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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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论经济法中的政府干预

论经济法中的政府干预
_ 馨 并I 政 法 研究
论经 济法 中的政 府干预
任 鹏 Βιβλιοθήκη 摘要:经济法作 为政府干预 经济之法 ,其 中最重要 的就 是厘 清市场与政府之 间的关 系。作为 经济法律 关 系主体 内容之一 的政府 ,其 最重要 的作 用就 是对 市场进行 干预 。而政府在 干预 经济过程 中的 角色定位 和其承担 的责任、在新的背景 下政府 怎样 更好 地干预 经济 ,是 本文主要论述的 内容 。 关键词:经济法 ;政府 干预 ;适度 干预


作者简介:任鹏 ( 1 9 9 4 . 0 2 一 ),男,汉族 ,甘肃兰州人 ,西北政 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 0 1 6 级硕士研 究生,经济法学专业 , 研 究方向:经济法。

2 6—
政 法 研 究I A 2 0 L 1 L 7 C 年 I 第 R C 0 L 3 E 期 S
经济法 的经典定义 即为 “ 经济法是 国家为 了克服 市 府在做 出干预行 为之前 ,应充分接收社会各界 的意见 , 场调节 的盲 目性和局 限性 而制定 的调整需要 由国家 干预 建立一整套 民主机制 ,做到社会问题社会参与 ,公共 问 的具有全局性 和社会公共性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 题公共解决 。最后 ,由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 。现代 称 。”由此定义可知经济 法产生的前提就是市场 的 自发 政府 的定位理念应该 是成为责任政府 。政府干预经济 的 调节 已不能或不完全 能发 挥作用 ,此时 由国家 出面对相 行为一旦发生错误 ,政府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政府要 守 应 的经济关 系进行 干预。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 的主体 , 法 ,政府违法 也要承担责任 ,用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 在现实 中是 由政府作 为国家的代 表 。因此 ,在整个 经济 为 ,使政府树立起 责任意识 ,成为真正 的法治政府 。 法体 系中 ,政府干 预是 十分重要的 。 ( 二 )经济法 中的政府责任 经 济 法 中 的政 府 “ 政府责任 ”一 词是近年来频繁 出现 的词语 。在本 政府作为经济法 中的重要 主体之一 ,应该保证 有正 文 的语境 中 ,政府 责任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或其授权 的 确 的角色定位 ,处在正确 的位置才能合理有效地 干预经 组织在干预经 济的过 程 中因违反法律 的规定而应 承担 的 济生活 。 法律上 的后果 。 ( 一 )经 济 法 中的政 府 角 色 政府在干 预经济 的过程 中是否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 , 要确保政府对 经济的干预维持在适度 的范 围 内,首 是论述政府责 任的首要问题 。基于 以下几点理 由 ,政府 先要做 的就是对政府进行 正确的角色定位 。 对其干预经济 的行 为应承担责任 。第一 ,法治 的必然要 1 . 政府角色定 位的原则 。现 代政府在 干预经济 时的 求 。政府拥有 对经济进行干预 的权力 ,就应该承 担因违 角色 已由 “ 守夜人 ”转变为行政 国家 ,这个趋势 是确定 法而产生 的责任 ,将 权力与责任统一于一个 主体 ,使 政 无疑 的。那 么在政府权力 逐渐扩张 的时代 ,对政府 角色 府符合法治 的要求 。第二 ,构建责任政府 的必然要求 。 进行定位则应遵循 以下原则 :首先 ,符合客观 的经济规 责任政府要求政府遵 守法律 ,是一个守法 的政府 ,也要 律 。经济 的运行 和发展是有其特殊规律 的 ,政府 在干预 求政府在 自身行 为违 法时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 ,克服政 经济 的过程 中并非 随心所 欲地进行 ,政府 的干预 行为也 府失灵 的必然要求 。尽管政府行使干预经济 的权 力 ,但 要符合经济规律 。其次 ,符合经济法 的基本价值 。经济 政府与其他社会 主体 一样 ,并不是完全理性 的 ,它的干 法本身蕴含 了经济民主 、经济 自由等基本价值理 念。政 预行为也会 出现错误 ,经济法既要完善市场 ,也要 完善 府 的干预行 为所要 达到的 目的是要保证经济法基本 价值 政府 。完善政府 的最 主要方法就是为政府 的违法行 为设 理念 的实现 ,保证 市场的正常运行 。最后 ,政府 的干预 置法律责任 ,使政府 做到审慎干预 ,防止 随意 干预行 为 不是静态 的 ,不是 一成不变 的。经济 的发展是处 在随时 的发 生 。 变化 的状态 中的 ,政府的干预行为也要符合经济 的发展 政府责任 的设置 也要遵 循一定 的原则 ,在构 建政府 趋势 ,已现 实情 况为基础进行干预 。 责任时 ,应从 不同角度进行设置 。首先 ,依据政 府干预 2 . 政府角 色定位 的具体要 求 。虽然 政府干预要求 具 权设置政府责 任。拥 有什么权力 ,就承担什 么责任 ,做 有 变动 性 ,但是 在政 府定 位 的过程 中 ,仍然 有 一些 具 到权责一致 。其次 ,根据政府干预经济 时的违法 行为设 体 的要求 。首先 ,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 限政府 。政府作 置政府责任 。针对政 府不同 的违法行为 ,设 置相 应的责 为社会 主体 ,其 自身的理性也是有 限的 ,不 能夸 大政府 任 ,做 到行为 与责任 一致 。最后 ,根据法律 责任 的不 同 的作用 。在 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 中 ,最容 易出现的问题 形式设置政府 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有 民事 责任 、行政责 就是政府管 得过宽 、管得过严 。因此 ,政府 干预经济的 任和刑事责任 。政府 的违法干预行为 ,可 以根据 其严重 限度应 限制 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 。其次 ,由专 断政府 转 程度而纳入 到不 同的法律责任 中去 。 变 为民主政府 。政 府对经济 的干预 ,并不是政府单 方面 二 、政府 干预 的理想状态— —适度 干预 的行 为 ,而是一个 政府与市场相互作用 的过程 。因此政 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为市场经济敲响警钟 ,经济法 的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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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析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一、经济法的形成及定义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各个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古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经济法。

