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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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存在法律问题其完善论文

网络购物中存在法律问题其完善论文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传统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减少或消灭。

相反,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有的甚至对我国传统民商法形成了冲击和挑战。

下面针对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完善建议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传统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减少或消灭。

相反,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有的甚至对我国传统民商法形成了冲击和挑战。

下面针对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购物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问题1、网上诚信难。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

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非常容易。

且成本低。

不法商因此大肆发布商品信息。

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

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

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

毫无疑问,网上欺诈是影响网络购物信用度的一个最主要因素。

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

2、安全保障难。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了解,当面结算,安全可靠性强。

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是否具有安全性,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网络交易的公平正常进行,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对网络交易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本文将从准入、信息披露、交易行为、风险防范等方面,探讨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规范。

一、准入规范在网络交易中,准入规范是确保交易平台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

准入规范旨在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二、信息披露规范信息披露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信息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质量标准、价格等,以及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还应当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规范有助于消费者进行明智消费决策,提升交易安全和满意度。

三、交易行为规范民法典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首先,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价格。

其次,卖方要求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不得超出交易目的所需。

再次,民法典规定了网络交易中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风险防范规范网络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息泄露、欺诈等。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典对网络交易中的风险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律,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对于因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防范规范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和稳定性,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总结而言,民法典对网络交易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准入、信息披露、交易行为、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出发,保障了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进行。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技术进行商品交易、资金结算、信息传递等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也逐渐形成并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法律主体、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几个知识点进行论述。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络交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二、法律主体在电子商务法中,法律主体是指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主体。

电子商务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同时,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一些合法的电子商务活动。

三、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核心文件,合同法律制度为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合同并无区别,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四、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达成,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网页点击等。

电子合同的形成不再要求双方在纸面上签字,但要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双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数据电文签署和认证方式。

五、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的方式和安全规范,强调电子支付机构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授权和备案,并制定了电子支付业务的操作规程,保障了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对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同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七、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务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交易等方面探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和问题。

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中,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网上商店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消费者则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中的商务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诚实信用、提供真实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而消费者则应当按照交易规则支付款项、提供真实信息、遵守交易约定等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是商务主体展开电子商务活动的场所和媒介。

电子商务平台通常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建和管理,提供商品展示、交易支付、物流配送等一系列服务。

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中,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监管和维权的职责。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核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为商务主体提供便利的交易环境和安全的交易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交易是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商品购买、服务接受等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是虚拟性、无形性和快捷性。

虚拟性意味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和服务不是实物形式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上。

这就需要商务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无形性则指的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活动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没有实体的交易场所和实物的交易工具。

这就要求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注意信息安全和交易风险的防范。

快捷性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一大优势,商务主体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

但也存在交易速度过快导致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

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要注意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 摘 要 ]网络 交 易在 互联 网技 术 迅猛 发 展 的今 天 已经让 众人 耳 熟能 详 , 网络 交 易中 所 出现 的 法律 纠纷 和 问题 也越 来越 引起 学 而
只要 行 为人 能够 认识 到 其提 供 的材 料或 陈述 与 客观 事 实不 一致 ,即 界 的重 视 和 热 烈讨 论 . 文 以 网络 交 易 中 涉及 的 几 方 面主 要 法律 主 本 可认 定 为欺骗 。 体 为切 入 点 , 要 梳 理 、探 讨 各 主 体在 网络 交 易 中的 法律 地 位及 其 主 ( 偷 税 罪 :开 发 商 收到 银 行给 付 的 住房 按 揭 款 后 ,帐 务 处 相 互 之 间的 法律 关 系, 4) 以期 对 网络 交 易 法律 制 度 的规 范 、 完善做 出 理 是借 “ 行存 款 ”贷 “ 期借 款 ” 。 在 纳税 评 估 和 税务 稽 查 工 银 长 作 实践 中 ,开发 商通 常 会 以我们 是 “ 按揭 ” 、并没 有真 正 意义 的 假
商对 其 员 工 或 亲 友 进 行指 控 、 强迫 或 者 利 诱 ,开 发 商 在 整 个 “ 假
购 物环 境 的 同时 ,也给 他 们带 来权 益 容 易受侵 的 风险 。 如何 更好 的 按揭 ”欺 诈 的 操 作 中 居于 组织 和主 导 地 位 ,属 于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主 规 范 网络 交易 、维 护 消费 者权 益 ,学 界从 法律 角 度对 该 问题展 开 的 犯 。而 借 款 人 由 于协 助 开 发 商 实施 了诈 骗 行 为 ,应 属 于 共 同犯 罪 研 究正 呈蓬 勃 之势 。 与其 它学 者侧 重 于研 究 网络 交易 中 消费 者易 受 中的 从犯 。 侵 害 的情形 以及如 何 完善 相 关的 法律救 济 制度 不 同 ,本 文侧 重于 梳 3银 行及 其 工作人 员可能 承担 的刑 事 责任 : 理 、分 析 网络 交易 中 涉及 的 主要 法律 主体 ,并对 其在 网络 交 易 中的 ( 1)银 行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可 能 构 成 共 同犯 罪 :在 “ 按 揭 ” 假 法 律地 位 、法律 关 系进 行 探讨 ,以期 从其 他 角度 为 网络 交易 法律 制 中 ,银 行及 其 有 关工作 人 员 明 明发现 所 签订 合 同为 无效 合 同 ,或者 度 的完 善 、消费 者权 益 的保 护等 问题 的解 决起 到参 考 、促进 作 用 。 知 道对 方根 本 没有 履约 能 力 ,依 然利 用职 务 之便 ,希 望 或放 任 了开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作者:关琦凡唐意慧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购物呈现出不受时空限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便捷等特点,使得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消费方式。

