屋安置;被征迁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缴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பைடு நூலகம்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见附表),但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房屋安置
()房屋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照人均—平方米确定:
①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平方米(含平方米)的,按照人均平方米安置。
()安置面积有差异的结算方式:被拆迁户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在(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进行结算(标准见附表)。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安置房屋户型。安置房屋的户型分为二室一厅(约)、二室二厅(约、)、三室二厅(约)、四室二厅(约)等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②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平方米(含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③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按人均平方米进行安置。
④被拆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无住宅房屋的,不予安置。
⑤因分户导致的房屋产权分割,经过审核认定属恶意分户的,不予安置。
()安置房屋购房款结算方式: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平方米、平方米以上至平方米、平方米以上至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购房价款(标准见附表)。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一、适用范围
南康区所属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南康区其它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拆迁责任主体
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和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对被征迁人预缴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地拆迁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给予拆迁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屋结构、装修补偿(标准见附表);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按标准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农具搬迁损失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表)。
(三)奖励、补助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表)。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安置房屋选房顺序。按弃房(拆除)验收时间先后排序,并予以公示。
(五)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屋建设。由区政府分区域统一建设安置房屋。
.安置房屋选择。由被征迁人在区政府统一建设或指定安置的房屋中按拆迁时间先后排序自由选择。
五、房屋安置的对象及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安置对象
选择房屋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一户一宅”及住房面积认定程序:由被拆迁户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审核通过后公示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二)拆迁补偿
三、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上农作物给予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二)地面上零星果树给予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预留用地按所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实行货币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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