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
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
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反思与体系建构
我 国 的证 据制 度无 异 于 自由心证 的证据 制 度 , 是 但
必 须 同案件 的 待 证 事 实 有 关 联 , 则 不 能作 为 证 否
据使 用 。
2 对 能够 作 为证 据 使 用 的证 人 证 言 做 出必 要 .
、
我国刑 事证 据 规则立 法之 现状
就刑 事诉 讼法 而 言 , 国修 正后 的刑 事诉 讼 法 我
与修 正前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相 比在 对 证 据 规 则 的 规定
上 实质性 的 突破 。这 是 因为在 证 据制 度 上 , 井无 我
检 查 笔录 ; 七 ) 听 资 料 。 从 上 述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 视 ”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 对 证 据 的要 求 和 限 制 包括 实 质 意 义 和存 在 形 式 两 方 面 内容 , 从 实 际 意 义 上 看 , “ 具 有 证 明案 件 真 实情 况 的 客 观 属性 是 判 断其 是 否 具 有证 据资 格 的 唯 一 标 准 , 具 有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不 况 的客观 属 性 , 即没 有作 为 证 据 的资 格 ; 存 在 形 从
( ) 事诉 讼 法对刑 事证 据规 则 的规 定 一 刑
1 过 对 证 据 概 念 和 种 类 的 规 定 , 进 入 庭 .通 对
审 程序 的 证 据 材 料 予 以合 理 的 限 制 。《 事 诉 讼 刑
会背 景下 , 反思 我 国刑 事 证 据规 则 的现 状并 构 建 完 善 的规则体 系 无疑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中图分类 号 : 7 3 DF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4 2 (0 6 0 —0 00 1 7 — 1 7 2 0 ) 20 4 —6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不可避免会出现庭前证据开示时未发现 的新证据 、 新情况,刑事诉讼 ‘
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和辩护人 、 “ 诉讼代理人有权 申请新
方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或部分证据 , 呈单向开示特点 。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 中的单 向证据 开示的特 点可 以使辩护律 的证人至庭 , Ⅱ 调取新的物证 ,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因此 , , 证据开示
二、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试点之实证分析 从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试点情况来看, 大都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据 开 示 的 效 力 一 证
护被 告人 的证据知悉权 , 有待进一 步明确 。
( ) 反 证 据 开 示 义 务 的 制 裁 六 违
国外对于违反证据开示程序采取 的措施主要有: . 1要求违反开示 期审判 , 待证据被开示并做一定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 审: . 3 禁止违 反 义务的诉讼方 向法庭提交未经开示 的证据 ; . 4 违反开示义务造成诉讼
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 2 批准延 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作为一种新制度, 存在 问题不可避免, 笔者认为 义 务的一方 向对方作庭 下开示 ,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并未被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在法律 拖延 的一方, 以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中第三种措施无疑是 可 其
但 或者 由 中予以明确规定, 各试点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大多是 自 行起草 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 由于辩护律师的疏忽造成证据未开示 ,
师在庭审前 了解检察官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及 印证事 实的证据材 是否在庭前任何阶段均可进行 , 证据 开示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是否需 料。 从而进行相对有的放失的准备; 与此 同时, 而 检察官对辩护律师手 要重新组织开示等问题有待研 究。 中的“ 子弹 几乎全然不知 。辩方律师掌握的证据只要攻破检控方建 ( ) 四 证据开示的形式 我国现有刑事证据 开示 的形式以阅卷为主 , 而一些试点模式尝试
构建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请证 据保全 的制 度 。三 大诉讼 法解 决的 问题 的性质不
同 , 证据运 用 和证 明的机理 相 同 , 但 因为 当事人 在诉讼 中都 可能遇 到对一 方有利 的证 据需要采 取保全措施 的 问题 。在 民事 、 行政诉 讼 中 , 当事人 的人 身 自由一般 不 会受 到限制 , 而在刑 事诉讼 中 , 被追诉人 通常被剥夺 或
元 罪 、 轻 的 证 据 。 现 实 中 , 据 的 损 毁 灭 失 是 难 免 罪 证
的, 证据 如若灭失 , 它所记 载的案 件事实 则可 能无法再
现。
20 0 3年 2月 2 日 , 学 教 师 黄 静 被 发 现 裸 死 在 4 小 学校 教师宿 舍里 。围绕 着 黄静 是 否在 生 前 遭受 强 奸 , 警方前 后组织 了 四次 尸检 , 检 报 告 结论 不 一。20 尸 04
限制 了人 身 自由, 们对 保 全 有利 于 自己证 据 的需求 他
会 更加强 烈 。刑 事诉讼 解决 问题性 质 的重要 性决定 了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对 被 追 诉 人 取 证 权 的 保 障 应 该 更 加 周 全 , 证制度 也应更 加完 善 。 取 …
清 的 情 况 还 有 很 多 。 当 然 , 其 中 的 因 素 也 是 错 综 复 这 收 稿 日期 :0 0—1 一0 21 i 3
一
7 6 —
( ) 确 刑 事 证 据 保 全 制 度 的 相 关 主 体 一 明
外, 在紧 急情况 下 , 即使 控 诉 方 已经 起 诉 , 当事 人 也 可
