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环节的法律问题探讨——以数据资源购买和使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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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交易环节的法律问题探讨

——以数据资源购买和使用为视角1

Discussion on Legal Problems of big data transa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rchasing and using data

摘要│进入到21世纪以来,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国家战略性资源,同时,数据资源也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核心战略资源。数据资源的交易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数据资源的购买与使用为视角,对大数据交易的主体、目的、方法、范围、界限、影响等各环节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建立完善有效的数据资源流通与交易机制。关键词│大数据;交易;法律问题;数据资源文章编号│2096-255X(2018)01—0036—04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Since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data resources have become China's largest national strategic resource. At the same time, data resources are also the core strategic resources of all market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transaction of data resources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market economy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urchase and use of data resource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legal issues of the main body, purpose, methods, scope, boundaries and impacts of big data transactions so as to establish a complete and effective data circulation and trading mechanism.

Keywords │big data,transaction,legal issues,data resources

文/张可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阳,550002)Ke Zhang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信息化、智能化的不断普及,

进入到21世纪以来,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国家战略性资源,同时,数据资源也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核心战略资源。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1]。 从目前来看,

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共识是:数据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商品属性,可以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市场平台进行相互交易。这种交易是日常的、普遍的,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在交易中承担着各自的角色与定位,为此,

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数据资源的交易规则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数据资源购买和使用的主体

(一)个人

个人能否成为数据资源购买和使用的主体,目前在理论界尚

有一定争议。但在实践生活中,个人,尤其是需要通过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和理论探索的公民,其购买数据资源的行为是非常频繁和普遍的。举例来说,某位科研人员要对其所承担的某项研究课题进行定量分析,那么,其除了通过实验、调查得出相应数据之

外,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相关数据。当然,这一类数据大多数是经过脱敏、清洗后进入市场交易的,因为该数据的使用目的是为了从事科研活动,而科研活动的最大价值就是从一般现象中总结和发现普遍规律,通常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事实上,由于个人购买和使用数据资源的情形较为罕见,因此,

本文暂不做过多相关论述。

1本文得到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新兴学科“大数据治理学”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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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

EXPLORATION (二)企业

企业作为购买和使用数据资源的主体,是在当今市场经济社

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关于这一点,国外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共识。企业的本质,是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具有盈利性。因此,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均需要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追求利益、谋取利润。由于当代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应用,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跟得

上时代的节奏,更多地考虑对数据资源的购买和使用。通常来看,企业之所以购买和使用数据资源,主要是应用于以下几方面:

1.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简称“尽调”,是指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以及基金管理中。当前,在我国从事尽调工作的主体,通常是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等经济服务专业人员。尽调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查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状况等数据,分析研判得出该企业是否具有合作、并购等前瞻可行性。尽调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于被调查企业的数据资源,尽调人员应当注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全面、详实地发掘、搜集数据。由于企业数据资源可以作为市场流通交易的客体,则尽调方可以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这些数据资源,

为企业的相关经营活动作出相应评估方案。在此,数据资源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媒质,对于尽调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作用。

2.信用评估。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中枢作用。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经成为共识。从古至今,无论中外,法治的精髓都在于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民商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更是每一个市

场经济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工商、税务、保险、证券等对

于企业信用具有重要影响的数据日益活跃,甚至出现了“区块链金融”的概念和技术。企业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方往往是不确定的,专门进行精确调查和深入了解,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人力财力成本,均不太现实,但是这些交易

主体,在目前大数据技术日益成熟的信息化、智能化平台上,留下了诸多的交易痕迹和主体信息,进而形成了海量的信用数据资

源。这些信用数据资源,一旦被交易对方所掌握,就可以作出相应的交易判断,对于交易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些信用数据,即使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当、有限地使用。总之,通过购买信用数据资源,企业可以

更加完整、全面地掌握交易对方的信用情况,在对交易相对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后,作出市场交易的最优化服务选择。3.风险防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由于市场要素是不确定的,本身就具有风险性,因此风险防控是每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点

考虑的首要问题。传统的风险防控,往往是企业基于同类型化的

风险模型而确定,尽管在名义上是事前防控,但在事实上带有浓厚的事中防控、事后防控的色彩。然而,在引入了大数据资源,并对该数据资源进行定量化分析后,就不难得出针对不同种类的风险而采取不同手段的应对措施,这种风险防控,具有数据多样性和模型前瞻性的特点,可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事前防控。这本身就是由于企业数据资源的特性所决定的,由于企业数据资源具

有海量的特性,因此在对这些数据的应用分析中,就具有普遍性

意义,进而可以指导和完善风险防控。 (三)政府

在大数据时代,政府除了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本身可

以产生海量的数据资源外,同时还在数据资源的购买与使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购买方角色。现代社会中,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经济宏观调控和产业布局进行前瞻性指导规划。就此方面而

言,政府相关部门在行使职能时,需要对众多的经济数据资源进行挖掘、获取与应用,从而建构较为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共服务机制。因此,政府在购买数据资源主体中,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职能和作用的。例如,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与贵州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大数据检测

预警系统,打造金融预警平台,维护金融安全,目前取得了良好

的成效。

二、数据资源购买和使用的目的、方法、范围

(一)目的

数据资源普遍地、客观地存在于社会各个方面,是人类或自然保存信息的重要载体。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其购买和使用数据资源的根本性目的,都是为了通过掌握、分析和利用数据,使自身运行得以良性化和最优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数据资源购买使用主体的不同,其目的也各有侧重。具体而论,

个人购买和使用数据资源的目的,主要是为其从事科研、理论工作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论据;企业则是为了更好地分析研判市场供需,确定经营发展方向,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政府作为社

会公共管理服务机构,考虑更多的是通过数据整合,达到社会治理的公正与效率。 (二)方法

数据资源作为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具有商品的一般属

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当市场主体购买和使用数据资源时,其运用的方法应当是遵循商品规律的一般准则,主要是以支付货币为对价的方式获得数据资源,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使用。这也是符合商品买卖法律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包括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因此,数据资源的购买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关

于数据资源的使用,由于知识产权权利许可的基础就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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