在经济自由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布了用来干预自由经济的法律。

20 世纪30 年代,恩格斯针对当时的市场经济应具备有形之手来遏制经济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被逐渐接受和完善,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

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只有把握好经济法的定义才能让我们更加清楚的理顺经济法和国家干预的关系。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各国学者都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作用是调整经济利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是一种社会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虽然各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明确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干预。

尽管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方式,但其共同观点均认为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维护社会普遍经济利益是经济法存在的主要目的。

从经济法的形成和定义中可以看出,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引起的,克服市场失灵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有了这种需求后国家便进行干预供给,而经济法就是国家进行干预的法律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一)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

我国就运用了社会经济、法规、法律、政策等方法。

社会经济中的手段有一部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现的,不能被称作法律法规。

直接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活动的是行政手段,通过命令、指令、决定等进行调控,但是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官员或者行政机关肆意妄为的缺陷。

关于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问题的探讨

关于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问题的探讨

关于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问题的探讨作者:宋文卓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8期摘要: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经济发展过程进行管理、调控和指导,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在调控经济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

当前,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建议加强法律对国家干预的限制,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有法律保障,同时加快发展理念转变和地方政府职能的不断优化。

关键词:国家适度干预;合法干预;合理干预;健康发展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

良好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

经济法具有确立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经济、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作用。

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依法正当地干预经济,发挥对市场的辅助性作用;权衡成本收益,遵循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谨慎地干预经济。

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等问题,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经济法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市场一直作为一双“无形的手”,在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社会财富以及调动积极性与创造性等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不是万能的,其自身的弊端会逐渐暴露出来,最终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现象。

只要是市场经济,就难以避免市场失灵的情况,一旦出现市场失灵,就需要由国家干预来完成,行政法并不能够对国家干预进行调整,所以,国家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能够赋予国家公权介人私权这一权利,使其干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但是,在国家干预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政府权力失控的现象,最终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政府干预需要受到限制,这已经成为经济法中需重点研究的内容。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

国家干预指运用经济杠杆、行政管理等手段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生活领域和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进行适度的干预行为,营造合理的市场环境,具体方式是政府将“有形之手”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

应用文-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应用文-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论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产生及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生活的各个方面,并真切地反映在法律之中。