证 据 , 是 立 法 的 制 度 性 缺 陷使 辩 护 律 师 所 享 有 的 申请 取 证 权 无 法 落 实。 刑 事 证 据 保 全 的 直 接 目 的在 但
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向雅萍
Vol.9No.22012年2月第9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2一、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事由,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
拒证权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相关从业者与顾客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
支持拒证权的理论有很多。
如威格摩尔认为,追求司法正义是人们所企盼的目标,公众有权要求任何人作证,但是如果特定关系中的交流需要保护的价值超过对发现真相的探求,就应当本着鼓励交流的目的确立特权制度。
[1]人权保障论主张拒证特权是基于保护公民人权的现实需要,证人不应被完全当作司法机关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客体或者工具[2];利益均衡论认为拒证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均衡,面对多元的社会价值和利益,法律不能顾此失彼忽视对其他利益的保护,应该全盘考虑照顾到各种利益的需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还有特定社会关系保护论。
不管是基于何种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这种公共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对个人权利做出让步不仅表现出对证人的人权保障,更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说,这正是基于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选择的产物。
二、两大法系中有关拒证权之规定在美国的证据规则中,拒绝作证制度被称为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特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律师-委托人的特权,精神治疗医生-病人的特权,丈夫-妻子的特权,同神职人员交谈内容的特权,以及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其他官方信息等,当事人可享有特权。
虽然这些规定有的未正式生效,但在各州的立法和普通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且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证据制度之完善
全混 淆 了证据与 案 件事 实的 因果关系 。 众 所周知 , 证 据是 案件 事 可 与采纳 , 尚需经 历审 判过程 , 只有 得到合 法认 可后 才可 能成 为
实的证 明材料 , 而案 件事 实则是 由多个证据 所证 明了 的客观存 在 本 案的证 据材 料J J f l 以使用 , 在个人 观 点 尚未确 定 下来之前 , 根本 事件 , 事件 强调 的是 客观 性 , 不 可逆性 。 由此 可 以分析 得 出, 两 者 处于 的是 不稳 定状态 , 没 有完 全成 为真 正意义 上的 结论 。最后 , 之 间本身 完全无 可 替代 。 另外 , 事 实具有 既成性 , 结果 性 . 一旦 发 鉴 定作 为证据 的一种 , 同其他 证据 一样 , 作 用只 是证 明案件 事 实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4 ) 0 4 — 0 5 8 - 0 2
( 一) 书证 单 列 , 规 定 为一 种证 据
我 国原刑诉法将 物证 书证归 于同一证据种 类 , 司法实践 终结论 的本质含 义 ; 其次, 从案 件的鉴 定材料 来讲 , 鉴定工 作 是 由具有专业 技 能的人员对 某件物 体 的某些 特征 作 出的鉴 定 , 此
、
新 刑诉 法对 证据 的修改 概述
关于 刑事 司法 中证 据的概 念 , 一直 为学 术界 争议 的焦 点 。 学 时 , 所 代表 的仅仅是 个人观 点 , 与 司法独立 的集体 讨论意 见无关 , 术 界早前 有一种 强胜 的事实说 , 强调证 据的 客观存 在性 , 认为 实 也 正因 为是个 人观 点 , 结论性 完全 无从 谈起 , 与 结论 的本质 含 义
我国证据展示制度构建之思考——从目前我国证据制度的现实出发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且未要求辩护方承担向控诉方展示证
据 的义务 , 这些规定 并不 同于对 抗式诉 讼 中真正 意义 上 的 证据展示制度 , 因而不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 的要求 , 导 致 司法 实践 中诉讼 活动运 作不 畅。 ( ) 一 控辩双方 的信 息沟通 欠缺 。 导致诉讼效率低 下 从 程序上来讲 , 了防止庭 审法 官在庭 前接触证 据材 为 料 , 而对案件先人为 主 , 从 导致正式 庭 审流 于形 式 , 事诉 刑 讼要求 控辩 双方在庭 审 中能高控 、 提 辩双方 对庭 审运行 的主导 作用 , 也为了法官能够充分 得 知控辩 双方 的证据 , 做到 “ 兼 听则 明”正确裁判 , 事诉讼 还要求 公诉 人 、 , 刑 当事人 、 辩护 人在法庭上 当庭举证 。 在法庭上充分进行控辩 , 所有定 案证 据必须 经过控辩 双方 当庭 质问 、 检验和辩论 。
信息的沟通作了原则性 的规定。此外,二院三部一委” “ 联 合发布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 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 第 3 条强调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阅卷制度 , 并规定在庭
审过程 中 , 护律师可 以申请法 院 向检察 院调取检 察 院掌 辩 握的有利 于被告人 的证 据 材料 , 可 以到法 院查阅 、 并 摘抄 、
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 辩护律师在法 院正式审判之前与
控诉方 即检察机关沟通甚 少 , 甚至不沟通 , 两者对各 自所有 的证据互不 了解 , 无法 针对 性地在 庭审 中开 展控辩。尽管 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 19条 的规 定 : 察 机关在 审查起 诉 阶 3 检
论我国刑事证据种类体系的完善
,
现行的刑事证据 种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出如 下完 善 建 议
1
、
1 我国刑事证据种类体 系的封闭性和矛盾性
社 会 是 不 断 发 展 的 ,科 技 在 日新 月异 ,刑 事 证 据 的种 类 也 会 与 日俱 增 。 新 的 证 据 材 料 不 断 出现 却 找 不 到 法 律 上 的 归 属 , 发 挥 不 出它 们 的 证 明 作 用 。这 一 点无 疑 是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证 据 制
