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较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
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的概念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的概念,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的概念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诉讼时效中⽌(⼀)诉讼时效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指在诉讼时效进⾏中,因⼀定的法定事由的发⽣⽽使权利⼈⽆法⾏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的事由中⽌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是不可抗⼒⼆是其他障碍。
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死亡,尚未确定继承⼈。
(2)权利⼈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法定代理⼈的,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本⼈丧失⾏为能⼒等。
(三)诉讼时效中⽌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内发⽣中⽌事由,才能中⽌诉讼时效的进⾏。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以前发⽣权利⾏使障碍,⽽到最后6个⽉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诉讼时效中⽌;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开始时起中⽌时效期间,直⾄该障碍消除。
如在⼀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到1年零8个⽉时发⽣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那么,这两个⽉不计⼊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期满2年,即还有4个⽉的时效期间。
如果时效进⾏到1年零4个⽉时发⽣中⽌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不是8个⽉。
因为在最后6个⽉之前的2个⽉不存在诉讼时效中⽌的问题。
(四)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在诉讼时效中⽌的情况下,中⽌事由发⽣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前者只能够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发生的,而后者的话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并且前者诉讼时效只能够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后者的话可以发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一、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两者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1)发生事由不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 适用时段不同,(3)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从字面上来看就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对于大部分非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更是有些晦涩难懂。
那么,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本文中,的编辑将为大家进行进行说明与解释,简要分析一下两者的定义与异同点。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而诉讼时效中断是因为权利义务得到重新的确认,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已无意义,而中断诉讼时效的制度。
诉讼中止则是因为发生了使诉讼时效无法继续计算的事由,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
它们的不同体现在发生的原因、发生的时间、法律效果方面。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各自的定义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同之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不同之处(1)发生的原因不同。
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2)发生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
法规中的中止和中断口诀
法规中的中止和中断口诀
1.第一种记忆: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2.第二种记忆:法定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第三种记忆:时效计算时间不同。
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4、中止:(暂停,继续计算)(想起诉,起诉不了)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5、中断:(归零,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思维导图-简单高清脑图_知犀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为诉讼时效的暂停,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事由,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无次数限制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需要一定时间来重新确定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直到中止事由消除)2.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进行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计算,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时效可中断,且在最长时效期间内无次数限制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等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1.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继承纠纷中的中断与中止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诉讼时效的延长概念:是指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适用范围各种诉讼时效类型。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与联系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
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它们的区别是: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同。
(二)根据的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而时效中断则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三)产生的效果不同。
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包括哪些条件?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包括哪些条件?导读: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一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则包括起诉、请求、认诺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认定后,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是需要重新进行计算的,具体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1)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热门城市:汤原县律师靖江市律师西藏律师抚远县律师德清县律师长治律师同江市律师启东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对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虽然法律规定一般为两年,但期间是可以中止或中断的,由于很多人分不清楚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各位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发生的事由不同。
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2、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3、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解析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的任何时间起诉,法院均应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
5月12日甲将货物交于乙保管。
5月14日,该货物被盗。
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
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届满。
A.5月10日B.5月12日C.5月14日D.5月25日3.1996年7月10日,甲因过失致乙人身伤害,造成乙损失500元。
因甲生活困难,一直未予赔偿,乙也未请求甲赔偿,1998年元月10日,甲出外打工回家过年,赚了一些钱,主动向乙支付了500元作为赔偿金。
春节期间,村一政法大学生向村民进行普法教育,甲才明白该笔赔偿已过诉讼时效,此时()。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的赔偿金B.乙接收500元属于不当得利C.乙有权接收该500元,甲无权请求返还D.乙无权接收,该500元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适用中止的规定B.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除斥期间属不变期间C.诉讼时效属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属可变期间D.诉讼时效届满引起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引起实体权利消灭5.在下列的立法表述中()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中级会计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中级会计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在会计领域,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两个很重要但容易混淆的概念。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1. 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时效期内因中止原因(如协商、调解等)使诉讼程序停止,此时时效不再继续运行。
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剩余时效期限从中止时开始重新计算。
2. 时效中断是指在法定时效期内因中断原因(如告知法院暂缓诉讼等)使时效暂停运行,此时已运行的时效不再计算在内。
一旦中断原因消失,剩余时效期限从原来计算到目前为止。
简而言之,时效中止是指诉讼程序停止,时效重新计算;时效中断是指时效暂停运行,但已运行的时效不再计算。
时效中止保留原有时效,时效中断不保留已运行的时效。
这是区分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关键之处。
中止和中断原因也不尽相同。
如协商等是中止原因,告知法院暂缓诉讼等是中断原因。
总之,中止和中断在程序停止程度和时效计算方法上的区别,是会计从业人员需要明确把握的重要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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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的区别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和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请求权力的特殊情况
1.提起诉讼
2.主张权利
3.承诺履行义务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止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已经经过的实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终端可以多次进行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的区别
大|中|小
比较项目
诉讼时效的终止
诉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意时点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终止通俗解释是什么?