19世纪末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推崇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自由放任思想,认为要想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对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让市场经济完全通过其自发调节来规范,而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身份,对市场经济不干预或尽量少干预。

然而纯粹的市场经济却存在三大弊端,即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和市场的滞后性,最终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的动荡不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资源的浪费,即市场无法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还表现为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大大降低,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基于此,各国的经济学家开始进行反思,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才正式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国家干预主义的政策主张才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在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出台各项政策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并综合各项政策制定出多部以国家干预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法律,如英国19世纪初制定的《工厂法》,美国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关税法》,1933年罗斯福为应对经济危机而进行的广泛的“新政”立法。

这段时期各国法律的不断颁布出台,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正式确立,经济法也因此产生,并将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本质。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一直是全国性的经济体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统一,国家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社会经济进行全方位的直接经济管制,由此也产生了资源不能合理配置、社会财富不能自由流通等诸多弊端,更严重的是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极大的束缚甚至导致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失衡。

我对经济法适度干预的理解

我对经济法适度干预的理解

我对经济法适度干预的理解――以法律家长主义为视角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作用于经济运行,一直未有定论。

发端于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中的各种学说,亦不断反复,连带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经济实践在国家和市场的此消彼长中沉沉浮浮。

一般认为,确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为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便确立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以及有别于传统法律学科的特质,也相应地确立了国家对市场干预、调控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诚如李昌麒先生在其编著《经济法学》中所述,国家的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学者在概括经济法适度干预的基本原则时,主张从干预的正当性和谨慎性两个层面来把握。

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即必须受制于规则的约束,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而不得超越规则随意干预;干预的谨慎性在于强调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

一、干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入手,阐述政府干预的必要和可能,对此我持赞成意见。

李昌麒先生在其著作《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中提出了需要国家干预论,它认为,“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而笔者并不认为有干预的需求必然导致国家干预,其在逻辑上缺乏充分的依据。

当法规范本身拙于应对社会实践的挑战时,我们也许可以诉诸一种哲学分析进路,也只有当人们对一个问题形成相当的哲学认知的时候,对它的分析判断才有可能形成足够自信的学理基础。

鉴于此,笔记提出法律家长主义分析框架以简要论证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合理性。

何谓法律家长主义法律家长主义有称作父爱主义,是公权力主体为了保护公民个体免受伤害,增进其利益或福利水平而作出的强行限制和干预,是国家对于公民的强制的“爱”。

在西方社会,随着20 世纪70 年代经济危机的产生,福利国家的政策受到了很大的挫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运用法律家长主义的原则来说明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_0

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_0

---------------------------------------------------------------最新资料推荐------------------------------------------------------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 正当性; 有限理性〔摘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 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前提, 有限理性社会理论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认知,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进路。

既应认识到它的必要性, 又要限制其弊端, 确保该原则在经济法中的正确定位与运用。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

〔1〕国家干预经济之普遍存在有其必要性。

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要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拟选择社会学的分析视角, 论证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的正当性。

一、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1 / 2正当性前提在社会学视野下, 经济法的功能实现是以国家社会的关系为主线展开的。

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对立和互动发展, 造就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多元社会权利和国家合法性、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等等的分野、冲突与整合, 正是这一复杂生动的历史进程, 产生了社会成员对自由和权利的浓重价值关怀, 对权利制约权力的热切诉求和权利、权力与义务的法律规制构架。

〔2〕进入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后, 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又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方面,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 要求国家的职能由原来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不断加强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另一方面, 进入 20 世纪以后西方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市民社会对于权利要求的无限扩大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 市民社会的自身发展因之也可能受到阻碍, 这使得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相应地发生了转变, 开始寻求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发展, 并且逐渐显现出相互渗透和互动发展的新特征:市民社会开始参与到国家中去, 合作互补, 共生共强, 藉以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 排除市场竞争障碍。

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

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

〔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正当性;有限理性〔摘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前提“, 有限理性”社会理论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认知“,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进路。

既应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又要限制其弊端,确保该原则在经济法中的正确定位与运用。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

〔1〕“国家干预经济”之普遍存在有其必要性。

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拟选择社会学的分析视角,论证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的正当性。

一、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前提在社会学视野下,经济法的功能实现是以“国家—社会”的关系为主线展开的。