善 证 据 种 类制 度 ,无 疑 是 不 行 的 。 底 稿 ,它 当然 属 于 书 证 。但 是 ,在 走 私 分 子 家 中 搜 出信 件 、孤 另外 ,我 困刑事诉讼法 第 四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 : “ 明案 本 书 籍 、 名 贵 字 画 等 , 虽 然 它 们 都 是 以 文 字 记 载 为 表 现 形 式 证 件 真 实情 况 的 一 切 事 实 ,都 是证 据 。 ”紧 接 着 第 二款 就 列 举 了 的 , 但 是 , 它 不 是 书 证 而 是 物 证 。 因 为 ,它 们 都 是 以 外 部 特 七 种 证 据 ,并 且 这 七 种 证 据 只 是 常 见 的 几 种 而 不 是全 部 。 我 国 征 、价 值 以及 存 在 形 式 对 案 件 起 证 明 作 用 的 ,然 而 它 们 所 反 映 刑 事 证 据 种 类 立 法 条 文 的 矛 盾 性 , 也 说 明 了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证 据 的 内容 与 案 件 无 关 。 当然 在 不 少 情 况 下 ,同 是 种 书 面材 料 , 种 类 制 度 的 小 完 善 。用 有 限 的 列 举 去 囊 括 无 限 的刑 事 证 据 形 态 对 于 查 明 案情 来 说 , 它 既 是 书 证 , 又 是 物 证 。例 如 , 贪污 案 件 无 疑 是 不 科 学 和 不 可取 的 。 理论 上 如 此 ,实 践 中 也 是 如此 。 中被 涂 改 的 单 据 、 账 册 等 ,从 内 容 看 , 它 们 属 于 书证 ; 但 从 涂
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证据开 示是指审判前在控 诉方 与辩护 方之间进行的信
一
个新 的问题 ;会成为 发现上述 两种证据 的线索 。
息交换活动 , 即控辩双 方当事人在控方起诉后 , 法院开庭 审 理前 , 就双方各 自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 依法进行交换,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活动。它属于审判准备 程序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刑事证据 开示 制度 , 作为刑事诉
否健 全,就看该 国的刑 事证据开示制 度能否充分、有效地促 进刑 事诉 讼公 正、效率 、秩序 三大价值 目标的实现。该制 度 有利于为辩方辩护提供充分 的证据信息 ; 有利于控辩双方进
行充分 的预审 准备 ; 有利于避免审判 中的相互突袭 ; 有利于
()检察官 的第二次证据开示 。 3 与 “ 次开示”不 同, 初
前动议提 出阶段 。
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研究室主任 , 副教授 , 中科技大学 华
法学博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为政 治理论与宪政 研究 。
( )预审阶段的证据开示 。在美 国预审的首要 目的在 1 于对检察官提起重罪指控 的案件进行审查 , 以确定指控是否
( )刑事证据开示不对等性 一
第 3卷 第6 1 期
2 1年6 00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r lo n n Un v riy o in e a gie i g ou na fHu a i e st fSce c ndEn n ern
Vo . 13lNO. 6 J n.Ol u 2 0
对 我 国建 立 刑事 证 据 开 示 制度 的思考
王书庵
( 新疆兵 团警 官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 五家渠 8 1 0 ) 330
摘
要: 随着我 国刑事诉讼 改革的不断深入 , 建立和 完善证据开 示制度 已日 得到广泛关注 , 实现成 为法治改革的 关键所在 。 证据开示也 已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所 面临的一个十分 突出的,因此构建具有 中国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
最高人 民法 院的司法解 释六 十一条规 定: 经查证确 实属 于 “ 凡 采用刑讯逼供或 者威 胁 、 引诱 、 欺骗 等非 法 的方法 取 得的证 人证 言、 被害人 陈述 、 被告人供述 , 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第二百 六十 五条也规 定: “ 严禁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以刑 讯逼供 或者威 胁 、 引诱 、 欺骗等 非法 的 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 疑人 供述 、 被害 人陈述 、 证人 证言 、 不能作 为指 控 犯 罪 的根 据 ” 。 二 、 国 刑 事 证 据 规 则 的缺 陷 我
我 国刑事证据规 则的反思 与完 善 检 察 院 16 3 ) 10 3
刑事证据规则 , 是指公安机关 、 检察机 关和审判 机关在 刑事 诉 讼过程 中依 照刑 事诉 讼法 律统 一适用 和规范发 现 、 收集 、 取 、 提 分 析、 别、 鉴 采信 和适用 刑事诉讼行为 的条 件和标 准。随着我 国刑 事 诉讼法 再修改 立法活 动的展开 , 刑事 证据规则 的构建 和完善成 为 学术界 和实务 界普遍关 注的热 点问题 , 构建符 合刑事诉 讼需要 的 证据规则对 于保证刑 事诉 讼质量和完善刑事 立法 具有重大 的现 实 意义 。 我 国刑 事 证 据 规 则 的 立 法 现 状 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的核心 内容可 概括为“ 重证据 , 重调查 研 究, 不轻信 口供 , 严禁 刑讯逼供”这不同与大 陆法 系“ 自由心 证” 或 “ 内心确信” 的证 据制度 , 也不 同于英美法系“ 以严 格的证据规则 对 证据 的可采性 予 以合理 的 限制” 的证据 制度 。但 没有 明确 的证 据 规则 的限制并不 意味着我 国的刑事诉讼 法对 刑事证 明的整个 过程 不予 限制 , 国现行刑事诉 讼法 和相关 司法 解释仍对 一些证 据的 我 证据 资格和证明力作 出了规定 : ( ) 过 对 证 据 种 类 的规 定 对进 入 庭 审 程 序 的 证 据 材 料 予 以 一 通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
”{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
{3}192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
按照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
{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1162.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
则. 目前 ,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证 据 有 以 下 几 我
