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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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名称:浅谈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姓名:白宏林
学号: 20100068
班级:机制W1001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作为现代文明产儿的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及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人们进行信息交流搭起了一座互动平台。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方式应运而生,这便是网络交易。网络交易是近年来才从网络中游离出来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其宣传广告内容充斥着互联网和电视传媒等媒体,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既熟悉而又陌生的话题。本文仅就网络交易中所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如何完善相关措施提出一些浅见。
一、网络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业交易。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实质上都是从事商品的交易活动。从操作过程来看,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基本相似,但网络交易是建立有传统交易之上,并利用先进的媒体手段进行的交易活动。它与传统交易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一)交易无纸化
网络交易以网络媒介取代了传统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同时,信息的交流、记录、存储通过光、磁、电等技术手段完成,交易的无纸化是网络交易区别于传统交易最显著的特征。
(二)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
传统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在特定地点与特定对象之间进行,交易双方或者由于在场、或者通过电话等必然地发生某种物理联系。网络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在此情景中,传统的时空界限被突破,交易的环境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三)交易虚拟化
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对卖方来说,可以到网络管理机构申请域名,制作自己的主页,组织产品信息上网。而虚拟现实、网上聊天等新技术的发展使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广告,并将信息反馈给卖方。通过信息的推拉互动,签订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并进行电子支付。整个交易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四)交易成本低
网络交易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对于买方而言,不出门户就可完成购买过程,只要按照商家指定的地址或帐号汇款,商家便会按照你指定的地址送货上门,所付劳动量少,不必为购物跑商场,从中花费许多宝贵时间;对于卖家来说,由于网络的营销成本低,完全可以免去昂贵的店面租金及许多相关开支,在价格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五)交易效率高
由于互联网络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将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无须人员干预,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传统交易方式中,用信件、电话和传真传递信息、必须有人的参与,且每个环节都要花不少时间。有时由于人员合作和工作时间的问题,会延误传输时间,失去最佳商机。网络交易克服了传统交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
二、我国目前网络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网络交易的独特之处,给买卖双方带来种种便利,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带给人们方便、快捷、时沿,同时因其自身所固有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等特点,也给人们带来种种问题,笔者试对网络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必要的探讨,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主要涉及一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交易合同相关问题
1.形式与效力问题
网络交易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通过订立网络合同来达成的,网络合同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无纸化合同。关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何谓“书面形式”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内容明确,有据可查。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但缺乏证明,容易发生争议,并且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形式仍为广泛采用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中国的网络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虽然合同法对网络合同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够,但已经明确了网络合同得以生效的法律地位。
2.关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对于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格式条款往往由单方制定,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大挑战。格式条款在网络交易中被广泛采用,许多网络交易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有些网站的格式条款甚至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经通知即生效;有些则规定,消费者必须事先做出承诺后方可知晓内容;还有些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重要或者免责内容未以强调或者醒目之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这些问题
都构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和对网络交易的声誉的损害。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将会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就立法而言,我国《合同法》已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这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必要警示规则、承诺作出后方知要约内容者无拘束力规则、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规则等等,对于网络交易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二)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
传统交易是在直观环境下进行,一手付款一手交贷,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等从其营业执照中可一目了然,若因产品产生纠纷很易找到产品销售商,责任主体非常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帐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于确认。
(三)产品质量纠纷问题
产品质量性问题是网络交易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网上交易的物品只能通过有限的文字资料还有简单的静态或者动态的图片来了解,不能身临其境的得到感观上面的信息,比如衣服等产品,不能得到手感等信息。从消费者一般心里来分析,商品的购买必须要眼见为实,而网上购买的产品质量究竟如何他们是很难相信的。这样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应享受的知情权进行了明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网络传媒来说,经销商则不能一一释明。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也就是说,完全是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暇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三)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网络购物是出卖人发出要约与买受人接受承诺的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