但同时,网络大环境与网购的新特点也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挑战,维权处于较弱势的一方,成为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损害保护一、网购市场现状1.网络平台假货泛滥。

网络平台贩卖伪劣化妆品、药品,仿造的名牌服饰等的新闻屡见不鲜。

伪造品外在与正品差别甚小,使消费者无法辨别,但其内在品质堪忧,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较大伤害。

2.买家知假买假。

不少买家因奢侈品高昂的价格而转向追求A货、仿款这种外表或设计相似的产品。

为满足消费者这种“特殊”需求,导致了买家知假买假,卖家知假卖假,买卖双方默认假货、心照不宣等行业乱象。

3.消费者维权困难。

网购不受时空限制带来了便捷,同时虚拟化也为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麻烦。

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往往卖家就逃之夭夭,运营平台往往也不能有效提供帮助及赔偿,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4.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时空限制,使消费者必须使用第三方交易工具跳转其他平台进行付款。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账户和资金容易受到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网银账户,转移资金,给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信息泄露。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基础1.消费者主体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就是具体的界定,简要来说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给予特别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公平的市场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我国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电商法》出台,线上线下公平对待

《电商法》出台,线上线下公平对待

《电商法》出台,线上线下公平对待正文:电子商务已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

本文旨在对《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挪移网络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商务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交易、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三条电子商务的权利主体电子商务的权利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主体、消费者、第三方平台等。

第二章网络交易第四条网络交易的合同成立网络交易的合同成立应符合电子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当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网络交易的交付与归属网络交易的交付与归属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络交易的商品质量网络交易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章电子支付第七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电子支付提供方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密。

第八条电子支付的费用电子支付提供方应当公示电子支付相关费用,并合理设置费率。

第四章电子合同第九条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合同应符合电子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当以可查验的形式保存。

第十条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对交易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电子合同的撤销和解除电子合同的撤销和解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附件:1. 电子商务法全文2. 电子合同样板3. 电子支付服务协议范本4. 电子商务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主体: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 第三方平台:指为电子商务主体提供销售、展示、推广、支付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用程序等。

3. 电子合同:指通过电子方式表达真实意思,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文件或者数据消息。

网络购物中利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探讨

网络购物中利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探讨

网络购物 ,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通过互联 网检索商品 信息,并通过 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
般来说,商家通过 网络发布销售要约 ,吸引消费者
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或是 购买,此时,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承担着市场主办方的角 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 门。法律主体资格 ,指在法律上作为 色 ,商家只是购物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平台中众多成员
I 行业 探讨 I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1 2 期
网络购物 中利益相关 方的法律关 系探讨
陈苗 王瑞剑 陈依梦 马婷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 州 3 1 0 0 2 3) 摘 要 :随着互联 网时代到来 ,电子 商务 、网络购物进 一步渗透 人们 的 日常生活 ,在 享受它们带来 的便利 同时也产 生 了许 多不容 忽视的 问题 。本文从 网购中的五个主体 ,即消费者 、商家 、网络运营商 、作 为第三方支付 的金融机构及 物流公司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出发 。分析网购过程 中遇到的 问题 。
关键词 :网络购物 ;主体确定 ;法律关 系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1 2 - 0 0 3 4 - 0 3