“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对立和互动发展,造就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多元社会权利和国家合法性、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等等的分野、冲突与整合,正是这一复杂生动的历史进程,产生了社会成员对自由和权利的浓重价值关怀,对权利制约权力的热切诉求和权利、权力与义务的法律规制构架。

”〔2〕进入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后,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又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方面,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要求国家的职能由原来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不断加强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进入20 世纪以后西方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市民社会对于权利要求的无限扩大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市民社会的自身发展因之也可能受到阻碍,这使得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相应地发生了转变,开始寻求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发展,并且逐渐显现出“相互渗透和互动发展”的新特征:市民社会开始参与到国家中去,合作互补,共生共强,藉以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排除市场竞争障碍。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指 贯 穿 于 经 济 是 法 之 中 , 现 经 济 法 宗 旨 和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体 的根 本指 导 准 则 。 自从 l 7 年 我 国 工作 重心 转 移 列 社 会 99 主 义现 代 化 建 设 和 改 革 开 放 后 , 济 法 学 经 已 经成 为 一 门 独 立 的 学 科 , 济 法 的 调 整 经 对 象 、 系渊 源 、 位 作 用 等 重 大理 论 问 题 体 地

立 法 所 要 追 求 的 终 极 价 值 目标 。 论 是 市 无 场 丰体 规 范 、 场 秩序 控 制 、 观 调控 和 可 市 宏
基 本原 则的 表述 也 不尽 相 同 一j可 见 , 。 经济 法 基本 原 则 的 确 定 , 缺 乏 统 一 的 标 准 。 还 刘 隆 亨 教授 认为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平衡 协 调原 则 、 护 公 平竞 争 原 则 、 权 利效 相 维 责 统 一原 则…。 昌麒 教 授 认 为经 济 法 基 本原 李
的研 究正 在 !益 深 入 。 E l
1 经济法基本原 则的研 究现状
由 于 我 国 经 济 法 实 践 的 时 间 还 比 较 短, 人们 对 于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研 究 还 处
于 研 究 探 索 阶 段 , 同 的 学 者 对 于 经 济 法 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场 经 济 条 件 卜, 的 一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那 人 切 是 为 了一 定 的 经 济 目的 , 现 自己 的 物 质 实 由于 我 国 现 住 多种 经营 方 式 并 存 的 持续 发 展 保 障 , 还是 社 会 分 配 调 控 都 要 把 利 益 。 促进 和 保 障 提 高 企 业 的 经 济效 益和 社 会 经 情 况 , 个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都 有 自 己相 对 独 每 济效 益 摆 在 首 位 。 济 法 追 求 的 公 平 是 社 立 的 经 济 利 益 , 由于 我 国处 于 社 会 主 义 经 但 会 总 体 的 经 济 公平 , 会 总 体 公 要 求 绝 初 级 阶 段 , 个 经 济 弦 主 体 的 根 本 利 益 是 社 每 大 多数 个 体 和 体 间 必须 公平 。 目前 , 响 影 致 的 。 顾 国 家 、 织 、 人利 益 , 兼 组 个 就足 要 经济 公 平 的 因 素 很 多 , 行 政 干 预 、 如 分配 不 正 确 处 理 好 这 三 著 的 关 系 。 中 最 重 要 的 其 公 、 力 经 济 、 格 体 制 不健 全 、 正 当竞 是 要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权 价 不 争和 垄 断 等 , 克 服这 些 因素 , 需 要把 实 系 。 要 就 国家 通 过 制 定 有关 的经 济 法 , 企业 拥 使 现经济 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有 经营 自主 仅 , 而增 强 了活 力 , 高 了效 从 提

论述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是指政府应在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地干预市场,调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现象,使市场运行更加顺畅。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应该通过竞争政策、反垄断法等手段,限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2. 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

享有公共利益的市民和社会团体需得到保障,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必须加以保护。

政府应该通过家庭保护、劳动保障、环保法规等措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政府应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鼓励发展优势产业和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

4. 维护市场稳定。

政府应通过保障消费者、维持市场供求平衡、调控经济波动等措施,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在实践中,适度干预的具体形式也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本质是相似的,即保障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摘要:随着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其法律表现形式便是经济法。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中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社会分配四要素进行调节,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内在缺陷,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发展,并且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近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