Modern marriage is not a product of emotions, but more of the crystallization of competition. Choosing a spouse is actually a competition in disguise for employment, and Xiaosan is the original partner's biggest competito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诉讼时效中断终止通俗解释是什么?导读:诉讼时效中断终止通俗解释比较简单,就是发生某些事项导致打断时效,导致诉讼时效不能继续计算,这样等相关情况消失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通常来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同意履行等,诉讼时效中断对原告来说是有利的。
一、诉讼时效中断终止通俗解释是什么?就是发生了某些事情,打断了诉讼时效,当时效下一次恢复计算的时候,就从零开始,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
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区别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1、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家都知道诉讼是有时效的,在诉讼时效内法院会给予⽀持,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便不会再⽀持了。
但是诉讼时效有两种特殊情况,即中⽌和中断。
那么诉讼时效中⽌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中⽌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1)发⽣诉讼时效中⽌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发⽣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使权利或履⾏义务的意思表⽰或⾏为。
(2)诉讼时效中⽌只能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在时效进⾏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前已进⾏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的时效期间归于⽆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1)不可抗⼒。
如⽔灾、地震、战争等;(2)其他障碍。
如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为能⼒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中,因发⽣⼀定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仅适⽤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不适⽤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提起诉讼;(2)权利⼈在诉讼外向义务⼈提出权利要求;(3)义务⼈向权利⼈表⽰同意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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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廷长
一、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廷长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不一样的,具体有这些区别:(1)发生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只能发生在时效的期间的最后的六个月以内的,而诉讼时效中断是可以发生在时效的期间的任何的阶段的。
(2)法定的事由是不一样的。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的事由是这个当事人可以通过主观的意志来决定的事实,就像起诉,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的事由则不一样,是当事人无法通过主观的意志来左右的事实,就像不可抗力,或者是债务人的失踪。
(3)法律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时效中断的法定的事由是不算发生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的。
二、诉讼时效中止有哪些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中止情形答疑网友提问:你好,诉讼时效中止包括哪些情形?律师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以上就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介绍。
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中⽌和中断的区别当⼈们发⽣纠纷或是争议是,需要进⾏诉讼解决。
但很多⼈不会在发⽣争议或是受到侵害时,马上发起诉讼,会先⽤别的⽅法,最后诉讼。
那么诉讼中⽌和中断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诉讼中⽌和中断的区别1、发⽣的事由不同。
前者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2、发⽣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诉讼的情形(1)被告的⾏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的,或者被告⾏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法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政机关;(2)具体⾏政⾏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民法院应中⽌诉讼;(3)在审理案件中,⼈民法院发现被处罚⼈的⾏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4)追加、更换当事⼈,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诉讼由⼈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经作出,即产⽣法律效⼒。
待中⽌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
恢复诉讼后,当事⼈和⼈民法院在诉讼中⽌前的诉讼⾏为仍然有效。
《经济法基础》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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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两者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看着像亲兄弟,其实脾气性格很不同,中止比较苛刻必须要求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仅仅是暂时停止计算,待事由消失后立即恢复计算;而中断则好说话多了,对时间不苛刻,只要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就可以,不管什么时候发生中断事由,立即中断,一切归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记忆小窍门: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候,而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不然不成立诉讼时效中止。
【考点练习】: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参考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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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就是暂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就是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1)提起诉讼;2)提出要求;3)承认,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简述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要约构成要件如下: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5)要约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具体地说,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流通和转让。
其原则为: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否则,不得上市买卖。
有限定期限的,在期限内不得卖卖。
证券应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5、保险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权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3)通知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有何区别?1)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
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的合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从其产生起直至现在都属违法行为或违背法律所确认的道德原则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
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利用市场压力,调动内部动力,改进经营管理,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满足需要、是正常、正义的目的,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
3)两者手段不同。
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自己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与竞争对手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既要自己发展,也允许别人发展;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抵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
4)两者的后果不同。
社会效果、法律后果都不同。
这是必然的,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须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7、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就是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就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三种形态。
不履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债务人虽然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
8、商标的侵权行为有那些?一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包括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9、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1)有仲裁协议,这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庭受理申请从而排斥诉讼管辖的依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申诉人请求裁决的具体内容和事项。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即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属于可仲裁和不能仲裁的事项并且是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
4)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预付规定的仲裁费。
1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几方面?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由我国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而成。
1)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个人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4)减税、免税。
12、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那些义务?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制定,即: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3、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
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
3、税种和税目。
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
税目是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税率是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其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的轻重。
5、纳税环节。
指商品在流动过程中应纳税款的法定环节。
6、纳税期限。
指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期限。
7、免税、减税。
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减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部分减征。
8、违章处理。
是税法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规定的惩罚措施。
年,甲厂和乙厂签订一份购销镗床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甲厂向乙厂订购镗床一台,总价款7800元,同20%的定金。
合同订立后,甲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乙厂按规定生产并办理托运手续。
甲厂接货后,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生效”为由,拒付货款。
乙厂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按合同履行并赔偿损失。
问:该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甲、乙两厂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主体合格,内容也合法,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在本题中,甲厂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20%的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定金虽不是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但未付定金的合同仍然成立。
所以甲厂在收到货物后应支付货款,并承担延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二)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
为此,企业将上述规定中用协议书形式与每个职工签定了协议。
职工赵某,因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较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
赵某不服,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要求企业补发奖金。
企业拒补,于是赵某以企业与其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自己应得的奖金。
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赵某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题中,赵某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纠纷,该协议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属于劳动纠纷,所以应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三)某村长将一果园承包给付某。
付某承包后,果园很快见成效,村长眼红了,决定修改承包合同,试图提高承包费,缩短承包期。
如果付某不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将提前收回果园。
村长拟好修改后的合同强行要求付某签字,遭拒绝。
村长说,你必须签,没有商量的余地。
因付某坚决不签,村长派人将付某抓了起来,并强迫付某在合同上签了字。
后来付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果子全部摘走。
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如何审理?法院应判村长赔偿对付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
在本题中,村长强迫付某所签订的合同违背了自愿原则,修改后的合同无效。
因为村长与付某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村长强迫签定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付某因村长强迫签订合同而失去的利益应得到赔偿。
(四)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