网络 购物 中的当事 人和 关系人
二 、网络购物各 主体之 间的法律关系
( 一 )商家 与 网络 购物 平 台
网络 购 物 中 ,消 费者 须 自己选 定 配送 方 式 ,在 清 楚 网 络 购 物 平 台列 明 的运 费 、送 货 期 等情 况 后 , 由消 费者 在 配 送 方 式 的物流 公 司 ,其 实就 是 消 费者对 物 流 公 司配 送服 运 输 合 同关 系 。商 家 与物 流 公司 中 , 由于 商家通 常要 求配 者 拒 绝签 收 的情 况 下 ,退 回商 品 。因此 ,物 流 公 司是 为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的便捷性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从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的公平性,到售后服务的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都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当前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向。

我们将对网络购物的特点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理解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分析当前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公平交易、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途径,来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还将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向。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并对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消费活动,包括网络购物。

外卖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

外卖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

外卖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外卖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近年来,随着外卖电商平台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买外卖食品。

然而,由于外卖电商平台的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即外卖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承担重要的监管责任。

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具备以下职责: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外卖商家、外卖配送员和消费者的管理。

对于外卖商家,应该加强资质审核和实名认证,建立商家公示制度,及时更新商家信息,避免虚假商家欺骗消费者。

对于外卖配送员,应该进行身份验证和背景审查,确保配送员具有良好的品德和素质,避免配送员的不正当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对于消费者,应该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2.监督外卖商家的经营行为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监督外卖商家的经营行为。

外卖商家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监督商家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家,应该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3.加强对外卖配送员的管理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加强对外卖配送员的管理。

外卖配送员应该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确保安全驾驶。

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监督配送员的行为,确保配送员的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配送员,应该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4.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应该享有公平、公正、合法的服务。

网络外卖平台监管主体应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商家和配送员,应该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民法典中的网络交易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网络交易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网络交易法规定及其适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成为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过程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网络交易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中的网络交易法规定,并对其适用进行分析。

一、网络交易的定义与主体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定义如下:“网络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对象自由发出要约,或者以电子方式达成合同的行为。

”据此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就是指在网络上进行的经营活动,无论是商家通过网站向公众发布的商品信息,还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应用等电子方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都属于网络交易的范畴。

在网络交易中,主要的主体有经营者和消费者。

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上经营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消费者则是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网络交易法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权利和责任,旨在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网络交易的要约和合同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通过向公众发布的商品信息等行为发出要约,消费者通过点击购买按钮等方式接受要约,从而达成合同关系。

民法典对网络要约和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要约的有效性网络要约的有效性取决于要约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要约应当明确表示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内容,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约中还应当包含明确的接受方式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以确保受约者能够充分了解和判断要约的内容。

2.要约的接受消费者接受要约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点击购买按钮、填写订单等,只要能够表明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即可。

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接受,并向消费者提供购买商品所需的信息、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

3.合同的成立在网络交易中,合同的成立一般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货款,并经由经营者通知配送或发货的行为。

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一些需要线下确认或签署合同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方式进行合法有效的确认和签署。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商业主体、消费者及其他相关方。

三、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基本要求1、商业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业主体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3、商业主体应当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4、商业主体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泄露或转让其个人信息。

5、商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商业主体应当依法缴纳税收,不得逃税、偷税等行为。

四、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1、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并保证购买的商品质量和数量与所宣传的一致。

2、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和商家,并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受歧视或不合理限制。

3、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包括退货、换货、维修等。

4、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商品详情和交易规则,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完成交易支付等手续。

5、消费者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网络商品交易争议解决机制1、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网络商品交易争议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尽快受理,并依法公正处理。

3、商家在仲裁或诉讼中败诉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监管措施1、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违法违规的商家和个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水平。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企业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与现实经济相结合,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信息传递和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现实经济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四条电子商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网络安全等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其的扶持和培育。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六条电子商务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经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条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进行其他交易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自愿交易、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明确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如商品名称、规格、价格、质量、消费者权益及维权方式等。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上产生的合同,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应当经过双方明确表示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方式签订。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规定等条款。

第十四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使用。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网络交易的法律保护网络交易已成为当前社会中日益普及的一种购物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在经济方面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而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普及,各种问题也不断浮现,在网络交易中,违约、虚假宣传、假货、售后纠纷等问题频发,因此,对网络交易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来探讨网络交易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交易的法律性质和监管网络交易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网站、app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

网络交易是一种经济活动,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典型形式。

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完成交易时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网络交易的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网络交易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的流行使得各类违法乱纪行为难以管控,网络交易的合法交易与否也难以审查,因此需要有效的监管体系。