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已经从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

这一时期的国家干预已经由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积极干预向消极干预转变。

消极干预并不代表不干预,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理论的先河,斯密认为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使经济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发展。

斯密极力主张经济自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没绝对一概排斥国家干预。

市场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便使得市场正常运行,政府必须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

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处于消极干预时期,但是关于对外贸易、关税和社会劳动保障的经济立法均得到发展。

我们所研究的现代经济法实际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形成和完善的。

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后受到了重商主义和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提高,竞争愈发激烈,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的态势,并由此形成了对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的否定。

形成这种态势是深受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

凯恩斯认为:“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从充分就业一直到普遍大量失业的不稳定状态,典型的就业水平大都是远远低于充分就业,非充分就业就是正常状态,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性的失业是长期存在的”。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问题。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其核心在于平衡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干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所面临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阐述国家干预在经济法中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国家干预的历史演变、理论依据及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梳理,明确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家干预的原则、手段及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为后续分析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分析国家干预在实践中的应用。

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国家干预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实证分析。

同时,也将关注国家干预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如干预过度、干预不足、干预失当等,以期为国家干预的改进与优化提供依据。

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在总结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与措施,包括明确国家干预的边界、优化国家干预的手段、加强国家干预的监管与评估等。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国家干预的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经济目标。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剖析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为国家干预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为我国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贡献力量。

二、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

这些理论为国家干预提供了经济学上的依据和支撑。

市场失灵理论指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市场能够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然而,现实市场往往存在不完全竞争、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等问题,导致市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出现扭曲和失衡。

此时,国家干预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宏观调控等手段,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制定经济法应遵循的原则。

有效调制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效性原则:经济法应具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能够实现预期的经济目标,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正常运行。

2. 公平原则:经济法应确保经济参与方的平等地位,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公正。

3.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利益,防止不正当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

4. 稳定性原则:经济法应具有稳定预测性,能够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长期投资和经营。

5. 适度原则:经济法应具有的干预程度适中,既不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自由运行,也不放任经济活动的无序发展,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均衡。

6. 开放原则:经济法应体现开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经济参与方的自由竞争和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7. 法治原则:经济法应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经济活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这些原则可以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并且在具体的经济法领域中,可能会有针对性的原则需要遵循。

有效调制原则的遵循,有助于保障经济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经济活动提供稳定和有序的法律保障。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二)平衡协调原则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社会性是经济法所固有的特征之一,这也是社会科学所应具备的特征,因此,它主要以社会本质为指导原则,以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效率公平、基本价值和自由为出发点,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和个人目标的统一。经济法是在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而产生的,但是在政府干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寻租现象的存在,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由前文得知,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必须在市场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而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坚持“两手抓”,坚持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同时运行,以达到“微观”与“宏观”两方面调控的高效有机融合,即平衡协调“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干预失灵”两大矛盾。
所以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但是这种干预必须是适度的,要求既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随时随地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又不能喧宾夺主,使市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被压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干预要以市场为基础;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不是互为对立关系的,而是让市场发挥其更好作用的内在需要,如果不顾市场,国家盲目的过度干预或干预不足,最后都只会适得其反。(2)干预手段、方式、程序都要严格法定,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实现其宏观调控的目的。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它关系到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地位和性质问题。本文对经济法原则确立标准进行了总结并以该标准提出自己认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平衡协调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平衡协调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原则的概念
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一般被界定为法律体系中最原始、最基本、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准则,因此,该原则属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之一。按其定义,法律原则从功能上为法律规则提供价值准则或出发点;从内容上,法律原则是法的某种基本价值载体。综上,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指导原则,是法律构建的基石。

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提要]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诸多问题,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适度干预;基本含义;必要性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发展历史是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紧密相连的。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市场经济完全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身份,对市场经济不干预或尽量少干预。

在这种市场调节机制下,存在三大缺陷,即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和市场的滞后性,引发了市场调节的失灵,最终导致了社会和经济的动荡,经济发展呼唤某种力量来发挥作用,以阻止、平衡或者弥补市场缺陷带来的严重后果。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通过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发展,克服“市场失灵”。

这一时期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以国家干预为基础的经济法律,这一时期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些法律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医治了市场失灵的顽疾,为资本主义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是建筑于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逐渐过渡,通过行政上对经济管理的逐渐放权和对企业的逐渐让利的基础上的。