种 :、 证 、 1物 书证 ; 、 人 、 言 ; 、 害 人 陈述 ; 、 2证 证 3被 4
时期 , 如果 法 律 对 侦 控 机 关 运 用 刑 讯 等 非 法 手 段
收集 、 获取 的证 据不 能 作 出 排 除 性 规 定 , 回避 非 以
维普资讯
第 1 第3 2卷 期
20 0 2年 7月
马 钢 职 工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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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2. o. 11 N 3
J1 0 2 u.2 0
违 法 的手 段 达 到 目的 。尤 其 是 在 当 前 我 国刑 事诉 讼模 式 还 正 处 在 由职权 主义 向 当 事人 主义 过 渡 的
据 进行 质 证 。 控 辩 制 诉 讼 以庭 审 为 举 证 场 景 , 实
行 双 方 的诉 讼 对 抗 , 就 要 求 贯 彻 相 应 的 证 据 规 这
1 证 据规则 的刑 事法律价值
由 于证 据 在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 决 定 了关 于 证 据 的法 律 规 则 在 整个 刑 事诉 讼 中具 有 深刻 的法 律 价值 。其 主要 体 现在 以下两 个方 面 : 11 规 范诉 讼 主 体 的取 证 和 举证 行 为 . 在诉 讼 过 程 当 中 , 讼 双 方 当事 人 各 自有 不 诉
象 的法 律 准 则 , 就 是 证 据 规 则 。 由 于 在 证 据 法 这 的理 论 与 实 践 中 , 据 运 用 的 一 个 关 键 问 题 是 证 证
关于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法资源较之辩 方而言要 强大许多 。此外 , 国已经确立 了元 我 罪推定原则 , 这一原则要求控 方的指控 应该在 达到能够排 除 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的程度 时才能够 成立 , 护方只要能够 而辩 指 出控方所提供 的证 据 中的疑点并 且说 明疑 点 的合 理性 即
可达到其所想要的辩护效果 , 而证 明 了辩 护方查阅控方 案 从
(a a l , ee U i mt o Eoofs n u ns, h ihagIbi 51 , h a 1wFc t Hbi n e i cnne adBs e Si zun ,ee0 31 C i ) uy v yf i i s j a - (5 I 1 n
AI ld :Wi h eo mt n o eci n lpo edn s icv r ytm a  ̄3leOl fte ids e sbe s s ms n I / ̄ s" t ter ̄n i ft r a rce ig .ds oey sse hs b oT l 0 h n p n a l yt .I h o h l e i e
定》对于之前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 ,
了改造 , 建立起了有 中国特色 的类似 于普通法 法系 的对抗制 诉讼模式 , 即法官地位居中 、 双方进行平等对抗的诉讼模 控辩 式 , 了控辩双方平等 的诉 讼地位 。证据 开示制度与对抗 确立 制 的诉讼模式具有一定 的对应 关系 , 它是对抗 制诉讼模式 的
收稿 日期 : 1 — 1 1 2 0 1—0 0
追求诉讼效率这一目标的指导下,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 证
据突袭 ” 了限制 , 进行 并规定 了证据开示时 间, 现在庭 审 中 将 进行的一些无意义的证据的举证 、 质证等程序予 以简化 , 转变 为庭审之前 的证 据开示 。这样 便能够 减少 因当庭 出示证 据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为维护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叙述,和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证据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同时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需要,也是诉讼实践的需要,更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补充,但还是不够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部分的改革与完善仍为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证据不够完善,证据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便直接影响着诉讼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跨国犯罪行为的增加,使得各国都加快了立a法的步伐,并不同程度地签订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各种国际条约。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陆续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一些公约对刑事证据所作的规定,我们必须履行。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1、据及时查明主义。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确立刑事证据的及时查明原则,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完成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保证诉讼的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2、议庭(法官)中立主义。
取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合议庭只以中立者的姿态对待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
必要时,可以对有疑问的证据,要求控方或辩方在休庭后,负责调查核实,由控方、辩方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辩论主义。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如何构建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如何构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查、审理和判决结果。
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的辛勤工作,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高度的法律意识。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方法和重要性。