当前,国家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政策的出台;二是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日常监管。

例如,《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通过健全平台经营者、卖家、消费者等网络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约束,促进公正、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负责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网络交易的法律保护网络交易背后是由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因此,网络交易中卖家、买家和平台经营者的关系应遵循合同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

同时,在网络交易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是关键。

网络交易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约定的自由和诚信原则网络交易的特点是双方交易范围广、信息透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中进行交易条款的明确约定。

即双方约定的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网络交易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网络交易的正当合法效果主要由各方之间约定的条款产生。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指对网络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如虚假宣传、侵权盗版、交易纠纷等。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在中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网络交易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首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了界定。

根据法律法规,个人、企业、组织等都可以作为网络交易的主体,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同时,对网络运营商、网络平台等也明确了其责任和义务,要求它们切实做好网络交易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其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的信息披露和虚假宣传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网络交易主体需要事先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同时,虚假宣传行为也被明确禁止,对第三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和推广也需要符合实际情况。

再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定。

网络交易主体应当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签订交易合同。

同时,如果交易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也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了监管。

网络交易主体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对于交易纠纷,网络交易主体应积极履行售后服务,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总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它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提醒网络交易主体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线上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侵权判定

线上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侵权判定

线上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侵权判定近些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在进行网购时,消费者、商家、网络交易平台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侵权、违法的行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的人也有着不同见解。

本文分析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科学技术、互联网的发展,改善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上购物这种消费模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但电子商务也存在着假冒伪劣、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弊端,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进行合法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相关法律理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没有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准确地定位,并且对该观点的争议也比较多。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征网络交易平台和现实交易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购物具有很强的虚拟性,因此两种交易模式经营者的特点也有所差异。

1.虚拟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服务都有虚拟性的特点,一切交易所依靠的都是平台的电子数据,尽管交易平台是虚拟的,但和消费者进行沟通、平台的经营者确实真实的〃人'‘,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和实体店经营模式一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需要具备国家批准的相关经营资质和证书。

网络交易平台和现实交易在交易场所上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2.中间性在发生网络交易时,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消费者就成为了交易的当事人,如果经营者没有参与到整个交易中,那么消费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三者之间就会形成另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因为经营者并没有直接参与交易,而仅仅是为消费者和销售者提供了交易的平台或是渠道,让双方在该平台上完成交易,类似于中间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

3.开放性网络无边界就会出现交易无边界的现象,不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没有参与到交易中,只要发生了商品和财产之间的交易,就属于民事行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交易就是允许发生的口]。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行为,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有权平等自愿地选择交易对象,自由选择交易方式,独立决定交易条件。

第四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诈交易对象。

第五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应当保护交易对象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应当履行交易合同,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等履行义务。

第七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他人的交易信息。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第八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第九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如故意虚假宣传、欺诈交易对象,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如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如泄露、篡改他人的交易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附件:1. 电子商务交易示范合同模板2.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电子商务平台等。

2. 交易主体:指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包括买方、卖方及平台运营者等。

3. 交易信息安全:指保护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篡改等行为的影响,保证交易的真实、完整、保密等特性。

4. 知识产权: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通过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商标、发明等。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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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主体
作者:王念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35期
[摘要]网络交易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已经让众人耳熟能详,而网络交易中所出现的法律纠纷和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热烈讨论.本文以网络交易中涉及的几方面主要法律主体为切入点,主要梳理、探讨各主体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对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规范、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网络交易法律主体法律关系
网络交易,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网络购物”。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风起云涌的今天,网络交易的开放和灵活为商家们带来巨大商机和广阔市场,。

同时,也由于网络交易过程的虚拟性、交易地域的广阔性、交易过程中提供服务主体的多样性等特征,使得网络交易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快捷、舒适、方便的购物环境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权益容易受侵的风险。

如何更好的规范网络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学界从法律角度对该问题展开的研究正呈蓬勃之势。

与其它学者侧重于研究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易受侵害的情形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同,本文侧重于梳理、分析网络交易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并对其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以期从其他角度为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的解决起到参考、促进作用。

一、CtoC网络交易模式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模式有BtoB ,BtoC ,CtoC几种。

其中CtoC网络交易模式英文全称为Customer to Customer,即消费者-消费者模式,是一种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的一种模式。

在数种网络交易模式中,CtoC模式发展迅猛。

目前最大的CtoC网站,每7秒就卖掉一件商品,每天交易额400万人民币。

淘宝网2006年4月25日公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显示,该季度其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19亿元,跃居成为中国交易金额第一的C-C网站,网上商品数超过1100万件。