我国经济法把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订为适度干预,把自己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这样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最终确立。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内在要求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是国家在经济资助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做的一种介入状态。

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做到均衡干预,有效干预以及对干预者进行干预。

(一)适度干预包括均衡干预和有效干预的概念首先,均衡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预的最基本要求,均衡干预要求国家干预的供给量与市场对干预的需求量相互一致。

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王宏军摘要:政府在经济过度干预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使市场被行政垄断分割成网络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在当前中国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自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系统地提出自由放任思想,至1936年凯恩斯发表《通论》的一个半世纪中,经济学界大都认为,要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

在实践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作为自由放任的结果,资本主义经济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工人失业、经济周期波动、污染、垄断等现象,经济学家把这些现象称为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市场失灵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即市场在配置资源上的低效率,资源的浪费使经济得不到应有的增长,从而也降低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其次,市场失灵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过高的失业率或者过度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都极易引发社会的动荡。

市场失灵虽然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所引起的一种经济现象,但法律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各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下所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促使经济学家进行了反思,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

在经济思想史上,即使在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盛行的年代,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就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贸易理论,主张国家应该干预经济,以迅速发展当时德国落后的经济。

之后,在张伯伦和罗宾逊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所形成的产业组织理论主张对垄断进行干预。

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国家应该采用税收或津贴的方法来矫正外部性。

但是,国家干预主义政策主张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则是从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年)之后才开始的。

浅析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研究

浅析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研究

浅析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研究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谈判时确定的15年保护期结束,理论上,经过15年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但国际上依旧存在对中国独立市场地位的不信任,日本、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依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

而日本于2016年12月8日明确表示继续不承认中国独立市场经济地位,而日本、美国、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对象,“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对经济法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如何处理好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贯穿于经济法立法、执法始终的关键性问题,是经济法研究的关键和主题,获得国际认同“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所在。

一、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含义什么是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在国家经济中的指导作用,通过具体行政力量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规范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维护经济稳定,保障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经济的代际平衡,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当然,这种概括是笼统的缺乏实际支配的一种归纳,现代国家,是根据人民大众的选择、价值意识所形成的民主性政府,国家本质上是一种暴力机器,强制力、权力是其重要属性,现代国家将权力归于国家全体国民,而非某一个人和家族,这也就造成了对国家权力限制的要求出现在现代国家之中,将国家关进牢笼成为现代法学的重要使命。

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制定无一例外的以自由为基础价值,在其内容上对国家权力做出限制,这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如果说民法是对民众自由的肯定,那么经济法就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前者处于自由的保护价值出发,后者处于对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的限制出发。

我国经济发展比较特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苏联共产主义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主张全面的国家控制经济发展的方式,后随着苏联的解体,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被否定,我国开始转轨市场经济,由单纯的国家控制到允许市场进入,到市场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系列的转变,也给我国经济法带来了一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展方式,即由全面控制到肯定市场的模式,不同于西方由自由到控制的模式。

论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论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论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论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国家依法正当地干预经济,发挥对市场的辅助性作用;权衡成本收益,遵循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谨慎地干预经济。

在我国,由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贯彻适度干预原则尤其需要加强法律对国家干预的规制和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重塑国家的经济职能。

一、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的提出我国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是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和国家干预由全面转向有限的过程而提出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否认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突出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

由此导致了政企不分、政府角色错位,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束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失衡等现象。

为摆脱困境,1992年我国开始推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改革,要求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缩减国家的微观管理职能。

与此相应,经济法也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正为适度干预,把自已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这样,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也得以最终确立。