一、证据链的基本概念所谓证据链,是指通过各种证据材料的延展和关联,形成一条从案发现场/案件发生起点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凶器等相关要素的完整线索,最终有力地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过程。
证据链的构建需要依据证据法律规定,依法采集、保全、提取和合理运用各类证据。
二、证据链的构建方法(一)案件调查与线索收集在刑事案件中,首先需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各种可能的线索。
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证人的证言、报案人提供的信息、案发现场的痕迹、相关物证的调查及鉴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调查过程中应保证证据的来源合法、真实可信。
(二)提取物证并进行鉴定物证作为构建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依法提取和保存好现场痕迹、凶器、嫌疑人的衣物等物证,并依法进行鉴定工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检验、指纹比对等,可以对物证进行准确分类、鉴定及比对,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三)询问、讯问和调查在证据链的构建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讯问和调查,获取相应的证人证言和嫌疑人的供述。
在此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讯问的合法性,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同时,也需要审慎对待证人的证言,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核实。
(四)相关证据的关联在证据链的构建中,需要将上述所得到的相关线索、证人证言、物证等材料进行关联,彼此之间相互佐证、互相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相互弥补,印证与形成合理的推理链条,最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
(五)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的遵循在证据链构建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避免违反或突破法律界限,避免使用违法、非法获取的证据。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军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证据开示制度亦称证据展示制度,英文(Discovery或Disclose),又译为证据再现、证据先悉,《布莱克法律辞典》是这么定义的:“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开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现在一般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的制度。
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源于16 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的实践,经长期发展而形成的。
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同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在实践中也有的实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但是,并没有建立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
目前学界要求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极高,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分析开始,对我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可能碰到的障碍以及如何清除这些障碍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及其比较(一)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过程1.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英国,为了保证被告人在审判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辩护作好准备,较早地就规定检察官应当将所有他所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进行展示,但这些规定主要规定在法官的司法判例中。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检察机关的适用
文章 编号 :0 90 9(0 90.6-2 10 .5 220 )80 70
我 国刑事 立法 与司法 活动 中长期 盛行着 “ 重实体 、 轻程序 ” 的 证 言、 害人 陈述三种 类型 , 国外 司法 实践 相 比较 , 非法取 得 被 同 对
法律观 念 , 这种 观念 与人 权保 障 、 序正 义思想 的缺失相 联系 , 程 成 的 实物 证据 、 非法 证据所 衍 生的证 据 是否 排 除 , 国没有 确立排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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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非 三 据 排 除规 则 的构 建 去证
兼论检 察机 关的适 用
杨 芹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是确保刑事证据证明正 当性的一种证据可采性规则.我 国刑事立法与 司法活动中长期盛行着 “ 实体 、 序” 法律 观念 , 种观 念 与人权保 障 、 重 轻程 的 这 程序 正 义思 想 的缺 失相联 系, 成为 阻碍我 国法律 现代 化 的主要 原 因 . 证据立法的滞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性缺位 , 是这种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在制度层面的强烈体现 .作为刑事法治的 试 金石 ,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在 我 国 的构 建 具有极 其重 大 的历 史和 现 实意 叉 。本 文将从 国内外 立法 、 非 司法 实践 的角度 探讨 我