鉴于C2C网络交易模式的典型性,本文对网络交易中法律关系的探讨即建立在此种模式之上。

在CtoC的交易模式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个体发生交易,即买卖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下几方面主体: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通常指交易网站,如我们所熟知的ebay网及淘宝网。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是网站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交易纠纷的处理者。

第二,网络交易中商品的出售者,即卖方。

主要负责展示并提供商品,与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

第三,网络交易中商品的接受者,即消费者,又称买方。

主要通过网络进行购买商
品,支付货款。

此外,还包括责为交易的双方提供资金转账的网上银行、网络支付平台等网络金融机构,以及对各方的身份和资格进行鉴定的认证机构等。

二、网络交易中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法律地位
网络购物用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这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即为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

双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缔结意思自治的买卖合同。

网络交易中商品出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言而喻。

网络交易中最具争议以及最难确定的应当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不少争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柜台出租者说。

一些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相当于虚拟空间中的柜台出租方或展台提供者,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 条规定了柜台出租方或展台提供者的责任。

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认定为柜台出租者,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租赁柜台的相关规定,无疑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这一界定将课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过重的法律义务。

也就是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 条柜台出租的法律规定,只要网络交易中“柜台”租赁到期,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违法的一切后果都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

实际中,一个交易网站上可能会有数以万计的经营者注册,想要完全监控、规范所有经营者的行为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现实生活中柜台出租方课以相同义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来说有失公平。

第二,合营方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属于与网络交易中的卖方进行共同经营的一方当事人。

其认为既然消费者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品销售者完成交易,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为销售者或视为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

本文认为此种学说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网络交易的卖方提供必要的网络空间和网络服务,卖方则需接受平台提供的合同条款,按其规则经营。

而网络交易的买方在与卖方进行交易时,也许要接受平台提供的条款,按其规则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交易的服务提供者,它与卖方及买方之间可以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与卖方之间不存任何约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第三,居间说。

这一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交易服务是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其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只不过所有的信息通过电子的形式发布,而且平台提供商也没有直接参与到交易谈判中。

本文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与居间服务确实存在较多相似之处。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在网络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

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

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
业务活动的。

但也应看到,它与一般的居间存在不少相异之处,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为其注册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而并不主动为其寻找、介绍交易机会,买卖双方交易是否成功也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并不取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因此,在承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有一定居间性质的同时,不能对之完全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居间行为的规定。

通过对CtoC模式下几个主要法律主体相互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三大主要法律关系,即网络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卖方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买方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其中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最为独特,也最受争议,它与买卖双方之间均存合同关系,是网络交易顺利进行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网络交易中的特殊法律主体——对“电子代理人”的初探
“电子代理人”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法中》,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中也吸收了这一概念。

所谓的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做出完整或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交易中,这其中可能有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网络交易合同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形式的电子化特征,使得网络交易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应运而生。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一些计算机程序或自动的手段,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能在没有人干预的情况下完成某些行为, 起到代理人的作用。

在网络交易中,电子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与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有何区别?电子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有何效力以及所产生的错误后果应如何承担呢?本文作一初步探讨分析。

首先,网络交易中通过电子代理人进行交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种是双方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种是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本身或者代理他人的自然人之间订立。

无论是哪种方式,只要有合意的存在,正确实施了计算机关于电子代理人的程序,就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其次,由于电子代理人并非真正的自然人,而是根据本人所设置的程序数据做出相应行为。

本人在设置相应程序时就应当谨慎小心,充分预料风险,并对因程序不完善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如果与电子代理人进行交易的另一方为自然人,在发生电子错误时,自然人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对方。

否则也将承担因其恶意隐瞒而带来的相关损失。

电子代理人的产生是实践的需要,随着网络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也必将成为网络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法律主体。

目前我国法律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尚为空白,亟需学界对之作进一步比较研究,以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国网络交易法律制度。

小结
本文以网络交易中法律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网络交易中三大法律主体,即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作了重点探讨,认为其属于买卖双方交易的居间人。

同时,本文还对网络交易中刚刚产生的一种新兴主体——电子代理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梳理、规范、完善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张福德主编:电子商务词典,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2]阿里巴巴200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3]刘德良:论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和责任——从一起网络交易纠纷案说起[DB/OL],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http//www.chinaeclaw/readArticle.asp/id=2554.2008-9-1
[4]高富平: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6,132
[5]美国:〔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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