二、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的基本要求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具体要求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一)正当干预正当干预,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二)谨慎干预谨慎干预,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和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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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目标。 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规 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通过制 竞争秩序、 保障市场公平高效运行的价值目标 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优 化产业结构, 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
渡, 通过行政上对经济管理的逐渐放权和对企 收益。一般来说, 只有在国家干预收益大于成 的低效率运行称之为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情
业的逐渐让利 的基础上的。 我 国经济法把调整 本的时候, 国家干预才是必要的。 因此, 国家在 形主要有: 市场不完全、 市场不普遍、 市场信息
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把 干预市场之前, 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不可 不充分和 不对称 、 外 部性 问题 、 公共产 品提 供 基本原则修订为适度干预, 把自己的任务定位 以使成本大于收益。第三, 国家干预不可违背 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地依靠 民 公平、 效率、 安全等价值 法、 行政法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这就要求经 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这样我国经济 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 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最终确立。
国家干预不 济。 市场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 些法律的实行, 一定程度上医治了市场失灵的 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第二, 可成本大于收益。 国家干预活动需要支付一定 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 但是, 市场由于 另一方面, 国家干预可以改善经济运 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使之并非最优而是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是建筑于从高度集中 的成本; 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逐渐过 行状态, 增加社会总产出, 它可以取得一定的 次优的资源配置方式。 我们把市场运行过程中
问题, 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 适度干预; 基本含义;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 识码 : A
行干预 。
与需求的均衡干预及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 的是, 国家适度干预要求国家与市场双向互动
( 一) 适度干预包括均衡干预和有效干预 干预的经济法理念。因此, 与单纯干预论不 同
场缺陷带来的严重 后果。
政府的经济行为进干预是国家干预更高层次的要 格约束, 否则就很容易产生权力腐败和其他副 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三、 国家适度干预存在的必要性 适度干预原则是国家干预权的重要体现,
它要求国家或者经济自治团体不可以因为 作用, 种力量来发挥作用, 以阻止、 平衡或者弥补市 求。 而导致市场衰退。 l 9 世纪末 2 0世纪初, 当 自由资本主义向 阻碍经济的高速、 稳定发展, 要讲求经济效益。
政府 制定 了大量 以国家干预 为基础 的经济法 灵的时候才充 当辅助介入市场 ,具有辅助性 。 的双重要求, 具体体现在 :
律,这一时期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这 国家切不可擅 自扩大干预的界限取代市场成 顽疾, 为资本主义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 一) 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均衡、 有效干预经
的概念
收录日 期: 2 0 1 2 年1 1 月2 1 日

首先, 均衡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 干预, 是国家干预市场, 市场也干预国家, 这就
预的最基本要求, 均衡干预要求国家干预的供 需要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 要实现被干 给量与市场对干预的需求量相互一致。换言 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 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历史是与人类文明的发展 之, 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歪理干预需求, 而国家 的。 第一 , 使 国家具备均衡干预、 有效干预 的能 紧密相连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市场经济完 干预只能严格的限制在这种需求的范围内, 否 力; 第二, 可使国家防止滥用权力。 不受约束的 全通过“ 市场 自发调节” 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 则会导致干预的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主要表现 权利很容易被滥用 , 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利也是 理配置, 政府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身份, 对市场 在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 。 这要求 国家要注意 国 如此, 只有控制国家政府的权利, 使之处于法 经济不干预或尽量少干预。 在这种市场调节机 家干预的合理范围, 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都是 律结构之下, 政府才: 不至于扭 曲市场, 破坏市 制下, 存在三大缺陷, 即市场障碍、 市场唯利性 干预不足的地方, 都需要国家及时干预, 有效 场秩序。政府的权力行为不能直接进入市场, 及时达到干预的均衡。 和市场的滞后性,引发了市场调节的失灵, 最 弥补不足, 终导致了社会和经济的动荡, 经济发展呼唤某
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 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推行 主要是指: 第一, 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 自 而 国家干预理 论是国家干预权 的重要 理论基 国家干预经济政策, 通过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 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 的主导型力量。 而 国家干 础, 通过国家干预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我们可 只是在市场失 以发现国家适度干预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响经济发展 , 克服“ 市场 失灵” 。这一 时期各 国 预作为一种限制性的外部力量,
浅析经 济法 的 国家适度 干预原则
口文 / 魏博洋 张严冰
( 1 . 河北金 融学院 河北 ・ 保定; 2 .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 ・ 石家庄 )
[ 提要]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 征的基本原则, 适度干预是国家在经济资助和
( 二) 适度干预要求对干预者进行合理干
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做的一 预。在我国,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大多从国家干
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经济 种介入状态。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预入手, 很少谈到市: 场的干预需求, 单纯的干 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等诸多 要求做到均衡干预, 有效干预以及对干预者进 预论只是指出了国家干预的单项, 不含有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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