忍 、 道或 有辱 人格 的待 遇 或处 罚公 约》 在禁止 以酷 刑等 手 不人 , 并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分类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评价等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由于在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而确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
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据规则进行以下几种分类:豍豎(一)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因为侦查阶段本身的职能主要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种类是多样的,因此规范证据收集活动的证据规则也同样丰富多彩。
针对不同的类型的证据,都会有不同的收集规则,例如:物证收集规则、口供收集规则等。
而规范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证据规则主要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规则的运用,决定了证据最终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是衡量证据合法性、证据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证据定案能力大小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现在各国的证据制度虽然不再采取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但有些国家仍保持有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目前世界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我国刑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
《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iqihar niversit(y Phi Soc Sci)2020年12月ec.2020我国刑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张萌萌,王静(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00)摘要:刑事实物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石,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本保证,如果刑事实物证据被毁损、灭失,会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不可复原的伤害,文章从刑事实物证据保管链概念入手,阐述构建刑事实物证据保管链必要性,分析当前我国刑事实物证据保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策,以期引起我国对建立刑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重视,更好的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与同一,构建良好的司法秩序,维护司法威严。
关键词:刑事实物;证据;保管链;监控体系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38(2020)12-0095-04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Physical Evidence Custody Chain System in ChinaZHANG Meng-meng,WANG Jing(School ofLa,ingdao niversity,ingdaoShandong266000)Abstract:riminal material evidence is the cornerstone of restoring the facts of a case and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judge to deter ine the facts of a case.If the cri inal aterial evidence is da aged or lost,it ill cause irreparable da age to the case fact deter ination.Fro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cept of cri inal evidence custody,this paper puts for ard so e suggestions on the establish ent of the cri inal evidence chain,includ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i inal evidence chain,the establish ent of the cri inal evidence chain,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ri inal evidence chain Strict.:cri inal physical;evidence;custody chain;onitoring syste一份刑事实物证据从被发现、提取,历经流转、鉴定等多个环节,最后被提交法庭审判时,保证刑事实物证据在上述各个环节中不被污染、破环、替换甚至丢失,确保刑事实物证据在保管过程的完整与真实,如何建立完整不断裂的刑事实物证据保管链,保证刑事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与同一性,是我们现代法治证据改革应关注的重点。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
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是一门涉及法律与证据学的重要学科。
其目的是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严格的证据规则,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性。
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这些规则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建立而成。
其核心原则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充分性和证明力等。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物证的可靠性以及鉴定技术的科学性等。
同时,证据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证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为了塑造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例如,刑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集、审查和运用程序;《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等。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证据的公正、合法和客观,也塑造了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为司法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与此同时,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也需要注重制度构建。
首先,要注重司法网络的建立,通过加强法律援助的推广,支持和鼓励公民积极维权,进一步健全司法公正的系统保障。
其次,要注重监督机制的建设,通过有效的监管和反腐倡廉制度的建立,保障司法权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要注重媒体
和舆论的监督和推动,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让公众了解司法信息和案件的进展情况,做到司法公正的公众监督。
总的来说,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只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司法决策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性。
因此,对于刑事证据规则与制度构建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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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分析刑事证据展示的定义,构建刑事证据展示的意义入手,切中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主体,范围,程序及违反刑事证据展示规则的后果等方面,对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刑事证据展示主体范围程序后果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证据发现,是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意见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正在积极推行对抗式诉讼机制,这一机制与以往的纠问式机制相比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于取证、举证主体扩大,证据的真实性有所降低,证据之间的矛盾对立有所增加;其二,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的对抗性明显增大。
控辩双方为确保自己的论辩效果,往往将自己单方收集的证据视为制胜的秘密武器,不向对方进行开示。
追求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目标,公正的前提必须是事实情况的真实。
而证据展示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靠突袭或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
同时,证据展示还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因为庭审时无论是控辩中的某方还是诉讼当事人如果遭遇突然情况,往往以要求中断开庭来核实真伪,这样就会造成诉讼的拖延,影响诉讼效率。
确立证据展示制度可以杜绝这些现象,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
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诉讼的三个不同的阶段,(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3)《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而这里犯罪事实的材料也只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解释为:(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为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应该讲,这种解释弹性是很大的,尽管较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的规定更加明确些。
从以上规定可见,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能查阅的证据材料是很有限的。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中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由于控辩双方角色不同,对控诉不利的证据,辩方是很难从检察官那里收集、调取的。
对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检察院申请,被申请方如若不移送证据材料,法律也无相应的制裁措施。
因此,这种申请易于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效果。
对于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列入可查阅主要证据的范围之内,申请展示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
这里是“可以”非“应当”,这为司法实践不休庭找到了根据。
第二,法律对辩护方的证据展示义务未作任何的规定,使证据展示呈现单向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19条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进行的工作之一是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人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该条规定了辩护方庭前五日内向法庭提交拟庭审的证据材料。
但并没有规定法院通知检察官进行查阅,
在我国,辩方调查取证权无法和控方相比,但辩方往往掌握着决定诉讼命运的关键性证据,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等,如加以“突然袭击”则会造成审判拖延和混乱,增加了诉讼的成本,也影响了庭审的质量。